对我国高校教师兼职政策的回顾与思考

2017-03-12 11:09王振洲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科研人员高校教师

王振洲

(乐山师范学院 特殊教育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对我国高校教师兼职政策的回顾与思考

王振洲

(乐山师范学院 特殊教育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近期国家颁布了“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其政策在本质上就是一场针对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分配体制的变革。文章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教师兼职政策的发展,并对高校教师兼职的“度”“范畴”“监管”“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了反思,提出高校教师兼职政策的合理走向,以期更好地开展与实施高校教师兼职政策。

高校教师;兼职政策;回顾;反思

改革开放初期,绩效考核制度被引入我国高校教师收入分配政策中。高校教师的收入分配和职称评定都是由其实际工作业绩和贡献考核来定,这种分配政策改革肯定了“按劳分配”的合理性,克服了“平均主义”分配政策的弊端。1985年,我国高校开始实行结构工资,结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金四个部分。其中的职务工资由教师的工作能力、工作职责、劳动性质来决定,是结构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后来高校教师工资分配政策又引入了津贴制度,津贴收入主要是由教师工作数量和质量来决定,它在工资结构中的比重约为1/3。1999年,我国高校开始探索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的分配政策,将教师的工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以及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直接挂钩[1]。

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为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转化,开始释放体制内科研人员,允许他们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同时也是为了调节高校教师收入分配,解决贡献与收入不相匹配的问题。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2]高校教师兼职是指高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过学校同意到校外其他单位或组织从事教学、科研、咨询服务、科研转化、创新创业等活动,并获得一定的报酬[3]。新的兼职政策根据高校教师岗位特点,统筹教学和实践、统筹科研和成果转化、统筹教师基本工资和激励性收入机制,构建强调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制;鼓励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高校教师兼职兼薪政策,提高了工资结构中的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完善了高校教师收入分配政策制度,它是我国高校教师收入分配政策的一场深刻变革。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教师兼职的政策回顾

(一)国家对体制内科技人员社会兼职的政策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和产出效率的提高,促进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原来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发生变化,非国有制经济实体日益壮大。非国有制经济丰富了经济成分的多样化,这对经济主体多样化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计划经济为主的体制,利益分配以国家为主,其次是企业和个人,市场经济使利益分配逐步倾斜于企业和个人[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渐释放了企业体制内一些职工在职兼职或离岗从事个人经营、创业的禁止规定。

在此背景下,1983年我国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首次允许体制内人员“停职留薪”[5]。该政策适应对象是国有企业体制内科技人员,并且规定“停职留薪”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企业人员“停薪留职”政策开了我国体制内在职人员兼职的先河,为我国高校教师科研成果转化需要在校外长期兼职提供了范本,具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价值。

为了发挥科技技术在现代生产建设中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以及推动科技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我国政府于1993年7月颁布了《科学技术进步法》,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开展科技研发,增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工业性试验能力,人民政府和各企业组织应为科技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3]。《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规定对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奖励,这是我国体制内人员分配政策的重大改革,极大地调动了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并赋予兼职兼薪的合法性。

为了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大力推进人才强国战略,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该决定首次提出了完善企业体制内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管理办法,强调以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务成绩为工作评价标准,推行专业技术人才“走出去”战略,通过技术开发、定期服务、技术咨询、承包项目等方式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分配激励体制,极大地促进了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

为了加快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转化,切实推行科学技术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科学技术为社会发展服务,2007年12月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该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所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吸引高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工作,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兼职科技工作者给予优厚的待遇。

(二)国家对高校教师校外兼职的政策规定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研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以及激发我国高校科技资源的活力,2014年1月13日北京市下发了《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简称“京校十条”。其中的第一条规定:“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收益的70%用于奖励高校科技人员,鼓励高校教师兼职创新创业,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成果还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之一[8]。

为了积极推进我国就业政策,倡导把创业和就业相结合,以创业带动就业,2015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工作意见》。政府再一次释放了体制内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的信号。该意见借鉴了我国之前颁布的“停薪留职”政策,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兼职兼薪的政策,并允许高校教师校外兼职或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岗创业,创业期间仍然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鼓励高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投资等方式实现科研成果转化,提高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9]

为了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和收益分配比例,激励人才、项目、技术在企业和高校间良性循环流动,2016年8月,教育部、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我国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征得学校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到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科研转化,必要情况下,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三年“停薪留职”时间,全职兼职进行创新创业的成果转化工作,并放宽股权奖励,完善高校教师创业股权的激励政策。[10]

21世纪,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人才是知识的载体,中国的创新战略的实施需要用人才来驱动。2016年11月,中办国办共同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六条规定“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知识价值是一种特定的评价关系,即评价的主体(人)与被评价的客体(知识)之间是一种以知识满足人需要的评价关系。知识价值在高校主要包括知识的传播价值和知识的创新价值两大价值,传播价值基于高校的优秀文化的传递和保存,而创新价值基于高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及社会发展需要。高校内部教学是传播知识的主要途径,对教师而言,它的传播价值就是教师的教学所带来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满足。我国高校教师工资实行的职称工资,而职称工资既违背了“按劳分配、优劳优得”的市场经济原则,又不符合最近颁布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教师兼职政策是对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工资分配政策的一种改革。该“意见”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第二部分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2]。科研人员在企业从事科研研发、成果转化,既能增加知识的创新价值,也能够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的分享比例,调动了高校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高校教师在校外从事多点教学,增加了知识的传播价值。

二、对我国高校教师兼职政策的科学辨析

(一)高校教师兼职政策的益处

我国实施高校教师兼职政策,科研人员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既能增加知识的创新价值,同时也能够获得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和红利收入。高校教师兼职政策有利于完善我国高校教师的分配政策,能够极大地促进高校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高校教师在校外从事多点教学,就是在完成所在单位任务后,额外增加了知识的传播价值,既提高了工资收入,又扩大了教师知识价值的影响范围。

(二)高校教师兼职政策存在的问题

1.高校教师适度兼职的“适度”问题

高校教师适度兼职政策中的“适度”该如何界定?适度,在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适合要求的程度;适当。现行的政策中的适度的界定是“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允许且鼓励科研人员和教师校外适度兼职,我们应该思考“度”在哪里。高校在教师兼职管理上往往过于宽泛,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所以才导致一些教师在本职工作和兼职方面主次不分,甚至以兼职为主,导致在校外花太多精力和时间创业兼职,舍本逐末,丧失教育威严,严重损害了学校和学生的根本利益。也有一些高校从学校本位出发,过分强调秩序管理和利益维护,严令禁止学校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结果剥夺了教师本应享有的兼职权利,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高校执行教师兼职兼薪政策迫切需要对“度”的规范。

2.高校教师兼职政策中的“工作范畴”问题

市场经济对科学、知识的价值需求,强烈要求高校需直接参与到社会发展过程中来,要求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转化,因此高校服务社会的方式更加直接化、复杂化。高校服务社会的内容和形式要深入思考和理性分析,不能只求利益最大化、追求时尚而迷失自我,也不能忘记本职工作,事情“样样化”而不堪重负,高校服务社会内容和形式要有选择性。《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对高校教师兼职的范畴做了规定,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这体现了高校教师兼职的公益性、学术性、服务性的典型特征。高校教师兼职有复杂的社会和个人因素,不可能制定出一劳永逸、放之四海皆准的相关政策,所以每个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以新政策为依据,对教师兼职的“工作范畴”加以规范。

3.高校教师兼职政策中的“监管”问题

高校教师兼职活动是对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教师本人专业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此角度而言,教师兼职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但是高校教师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兼职行为应当被严格监管。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高校教师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所在单位的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否则,应当给予警告、限制或禁止。高校教师适度兼职,既要靠教师严于律己,尽职尽责,更需要高校对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给予有效监管[12]。因此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本校专任教师外出兼职的监管制度。

4.高校教师兼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高校教师校外兼职与教师本职工作有关联,能促使兼职教师了解社会所需要,洞察学科发展问题与前沿。但是在高校教师兼职过程难免与所在单位产生“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利益冲突是指经济利益冲突,指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兼职兼薪活动对所在单位的现实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广义的“利益冲突”既指经济利益冲突,也有责任冲突之意。所谓责任冲突是指高校教师的兼职兼薪活动对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存在时间和精力方面的不利影响[13]。本文用的是广义的“利益冲突”。从客观上讲,教师兼职过程中难免会挤占教学、科研的精力与时间,而且教师“一人多岗”,也会产生收入分配差异悬殊的问题,同时教师兼职牵涉到教师、教师所在单位、教师兼职单位的利益,如果监管不当,极易造成利益冲突的问题。

(三)我国高校教师兼职政策应该把握的方向

从高校教师兼职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高校教师兼职政策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以国家方针政策为依据,是每个高校教师管理政策改革与创新的过程。高校在制定教师兼职政策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向:

1.履行好岗位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的适度兼职

高校教师到校外从事兼职活动是以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为前提,并且明确规定兼职时间,不能本末倒置,更不能影响所在单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制定教师兼职相关规定时,兼职内容要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我国部分高校针对教师兼职行为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清华大学第十六次校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例,该“规定”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所在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是教师兼职行为的前提,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校外兼职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全年兼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0小时。如果教师需要全职到校外从事成果转化或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才可以离岗兼职。离岗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兼职结束后需要重新回校竞聘上岗,离岗时间超过二年者应调离学校。[14]

2.高校教师兼职应尽量避免“利益冲突”

高校教师兼职应尽量避免“利益冲突”问题,鼓励非营利的学术性兼职,限制以利益为目的的校外兼职,禁止与本职工作无关、不利于学科发展且花费过多时间的兼职活动。以美国为例,美国高校会根据“利益冲突”的严重程度对高校教师兼职进行分类和管理。在营利或非营利企事业担任一定职务,此类兼职活动一般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周至少要花一天以上的时间去处理兼职工作,美国高校一般禁止教师从事此类兼职。每周可有一天兼职只是一般情况而言,但每个学校、每个学院具体兼职时间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比如,加州大学规定,学校教师每个学年内只能兼职39天,如果兼职不领薪水,寒暑假教师兼职时间不作限制;如果一学年内兼职时间超过39天则需要经过校长同意,举办个人讲座、参加学术研讨或专业会议则不包含在兼职时间内[15]。通过借鉴美国高校教师校外兼职管理的经验,可以避免和预防高校教师兼职过程中“利益冲突”的产生。

3.对高校教师校外兼职进行严格监管

为了有效预防教师兼职工作带来的“利益冲突”,高校需要对以下几点作以制度化监管:(1)兼职的范畴和内容。明确写出哪些是鼓励性兼职,哪些是一般性兼职,哪些是明令禁止的兼职;(2)兼职时限。一般一周只允许兼职一个工作日,超出规定时间的需要向上级报批并获得同意后才可以,并且严格监督兼职报批制度;(3)兼职方式。不允许挤占教学时间校外兼职,舍本逐末;(4)兼职收入登记制度。兼职教师收入实行上报及登记制度,便于收入所得税的管理,避免偷税、漏税现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兼职资格及人数的规定。校外兼职需要对教师资格加以规定,校外兼职教师职称最好要求副高以上,而且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校外兼职人数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科研为底线,应严格限制人数;(6)其他事项。比如高校教师兼职过程中对学校机密和各项知识产权应自觉保护,对学校各种资源应尽力维护。

4.教师兼职问题与冲突的处理方式:预防、矫正和追责

(1)预防。高校要制定出本校专任教师兼职的管理制度,对报批兼职的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培训的内容包括兼职的流程、兼职工作性质、兼职待遇报告登记、兼职时限、学校知识产权的维护、学校资源的保护、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等。通过培训和指导让高校兼职教师心中有一把尺子,把握好兼职的“度”。另外兼职的教师要与兼职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关系,明确工作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劳务和经济纠纷。必要时,兼职的教师与所在单位签订学校知识产权和机密保护协议,享受兼职权利之时,尽兼职义务,能够有效预防兼职过程因权利和义务不明确而产生“利益冲突”。

(2)矫正。教师兼职过程中对已经出现但不是特别严重的问题,比如出现了教育质量下降的苗头,或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或者发现有利用学校名义及资源进行兼职的行为,要及时给予警告和矫正。出现上述问题之一者,学校有权利要求减少兼职的量或时间,必要时学校有权利要求其停止兼职行为,避免出现严重的“利益冲突”。

(3)追责。教师兼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追究。隐瞒学校以营利为目的兼职的行为;没有报批的兼职行为;经常脱岗导致教学质量严重下降的行为;申请兼职时限与实际兼职时间不一致的兼职行为;不上报兼职收入或虚假上报兼职收入、逃避缴税纳税的行为;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有偿使用或转让学校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在校外兼职时,没有得到学校的批准,擅自使用学校标识用于企业包装、商标注册、广告宣传、产品推销等商业营利性活动;教师在兼职过程中,未经学校同意,无偿使用学校的学生、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对于这些兼职行为产生的“利益冲突”视情节轻重,学校可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聘用,或解除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或追究法律责任。

[1]唐小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09:51.

[2]新华社.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EB/OL].(2016-11-07)[2017-03-07].http://www.gov.cn/xinwen/2016-11/07/content_5129796.htm.

[3]沙鹏.高校教师兼职兼薪现象思考[J].科学·经济·社会,2006,24(3):55-58.

[4]金玉国.1984—1995年中国经济增长的宏观制度解析[J].统计研究,1998,16(5):14-16.

[5]沙森.停薪留职政策的前世今生[J].晚晴,2015,29(7):59-60.

[7]徐秉国.规范高校教师兼职要自律更要监管[N].中国教育报,2012-05-30(003).

[8]孙奇茹.大学教师兼职创业从此名正言顺[N].北京日报,2014-06-05(001).

[9]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EB/OL].(2015-05-01)[2017-03-07].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01/content_9688.htm.

[10]科技部.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2016-08-17)[2017-03-07].http://www.most.gov.cn/tztg/201608/t20160817_127255.htm.

[12]黄娉婷.高校专任教师兼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兼职制度构建[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57(5):85-86.

[13]Faculty Employment Outside of the University:Conflicts of Commitment (2004)[EB/OL](2015-04-20)[2017-03-07]https://www.aaup.org/AAUP/protect/legal/topics/conflicts.htm.

[14]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EB/OL].(2003-06-18)[2017-3-07].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newthu/index.htm.

[15]唐丽萍,梁丽.美国大学教师兼职活动的规范及其启示[J].高等教育研究,2015,31(6):102-106.

Review and Reflection on the Policy of Part-time Jobs for College Teachers in China

WANG Zhenzhou

(School of Special Education,Leshan Normal University,Leshan Sichuan 614000,China)

Recently,the policy that“teacher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ers are allowed to take parttime jobs moderately”has been issued by Chinese government.In essence,this policy is a reform for the distribution system of college teacher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ers.This paper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part-time policy of college teacher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It also reflects on the“degree”,“category”,“supervision”and“conflict of interest”for college teachers’part-time job.At the same time,this paper also puts forward the reasonable trend of the part-time job policy of college teachers in order to carry out and implement the part-time job policy of college teachers.

College Teachers;Part-time Jobs Policy;Review;Reflection

G451.42

A

1009-8666(2017)09-0118-06

10.16069/j.cnki.51-1610/g4.2017.09.019

2017-05-11

王振洲(1984—),男,河南淮阳人。乐山师范学院特殊教育学院助教,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管理、融合教育理论与现实问题。

[责任编辑、校对:李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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