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理论之滥觞:霍布斯《利维坦》论略

2017-03-12 00:25黄和谦
文教资料 2017年11期
关键词:主权者利维坦臣民

黄和谦

(中国人民大学 历史学院 中国近现代史专业,北京 100872)

社会契约理论之滥觞:霍布斯《利维坦》论略

黄和谦

(中国人民大学 历史学院 中国近现代史专业,北京 100872)

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层次鲜明,行文从探讨人类的感觉、本质入手,依此类推,进而提出关于国家起源、发展及衰亡解体的一系列理论。霍布斯认为人类基于“自我保全”、“自我满足”的本性,为避免人与人处于“交战状态”而将“权利”让出,授权于“主权者”。霍布斯强调人的理性在缔结契约中的作用,却陷入理论上的自相矛盾,此外霍氏的理论更接近于小国寡民式的自给自足。

霍布斯 社会契约 《利维坦》

霍布斯所著有《利维坦》,于1651年在伦敦出版,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商务印书馆引入、翻译,并于1985年在国内出版。全书除引言外,分四大部分,即论人类、论国家、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论黑暗的王国。从结构看,作者由讨论人类的感觉、本质入手,依此类推,进而提出关于国家起源、发展及衰亡解体的一系列理论。由小及大,体系严密。纵观西方政治学说史①,该书可谓是社会契约理论的第一部名作,开社会契约理论之先河。此后,洛克、卢梭等人完善、发挥“社会契约理论”,该理论对西方的启蒙运动以至近代国家的演变都产生深远的影响。其实,从1651年到1985年,中间跨度长达三百余年。无论是放眼于全球政治经济的大环境,还是聚焦于某个蕞尔小邦,这三百年来,其变化无疑是巨大的。今日之中国,在民族复兴的话语下,还隐藏着复杂的、结构性的社会矛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习西方的经典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兴许有所补益。本文拟从“人类的本质”、“国家的盛衰成败”、“社会契约理论再思考”等方面结合该书内容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人类的本质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的引言中,将问题和盘托出:“为了论述这个人造人的本质,我们将考虑:第一,它的制造材料和它的创造者;这二者都是人。第二,它是怎样和用什么‘盟约’组成的;什么是统治者的‘权利’、‘正当的权力’或‘权威’,以及什么是保存它和瓦解它的原因。”[1]

从论人到论国家,这两项不是独立割裂的,而是关联、承接的。因为统治者要统治整个国家,所以他就必须“从自己的内心进行了解而不是了解这个或那个个别的人”。因为“一个人的思想感情与别人的相似”,所以“他就可以在类似的情况下了解和知道别人的思想感情”[2]。

认识你自己。霍布斯从人类的感觉谈起,他认为感觉的起因是外界物体或对象对感觉器官施加压力的结果。它“通过人身的神经及其他经络和薄膜的中介作用,继续内传而抵于大脑和心脏,并在这里引起抗力、反压力或心脏自我表达的倾向”,这就是“感觉”。进而,他总结说,“感觉都只是原始的幻象”,“是由压力造成的”[3]。

这样,人类在获得“感觉”之后,就会产生“意向”——欲望和嫌恶。由欲望和嫌恶,霍布斯又发挥了关于轻视、善与恶、畏惧、勇气、嫉妒、报复、好奇心、斟酌等人类情感。接着,霍布斯提出人类“自我保全”、“自我满足”的本性,及由此衍生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所以,“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做任何事情的自由”[4]。

“理性”一词,帮助霍布斯打通自然权利跟自然律之间的隔阂,并将二者衔接起来。自然权利下的人类,有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做某事的自由,换句话说,行事的自主权取决于你自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人类彼此就将处于一种“交战状态”。然而,正如霍布斯所说:“人人都受自己的理性控制。”[5]所以人类在理性控制下,权衡取舍,进一步发现或提出建设性的规则或约定,这就是自然律。霍布斯归纳说:“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6]

于是乎,人类在权利的互相转让过程中就产生了“所谓的契约”。于是乎,国家的概念就顺理成章,即“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7]。被授权成为这一人格的人就被称为主权者②,其余的就是主权者的臣民。

二、国家的盛衰成败

一大群人出于保全自己的目的,追求更满意的生活,他们通过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主权者,于是便诞生了国家。论“国家的盛衰成败”,霍布斯主要依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解析、诠释。

第一,界定主权者的权利及臣民们的自由。如霍布斯所言,契约一旦生效,就“意味着他们不再受任何与此相反的旧信约的束缚”,并且主权者的臣民“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基于“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臣民必须心甘情愿地接受他的统治,他们“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8]。此外,主权者还拥有立法权、司法权、法律解释权、宣战媾和权及赏罚权等。与此相对应的,“臣民在一切不违反神律的事情上应当绝对服从主权者”。霍布斯认为,人类都是上帝的臣民,上帝谕知神律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自然理性的指令,神启及“通过某一个依靠奇迹的作用取得他人信仰的人的声音”[9]。

既然上帝可以通过神启或“某一个依靠奇迹的作用取得他人信仰的人的声音”表达神律,如果考虑理论的应用性的话,那么在现实政治生态中,世俗权力跟基督教权力二者的界限就必须厘清。否则,在世俗权力与基督教权力相干涉的地方就容易产生龃龉或统治的盲区。如何厘清主权者与基督教的关系,霍布斯回答了这个问题。他不从说理的角度切入,而是从历史出发。他说:“为了了解教权是什么,以及操在谁手中,我们就要把救主升天后的时期分成两段;第一个时期是国王和具有世俗主权的人皈依基督教之前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他们皈依之后的时期。”[10]

霍布斯从历史出发,援引经典,说明“基督的使者在今世无权发号施令”,他们“只有这样一种权利,即宣告基督的国,劝人服从基督的国”[11]。他们的权力是劝说性的、说服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主教及教会既没有立法权,又没有法律解释权。在霍布斯眼里,基督教更类似于一个合法的团体。这样,教权与皇权的戈尔定结③就被霍布斯所谓的主权者的绝对权力之剑所斩开,症结顿解,如土委地。总而言之,有基督徒身份的国王仍然是百姓的最高统治者,他们“有权随意任命教士教导教民——即教导交付给自己管辖的百姓”[12]。

第二,讨论主权者与另一个主权者的关系。这其实是一个关于国际关系的问题。霍布斯认为,由于主权者不受契约所约束,那么主权者与另一个主权者就处于类似 “交战状态”的处境。不过,并不是说,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不择手段。霍布斯提出,“至于一个主权者对另一个主权者的职责,则包含在一般所谓的万民法之中”。因为“上帝作为自然的创造者,其约束全人类的法律便是自然法”,人类作为上帝的臣民,“这种法律便是一般的法律”[13]。

第三,在此基础上讨论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原因。霍布斯提出:“当国家不是由于外界的暴力,而是由于内部失调以致解体时,毛病便不在于作为质料的人身上,而在于作为建造者与安排者的人身上。”[14]他以人类身体机能的疾病类比国家的衰亡,国家有犯先天性的疾病,主要表现为因妥协等原因造成的主权者权力的薄弱,因此导致纷争,国家解体。此外,还有臣民受蛊惑、主权遭受分割、财政危机、野心家干政及城市过大等因素。

三、社会契约理论再反思

1901 年梁启超发表《霍布斯学案》一文,肯定霍布斯的学术贡献,并将霍布斯与荀子结合比较。梁启超认为:“霍氏本此旨以论政术,谓人类所以设国家、立法律者,皆由契约而起。而所谓契约,一以利益为主。而所以保护此契约,使无敢或背者,则以强大之威权监行之。此其大概也。霍氏之哲学,理论极密,前后呼应,几有盛水不漏之观。其功利主义,开辨端、斯宾塞等之先河;其民约新说,为洛克、卢梭之嚆矢。”

“霍布士之学,颇与荀子相类。其所言哲学,即荀子性恶之旨也;其所言政术,即荀子尊君之义也”[15]。

霍布斯从讨论人类的本性入手,搭建社会契约体系,以至于构建一个国家。他的理论体系是具有开创性的。在西方,古明哲大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等人对什么是城邦 (国家)及如何组建理想的城邦等问题,无论是否因为所提出的方案过于理想而难于付诸实践,但他们都有过深刻的思考。柏拉图沉浸在“理想国”之中,这样的理想国是由一位贤能的哲学家来统治的;亚里士多德则尝试走出理想国,走进真实的政治生态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人的天性是一种政治动物。”[16]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追求更好的生活而结合成一个完全的共同体。以后基督教骤然兴起,于是又有关于上帝选民的“上帝之城”的设想。唯有霍布斯,他设想人们权利的互相转让,并提出契约理论。于是主权者在契约的支持下获得绝对的权力。正如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所指摘的那样:“在社会建立之前,自然人被说成几乎是非理性的;而在建立并管理国家时,他便显示出异常的深思熟虑的能力……要是他们有足够的理智建立政府,他们就决不会过去一向是没政府的。之所以自相矛盾是由于这一事实,即作为社会起源而出现的那个东西乃是由分析心理学的两个部分组合而成的。”[17]所以在霍布斯的表述中,用人类的“理性”打通自然权利跟自然律之间的隔阂,“理性”就成为调和剂。这样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因为“理性”地权衡取舍而交出自己的权利,并授权给主权者,建立国家,而要是人们有如此“理性”为何过去是没政府的,这就自相矛盾。

此外,霍布斯的理论更偏向于小国寡民式的自给自足。他赞成税收要“取决于消费本身的均等”,暗示了他不鼓励臣民做无所谓的消费。

又说,“当全世界都人口过剩时,最后的办法就是战争,战争的结果,不是胜利便是死亡,可以对每一个人做出安排”[18]。

把战争作为解决世界人口问题的办法在现在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当然这可能是霍布斯局限于所处的时代。解读霍布斯《利维坦》一书,不仅需要梳理其中的内在逻辑,而且需要了解成书的社会背景,知人论世,明辨正误,有助于对霍氏一书的解读。

注释:

①优秀的政治学说史需要能够将各个时期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内容阐述清晰,这一点萨拜因无疑把握得很好。他总是能将代表人物的思想跟时代结合,既阐述人物的思想观点,又指出其不足。当然,学说史的功能不能仅限于此。通过阐发各代表人物的思想观点,是为了寻求其政治思想演变的理路。外在的理路,需要结合时代背景展开讨论。内在的理路,则需要著写学说史的作者敏锐的思维和独到的眼光。这一方面在麦克里兰著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展露无遗。失之,麦氏关于各代表人物思想的阐述不够清晰,有佶屈聱牙之感。

②主权者,这个概念在霍布斯看来,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人来承担。他根据主权者的人数将其国家政体分为:君主制、平民政治及贵族制三种。

③戈尔定结:相传为戈尔王曾以难解之结将车杠系于车轭上,预言谁能解开这个结谁将成为全亚洲的君主。后来亚历山大大帝用剑将其斩断。

[1][2][3][4][5][6][7][8][9][10][11][12][13][14][18]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3,5,97,98-99,98-99,132,133-136,278,394,397,436,276,249,270.

[15]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一)[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376-379.

[1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

[17]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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