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理性思考

2017-03-12 13:14王凯红
商情 2016年48期
关键词:沉默权修改刑事诉讼法

王凯红

【摘要】2012年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在法律理念、法律规则等方面均做出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能力。经过近4年的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法律的天然滞后性决定了其应结合客观情况变更而随时进行修改。因而本文选取刑事诉讼法中两个问题,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修改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修改 沉默权 辩护人豁免

《刑事诉讼法》,被成为“应用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变动较大。从法律理念角度分析: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传统“敌人刑法”的理念,形成了保护法益与保护人权动态平衡新法律理念。从法律规则角度分析: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从侦查到辩护等方面的多项规定。综合而言,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完善刑事诉讼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新《刑事诉讼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笔者认为随着法律依托的客观情况不断变更,我国新《刑事诉讼》也应进行进一步修改。因而笔者选取“沉默权”与“辩护人豁免”制度進行分析。

一、关于“沉默权”制度的理性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所谓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确定犯罪嫌疑人没有提供不利于己方证据的义务。客观上说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能够促进“保护法益”与“保护人权”目的的实现。

而所谓的“沉默权”最早出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后被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定为一项基本规则。1963年,美国发生著名的“米兰达”案件,因警方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而使当事人米兰达逃避了法律惩罚。这成了美国关于“沉默权”的经典案例,最终形成了“米兰达规则”。

“沉默权”的核心在于“沉默”。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属于“沉默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沉默权做出了扩大解释,认为:“沉默权”属于公安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任何公民都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其说与不说,或说什么的权利。因而不强迫表达也属于“沉默权”的一种。但一些学者认为这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属于“沉默权”,其认为“沉默权”的核心在于保障公民“有权沉默”。而这种“沉默”是没有限制的。而我国的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仅将沉默的权利限定在了“自证其罪”的范畴中。因而关于这种自证其罪的规定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沉默权。笔者认同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不属于沉默权的观点。

而在司法实务中,“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往往无法起到对犯罪嫌疑人保护的目的。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当事人依然需要回答侦查机关的相关问题。这样就会导致侦查机关通过提问的方式,在不违反“诱导规则”的情况下,也能明确案件事实。而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就只能限制“刑讯逼供”,而无法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以“沉默获取诉讼利益的权益”。无法起到“沉默权”应起到的作用。同时由于存在自首从轻的条款。犯罪嫌疑人摄于“一定被追责”的压力,往往也会选择主动交代罪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条款依然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不属于“沉默权”的范畴。而为了有效保护人权,应当对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增加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二、关于“辩护人豁免”制度的理性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人的制度做出了修改。其33条规定了提前了辩护人介入时间;第36条确定了保护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第41条明确了辩护人的取证权等。但对于辩护人的保护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所谓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对辩护权利的限制。原因在于在:法条中所规定的帮助、威胁、引诱均属于外延较大的概念,均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因而这对于辩护人的权利限制较大。以李庄案为例,李庄被指控的罪名中包括引诱、帮助犯罪嫌疑人作证罪。但庭审中关于帮助与引诱的方法,控辩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犯罪嫌疑人李庄认为:眼神不能作为引诱的方式。

因而笔者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辩护人豁免”的规定。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辩护人不因其庭审中的言论而被追求责任;第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人身安全受到保护;第三、辩护人不因其向法庭提供的材料失真、失实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在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控制控辩双方的力量。通过剥离限制的方法,使弱势的辩护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从而使庭审能够建立在有效对抗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保护法益与保护人权的协调。

总结

本文在分析新《刑诉诉讼法》的基础上,以“沉默权”与“辩护人豁免”为视角进行分析。通过总结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沉默权”与“辩护人豁免”制度的相关规定,总结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沉默权”与“辩护人豁免”制度的解决方法。同时笔者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法》关乎人权保护,应当秉承着:保护法益与保护人权相协调的目的,依托客观情况的变化,做出谨慎修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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