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改革实施方案探析①

2017-03-11 18:34马文璇
关键词:双导师制专业学位导师制

马文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处,辽宁沈阳110035)

教育研究

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改革实施方案探析①

马文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处,辽宁沈阳110035)

2009年起,我国开始推行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培养方式。该方式打破了研究生教育只注重理论学习的短板局限,提升了实践在研究生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双导师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校内导师指导方式落后;校外导师指导意识不强,实践基地质量低;校内外导师间缺乏沟通与联系等问题。因此,高校应从为双导师联合培养机制提供政策依据,细化导师聘任条件,强化对导师指导方式的创新培训,加强校内外导师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大对校外导师的奖惩措施和监管力度五方面加以完善,促进我国“双导师制”的快速、健康发展。

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生教育;双导师制;存在的问题;改革建议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水平、高层次、工作实践能力强的专业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为了更好地满足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要求,探索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教育部从2009年开始实施了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大成功。但是在双导师制的实践过程中面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双导师制实施的必要性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该意见首先明确了高校在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应充分吸纳社会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合作、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指导能力且有意愿担任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企事业专家。校内外导师依托“双基地”的资源,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完成对其的培养工作。

专业学位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产物,是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更好地满足社会职业领域需要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这种学位类型主要是为了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素养、能够快速适应岗位并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它与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有着本质上的差别。从广义上讲,专业学位注重培养知识和技术的应用能力。但是由于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起步相对较晚,许多高校仍然沿用传统意义上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而对于如何更好地开展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各高校都在探讨和实践之中。实践证明,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指导,既有助于提高解决具体实际问题能力,又可以提高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导师不但会引导和督促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还会提供学习和研究上的支持。他们的道德素养、工作风格、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不但决定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而且还对研究生的成长产生极大的影响。由于受到多种因素所限,各高校普遍实施的是以理论教学为主的“单一导师制”的培养模式,这种制度容易限制学生的视野和思路,无法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因此,实行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体的“导师组制”势在必行。然而,由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每个学校都不可能有这么多既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应有的专门技术,又熟悉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指导教师。因此,将传授基础理论知识的校内导师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指导能力的企事业专家(校外导师)相结合,成为目前我国实施“双导师制”的共识。校内外导师各司其职,取长补短,成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双导师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政府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各省市高校以及研究生培养基地,都尚未出台完善的关于双导师制度系统性建设的政策指导措施。教育部相应文件虽指出,完善的双导师制度应建立在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学生全部教学实践过程的基础之上,其中包括对学生项目研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多个环节进行指导。各高校应尽可能地吸收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经验丰富的实践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共同承担起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系统培养工作。政策仅从宏观上给出建议式规定,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

目前,一些高校仅有少数研究生在整个学习阶段接受校外导师系统性的指导,绝大多数学生仅在校外实践环节接受指导。此外,现阶段的双导师制度中,只对校内导师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而对校外导师队伍方面,尚未形成系统的评价与构建准则。在缺乏政府政策与高校指导性文件的双重监督下,各研究生培养部门对双导师制度的建设工作始终处于探索起步阶段,难以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质量。

此外,缺乏系统完善的规范制度,也成为持续展开双导师制的障碍。一些高校存在校内外导师职责不明确,二者相互推诿的情况。这样既不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系统化开展,也无法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校内导师指导方式落后

由于国内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一直以学术研究为导向,研究生导师只兼顾教学与科研的融合,而轻视实践环节。这样会导致研究生所学习的理论知识与日后的实践需求缺乏关联性,与培养目标脱节。

此外,校内导师面临着沉重的指导压力。他们不仅要负责研究生学术课程安排,还要兼顾协助实践导师进行学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等指导工作。在这样的工作压力下,校内导师很难有更多的精力去创新指导方式。

目前各大高校“一带多”的情况屡见不鲜,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指导欠缺区分的思路,既缺少特定的案例教学和实践教材,也缺少与校外导师定期的交流计划。这样难免会出现理论与实践环节相脱节的状况。

(三)校外导师指导意识不强,实践基地质量低

目前高校与实践单位合作质量和数量有限,能够做到真正以高校专业技术创新意识为实践理念的单位为数不多。校内外导师合作意识和合作深度不够深入,实践单位只能为学生提供实践基础保证,但是在基地的职责和规范管理方面缺乏明确规定。

此外,校外导师遴选工作缺乏聘任标准和奖惩制度,各大高校的标准参差不齐。一些校外导师只是名义上的导师,指导工作仅停留在表面;加之校外导师经济补贴力度较弱,难以产生激励效果。

(四)校内外导师间缺乏沟通与联系

校外导师主要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实践课程与实习任务;校内导师主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学术研究指导工作,在专业实践技能培养上的参与度不高。由于双导师接触机会有限,因此无法就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交流与沟通,难以体现校内外导师联动的“合作”形式。这样不但会导致其知识与能力的互补就不能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很好地体现出来,也会导致双导师之间责任划分缺失,互推责任,直接影响教学实践效果、学位论文工作的开展以及论文质量。

三、双导师制实施的改革建议

(一)为双导师联合培养机制提供政策依据

双导师制的建设应具备符合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如,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指导文件;全国各专业学位委员会结合自身特点为相应专业未来发展确立统一制度基础,并根据政府指导性文件出台行业类具体政策规定;各大高校根据政府与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意见,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方案,对双导师的职责划分、专业学位研究生权利义务、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并配备专人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实践单位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与高校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导师的行为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发展要求。

(二)细化导师聘任条件

高校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结合院校实际,积极探索专业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细化标准;明确聘任条件;完善具体导师聘用合同。选聘的导师既应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又应具备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育实践经验。校内导师选聘应以培养合格人才为目的。校外导师应在企事业单位中选聘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技能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人才。

(三)强化对导师指导方式的创新培训

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教学理念创新和教学方式创新等方面的培训,结合实际需要,以专题的形式,定期开展多样化且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校内导师明确认识到专业型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在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的差异。通过邀请国内外知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专家和学者进行学术交流讲座,向校内导师传授经验,改革教学方法,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同时也可以选送校内导师进入实践领域接受培训和锻炼,使其了解最新的岗位需求,获取相应的实践经验。

强化校外导师的培训和进修的力度。校外导师虽在相关行业具有较强的实践、实训经验,但学术理论水平相对校内导师稍显不足,并且对高校研究生培养与教育模式掌握程度不够深入。因此,应对校外导师提供关于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规律与特点方面的培训,加深他们对此环节的认识程度。

(四)加强校内外导师间的交流与合作

双导师制要求导师间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充分沟通,彼此间分工协作、高度密切配合。校内导师主要负责专业知识上的理论教学工作,校外导师主要负责应用技能方面的实践教学环节。理论与实践的有效开展,有助于双方导师共同协商出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案。这样既发挥校内导师理论知识深厚、科研业务能力较强的优势,又发挥校外导师实践经验丰富的特点。通过持续不断的交流合作,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五)加大对校外导师的奖惩措施和监管力度

首先,从高校政策层面给予校外导师更多的权利与荣誉,尤其是校外导师对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术评价上的权利,建议采取校外导师一票否决制,专业学生在实践环节的表现和成绩对于其日后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等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

其次,对于校外导师应设立相应的激励措施。政府、国家各专业学位委员会及各大高校应加大对校外导师的补贴力度。通过设立奖励基金等形式调动校外导师积极性,发挥其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弥补校内导师实践经验缺乏的短板。

最后,加大对校外导师的监管力度。强化校外导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其导师资格聘任、薪酬等方面。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校外导师不仅要取消其资格,还要采取一定的惩处措施,增强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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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博瀚)

G643

A

1672-5646(2017)04-0077-03

①本文系2016年度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基于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公安高等院校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负责人:刘磊,编号:JG16DB466。

马文璇(1990-),女,辽宁沈阳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研究生学位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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