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视角下的契约论*

2017-03-11 16:03王培利
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契约国家

王培利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87)

历史视角下的契约论*

王培利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87)

古希腊的哲学家系统地阐发了契约论以及其与国家起源的关系。中世纪时,契约论获得了大发展,解释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缔结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近代,契约论进入繁荣时期,成为反抗封建神学并维护资本主义国家利益的重要理论,又经过马克思的批判地继承,成为科学思想,提出国家形成的本质是经济与物质生产结合的产物,宪法是最大的契约。当前,契约论的中国化诠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理论之一。

契约论,历史沿革,国家利益

“契约论”又称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有深刻影响的学说。“契约”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条款、文、书等,契约一旦因某种目的成立,双方便要互相遵守契约所为各自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背。这是一般意义上对“契约”的理解。反观关于国家起源的“契约”概念,无非就是国家和人民或人民之间订立的“契约”,契约成形之日便是国家产生之时。因此,“契约论”国家起源说的基本观点,是把国家的形成看作是国家和人民之间或是人民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而产生的结果,国家是契约的产物。国家既然是契约的产物,订立契约的双方便要按照契约规定履行各自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获得了成为一国之合法公民的凭证,而一国之君也有了其统治的合理性。契约双方的行为合理性都以契约为基本前提,要坚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共同的义务便是双方都要维护“国家利益”。如果义务的双方在对国家利益的认同上达到一致,对于一个国家就是最大的福音;如果义务的双方对国家利益的认同出现分歧,甚至是严重的冲突,造成的结果将是无尽的灾难。

“契约论”学说的萌芽、发展、兴盛和衰落有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最早的契约论者要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人认为人应该追随自然而生活,只有与自然一致的生活才是正当的生活。在这种观念下,古希腊人理想的政治生活是对自然的模仿,并认为城邦越接近自然就越正义。这种思想充分表达在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中。但对城邦正义的讨论面临现实的挑战,城邦因自然而正义,而现实中城邦是依据法律和习俗来治理的,它是正义的吗?苏格拉底认为,城邦法律是公民与城邦的契约,体现了自然的要求,因而正义。在《克力同》一书中,苏格拉底被城邦判处死刑,在临刑之前,他拒绝了人们劝他逃跑的建议,苏格拉底认为既然他生活在城邦中就意味着他认同了城邦的法律,这是他与城邦的契约,而契约是不可违背的,就算自己遭受城邦的不公正待遇,也要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法律本质上是公民与城邦之间的契约。契约体现对自然的遵从而体现正义,从而是不可违背的观念在智者学派中流行开来。普罗泰哥拉认为,人类通过订立契约建立法律政治制度联合起来;①〔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04~110页。吕哥弗隆认为,法律是人们用来相互保证各自权利不受侵害的一种约定,一种人们相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约定;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38页。格劳孔则认为人本性自私,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他人,为了避免人们的相互侵害而造成的紧张和混乱,从而制定契约规范人们的行为,这种契约就构成了法律和正义的直接渊源。“人们常说,非正义为之为利,非正义受之为害,而且,因为非正义而遭受的伤害要远远超过实施非正义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人们在彼此交往中不但会尝到实施不正义行为的甜头,也会吃非正义的苦头。正因为尝过了两种不同的味道后,那些不能只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们觉得有必要订立契约,使得大家既不会得非正义的惠,也不会吃非正义的亏。也就从那时开始,他们彼此之间订立契约,制定法律,他们把遵守这些契约和法律的行为称作合法的、正义的行为。这应该才是正义的本质与起源。”②柏拉图:《理想国》,黄颖译,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年,第34页。

第一次从理论体系上系统地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是伊壁鸠鲁。与晚期的希腊思想家相比,伊壁鸠鲁的思想显得“异端”。原子论唯物主义哲学是伊壁鸠鲁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伊壁鸠鲁运用古希腊自然哲学的概念和方法,认为“原子”是物质运动的“质料”,强调原子是自由的,原子是个体的,原子还是坚实独立和不可分割的。将原子论引申到社会,使伊壁鸠鲁的思想具有了浓厚的个人本位的个人主义思想。他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原子,个体的价值和自由是第一位的。理性的快乐是伊壁鸠鲁的人生目标。伊壁鸠鲁注重个人的快乐,因为时代的巨大变迁让这些哲人们无心留恋个人以外的世界,更别谈对国政要是指点江山了。希腊民主制崩塌,并让位于罗马帝国强大的集权体制,使人们无权过多干预政治和社会事务。以往那种人人执票、轮流投上自己宝贵的选票场景也只能成为历史。此时,个人的地位遭到严重削弱,变得空前渺小和无用,如此巨大的反差,哲人们无力在现实生活中改变什么,只得诉诸于思想和观念。同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一样,伊壁鸠鲁也建立了自己的学园。城邦民主的衰败,让这些哲人们感觉到自己的生命与幸福无所寄托,思想中迸发出的关于理想政治“共同体”的火花也无法付诸实践,“学园”这个浓缩的“共同体”或许成为他们的寄托。“学园”的建立,乃是基于个人与个人间的约定而成,每个人都是共同体的成员之一,共享平等的权利和平静的生活。伊壁鸠鲁大胆追求纯粹的个人幸福,这既是对个人精神找到寄托之所,也是对这个时代一种观念上的抗争。

为了保护个人幸福,伊壁鸠鲁提倡人们之间建立契约,以便保护每个人的利益和幸福。首先,契约建立的动机是为了避免出现有损幸福的事情发生,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相互之间达成默契,建立契约,这样既不损害别人,也不受别人损害。自然的公正,“乃是引导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的互利的约定”。③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古典哲学原著选辑·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347页。这样的契约约定一旦达成,就要做到相互尊重彼此的利益,不得有损于他人的幸福。伊壁鸠鲁对契约的建立是极为赞同的,而“对于那些不能相约彼此不伤害的动物,是没有公正或不公正这种东西的”。④Norman Wentworth De Witt,Epicurus and His Philosophy,Minnesota: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54,p.295.在他的字典里,似乎没有契约就没有正义一般。在他看来,“正义(justice)的来源正是基于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的建立”。⑤Norman Wentworth De Witt,Epicurus and His Philosophy,Minnesota: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54,p.295.人们之间达成彼此尊重的契约,在这之下,自然的正义才会引导每个人得以享受自然的幸福权利。

伊壁鸠鲁认为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契约的约束力,还必须遵守。“一个人要想秘密地做违背人们为防范彼此伤害而订的约定的事,而相信永远不被察觉,乃是不可能的,哪怕他逃避人们的耳目已有一万次之多;因为直到他死,还是不能确定是否不会被发觉。”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7、148页。伊壁鸠鲁对契约的推崇可见一斑,这种态度显然与智者派模棱两可的态度大相径庭。但伊壁鸠鲁同时认为契约是可更改的,其契约论从根本上而言,是为了个人幸福和快乐的获得而服务的,“如果一件事曾被宣布为公正,因为发生了新的情形,不再表现为与利益相符合,那么这件曾是公正的事(因为它曾有利于社会关系和人类交往)只要不再有用,就不再是公正的”。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7、148页。如果契约不再有利于现实需要,那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可见,伊壁鸠鲁开始用社会契约来解释国家的起源问题,他认为由于人的自私本性,人类会本能地寻求自己的幸福。但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时无可避免会发生相互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每个人的幸福和利益,人们就会谋求相互妥协,以某种方式建立契约从而建立法律和国家。因此,马克思提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①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错位的原委及应对》,《历史教学》2006年第1期。伊壁鸠鲁的契约论思想可谓影响深远,不仅直接影响同时代的人,更为千年之后的近代革命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启蒙材料,契约论思想的杰出代表卢梭便受其影响很深。

契约论在迎来它的大发展时期——近代以前,经历了较为漫长的中世纪。中世纪时期,神学思想如日中天,“契约”论思想在中世纪受到极大的压制。封建社会的运行机制依靠封建主与封臣之间达成的“契约关系”,或称“封建主义”。西方的封建主义与我们习惯理解的封建主义有实质的区别。西方的封建主义的推行导致的结果是国王的权力被层层分割,造成公权衰弱,私权林立。②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错位的原委及应对》,《历史教学》2006年第1期。中世纪的契约论思想产生于这种封建政治权力结构,究其来源,一般认为其受日耳曼传统习俗和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中世纪社会受基督教神权和世俗权力的双重统治。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基督教的影响与日俱增,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必须追随教义,基督教给人的一生都打上了烙印。在学术领域,学者的学术研究也必须根据《圣经》,其观点必须从教义中得来,而《圣经》中蕴含的契约思想就成为中世纪统治契约论的一个来源。在《圣经·旧约》中,大卫王同以色列长老订立的契约就是一种典型的统治契约形式。当然对中世纪契约思想影响最直接、最大的还是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状况。中世纪封建体制来源于日耳曼的传统习俗,是其逐渐演变的结果。③孙学美:《权利分割与英国的封建制问题》,《历史教学》2014年第8期。封建的权力结构起源于日耳曼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为亲兵制度)。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的分化,日耳曼部落首领为了巩固其权力,“通过依靠他的可以信赖的军人组成的扈从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为统治客体的下层民众之间架起桥梁”,并“从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区中赐给他们土地作为采邑”,作为部落首领的扈从或亲兵又以同样的形式“把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块授予他们的扈从成员”,这样通过土地的层层分封,就构成了一个权利金字塔,并最终形成一种“作为个人联盟的国家”。④〔美〕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沈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29页。因此,中世纪的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社会存在诸如国王、贵族、骑士、农奴、自耕农、商人、手工业者等不同的阶层和集团,它们都对应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等级与等级之间呈现固化的特征,每个个体的出身决定了他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因此,严格意义上讲,中世纪并没有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当谈论一个人的权利或义务时,是以这个人所在的阶层或集团为根据。而这些等级、集团之间权利或义务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君主与贵族、贵族与骑士、骑士与农奴各阶层之间的根本关系就是一种契约形式的主仆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基本内容就是忠诚和保护关系,其制度上体现为分封制和宣誓效忠的政治仪式。

无论性质上还是内容上,中世纪的统治契约论思想与古希腊的契约论思想都有显著的差异。中世纪的契约思想并不是社会契约思想,它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缔结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简言之,契约论所言的契约,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政府或法律产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人们与政府相约的内容是政府能确保正义的实施,而政治生活中的公民应服从于政府。契约论是国家未建立之前,人们之间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追求和平美好生活,建立契约,将危害幸福的因素降低到较低水平。而中世纪的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缔约双方并非为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人与个人,而是一方是人民(体现为封建贵族),另一方为政府(体现为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形成之后,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统治国家而采取的统治策略。我国学者蔡拓称之为“政约”(government contract)。政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既已存在,如何统治和分配权利问题。西欧中世纪的国王并非我们所理解的“一国之主”的单一身份,只有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如战争时,国王才代表一国之君,领导贵族,进行战争;另一层身份,便是建立在土地分封制基础上的最高一级封君,除了中古时期的英国,所有的人领受土地都须向国王宣誓效忠,而其他欧陆诸国,国王只与那些土地直接从自己处领有的封臣有“契约”关系,按照同样的道理,国王的直接封臣,也会有次一级封臣从他们处领有土地,而不必与国王发生任何直接关系,这样,国王的直接封臣会发生身份的转换,而成为次一级封臣眼中的封君。依照此法,土地便被层层分割,层层封授,封君有太多个,而不仅仅是“国王”。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国王便没有一国之君的身份,他只不过是众多封君中的其中一个而已。通过土地的纽带建立起“契约”关系,双方互有义务。领有国王领地的封臣负有对国王进行“效忠”“帮助”和“劝告”的义务。封君则要对封臣进行“保护”和“维持”,防止封臣的财产、荣誉和生命受到伤害。更确切而言,封臣的人身、财产或生命受到他人攻击时,封君有义务前来提供支持与保护,或通过武力,或通过法庭帮助的方式,保障其封臣的利益。双方一旦确定“契约”关系,无论双方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随意解除,一方若不履行义务,就会致使契约关系破裂,甚至会诉诸武力。这里的“契约”与“社会契约论”思想要表达的“契约”完全是两回事情。简言之,契约论所言的契约,是国家未建立之前,人们之间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追求和平美好生活,建立契约,将危害幸福的因素降低到较低水平;而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国家形成之后,统治者为了更好的统治自己的国家采取的统治策略。

欧洲历史发展到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进入到繁荣期,之所以这样,是与社会历史深刻的变化密切相关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商品交换蕴含的等价交换原则和自由合意、互利互惠原则不断冲击着人们原有的思想,在千百次的交换中,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人们心中逐渐生根发芽。商品交换体现的是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秩序的契约交易制度,这一正在形成的制度,到十七八世纪已经发展得十分完备,其蕴含的思想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以公平交换为原则、以遵守契约为要求的商品经济为中世纪末期的人们提供了一种异于封建等级制的进步的、革命的社会秩序。商品经济不断繁荣的社会背景以及商品经济蕴含的伦理精神为处于转折时期的思想家们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思维素材。社会契约论无非就是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基本规则及其所蕴涵精神的总结与升华。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群体就成长为新兴的社会阶层——市民阶层,市民阶层的成长和壮大是社会契约论产生的阶级基础。他们大都生活在城市中,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业,追逐并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新兴的市民阶层代表了一种进步的社会力量,且力量日益强大,他们与封建等级制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激烈。市民阶层希望摧毁封建特权,确立人生来平等、自由的观念,将基督教神权从世俗生活领域中排挤出去。他们还强烈要求打破分割而封闭的国内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来保护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要求建立契约制度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政治法律制度,以适应他们的经济活动。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

在这一时期提倡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众多,从他们的思想发展轨迹来看,近代社会契约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霍布斯、格劳秀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代表第一阶段,洛克、孟德斯鸠代表第二阶段,而卢梭则代表了第三阶段。在卢梭之前,霍布斯和洛克可谓契约论学说的大家。①潘云华:《“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霍布斯称得上是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先驱人物。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不仅对国家的起源有所阐述,而且进一步提出了国家利益的概念。他的基本论点是,既然人民同意与国家订立契约,将每个人的利益交付于国家守护,国家一定就是人民依托的对象,既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也为了国家的利益。在契约之下,国家没有犯错的理由,因此,人民就更没有反抗的可能。这样,一切政治活动都必须服从国家利益。国家的一切统治都是合法的,人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反抗的权利。在这点上,洛克与霍布斯是针尖对麦芒。霍布斯高度宣扬国家的集体主义,而洛克却对个人表示极大尊重。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人们订立契约的结果就是形成国家。国家的建立,是经过了全体个人的同意,因而,一切政治活动需照顾个人的权利,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二者共同点都认为建立契约的目的是帮助个人享受自然权利。二者也有不同之处,霍布斯认为国家不会违背契约,国家是人们利益的绝对守护神;而洛克则认为国家和立法机关会出现违背人民利益的情况,这样人民有权反抗。“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①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95页。

与霍布斯和洛克相比,卢梭可谓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他不仅批判和继承前人思想,更为法国大革命提供直接的思想武器。雅各宾派执政时期的暴力革命理论直接受其影响。卢梭认为,人类社会始于一种“自然状态”,这时人们是善良的,生活是平静和美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状态中开始出现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如私有制。私有制“这一人类灾祸”的出现打破了平静而美好的生活。人类为了生存,既然无力回到原始状态,只有做到与时俱进,改变生存的方式。私有制出现后,本是平等的人们之间,开始出现不同阶级,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富人和穷人之分。富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并依靠作为强人一方的势力,与穷人签订契约,这样,富人对穷人的居高临下,颐指气使,才有了合法的依据。穷人之所以答应与富人签订契约,乃是出于保护人身和自由的考虑。国家的建立,出自富人维护个人利益的初衷,通过与穷人制定契约,达到合法统治穷人的目的,契约不过是富人拿来统治穷人的工具而已。而且,给这种统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你需要我,因为我富而你穷。那么,我们就来订个契约。我给你以服役的光荣,条件是你把所有剩下的那点东西都交给我,以报偿我为使唤你而付出的精神。”②卢梭:《论政治经济学》,王运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36页。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③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长山译,东林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年,第128页。卢梭对富人的仇视,对穷苦百姓的同情之心了然于心。或许在卢梭眼中,穷人生活的乡村更接近于他推崇备至的自然状态。而富人社会净是充满了贪婪、私立和欲望的社会。

近代经典社会契约论者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充满激烈变革的时代。新兴市民阶层要求摆脱宗教奴役,实现独立自由,要求打破封建壁垒,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而且还要求从根本上变革旧的社会制度,建立起有利于人的自由、平等、发展的社会制度。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社会契约论就成为他们变革现实的武器。从本质上说,社会契约论是一种说明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一切权利、义务产生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学说。

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看来,契约论不仅是在为未来理想制度的构建寻找合理性的依据,同时还包含了对以政教合一为基础的宗教神学制度和封建专制制度的道德批判,而这一理论宗旨恰恰代表和反映了日益成长壮大的市民阶层的政治要求。④蒋先福:《法治的合理性》,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88页。因为“法律变革乃是社会各阶级之间冲突的产物,这些阶级谋求把社会控制制度转变到适合于自己的目的,并将某种具体体制强加于社会关系之上以及予以维护”。⑤〔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第3页。

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斗争中夺权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武器。资产阶级想要重构一个新的世界,建立新的国家秩序,也正可以借助于社会契约论才能在理论上造势,给自己的行动带来合法性。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和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巩固,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个别企业生产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矛盾激化,整个社会陷入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中,从而又导致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巨大矛盾。社会契约论者心目中理想的诸如三权分立式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并没有带来他们期望的公平、正义。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这个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56页。

在近代西方,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提出思想为近代西方的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然而,资本主义社会却令人失望。以社会契约论指导所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维护的利益,同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存在巨大冲突。国家所维护的“共同利益”只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自由、平等只是“统治阶级自己为自己编造出诸如此类的幻想。”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9、525页。社会契约论思想由于与现实社会的严重脱节,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彩,人们对它的态度逐渐由认同、拥护转向怀疑和批判。曾经光辉灿烂的社会契约论从神坛跌落,成为供人们批判的“残羹冷炙”。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正是建立在吸收、借鉴与批判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认为,从本质而言,国家形成于共同体中的人们之间的约定。而马克思认为国家形成的本质是经济与物质生产结合的产物。马克思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在诸多方面的确受到社会契约论者的影响,尤其是伊壁鸠鲁和卢梭。马克思对伊壁鸠鲁的《格言集》的摘录中,提到“自然法是一种求得互不伤害和都不受害的对双方有利的契约,公正不是某一个自身存在的东西,而是存在于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它是一种契约,是每一次在一些国家内为了不损害他人和不受他人损害而制定的契约”。②〔美〕莱文:《不同的路径:马克思主义与恩格斯主义中的黑格尔》,臧峰宇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0、262页。这样的论断与伊壁鸠鲁关于建立国家的“美好初衷”不谋而合;除此之外,马克思还借伊壁鸠鲁之言,一度赞成国家起源于人们之间订立的契约,但是他“很快就放弃了伊壁鸠鲁的国家理论”,在他看来,“自然权利理论仅仅是对无限的个人索取或肆无忌惮的资本主义的掩饰。它提供了在经济上贪婪的理由”。③〔美〕莱文:《不同的路径:马克思主义与恩格斯主义中的黑格尔》,臧峰宇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0、262页。伊壁鸠鲁所认为的国家起源于个人是为了“趋利避害”的目的,马克思却将之看成了资本家用以无限扩大其经济利益的极好掩饰。

卢梭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乃是私有观念的产生,而人民要订立契约正是为了消除这种不平等,但这仅是卢梭的一种对理想契约社会的美好假设,就像卢梭自己言及的,它往往成了给弱者的桎梏,给富人的力量;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也有过同样的担忧,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④刘炳瑛选论:《〈资本论〉选读和简论》,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第166页。马克思对卢梭思想的超越在于,卢梭只提到主权在民,停留在理论的假设阶段,而马克思针对现实的资本家利用契约剥削工人的情况,言道:“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为了抵御折磨他们的毒蛇,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⑤刘炳瑛选论:《〈资本论〉选读和简论》,第166~167页。“强行争得”就意味着要通过斗争的方式,工人阶级通过联合,就能废除与资本家的契约,争取到应有的权利。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便是在批判社会契约论基础上形成的暴力国家起源论。要实现人民民主,广大的被压迫者必须通过暴力革命推翻统治阶级的统治,从而建立新型国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本不是对契约论逻辑的彻底否定,而是肯定它的研究价值与实践意义,“但是请不要忘记,德意志帝国,同一切小国家,也同一切现代国家一样,是一种契约的产物:首先是君主之间的契约的产物,其次是君主与人民之间的契约的产物。如果有一方破坏契约,整个契约就要作废,另一方也不再受约束。这点已经由俾斯麦在1866年给我们绝妙地示范过。所以,如果你们破坏帝国宪法,那末社会民主党也就会放开手脚,能随意对待你们了。但是它那时究竟会怎样做——这点它今天未必会告诉你们”。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9、525页。可以看出,恩格斯承认现代国家是契约观念的产物,并引入了一个为社会成员所广泛接受的观念,即宪法应当被视为一种社会契约。

综上所述,在历史的长河中,契约论在各个时代被提出、修正、充实,经过马克思的批判继承后成为科学。当前,构建和夯实社会主义契约理论对于中国的国家发展和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第一要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中国的必然选择,而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契约经济,因此,必须构建适合市场经济的契约理论、制度、文化等。契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根本的规范方式,更能体现出中国发展中的自由、平等、诚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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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7-6241(2017)16-0049-06

2017-06-19

* 本文为天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学生马克思主义信仰危机的成因及其重塑研究”(项目编号:TJKS16-010)、天津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大学生马克思主义信仰危机的成因研究”阶段性成果。

王培利,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历史学院出站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中西方历史比较、史学理论。

【责任编辑:杨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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