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航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
【理论研究】
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
周 航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密切,人与人之间的信用也显得非常重要了。当然,在现实生活的一些法律法规中确定相应的信用体系是能够保证一定的社会活动正常运行。但是,现实中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这也包括在民商法中的社会信用缺失,因此,我国急需构建一系列的信用体系来维护相应的社会经济活动。本文就主要介绍了民商法中信用的相关定义,概念,然后围绕我国现实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展开相应的研究,进一步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和措施。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有了飞速的发展,然而在实际的发展中却日益显露出一些弊端,比如说信用体系缺失等。民商法能够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对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一定的监督作用,而信用体系能够确保民商法起到有效的作用,可以说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很好的约束一定的不法行为,能够规范相应的经济社会行为。然而,在实际中这一信用体系却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接下来将会具体分析在现实民商法中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然后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相应建议性的改进措施,旨在促进信用体系能够更加健全以发挥其自身积极的作用。
(一)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相关定义
诚实信用实际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构建的原则。从根本意义上来讲,诚实信用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以及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较为实际化明显化的一种道德规范原则;具体来讲,其实际要求就是经济活动双方能够在进行具体的经济活动时遵循一定原则,遵守承诺,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信用在民商法中有双重含义:一方面,信用是一种评价制度,这种评价制度主要是针对经济活动双方当事人来讲,对其人格品行进行相应的评价;另一方面,信用主要是通过第三方甚至是整个社会对经济活动当事人的信赖,具体来讲是对当事人的经济偿还能力、遵守承诺能力的信赖。信用要求当事人履行与自身相关的义务,第三方以及社会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评价。
(二)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具体来讲是具有信息化特征的名词,信息化是把相应的承诺,义务履行情况用具体的信息表现出来。这也是一个具体的量化过程。在现实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社会信息交流也越来越发达,因此这就需要对人们的社会活动信息进行相应的记录,以求在以后的相关活动中能够依据这些存留信息进行对某个人的相关信用度的评价。当然,信用体系具体的量化过程也是具有相应概念的,量化首先是财产价值的表现,其次是信息的形式。财产价值的表现是对把交易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的分析评估转化为一种信用;信息形式主要是把交易双方的信息记录以及其他因素转化为具体的信息表现出来。
(一)对信用体系原则缺乏一致的认识以及定义
在现实的民商法中对信用体系原则的定义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也没有达成一致规范要求。这就使得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不能够发挥具体的作用。信用体系原则的认识以及定义大可分为四种,一是社会经济活动者自觉遵守相应的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二是把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指导标准,用来指导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者的具体的经济活动;三是把信用体系原则作为一种法律手段,用来调节经济活动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把信用体系原则作为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来对待,使其发挥双重效果。虽然在实际中对信用体系原则有不同的认识以及定义,但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没有对信用体系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实际的民商法中,信用体系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二)信用原则相对滞后,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从理论上来讲,信用原则应该被作为最高原则来重视,尤其是在现代民商法中,信用原则更是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能够很好的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维护当事人的社会经济利益。然而,在现实的民商法中,信用原则虽然作为一种原则被列入其中,但是缺乏重视度,在实际的作用中明显有滞后的感觉。尤其是与其他原则相比,信用原则并没有高于其他原则被重视,而是落后于其他原则,甚至在一些法规的实际运行中,信用原则能够被直接忽略。这种现状阻碍了信用体系的构建,制约着信用体系作用的发挥。
(三)个人信用体系缺失,产生一定的信用危机
个人信用主要是指个人通过一定的信用制度对相关的消费产品进行提前享受,然后在一定的期限没进行相应的偿还。其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延期支付的手段提前享受消费产品;二是通过贷款的手段来进行购买消费产品。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个人信用也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其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当然,其也有一定的弊端。这种个人信用也是民商法中的一种信用的体现,然而在现实中,这种个人信用的弊端日益扩大,导致个人信用产生危机。影响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
(一)对信用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提高重视度
针对信用原则不明确,定义不规范这一问题来讲,要加强信用体系构建必须要对相关的信用原则进行明确的规范。首先要对信用原则在意识上达到统一的认识,对其具体的内涵定义进行统一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相对一致的规则和要求,以此来对相关经济活动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在认识上达成共识,才会有统一的标准,明显的界限,才能够在实际操作中依据这些标准开展相关活动。除此之外,加强对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提高信用原则的实际地位也有利于信用体系的构建,在实际的民商法中,要提高信用原则的地位,保证其地位高于其他原则,并且在实际的操作中把信用原则放在首位,提高重视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信用原则发挥应有的功效,能够促进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构建。
(二)加强相关信用权的构建
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相关立法部门而言,立法部门应该在实际中构建相应的立法信用权,并使其成为独立于其他法律。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构建相关信用权能够保证经济活动者的权益,使得经济活动者能够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很好的使用这一信用权,并能够作用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信用权益。加强相关信用权的构建能够规范社会市场交易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也能够很好的促进信用体系的构建。
(三)加强相关信用体系的建设
这需要包括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用体系能够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能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具体来讲是要建立健全规范政府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意识,使得政府工作人员能够有良好的信用。其次,对于加强个人信用体系来讲,主要是要求规范个人的社会经济活动行为,针对个人信用体系的两大方面来讲:一方面,银行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体应该规范相关的预期消费制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消费者的预期消费行为。另一方面,规范相应的贷款制度,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规范贷款行为。除此之外,个人消费者也应该在实际的社会经济活动中遵循相关规则,自觉提高相应的信用原则意识,利用信用原则约束以及行为,以此来提高自身的社会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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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6
周航(1984-),女,湖北荆州人,荆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法律文秘教研室专职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D923
A
1672-2086(2017)02-0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