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元智
(辽宁社会科学院文化学研究所,辽宁沈阳 110031)
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中的陋俗及其成因浅析
郎元智
(辽宁社会科学院文化学研究所,辽宁沈阳 110031)
在近代东北地区的家庭生活中存在着诸多陋俗,如缠足、早婚、纳妾、重男轻女、弃死婴等等。这些陋俗有其独特的成因,并对近代东北地区的城市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本文力图通过对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中客观存在的陋俗进行初步的研究探讨,归纳得出其形成和发展的具体原因,以期从侧面对近代东北地区城市生活的兴衰变化做以考察。
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陋俗;成因分析
在近代东北地区的城市生活中存在着诸多的陋俗,其中家庭生活陋俗是城市生活诸陋俗中最直观也最多样的外在表现。如缠足、早婚、纳妾、重男轻女、弃死婴等等。这些家庭生活陋俗就发生在城市居民的身边,对近代东北地区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危害极大,严重制约着近代东北社会的正常发展。
在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中有许多种陋俗,初略统计即不下十余种,其中最主要的表现集中在缠足、早婚、纳妾、重男轻女和弃死婴这五个方面。
缠足是中国汉族传统社会中的一种陋习。其用布将女童的双脚紧紧裹住,使双脚畸形发育变小,并以此为美。关于缠足的起源,学术界众说纷纭,有隋唐说,五代说,两宋说等等。至明清时期,缠足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十分流行。然而,缠足对女性的伤害很大。由于缠足使女性的双脚畸形,无法从事生产劳动及体育活动,有的女性甚至因缠足而终身残疾无法行走。缠足在东北地区也很流行,且对居民的日常生活危害极大。针对缠足陋习,许多有识之士身体力行倡导废除。如近代在东北地区传教的弗雷德里克·奥尼尔牧师 (Frederick O’Neill)就曾为此努力:“1909年,法库教会开办了一所由四个班级和七八位教师组成的女校,使女孩子有机会获得与男孩平等的教育,同时倡导改变几百年以来流行的缠足陋习”。[1]中华民国成立后,民国政府将禁止妇女缠足作为一项社会改良事业写进约法。东北地方政府也积极开展劝禁妇女缠足运动,在辽宁省县以上官员提出的《劝禁妇女缠足办法》中就有如下建议:“第五条,未满15岁之幼女已缠足者劝其家长即予解放,未缠足者禁止再缠。第六条,15岁以上30岁未满之缠足妇女应依期限一律解放。第七条,30岁以上之缠足妇女解放与否,听其自便。第八条,在劝导期内,各县市政府应遴派学校中之女教员,或已毕业之女学生者,由村长副会同警察挨户劝导”。[2]由此开始,缠足这一陋习正式为社会所摒弃,女性的双脚得以解放。
早婚是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中又一陋俗。早婚多发生在县级小城市及农村地区,在大城市下层的贫困市民中亦有出现。早婚多由男女性别比例失衡及生活贫困所致,如洮南地区各县因“其地蒙荒初辟,男多女少。男家争于聘订,女家希图聘礼,遂有生女数月即行订姻,财礼之资劲(竟)逾数千者”。这类早婚现象实际上带有买卖婚姻的性质,女家完全由聘礼的多少订立婚约。也有的早婚现象是由民间陋俗引起的,如彰武县的早婚现象 “乃无识乡民扭于习俗……以发育尚未完全之男童娶壮年之女子者仍所在”。早婚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危害也很大,如在彰武县,早婚“多有致奸非离婚之案,层见叠出,其起因大都由此”在洮南地区,早婚“订于男女幼稚之时,结于未成年之日,无怪种族日弱,而因婚姻所发生之种种诉讼遂层见迭出”。针对早婚现象,安广县县长王济溥提出两条建议:“(1)男女非逾十岁不得订婚,非至成年不得结婚。(2)如违前项规定,官府不发婚书,其婚姻失法律上之保护”,并期望以此办法根除早婚陋俗。
纳妾是近代东北地区城市生活尤其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个主要陋俗。妾,又称:“小妻、傍妻、下妻、庶妻”等,是指在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中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男子在妻以外娶的女子。妾的起源很早,早在商周时期的甲骨文中就有“妾”字出现,其后的历朝历代中国一直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家庭制度,妾一直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中华民国建立后,曾严令禁止纳妾,妾的合法性正式终止。然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妾一直存在于婚姻家庭生活之中。妾在真正意义上从社会生活中消失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才得以实现的。在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中,妾的地位要低于妻,这实质上就是封建等级制度及男尊女卑思想对妇女进行压迫的一种表现。在近代东北地区的社会生活中,纳妾现象也很常见,如张氏父子均有妻有妾(赵四小姐名为秘书,实为妾室)。另外,还有些地方官员竟然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霸妾,危害社会。如辽源州专制就曾利用权力霸妓作妾,影响极坏。“辽源州目有专制一事系该州署长官,便往青云书馆冶游自若,任意妄为。与该馆执事袁三、妓女桂云等伙谋,强迫妓女金喜作妾。因领家未允,即动压力手段,将金喜之领家诬告交官,擅作非刑。随即将妓女金喜串入署内,往来无忌”。[3]又如岫岩县警务长孙继兴假借政府名义借钱买妾被告至法院,终被处罚。“本邑警务长孙继兴到柜……地方起乱,警兵无饷之意,向柜借洋六百元……再三追要前项款,警长一味推搪……孙警长在岫,每日到刘凤山家,与该女子五子通奸。日久,志奸情热。孙警长勾串刘凤山将该女卖给孙警长为妾,花洋六百元整,实借放饷之款”。[4]由此亦可佐见,纳妾实为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中一大危害。
重男轻女是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中存在的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陋俗,也是一种极为落后的封建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中,受封建意识影响,重男轻女现象严重,男孩颇受家庭重视,而女孩则相对不被重视,常被取名“招弟、来弟、连弟”等。据近代在法库教会传教的女传教士梅米·约翰斯顿(Mamie Johnston)回忆:近代东北地区之所以会出现重男轻女的现象,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 “女孩长大后会嫁给别家,对自家毫无用处”。时至今日,这种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仍然存在于当今东北地区的家庭生活之中,危害极大。
弃死婴也是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中的一大陋俗。近代东北地区的很多地方都有随意抛弃死婴的习俗,甚至也有的婴儿身患重病或存在残疾,但一息尚存,也会被丢到街上,任其自生自灭。据近代在法库教会传教的女传教士梅米·约翰斯顿(Mamie Johnston)回忆:近代东北地区的“每位妇女一生中平均要生十二三个孩子,但其中只有两三个能长大成人……如果婴儿有缺陷或畸形,会被丢在路边死去。我常看见某位母亲伤心欲绝地哭着,脚边一束麦秸里卷着她要扔掉的孩子”。因此,经常能在道路两旁(特别是乡村地区)看到死婴的尸体,有时甚至会被野狗啃食。弃死婴而不埋葬,这一奇特的习俗,据说是为了取悦“狗仙”。在民间传说中,“狗仙”是专以婴儿的灵魂为食的妖怪,为了取悦这个“狗仙”,人们便将死掉的孩子扔在山上喂野狗,用以求得“狗仙”的护佑。后来,这个陋习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被严令禁止。
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其成因。在近代东北地区的家庭生活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陋俗也是有其成因的。具体说来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点。
第一,“男外女内”的家庭结构是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陋俗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在近代的东北社会,“男主外、女主内”是绝大多数家庭的主要结构。在这样的家庭结构中,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均由家庭中的男性获得,家庭中的女性则大多负责生儿育女,操持家务。家庭结构加之家庭收入的不平等使得男性和女性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极为不同,主要表现在:男性在家庭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往往以家长的身份出现,而女性相对则处于从属地位。伴随着这种不平等的家庭地位,诸如:纳妾、重男轻女、弃女婴等陋俗纷纷出现。由此可见,“男外女内”的家庭结构是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陋俗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也是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陋俗产生的重要原因。
由于近代的东北社会仍然是一个以农耕为主的农业社会,男性是农业的主要劳动力,因此,在近代的东北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非常流行。男孩子往往备受家庭重视,视其为未来的希望,而女孩子则被不受重视,家长往往认为女孩子长大了终要嫁人,又不是农业的主要劳动力,属于赔钱货。正是基于此种思想,诸如早婚、弃女婴、卖女为娼为婢等陋俗随之出现。因此,“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也是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陋俗产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畸形病态的审美观对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陋俗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畸形病态的审美观对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陋俗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一点在缠足上反映的最为明显。近代东北地区的满族妇女是不缠足的,只有汉族妇女才缠足。汉族妇女的缠足陋俗来源于以脚小为美的畸形审美观,这种畸形病态的审美观在明清时期十分流行,中原的某些地区为此还举办过选美比赛。然而缠足给女性带来了极大的摧残,许多女性因缠足无法从事生产劳动及体育活动,甚至终身残疾。可以说,缠足是对近代东北地区家庭生活危害最大的社会陋俗。
虽然在近代东北地区的家庭生活中存在着诸多陋俗,且严重制约了社会生活的正常发展。但是任何事物都存在着正反两个方面,陋俗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就近代东北地区城市生活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而言还是向前进步的,取得的成绩也是远远大于存在的问题,其中既有对传统完全不变的继承和保留,如丧葬礼俗、茶馆和戏院等传统休闲娱乐方式等;又有与传统不同的新兴事物,如西餐、火车、汽车、足球、篮球、基督教等;而更多的则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吸收新兴的外来事物对原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进行渐进式的改良,如新式旗袍、中西混合式建筑、中外结合的出行方式等。这种进步的趋势也是不容否定和抹杀的。
[1][英]马克·奥尼尔(Mark O’Neill),著.闯关东的爱尔兰人:一位传教士在乱世中国的生涯(1897-1942)[M].牟京良,编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68-69.
[2]《辽宁省县以上官员提议一册》,《奉天省公署》无时间标注,全宗号:JC010,目录号:01,卷号:032260,辽宁省档案馆馆藏档案.
[3]《法科签津埠侦查禀辽源知州霸妓作妾由》,《奉天行省公署》中华民国元年五月二十八日(1912年5月28 日),全宗号:JC010,目录号:01,卷号:015320,辽宁省档案馆馆藏档案.
[4]《张振山呈控岫岩警务长孙继兴假公借钱私自买妾由》,《奉天行省公署》中华民国元年四月十四日(1912 年 4 月 14 日),全宗号:JC010,目录号:01,卷号:017944,辽宁省档案馆馆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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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6-4110(2017)03(a)-0104-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中国近代东北地区城市生活兴衰与社会发展研究”(14CZS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郎元智(1982-),男,辽宁鞍山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近代东北社会生活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