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力
摘要:纳妾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丑恶现象,它无视妇女的人格权利,给广大妇女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是压在女性身上的沉重枷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高举性别平等的大旗,既从理论上对纳妾现象进行了无情地抨击,又在实践中对多妻制进行了彻底地废除。共产党在成立之前,以李大钊、李达、恽代英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就提出了废除多妻制的理论和观念,中国共产党成立特别是在取得局部政权之后,废除多妻制开始从理论走向了具体实践。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施行,多妻制这种野蛮落后的婚姻制度终于走向了彻底的消亡。
关键词:纳妾;多妻制;废除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07-0012-03
中国蓄妾的风俗源远流长,可上溯到殷周时期,下延续至明清、民国。纳妾俗称“娶小老婆”,多见于地方官员、军官、绅士、商贾和农村富豪人家。在东方的许多民族中都现存或曾有过一夫多妻或类似的丑陋婚俗,古今产生蓄妾的原因也不尽相同,有的因为前妻不育为继承香火而娶;有的因为家族人丁不旺,讲多子多福,儿孙满堂而纳;但更多的则是男性喜新厌旧,玩弄女性。中国传统伦理向来以“夫为妻纲”“夫妻有别”“男尊女卑”为夫妻关系的准则,这种准则衍生了男子可以随意“纳妾休妻”的婚姻陋俗,表现了男女在婚姻关系上的不平等。在以三纲五常和三从四德为核心的封建社会规范的严密控制下,广大妇女饱受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多重压迫,始终挣扎在社会的最底层,而一夫多妻、蓄奴纳妾的丑恶制度无疑是套在广大女性身上一套最沉重的枷锁。恩格斯曾科学地预见,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废除,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新型的、完全自由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状态必将出现。近代以后,随着西方先进文明和民主思想的传入,妇女解放问题开始逐渐被提上日程,成为中国人民反封建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共产党成立前的进步人士对于废除多妻制的理论和观念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前,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就十分重视妇女工作,在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和社会地位等方面提出了诸多路径。在废除多妻制,倡导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方面,李大钊,李达,恽代英等早期的共产主义者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1920年1月,李大钊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一文中,就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解释了中国一夫多妻制产生的原因,他认为以农耕为主要生活方式的民族,“因为常定住于一处,所以家族繁衍,而成大家族制度——家族主义,……因聚族而居,易有妇女过庶的倾向,所以成重男轻女一夫多妻的风俗”。[1](P.47-55)他认为要打破一夫多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先打破旧的社会制度,这种解放运动是“是打破大家族制度的运动,是打破父权(家长)专制的运动,是打破夫权(家长)专制的运动,是打破男子专制社会的运动,也就是推翻孔子的孝父主义顺夫主义贱女主义的运动。”[1](P.30)他主张只有打破封建孔教下的大家族制度,一夫一妻制度才能够真正实现。李达抨击了旧制度下的纳妾现象,认为一夫多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类似于买卖,纳妾与卖淫包娼无益。他说,“男子好比嫖客包娼,不过是要满足兽欲;女子好比妓女吃包,永久卖淫于某男子,不过是一种得钱米的手段,彼此看的事(是)荆棘世界,度的事(是)沙漠生活,断乎没有人生的趣味”。[2](P.23)对于废除纳妾制度,李达的态度同样十分坚决,并主张通过妇女解放,最终禁除纳妾这种野蛮落后的制度。他说“至于置妾媵的恶习,是妇女解放后自然会淘汰,从现在起就要禁除的”。[2](P.23)恽代英曾在公开场合明确地表示:“一夫一妻乃自然当然之理”,“一夫一妻主义乃中国所极应提倡”。[3](P.125)同时,他又是倡导“不娶妾”的身体力行者,其妻在世时他从没有过纳妾的念头,其妻逝世后他曾为妻守义十年,这在当时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即使是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达的今天也是非常难能可贵的。除此之外,一些接受资产阶级观念的学者也对纳妾制度深恶痛绝,比如胡适曾说,“男子嫖妓,与妇人偷汉,犯的是同等的罪恶;老爷纳妾与太太偷人,犯的是同等的罪恶。”[4]
由此可见,随着西方理论的不断传入,不论是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学者,他们都认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最为合理的先进制度,同时对于纳妾制度都明确表示反对,并且有的还从自身对纳妾这种行为进行了抵制。由于此时共产党尚未成立,早期的进步人士还只是从理论角度和自身行为约束上对多妻制进行了抨击和抵制,没有从国家制度和法律层面对废除多妻制进行探讨和设计,也没有对已经存在的纳妾现象的解决提出具体的方案,尤其是没有对作为妾室的女性权益如何保护加以说明。
二、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对于废除多妻制的探索与实践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党对妇女问题尤其重视,从中共二大到中共五大,历次代表大会中对于妇女解放问题都有明确的指示和决议,内容涉及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利以及妇女组织工作等诸多方面,由于当时党的实际工作需要,这些决议的视野往往都聚焦于如何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目的在于能够团结广大妇女到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下开展工人运动,但对于废除多妻制,倡导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这一问题却均没有涉及。中国共产党真正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制度是在1928年的中共六大上。在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第四部分“农民运动与妇女工作”中指出,“在农妇中之宣传与暴动工作,应直接提出关于农妇本身利益的具体要求,如继承权、土地权、反对多妻制、反对年龄过小之出嫁(童养媳)、反对强迫出嫁、离婚权、反对买卖妇女、保护女雇农的劳动”。[5](P.503)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党内文件中明确提出反对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论述,对于废除多妻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当时中国共产党只提出了先进的理论,而先进的理论必须要有强制力才能够得到施行,这种强制力来自于掌握政权后制定的相关法律。由于此时共产党尚未建立自己的革命政权,也就不可能立即颁布实行新的婚姻法律,进而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新的婚姻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是中共建立人民政权的最早探索和尝试,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同样也为新的婚姻法的颁布提供了政权基础。1931年11月28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婚姻条例的决议》,真正意义上将六大确定的废除多妻制的论述上升为政权建设的具体实践。《婚姻条例》首次以准法律的形式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6](P.195)尽管当时施行这部婚姻法的地区还相当有限,但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内,首次从法律的形式上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了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婚姻制度,实现了中国婚姻制度的重大变革。以此为基础,1934年4月,苏维埃政府又正式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尤其耐人寻味的是,在禁止“一夫多妻”的同时, 在这部《婚姻法》中还对“禁止一妻多夫”进行了规定。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央苏区,特别是偏远的贫困地区,确实存在由于穷困,多人共娶一妻的情况,这种一妻多夫的现象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它对女性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同样严重,也是封建落后婚俗的表现形式,而《婚姻法》在制定过程中,苏维埃政府用严谨的司法解释对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细化说明,相对于1931年的《婚姻条例》更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但无论是《婚姻条例》还是《婚姻法》,并未明确对已经事实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如何处理,对于离婚的妾室如何安置,保障她们的基本权利等内容也没有具体解释。对于部分妾室离婚之后,生活出现困难,丧失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情况,这个问题苏维埃政府后来也有发现,并指出“苏维埃政府下农民妇女与男子一样的分得了田,在经济上妇女是可以独立的,但是有许多地方妇女与丈夫离了婚,土地、房屋仍然没有随着女子带去,而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但不注意这些问题,不去保护妇女应享受的权利,反而干涉妇女财产享受的自由权,如禁止离婚女子带衣服走等等……”[7]这里的“妇女与丈夫离了婚”当然就包含妾室离婚的情况,苏维埃政府充分保障了她们的权利。
除了中央根据地外,在中国共产党的建立的其他根据地的婚姻法条上,采取了刚性政策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相结合的措施,如1932年2月湘赣苏区颁布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中,规定了“禁止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婢蓄妾”,同时表示对于“有妻妾者无论妻或妾都可以提出离婚,政府得随时批准之。”一方面,湘赣苏区的《婚姻条例》规定了苏区实行一夫一妻的政策,禁止纳妾。另一方面,又根据实际的情况,承认了已经为妾室的存在,并没有强制性地禁止,只是规定了妾室如果提出离婚,苏区政府要予以批准,换言之,如果妾室没有提出,则这种妻妾共存的情况是可以继续存在的。在此婚姻条例中,对离婚后离婚女子的财产及债务情况也作出了规定。指出“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期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应由男子负责;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在离婚时,只能带得本人的土地及衣物;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在离婚时,其中的财产杂物牲畜有享受平均分配之权”,[8](P.235)这里对离婚后“老婆”的权利规定十分明确,但这里的“老婆”是否包含妾室,并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在利用《婚姻条例》保护妾室权利问题上,仍然存在缺陷,或者说仍存在含糊不清的情况。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9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婚姻条例》的基本内容有:“(一)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9]陕北是封建传统比较顽固的地区。战争的爆发,社会的巨大变革给了陕北妇女一个能够走出封建家庭禁锢,打破传统婚姻观念、婚姻习俗束缚的契机。此时的共产党执行的婚姻原则与此前在中央苏区制定的的婚姻政策是一致的。抗战结束后,1946年2月晋察冀边区妇女联合会第一次扩大执委会决议中就指出,“城镇中一夫多妻者,应进行教育,这是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对男女都没有好处,同时反对虐待任何一个,但我们不必专找具体人去鼓励离婚,经过宣传他们有了觉悟,要求离婚或分居的,应给与解决”[10](P.17)这一政策既充分表明了一夫多妻的制度的不合理性,指明了这种制度是共产党反对并最终要废除的制度。同时也兼顾了妇女的利益,在现有一夫多妻制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指出不能在已存在的旧式婚姻内存在虐待妇女,不平等地对待妇女的情况,并指出不能通过外力去鼓励离婚。这实质是兼顾原则与事实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处理方式。以避免伤害到旧式妾室,看似保守的作法客观上保护了这批“旧式”妇女。而在1946年3月召开的话中解放区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决议中也指出“蓄婢纳妾、抢亲、抢寡妇、杀女婴及私生子、虐待童养媳、贩卖人口等等恶习,除通过各种有组织的群众和群众团体来进行宣传教育外,政府亦须命令禁止,并公布新的法令,予以保证,规定既往不咎今后不许,在法律宣布后,要划出一定时间进行法令宣传,使得家喻户晓。”[10](P.36)从这两个材料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就是“既往不咎今后不许”,即对于法令颁布之前的纳妾情况不予追究,符合现代法律“不溯既往”的基本法治精神。
在整个民主革命时期,“一夫一妻、反对多妻”都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这种新型的婚姻家庭观念,对促进妇女解放,改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广大群众尤其是亿万妇女的生产和革命积极性,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为全国解放后的社会主义婚姻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多妻制的彻底消亡
民主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使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在解放之初,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家庭婚姻制度仍然广泛存在,一夫多妻、蓄奴纳妾相当普遍,不少数量的妇女尚未真正从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束缚下解放出来,这种情况在一部分新解放的地区尤为突出。全国人民,尤其是广大妇女,迫切要求挣脱封建婚姻制度的枷锁,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就新建立的人民政权自身而言,如果不从根本上对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全面彻底地改革,势必会阻碍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进程。鉴于当时全国性政权业已建立,土地改革和其他民主改革已经或即将开始进行,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建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创造了各种有利条件,彻底废除多妻制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它是中央政府最早颁布的法令之一,这一方面显示了党和政府对新型婚姻制度建立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足以说明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压迫中解放出来的紧迫性。这部婚姻法全文分为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等八章,它的正式施行使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废除多妻制的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得到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在第一章“原则”部分明确提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纳妾。”[11](P.35)随着这部婚姻法的实施,纳妾这一丑恶的陋俗,终于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被明令禁止。
为保证《婚姻法》的顺利实施,政务院于1951年9月颁布了《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2](P.35)规范全国范围内对《婚姻法》的执行,保障妇女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人民监督委员会等部门也发布了相配套的指示,这样《婚姻法》就逐渐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开来,广大妇女开始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更是一场空前的全民启蒙教育运动,使当时不计其数的深受父母包办、夫权、虐待、遗弃、重婚毒害尤其是被迫为奴为妾的广大妇女纷纷挣脱痛苦婚姻的桎梏,在全社会逐渐形成男女平等、家庭民主的良好风气,为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基础。以湖南省常德市为例,据1951年8月对《婚姻法》执行一年零三个月的不完全统计,在处理的340件婚姻案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19件,占百分之64.8%,[13](P.46)这个数字表明,在新的婚姻法的指示下,大批的旧式婚姻被解除,其中不乏妾室离婚的情况。
在执行《婚姻法》的过程中,有一种情况需要谨慎处理,那就是在旧社会已经形成事实的纳妾问题。对于这个问题,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道: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1953年3月19日又解释说: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14](P.55)据此,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不按重婚处理。1950年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故该法生效后出现的纳妾,则是一种重婚行为,应当坚决取缔。
CCTV《二十世纪女性史》纪录片中曾记录了这样一个故事。解放前,一对姐妹俩嫁给了同一个男人,三个人的生活也算相安无事。解放后,在《婚姻法》宣传月中,妹妹主动要求离婚,带着两个儿女回到家乡。后来姐姐去世后,妹妹有从家乡回来跟姐夫(前夫)复婚。单位也积极帮助办理了户口。这个例子说明,当一夫一妻制成为合理合法的新的婚姻制度时,政权也改变了普通人,包括普通女性对自我身份和婚姻的认识。这个妹妹明显不再接受“妾”这种家庭身份,尽管法律仍可以按旧法继续生活。这是一夫一妻制新婚姻制度对于观念改变的一个极好的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及相关的相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摧毁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使在中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的一夫多妻、蓄奴纳妾现象彻底走向了消亡,这对于社会主义新思想、新风尚的发扬,对于解放亿万妇女摆脱封建婚姻的压迫,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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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