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罗尔斯正义观评析

2017-03-11 10:08邵晓光白双翎
理论探讨 2017年5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

邵晓光,白双翎

(辽宁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沈阳 110036)

基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罗尔斯正义观评析

邵晓光,白双翎

(辽宁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沈阳 110036)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理论体系中假设了一种“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理想社会状态,认为只有在“无知之幕”的状态下,人类才可以实现绝对的正义。同时指出了两大正义原则及其优先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其理论价值的三个公正,即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罗尔斯正义论具有社会契约性、理论直觉性、集体道德性、有限自由性和正义至上性的特点。他的理论虽然开创了对自由平等关系理解的新境界、推动了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向平等转变、修正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优先性以及对弱势群体给予了人道主义关怀,但是他运用的是非历史主义的推演方法,其理论只是暂时性地缓和了当时的社会矛盾、维护或改良了资本主义的价值框架,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资本主义的矛盾,其价值观依然是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最重要的是其理论中设想的社会形态是假设的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具有较大的差距,难以实现,且在其正义论中过度地讲平等,患有绝对平均主义痹症。

马克思正义理论;罗尔斯;正义观

受实证主义和分析传统影响,20世纪以来的哲学研究往往专注于形式论证语言和逻辑关系之严密性,而忽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自由主义则既不能在理论创新上对新的现实挑战进行回应,又不能在具体实践中对自身进行反省批判,已无法承担新时代应有的内涵机遇。鉴于此,罗尔斯认为:“规范性的价值分析、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社会的分配正义、政府的权威与公民的责任等被推至到一个极为边缘的位置,渐渐从现实世界中隐退,对种种实质性的道德及政治问题保持沉默”[1]。罗尔斯重拾忽视已久的道德问题,对其进行深入剖析升华,进而将其推至哲学研究地位,在哲学分析上实现了从实证分析向思辨逻辑的理论转变,问题解决上实现了从问题形式向解决现实的路径转变。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政治哲学和伦理学潮流的一次重要性转折。

一、罗尔斯正义观的内容精髓

(一)理论存在前提——“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

罗尔斯在正义理论体系中,设置了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假设,即“原初状态”,其目的是为塑造正义原则而创造出抽象正义环境。可以说,“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正义观的理论前提和逻辑起点。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2]。与其相契合匹配的正义环境要具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条件,缺一不可。主观条件为参与立约的主体,他们既有类似的利益诉求,又有不同的目标计划,在满足对社会和自然资源需求时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却仅从自利动机出发树立契约,对非自身利益不予考虑。“无知之幕”是罗尔斯又一项理论假设,其摒弃了人类各种先天性差异,直接回归至史前文明状态,即人都没有知识和信息交流,为了生存发展,彼此必须相互合作,借助签订契约谋生存谋发展。该理论假设中,人类真正实现绝对平等。为确保利益分配,正义原则产生重要作用。罗尔斯建立“无知之幕”同时,还认为:“各方应彼此间保持冷淡,他们不受仁爱或怨恨、妒忌的推动,既不自利也不利他,他们只是想寻求自己尽可能高的收益而不考虑去损害对方”[3]。这种说法有点类似于亚当·斯密的研究建立在古典经济学理论的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之上,罗尔斯也将正义论建在“无知之幕+相互冷淡”这一基本假设之上,形成一套逻辑缜密的体系。

(二)理论核心原则——自由优先与机会平等及差别

罗尔斯确立了两大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4]第一原则说明的是人的政治权利,第二原则说明的是人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罗尔斯非常关心人们自己的尊重,他认为只有那些感觉和实际的状态相符合的理论,将更容易为大多数人承认和接受。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异原则,第一原则排序应是字典式的顺序,所以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被限制,必须加强所有人的自由,但对于那些没有自由接受公民的人来说,缺乏平等是必需的。第二原则中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异原则,社会中是存在差异的,能做到的是尽量减小差异,而不是去消灭差异,当差异与公平机会产生冲突时,公平机会要优先于差异。

(三)理论价值主题——三个公正观点

一是起点公正。“原初状态”之假设,为的是脱离现实社会之种种不公正问题羁绊,重新返回最初社会成员人人平等下讨论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人自出生就存在较大差异,社会出身和自然天赋迥异,这对人后天成长影响巨大。事实上是不存在无差别的平等的,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真正的平等是建立在承认差别的平等基础之上的平等,既然差别会无时不在,那就要去寻找尽可能的“平等”。罗尔斯认为,这种先天性差别已成事实,后天难以进行改变。为此他另寻路径,重新审视社会基本结构,试图以机会平等和差别获得事实上的平等。二是过程公正。罗尔斯认为,过程正义因程序差别可分为完善的、不完善的和纯粹的等三种类别,罗尔斯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纯粹的过程正义具备普遍意义。只有当人们处在无知之幕的状态下,在不知道结果对谁有利的前提下,人们才会出在对自己对社会的保障状态下做出尽可能公正的选择。三是结果公正。具体表现为通过健全完整的制度来实现公正。为此,罗尔斯明确提出了确保正义结果实现的必备条件,具体从机会把握、差别性、治理框架等方面进行了设定。首先是差别性原则,先富带动后富,用社会地位较高群体的利益改善地位最差群体的条件,并扩大中产阶级所占的比重;其次是机会公平原则,通过全面教育保证机会公平,通过全面有效地执行和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来保障机会的公平;最后是有效的治理结构,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用的词都是“治理”或“管治”,这是我们目前需要改变的,要向“善政”或“善治”转变,但这需要逐渐改变,政府可先行改变一小步,如用政府和法律保证市场竞争,税收保障财产和财富分配。

二、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特点

(一)社会契约性。无论是“无知之幕”抑或是“原初状态”均以社会契约理论为根基和前提,具备明显的唯心主义色彩。社会秩序来自于共同的原始、简单的协议,当这种秩序不足以规范人们行为、造成社会混乱时,人类被迫改变协议内容,追求更高层次的秩序。当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时,就会去寻找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保护个人安全及其财富,并且因为所有个人与整体相关联的这种组合,个人顺从的只不过是他自己,所以仍然可像以往一样享受自由。作为社会契约的结果,人类自然状态下的自由的丧失是他所获得的社会自由和他所享有的一切所有权的前提。他指出,正义论其实是契约论的继承和发展,正义论的提出正是要解决人类的自由问题。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不能因为多数人的利益而去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任何人的利益都不能够损害,除非是为了自由。关于延续使用契约论主要目的,他认为:“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5]。契约论的应用,为论证正义观提供了扎实的理论根基,但也不可避免地披上了唯心主义、抽象化色彩。

(二)理论直觉性。在罗尔斯正义观中,他把直觉主义当作一种不能再往下探索的最原始的原则的理论。若我们达到了某种一般原则的要求,直觉主义者就认为不会有更高一层的标准能用来衡量这些原则。当现实和道德的复杂性需要更进一步的准确原则时,却没有任何标准能够达到。理论直觉发挥了重要的推导作用,使正义观理论蒙上了经验主义色彩。罗尔斯坚称其正义原则与康德的绝对命令一脉相承,但深入分析后此看法还值得推敲。康德提出要寻求道德生活的最高原则,即所谓的“绝对命令”,即一种为了服从而服从的规律。当个体的行动准则通过“绝对命令”检验时,道德才能对其允许。与康德的“绝对命令”不同,罗尔斯的正义论本质上是推理和直觉主义假设,在假设的社会背景下,财富、自尊、机会、自由等完全按照一般经验进行设定,并不涵盖全部的现实需求。从这个角度讲,罗尔斯正义论属于受制约的正义,或者是片面的正义,与社会真实情况相悖。

(三)集体道德性。与其他社会和道德标准不同,集体道德是适合个人在不同群体中的角色的道德标准。集体的道德因所涉及的集体和角色的不同而表现出多种形式,这些形式呈现着不同水准的复杂性。如果考虑到社会结构所要求的那些更高的公职人员时,人们就会认可调节着社会结构的那些正义原则,因为它们也是构成一些重要理想内容的组成元素。从现实中可以看出,正义原则适合于每一个公民的角色定位,因为每一个人都具有共同的善。罗尔斯的正义论更加强调和注重集体道德,要利用集体道德准则来构建整个社会制度和体系,最终实现至善的理想和追求。个体道德不仅影响个体本身,还能在集体中对集体道德取向产生影响;反之,集体道德性也对个体的优劣产生影响。罗尔斯对道德的善十分重视,其中特别强调了社会合作的善。他认为,作为一种互利合作体系,社会中各方发展不应以损害他方利益为前提,每个个体的发展和利益均被囊括于互惠互利的体系中。由此可见,罗尔斯解读善的合理性的重要出发点即是社会关系。

(四)有限自由性。罗尔斯认为自由不是无限的,他通过有限自由构建了一套法则规范,以借助正义实现自由。具体而言,可从三个层面进行阐述和理解自由,即自由的行动者、挣脱的制约束缚、自由选择的结果。在罗尔斯正义论中,自由是用于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体系,是某种制度结构。自由的价值所在就是摆脱束缚和制约,完全的的自由价值则依赖其他自由规定,为确保每个个体自由不受侵害,需要必要的制度限制。在原始社会中,缺少制度限制,每个人可以享受到他自己独特的自由,但是因为安全和食物得不到保障,逐渐地催生了契约的诞生,契约的诞生说明了人们认可了让出自己一部分的自由来换得安全或者食物的保障,这时人们的自由就已经得到了限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间接说明了他承认自由是有限的。在现代社会,人们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制度或者他人的制约,完全的自由价值很难得到实现,这是人们在出让了一部分自由之后,得到了其他自由制度的保障,这是为了自由而去限制自由。由于个人能力的限制,以及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和更好地分配资源,人们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而这些内容,就已经限制了人们的自由,所以“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被限制”。

(五)正义至上性。至高无上的正义最能代表罗尔斯正义论思想。在他看来,如同符合真理与否是理论的第一美德,正义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无论理论设计如何精辟入理,如不是真理,就必须予以取缔。法律制度亦如此,无论多么缜密实用,如果其本身是不正义的,就应加以废除或整改。个人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这种不可侵犯性是基于正义原则的,并且即使是以整个集体的名义也不能逾越。正是基于此,正义原则否认了一些人为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去损害另一部分人的自由的正当性。一种制度必定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在对正义的规定方面也必定存在一定的漏洞,但是在我们没有找到更好的社会制度之前,我们还是默认这种制度是正义的,同样的,能够损害我们的自由和正义的只有当我们需要用它来避免更大的正义损害。罗尔斯的正义论给予了正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可能损害到正义的事情都应该给予让步。罗尔斯对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进行了区分,正义论理论语境主要指社会正义,即主要社会制度涵盖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合作机制等等。罗尔斯聚焦社会正义,是因为他认为社会制度确立伊始就根植了不平等,总是对一部分人有利而不利于另一部分人,而这种不平等在社会普遍存在,深深影响人的生活和发展。

三、罗尔斯正义观评析

罗尔斯正义论的提出,是政治哲学史和伦理学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使人们思考问题的方式由实证分析转到辩证分析,同时对自由和平等的关系给予了新的定位。过去人们过多地追求自由而冷淡了平等,资本主义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弊端,而经济及政治的不平等是首当其冲的。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给予了弱势群体一定的关注,提出了“最少受惠者”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时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

(一)理论贡献

1.开创了对自由与平等关系理解的新境界。罗尔斯开辟的平等自由主义的新路径主要是通过设置“原初状态”理念、重新构建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来实现的。在西方哲学史上,自由主义占据重要位置,按照主旨内涵具体又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价值层面,包括思想自由、权利自由、财产自由等;二是制度层面,即建立能够保障个体、能够拥有自由民主制度体系。在价值层面上,思想的自由是处于基础地位的,一个人若失去了思考问题的自由,不言而喻,这个人已经失去了活着的价值,从原始社会起,人们就无时不在为了思想自由而奋斗,西方历史上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甚至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为了解放思想而努力,当然统治阶级也在用愚民政策来驾驭人民,而正义论教导人们摆脱国家的意识形态控制,为思想自由而奋斗;法国有谚:“自由是权利,权利是自由。”权利与自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失去自由也就等于失去了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了自由。权利自由也是人类发展历史中一直都在前进的一项运动,像《正义论》中所说的言论自由、政治自由等都是近代社会才取得的,正因为思想自由的解放,使人们认识到了权利自由的重要性,尤其是认识到他们也是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因素;财产的自由是一个人自由的核心要素,自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注重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直至现代逐渐完善,现代法律规定:私人财产安全神圣不可侵犯。个人若没有了财产自由,就会失去其他一切自由。在制度层面,要建立一个能保障个人自由的民主价值体系,需要走一段艰难的历程。民主是个好东西吗?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说民主是最好的政治制度,也有人说民主是最坏的政治制度,但是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政治制度时,民主就是最好的制度。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体现就在于社会是否讲“正义”“平等”,国内民众是否具有“自由”。罗尔斯恰恰抓住了这个关键点,把自由、平等一并纳入正义论的价值体系,明确指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鲜明地把平等问题摆到道德哲学醒目之处。罗尔斯的理论在追求自由和平等时,更加重视平等,在正义论理论体系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得到平等对待,都平等地么拥有生存发展机会。

2.推动了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向平等转变。法国大革命吹起了人们追求自由、平等的时代号角。但是一段时期以来,平等问题并未得到重视。资产阶级革命为人们争取到了自由,但是也埋下了“平等”的问题种子,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呼喊的是自由主义,但是正是在“自由主义”外衣的笼罩下,滋生了大量的不平等。首先是经济上的不平等,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存在制度上的不合理性,是剥削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力为大资本家服务的,资本主义的本质是剥削。也正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滋生了垄断主义,也正因此社会结构变得越来越不合理,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造成经济上的不平等。其次是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经济上的不平等,使得人们在政治上同样地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一些高职位的公职被大资本家族或者少数有才能的人把握着,因为他们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拥有对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他们享受到的资源也就比普通人多一些。最后是社会上的不平等。正是因为人们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平等,才导致社会地位的不平等。阶级是时刻存在的,国家阶级的差异性和优越性,可体现在如果一位农民在见到国家首领,甚至大学教授时,内心所产生的自卑感,就是社会地位差异造成的。二战前夕的德国是令人称赞的国家,据考证,当时的社会基本上没有阶级歧视,有的只是社会分工不同,一位农民见到大学教授时是没有自卑感的,同样,大学教授也没有优越感,而且各个阶级的工资相差无几,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中是相对平等的。但现在的资本主义社会阶级逐渐扩大,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正是因为不平等的问题在社会中普遍存在,才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和渴望,而这种对平等的重视和渴望已经超过了对自由的重视和渴望。罗尔斯正义论打破了这种忽视的宁静状态,以受惠最少者为理论参照点,让社会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批判了功利主义下的价值观,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范式,使平等摆脱了理论尴尬,有力促进了政治哲学主题转变,即从自由转向平等。

3.修正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优先性。罗尔斯认为,所谓的制度正义是通过“纯粹程序的正义”向“公平的正义”转变。由此,在社会个体道德问题上,需要通过制度正义来规范,在此背景下,个体才有进步的道德发展阶段。罗尔斯通过“平等自由”这一核心概念,规范了“正义论”,其基础是个人主义,强调尊重个体,以个体为基本单元构建理论体系。个人主义是一种哲学体系,包含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等一系列因素,而个人是一切活动的中心,是社会价值的终极目标。就算是损一人而利万人也不可为,个人的自由只能是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注重个人的正义,强调不能为了集体利益而去损害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具有至上性。只有社会制度讲正义,个人才能实现其正义,社会制度讲正义是承认个人“平等”“正义”“自由”的结果,资本主义国家追求个人主义,这是几百年来经济发展的产物,但是过分地追求个人主义,讲究个人的有限性,必然导致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的失衡,而罗尔斯则修正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优先性。罗尔斯认为,社会本源是个体,由个体组成,社会性质取决于个人,社会性质则是社会全部个体性质之总和,社会利益等于全部个体利益之总和,个体的发展才是价值归宿和道德源泉。只要每个人都发展了,都创造了社会价值,那么集体也就发展了,集体的价值也就实现了。

4.对弱势者给予人道主义关怀。所谓“最少受惠者”就是指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因为他们所受到的教育水平、所处的工作位置以及他们本身的能力就远远低于国家平均水平,所以他们是需要帮助的群体,而罗尔斯的“最少受惠者”在这里就相当于弱势群体。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前,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是比较小的,但随着改革开放之后,因为政策允许先富带动后富,人们的收入分配方式的不平等造成差距越来越大,最后形成了现在所谓的“弱势群体”。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方面的不足,也在努力地缩小差距,但是由于每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不同、所处的位置不同、所需要的满足不同等,使得他们在经济和政治上依旧处于相对较弱的群体。而且强势群体不但占据着社会的有利位置,享受着社会的高规格的待遇,而且还结成一定程度上的联盟,使得改革难以速见成效。罗尔斯抓到了机会公平、起点公平的弊端,因为他们自身的条件和能力不一样,即使站在正义面前也难以被正义地分配。罗尔斯在坚持分配正义原则同时,特别对弱势群体给予关怀,让每个人享受到公平权利,提供人道主义关怀。事实上,罗尔斯更倾向社会中的不利者,有利者所积累的财富,主要出于不利者付出,应该给予不利者相应补偿,唯有不平等分配能改善最不利者境遇和状况时,不平等才可能被允许。现在有些国家追求平等分配,但正是平等的分配才是最大的不平等,追求平等的过程中要讲究“因相同而相同,因不同而不同”,不论是先天因素还是后天因素,都很难使每个人做到平等,而对于处于社会中的不利者,这需要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最终达到“平等”。

(二)理论缺陷

不可否认,罗尔斯正义论思想得到西方学术界高度赞誉,《正义论》甚至被称为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使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一直在哲学、伦理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6]罗尔斯正义论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受到了社会的极大认可。一是西方社会矛盾的加剧。当时西方国家的社会矛盾集中爆发、伦理道德混乱。二是资本主义制度改良的需要。罗尔斯正义论维护和改良了资本主义的制度框架,但是未触及其矛盾的本质。三是对西方社会理念的继承。正义理论采取个人主义的方法,从个人出发推理正义,这是自然人权、自由竞争、私人财产不可侵犯,体现“没有个人利益就没有国家利益,没有公民自由就没有国家自由”的西方社会的概念,但是也存在以下三点缺陷:

1.运用非历史主义方法推演。罗尔斯运用非历史主义方法推演,提出“普遍的正义原则”,认为在普遍人性基础上,只要忽略了年龄、种族等个体特征,每个人的本性将是无差别的,由此得出人人具有平等道德价值。这种不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正义原则,完全从无差别个体出发,不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任何事物都具有历史性,这是不容置疑的,我们讲真理具有相对性,是指这条真理在目前所处的历史中是正确的,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可能在若干年后,这条真理就不复存在了。同样,正义和平等也具有历史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平等的看法是不同的。在原始社会时期,也许平等就是指人们的衣食住行都是一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平等的观念随之改变;在奴隶制社会中,平等指的是自由人的平等,而奴隶只是自由民的私有财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平等仅仅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真正的平等只是大资本家的平等;在现代社会里,平等指的就是全部人的平等。但罗尔斯讲的平等就是无差别的平等,他把人类实际的社会环境忽略了,假设了一种“无知之幕”的状况,既然是假设,那就跟现实不符,很难去实现。而且他忽视了人们的需求,并不是人人的需求都是相同的,要做到因不同而不同。实际上,正义随着生产方式发展而不断变化历史范畴,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主题,正义并非罗尔斯所说的“至高无上”,其根本由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

2.体现了资产阶级抽象价值观。在根本上讲,正义论属于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抽象价值观,虽然提出了改良建议和路径,但本质是为资本主义制度合理性进行论证,无法在根本上突破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和狭隘视域,带有“乌托邦”色彩,无力承载实质平等。罗尔斯的正义论应时代需要而产生,并没有跳出资本主义的时代局限性,没有考虑到社会的现实状况,不可否认的是正义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的社会矛盾,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他假设作为公平正义的“无知之幕”来处理社会问题,现实社会条件很难达到“无知之幕”状态下的要求,也正是因为与现实不符,才要假设,而罗尔斯正义论正是一种建立在假设之上的理论,是不能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理论,带有一种乌托邦式的感性。正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做不到绝对正义、绝对公平,罗尔斯所谓的“正义”“平等”“公平”只不过是给予社会一个宣泄矛盾的支点,给处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点希望,帮助他们构建一个未来社会的美好憧憬。罗尔斯的正义观是超阶级、抽象的正义,与现实相悖,不过是为资本主义民主社会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实质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抽象价值观。

3.存在绝对平均主义倾向。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差别原则,追求抽象的平等理论,隐含绝对平均主义倾向。一方面,罗尔斯坚持程序正义、机会平等,坚持认为财富收入分配不均是坚持机会公平平等基础上实现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结果。另一方面,他坚持资质才能的分配是集体财产,以此界定差别原则。在他的理论框架中,禁止偶然、自然因素任意发挥作用,特别强调对处于先天不利地位者给予补偿。但是他忽略了人的天性和人的需求,每一个人的爱好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对这个世界的思考和看法不同,对事物的需求也就不一样。而且忽略了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在共产主义没有达到之前,不可能实现无差别的平等,也没有跳出资本主义的历史狭隘性,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奉行的的是弱肉强食,而不是平均主义。其所追求的平均主义明显与资本主义价值观相悖,他所讲的差别原则沦为对待命运偶然因素的公平方式方法,存在一个致命弱点,即一种抽象的权利理论,由一般伦理价值观决定分配原则和社会规范,而不是由生产条件本身分配决定,这种道德理想主义明显超越了社会现实和物质基础。

总之,罗尔斯的“正义论”,尽管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跳出资本主义的框架,但它缓和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它是政治哲学史和伦理学的一次质的飞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问题的方式,丰富和发展了自由平等思想,是人类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其正义理论缓和了当时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维护或改良了资本主义价值框架,最主要的是提出“最少受惠者”这个概念,为人类向真正的平等社会开创了一条新的道路。

[1] [美]约翰·罗尔斯.一种正义理论[M].李少君,等,译.北京:桂冠图书,2003:18.

[2]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17.

[3]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4] [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M].舒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6.

[5]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

[6] [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4.

〔责任编辑:侯冬梅〕

2017-06-01

邵晓光(1954—),男,辽宁宽甸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白双翎(1983—),女,河北滦南人,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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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594(2017)05-00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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