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波
(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北京 100090)
十八大以来中国政治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新发展
梁 波
(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北京 100090)
政治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彰显了政治权力的有效性、合法性,决定了政权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中国政治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逐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通过全面深化改革逐步在公权力的合理配置、正确行使、有效制衡、反腐倡廉等方面实现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创新性、实效性。
政治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创新发展
政治权力是政治运行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也是实现政治主体利益的根本手段。如何对政治权力的运用进行科学合理的限定和制衡,一直是国家治理中的具有挑战性的课题。霍布斯认为权力有两部分:一是自然权力,源于个人身心官能的优越,由此派生幸运、财富、名誉等;二是公共权力,即大多数人根据自愿原则联合起来,把自身权力总和在一个人身上或社会法人身上的权势*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95页。。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方式变革的视角揭示了权力的利益本质属性,分析了国家权力是由国家机器产生和行使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制约作用的政治力量,指出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制约性、公共性、主权性等特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可见,公共权力的实质意义在于掌握对社会公共资源和社会利益的控制权。这个特征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只是公共权力所能支配和控制的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在规模上、数量上有所差异以及成果分配的价值取向不同而已。
“政治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拥有的对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版,第76页。。其中,权力与权利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构成了政治制度的本质。一国的政治体系包括多重的权力系统和权利系统,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权力系统和公民权利系统。政治体系的作用在于通过科学的权力和权利配置机制,调整好二者的互动关系,使二者的效力都能通过制度化渠道得到充分发挥,从而维护现有政治体制、促进政治发展。政治权力的运行机制就是构建合理的权力系统,主要是合理配置立法、司法、行政权力,使三者形成相互制衡、彼此助益的良性互动的权力体系。权力制衡机制构建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权力运行体系的科学性,在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基础上通过切实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制度安排,协力提升公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程度,培育推动政治发展的正向因素,才可能构建现代化的政治体系,进而有效推进政治可持续发展。
政治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理论上应该把能否彰显公共价值、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天职,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履行不可或缺的公共职能。实践中,公共权力往往因为自身的支配性、膨胀性、自利性等性质,加之执行者个人政治素养和价值追求的差异,决定了如果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不完善,就容易造成政治权力的不当运用,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自身权益形成侵害。亚里士多德认为:“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该订立法制并安排他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1页。。权力制衡理论的创立者孟德斯鸠提出:“要想防止权力滥用,只能用权力来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罗伯特·达尔则认为:充分发挥社会的制约作用,就能够有效防止专制与腐败*[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页。。西方学者对权力制约监督的研究走过了一条由权力制约权力到利用社会渠道制约权力、由体制内的分权制约思想再到实现体制内与体制外互动相结合的道路。他们提出的思想理论和制度构想尽管受历史条件、政治制度、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有着各自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对后人的政治实践都发挥了积极影响,对我国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价值。
对权力加强制衡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民主体制的基本要求,反之,权力缺乏制约则是导致民主缺失和各种政治顽症的总根源,权力缺乏制约监督主要表现为权力过于集中和权力没有明确界限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是民主权利的对立因素,权力越集中,民主权利就越缩小;权力越是没有限制,就越会出现权力寻租的空间,特别是由此带来的腐败盛行和专制横行的后果,不仅损害人民的民主权利,降低群众参与政治的能动性和实际效用,还会削弱政府的政治绩效和执政合法性。权力缺乏制约监督,在经济发展方面一般表现为政府对于经济盈利领域过度关注,导致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品不足,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都因缺乏科学定位而出现扭曲,从而影响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健康发展。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约束,还是造成意识形态领域理论衰退和思想僵化的重要根源,因而阻碍了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因此,政治系统要有生命力和发展活力,政治实践要成功推进,必须保证政治系统中的指挥中心、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自成一体,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并且要有完善的反馈修正机制,检验指挥中心输出指令的成效,最终建立一个组织合理、运行顺畅、互相协调、覆盖全面、制衡有力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之意,也是当前改革攻坚的重要环节。
对政治权力的制约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都非常重视的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尽管长期处于艰苦的革命斗争环境之中,仍然创造条件坚持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早在1927年党的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就规定了设立中央和省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就建立了“三三制”新型民主政权,从制度上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此外,我们党还建立了边区参议会、设置边区行政督察员等一整套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权力监督制度,边区参议会有权审查批准政府预算决算,对边区政府各项重要决策以及执行参议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行政人员的执政情况进行监察,对查出有违民主决策的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弹劾、罢免权。1945年,毛泽东有关“历史周期率”的谈话集中体现了党对政治权力实行人民民主监督的思想。毛泽东强调了我们党已经找到了破解“历史周期率”的新路,即实行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现代新型民主*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这些理论和实践的探索都为建国以后如何加强权力的制约监督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继承了革命时期形成的党内纪律检查的优良传统,继续坚持对权力制衡的制度构建,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其一,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统领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并最终明确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形成了通过政治协商实现多党合作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从而奠定了社会主义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的政治制度基础。其二,在党内和国家政权体系内部构建了初具规模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形成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力规制的明确规范。其三,通过开展一系列反贪腐的活动和颁布限制权力、惩治腐败的规章制度,大力整肃了党风政风,巩固了新中国的民意基础。当时,党和国家制定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关于全党全军进行大规模整风运动的指示》《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等重要制度,先后发动了一系列通过广泛动员群众参与来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重要运动,从1951年冬起,结合整党运动开展了“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勇于面对和处理党的队伍内部存在的问题,并对那些严重贪污腐化、堕落变质分子给予党纪国法的严罚,纯洁了队伍,赢取了民心,进一步增强了新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党的八大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作出了科学判断,提出要根据执政党的特点来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对建国以来执政党建设的经验教训进行了科学的分析评判和准确的理论概括,强调了要继续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作为今后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经验,坚决反对个人崇拜,防止中国共产党出现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问题。遗憾的是党的正确决策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贯彻执行,20世纪50年代末期,由于多种原因,党的执政理念没能适时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仍然认为阶级斗争是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主要任务,因此,在民主实践中开始用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代替了法制方式的人民民主,用对权威的崇拜代替了民主集中制,致使我国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经历了重大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勇于解放思想,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指导理念,再次回归用民主和法治的手段来加强对于公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逐步加强我国权力配置、权力制约、权力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化建设,夯实了中国特色权力制衡的法理根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始终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紧密相连,始终重视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探索应对权力腐败的治本之策。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又要解决制度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党的十五大、十六大,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以宪法地位,完善了多党合作制度,巩固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的法定地位,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力制约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建设,逐步完善了新时期我国权力制约监督的科学体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都强调了权利的人民性和公共性,强化了制度的权威和作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充分显示了党在制约权力、管党治党方面的决心与力度,强化了制度化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此外,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进一步将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成为推进改革发展的突破口,在国家制度体系现代化构建中不断深化行政、立法、司法领域的改革,相继出台了《立法法》《监督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规;在党内监督方面,相继颁布实施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廉洁自律准则》《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的重要法规,充分释放了制衡权力的制度效力,推进了党内权力制约监督的法制化、制度化进程。国家审计署、国家反贪局、国家预防腐败局等机构不断建立健全。2003年以来,中央纪委实行派驻机构垂直统一管理和地方巡视制度,已经实现了对中央和省级党委巡视的全覆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习近平:《决胜全面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这些对加强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发挥了显著作用。
当前,我国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总体上呈现良好发展趋势,在有效遏制腐败蔓延、改善净化政治生态方面成效显著。“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习近平:《决胜全面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极大提升了党的威信,纯净了党风政风,在国内外获得极高赞誉。在实践中,继续深化改革,在权力制约监督的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大,不断推进了权力制衡的制度构建的发展进程。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共产党的党性原则,加大了对公权力的制度约束,尤其注重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公权力的全方位监督,保证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处于法制之下和制度框架内,坚决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体现公权力的公共价值,始终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彰显了政治权力的人民性。新时期,我国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创新呈现以下新特点:
1.优化纪检监察体制,强化独立性和权威性
权力的制约监督有别于内在的道德约束,是外在的强制性的制度规制,监督组织的独立性是确保监督权威性的重要环节,有了独立性才能确保权威性,独立性是实现权威性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权力制约监督的独立性是指在同一性质的组织形式中,监督权不能在每一层级都受制于执行权,应该形成彼此独立的单元,这种独立性包括机构安排、组织运行、人事安排、财政支持、监察活动等方面的独立性。当然,独立性也是相对而言的,监督机构虽然要对党和国家领导机构、行政机关保持独立地位,但是必须对选举它产生的代表大会的各级权力机关负责。此外,独立性并不是不分监督内容与形式、不问所处位置的高低、不顾各自监督机构的特点,一概搞成垂直体系,而是要因职、因事进行权力的配置。异体监督并不是要树立反对派、搞多党制和异己力量的监督,这样也会把社会主义权力制约监督的方向引入歧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及时根据权力制约监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不断创新国家监察体制,在纪检监察体制方面优化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科学定位纪律检查机关工作职责和监督程序,明确了各级纪委监督地位的独立性,提升了纪委监督的刚性作用,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效果。
2.加强制度化建设,实行广泛的人民民主监督
实行广泛的人民民主监督,是我国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主要特色,也是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公信力和有效性的有力保障。通过广泛的人民民主来制约监督公权力,就是通过民主、公开、法制化的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主监督创设制度化渠道。我国正在通过完善国家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社会监督,逐步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发展实际的权力制衡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政治制度的完善进步为中国特色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的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配置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都取得了飞跃性的进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要健全完善制度,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1月13日。2016年12月,全国人大批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检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探索成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来整合纪委、检察院、监察部等机构的相关职能,对体制内的权力制约监督力量重新配置。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宣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这将是我们党在权力制衡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制度创新,以期达到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更加权威、全面、高效、可持续的目标,构建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权力制约监督的制度体系。
此外,加强制度化建设,实行广泛的人民民主监督离不开监督机制的公开性。权力制衡机制缺乏公开性,只能给各种阻挠监督工作正常进行的人以可乘之机。实行政务公开,明确了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就绝不允许在“黑箱”中操作权力,从而堵塞权力寻租的通道。新时期,在加强民主监督增强公开性方面,我们党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明确规定党政机关要建立公开办事机制,即政策公开、政令公开、指标公开、办事公开,除保密事务外,凡能公开的就必须公开。为了便于群众监督,公开监督的内容范围加大了,公开监督的活动程序便捷了,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同时也接受社会以及舆论的监督。只有在制度保障下,人民群众才能负起监督责任,切实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加强对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意识的培育,积极培养人民群众的平等观念、民主意识、政治参与的责任感和参政议政的实际能力,增强公众制约监督权力的勇气和实力,为民主监督创设良好的政治文化基础。三是建立健全公众民主监督的制度空间,主要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和完善公民监督员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公众参政议政的制度化渠道。此外,建立完善群众举报、人民信访制度,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举报信箱”、“投诉电话”、“热线专线电话”、“领导干部接访日”等措施,为保持公众对公权力监督渠道的畅通进行了许多制度性安排。
3.坚持深化改革,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我国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必须与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程度、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的水平相适应,如果不能实行与时俱进的变革,就很容易产生权力运行中的监督盲区,使公权力的“公共性”难以得到体现,造成公共利益的缺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国家检察机制改革、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一系列重要制度构建,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领域的改革一起统筹考量、全面布局、系统推进,通过全面深化改革逐步在公权力的合理配置、正确行使、有效制衡、反腐倡廉等方面实现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权力制约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了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定位和责任要求,该什么部门负责解决的问题就必须负责解决,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就协商解决,以避免相互之间的推诿,及时弥补可能发生的权力失监、失职情况,提升权力制约监督的效力。权力制约监督的制度建设还包括积极构建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在制度化的过程中阳光运行,以期实现各个权力监督机构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协调的良性运行关系。对各个权力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性要求更加严格明确,如检察机关接待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的群众,其中反映的有些违法违纪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处理的范围,必须快速移交给党的纪检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有时一个案件既违法也违纪,就需要相关的几个部门共同协商解决。近年来,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的纪律审查、巡视审计、评议考核制、个人事项报告、行政绩效考察、权力问责追责、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等制度建设,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权力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对等,切实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对于提升权力制约监督的刚性权威和实际效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4.以制度创新破解权力制约监督中的现实难题
我国的政治发展环境、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条件等都与其他国家的政治发展的条件和背景不同,加之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传统还在某些层面潜移默化影响着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行依法治国的任务还很艰巨,中国权力制衡的制度构建没有捷径可走,必须积极探索构建适合中国实际发展状况的科学体系。事实证明,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关键要靠法治,发展市场经济也离不开法治,权力制约监督的制度创新更加需要不断增强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
当前,我国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正面临着创新发展的巨大挑战。由于我国权力制衡改革工作任务艰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在改革创新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权力制约力量分散,影响了制度合力的发挥;权力制约监督以自上而下为主的方式过于单一,降低了监督效能;预防腐败职责重视事后追惩,忽视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影响了权力制衡的覆盖面和实际效力。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如何在制度上切实保障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更加科学有效,尤其需要尽快建立完善配套的行政法律体系和反腐执行体系,确保有法可依,使国家的立法、执法、守法、监督环环紧扣,使权力运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形成依法治国的完整格局,从而大大增强打击权力腐败的信心和实效性,进一步巩固执政党的公信力。
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统一”,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王岐山:《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形成紧密联系、互相助力的制度体系,发挥制度的整体效力。世界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要克服现有体制的束缚,化解改革开放过程中来自内外多方面的压力,顺利推进中国特色政治发展,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寻找和培育新的制度生长点来实现。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实行权力的合理配置和适度分解。合理配置权力是指权力的制衡应坚持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方向,积极探索分权与制权、民主与集中的实现形式,充分发挥权力的效能。适度分解权力,要“坚持查找问题和深化改革相统一,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深化改革,破立并举,确保公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人民日报》2017年1月7日。实行权力的合理配置和适度分解是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一种重要措施,可以克服以往权力配置中经常出现的权力过分集中或者权力过于分散两种问题。权力的科学制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首先,要在横向上解决好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重点解决党委内部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问题,科学界定党委权力的边界,同时要强化党的常委会对书记的监督。改革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和程序, 用程序制约权力,推行党内重大事项票决制度,建立起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对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有制度约束以保证合理分工,把权力责任统一起来,强调个人分工负责,大问题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发挥好党委总揽大局、统筹协调的力量。其次,在纵向上科学配置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适当扩大地方自主权,使其权责相当,充分激发地方的积极性。科学设置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各个环节,形成制约和激励并存的权力运行机制。尤其要强化监督权在公共政策整个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增加权力制约机制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工作的影响力,形成程序科学、法制完备的监督机制。
第二,加强程序化建设,创新权力监督体系。现代政治文明离不开程序化,程序化是科学管理的首要前提,科学管理就是按程序办事。程序规范能保证管理过程的科学性,科学严密的程序可以实现制度设计的最终目标,但是,程序化建设离不开权力监督形式的创新,一般而言,只有内部监督的监督机制,其实际效力并不能保证达到预期效果,内部监督由于受所在组织或所在机构本身的领导而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当前创新权力监督体系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此外,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级人大对党的各级主要领导进行依法监督,对各种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这样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由谁来监督党的领导人和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使监督处处受到法律的保障。通过明确党纪、政纪、法纪等各种法律法规的层次,定性定量规范各项监督标准,逐步提高权力制约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
第三,创新配套制度建设,打好权力制约监督的组合拳。权力制约监督的配套制度包括:一是群众举报激励制度。这是组织行为学中激励理论在权力制约机制建设中的运用,它有效激励了人民群众举报各种腐败行为。完善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要加大举报奖励以及社会评价的力度。二是财产申报制度。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说明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入的来源,有利于清查不明来源收入,有利于克服腐败行为。与此配套的是要进一步完善已建立的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存款实名制度,防止公款私存,“小金库”私存,防止化公为私的腐败行为。三是领导廉政责任制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层层建立领导廉政责任制度,凡发生较大的腐败案件的,都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实践证明,哪个地方领导带头重视反腐倡廉,真抓实干,实际效果就好,查案办案也相对容易。四是科学有效的办案制度。办案关键在于科学有效,坚持探索查办权力腐败案件的各项技术手段,尤其是强化民主、法制手段的刚性权威,坚持走群众路线,以科学程序为指南,以惩处制度为标准,用法律的手段营造反腐倡廉的强大声势。
总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全体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担负着领导国家现代化建设、保持政权人民本色的重大责任。当前,对公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的建设任务艰巨,从根本上遏制腐败问题任重道远,相关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永无止境。
NewDevelopmentofMechanismofSupervisingandRestrictingPoliticalPowersincethe18thNationalCongressofC.P.C.
Liang Bo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 of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Beijing 100090)
Mechanism of supervising and restricting political power demonstrates the validity and legitimacy of political power, determines the nature and 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of the regime. It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capability to build the mechanism of supervising and restricting political power. And it is also a difficult and urgent task for China to comprehensively deepen reform.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C.P.C., the Central Party Committee with Xi Jinping as the core has gradually perfected the mechanism of supervising and restricting political power which conforms to China's realities. Through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reform, the Central Party Committee has gradually realized scientization, leg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in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right exertion, effective balance of public power as well as in the anti-corruption campaign, and has constantly strengthened the systematicness, innovation and effectiveness.
political power; mechanism of supervising and restricting; innovative development
本文系中共中央党校创新工程课题“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梁波,女,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
D23
A
1002-3909(2017)06-0119-07
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