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C证律师的执业地域范围

2017-03-10 15:03龙峰
关键词:司法考试执业律师

龙峰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湖南长沙410205)

【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刍议C证律师的执业地域范围

龙峰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湖南长沙410205)

现今法律制度对于C证律师执业地域范围是否应受限制尚不明确,由此引发的争议不断,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利益。究其根由,一方面是因为关于C证律师执业地域的上下级法律规定间相互冲突,另一方面是因为C证律师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现实考虑所致。对此,出于公正原则及立法目的的考量,可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0条进行适当缩小解释以消除法律冲突。同时,通过保障经济收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彰显社会价值等方式,鼓励持C证律师在农村地区执业。

C证律师;执业地域;限制

律师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执业范围对于律师权利和律师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自2002年起,律师资格考试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合并为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根据报名条件、合格分数线及适用范围不同,颁发A、B、C三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简称A证、B证、C证)。基于此,律师亦可分为A、B、C三类,相较于持A、B证律师,持C证的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执业地位尴尬,执业地域范围不明,不但持C证律师自身执业权利受限,也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乃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稳定。

一、尴尬现状:持C证律师跨地域执业受质疑

目前,对于C证律师的执业地域范围是否应限制于放宽地区尚未定论,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C证律师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间龃龉不断。通过对以下两个典型案例的解析,足以说明C证律师跨地域执业的尴尬现状及这一问题对案件当事人乃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恶劣影响。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4年10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到B区检察院查阅其代理的一起贪污案件的卷宗时,李某虽出示了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函以及犯罪嫌疑人妻子的授权委托书,B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其律师证是C证且当地并非李某律师证注册地为由拒不让其阅卷。李某见状掏出手机拍照留证并与检察院安保人员发生冲突。事后,李某将此事上网曝光,舆论哗然。

案例二:2016年7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代理原告文某诉C市W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原告文某户籍所在地系C市W区。W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行政庭工作人员在审核案卷材料时发现张某系C证律师,认为张某的执业范围应限于其申领C证的放宽地区,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均非该放宽地区,张某无本案代理资格。张某闻讯后赶到法院说明情况,情绪激动地反复强调其作为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限制。期间,双方未发生冲突。

(二)案例解析

上述两个案例只是众多C证律师执业地域受质疑事件中的典型样本。在案例一中,B区检察院因李某持C证且超出律师证注册地执业而拒不让其阅卷;在案例二中,W区法院因张某系C证律师,且案件当事人均与其律师证注册地无关而质疑其代理资格。两个案例争议的焦点均在于:C证律师的执业地域范围是否应受限。对此,C证律师认为,尽管是C证律师,但其执业的地域范围不应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而司法机关则认为,C证律师执业范围仅为其申请执业的放宽地区,超出此地域则无代理资质。双方各执一词,暴露出我国律师执业地域制度中一个日趋严重且亟待解决的问题。C证律师的执业地域范围不明,其影响绝不仅限于C证律师在放宽地区以外能否代理一单案子,而是牵扯到当事人利益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一方面,当事人所委托的律师若缺乏代理资质,则之前其所参与的诉讼程序的效力以及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均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无疑会严重迟滞案件进程,加重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得益于法律服务行业的兴起,以及法治大环境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已初见端倪。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孕育和发展的主体性力量。基于相同的教育背景、培训经历和职业准入资格,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容易形成统一的观念,而这种观念又促进了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培育。然而,对于C证律师执业地域范围的争执,在很大程度上无端加剧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猜忌和不信任,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利益。

二、追根溯源:持C证律师执业地域不明之缘由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2002年C证律师制度设立时起,对持C证律师执业地域范围的疑议就已经存在,并随着考取C证人员的增加而日渐严重。追根溯源,便不难发现关于C证律师执业地域范围的规定间相互冲突和C证律师对现实经济利益的现实考量,是这一问题产生的症结。

(一)关于C证律师执业地域的法律规定相互冲突

关于C证律师执业地域范围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法律规定的相互冲突。实际上,法律冲突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现象,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立法和法律适用的实践环节。就本文而言,关于C证律师执业地域范围的法律冲突,具体表现为上下级立法主体所制定法律的纵向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而司法部出台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取得C证的人员因已经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故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受限。”另外,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也规定:“其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若简单从字面意思理解,后两部法律只是规定C证人员只能在放宽地区“申请执业”,并未对其申请成功后的执业地域进行限制,似乎与《律师法》第10条不存在冲突。然而,在《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已经载明领取C证人员应当“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从业”,即C证人员在获得律师资格后也只能在其申请执业的放宽地区范围内执业。司法部关于限制C证人员执业范围的规定在位阶上只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这些规定已经涉嫌违反上位的《律师法》。

《律师法》与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在C证律师执业地域范围这一问题上“相互打架”,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律秩序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

(二)关于C证律师基于经济利益的现实考虑

粗略估计,我国律师队伍中,85%的律师集中在大中城市,拥有全国80%人口的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只有15%的律师。目前全国共有164个县(市、区)没有律师,还有92个县(市、区)只有1名律师。上述县(市、区)均位于中西部贫困地区,当地律师极度缺乏,近似于一种“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然而,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大潮中不存在被遗忘的角落,法治社会中民众的种种社会实践都被各类内容庞杂、专业性强的法律法规所规范。在全社会法制化程度日益增强的趋势下,即使是在偏远的乡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为何这么多乡村还会出现“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律师资源在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分布的极不均衡实际上是律师自由流动的结果。律师更倾向在大城市、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执业,可以适用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因为律师服务具有天然的经济属性,以支付律师报酬作为服务的前提。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律师行业早已实现市场化。当前,自收自支、盈亏自理的民营律师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绝大部分。律师的收入来源于其业务收费,而律师群体在知识和信息方面均具有优势,他们能够理性地对不同地域的执业收入作出判断。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具备良好的执业收入预期,这符合一般的常识认知;同时,之前的数据统计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反观农村地区,虽然农民对于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相较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更加迫切,但无奈农民的经济条件有限,且农村地区案件涉及的标的普遍较低,案件当事人愿意为此支付的法律服务的价格自然也不高,况且广大农村地区还有大量法律工作者也能提供相对廉价的法律服务。在上述多重因素作用下,农民对于市场化的律师法律服务的购买力低下,律师的收益亦难以保障。因此,离开农村,去大城市执业就成了包括C证律师在内的律师群体自然而然的选择。

三、拨云见日:持C证律师的执业地域应受限制

近代以来,律师已经发展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进而演化成一个社会阶层。明确律师的执业范围,尤其是C证律师这一特殊群体的执业地域范围,不仅是中国特殊国情下律师行业发展的历史任务,也是我国社会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律师法》第10条与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关于律师执业地域范围的冲突,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排除。同时,不采取措施进行鼓励、支持,而一味硬性规定C律师只能在放宽地区执业也是不切实际的。对有志于服务农村地区的C证律师,应在保障经济收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彰显社会价值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让已离开农村的C证律师能回到农村执业。

(一)通过法律解释弥合法律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因为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失之过宽或与社会实际脱节,而不得不对该条文进行缩小其字面含义的解释,以求对法条的适用能够更加符合立法原意以及社会实践。笔者认为,基于公平原则、立法目的的考量,《律师法》第10条在适用于C证律师执业地域时可做适当缩小解释,C证律师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受限于其申请执业的放宽地区。

1.公平原则:C证分数线远低于全国及格分数线

司法考试系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人员及法律服务人员入门资格考试。虽然为方便少数民族考生参加考试,除了汉语试卷之外还特设有藏语、哈萨克语等少数民族语言试卷,但试卷的题目仍是一致的。司法考试的及格分数为360分,但放宽地区的及格分数线会降至320分,即放宽地区应试人员的分数达到320-359分也可以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考试以其考试范围之广、难度之深、通过率之低被誉为“中华第一考”。那么,在全国使用同样试卷的前提下,放宽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未达到全国线(360分)的情况下,仅凭其户籍地为放宽地区这一因素仍可以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而且考前已申报C证的考生的成绩若超过360分仍能够申领A证,也就是说,申领C证者只是因为其分数未能达到全国及格线,且其户籍地也在放宽地区。放宽地区的考生通常和非放宽地区的考生在考试成绩均未达到国家及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放宽地区的考生因国家政策优势能够领取C证,而其户籍地为非放宽地区的考生却只能遗憾落榜。综上,放宽地区的考试在及格分数线上相较于非放宽地区考生享有巨大的政策优势,如果还与持A、B证律师完全一致的“不受地域限制”的执业范围一致,显然是违背了公平原则,悖逆社会中理性人对于公正的朴素认知。

2.立法目的:享受优惠政策者应在放宽地区从业

《补充通知》中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是“C证”及“放宽地区”的直接法律渊源,该机制已经运行了十多年,而现在关于C证律师执业地域范围的巨大争议,恐怕当时的立法者也难以预料。立法的过程,既是一个设定规则的过程,也是一个价值博弈、权衡与选择的过程。对于《补充通知》中关于C证律师执业范围相关规定的理解,应立足于当前的社会观念,遵序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才能发掘出立法者在订立上述条文时的价值选择。对司法考试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即使是经过系统法学教育以及长期备考,要通过司法考试也绝非易事。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19.7万多人报名。此后,每年的报名人数持续上升,到2016年司法考试时,全国报名人数为150万人,但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均在10%左右。报名人员的基数在急剧膨胀,但通过率却始终维持在低位,全社会对于通过司考的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存在极大缺口。司法部设立低于一般及格线的C证分数线,绝不仅仅出于要增加及格人数的目的。否则,司法部可以直接提高整体的通过率,增加及格人数的效果更明显。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贫困落后地区的考生享受高考加分的情形不同,放宽地区虽多为贫困落后的县级地区,而参加司法考试至少需要大专以上学历。也就是说,即使来自于放宽地区的参考人员也是在大中城市接受的高等教育,其法学知识水平和考试能力与放宽地区落后的教育水平没有直接关联。由此可见,司法部设立C证分数线不是为了补平放宽地区与非放宽地区考生间知识水平及考试能力的差异,而是为了增加放宽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弥补贫困落后地区缺乏专业法律人才的尴尬,并将这些法律人才留在当地。至此可见,司法部设立“C证”及“放宽地区”的目的就是增加放宽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以便贫困落后地区也能享受到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服务,填平全国法治版图的低地。

(二)为C证律师服务农村地区提供支持

所谓放宽地区其实也是较为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但基层法律工作者通常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未通过司法考试,素质良莠不齐,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上与律师存在较大差距。基层法律工作者只是法治建设的过渡性产物,从长远来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仍然是律师。囿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农村地区法治水平落后,律师在农村地区执业面临诸多困难,C证律师仅凭一腔热血在农村地区难以生存,为此,应从保障经济收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彰显社会价值等方面对C证律师服务农村予以稳定、持久的支持。

1.保障C证律师的经济收益

追求经济利益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直接目的。鼓励C证律师扎根农村,首先要保障其合理的收入,避免其因服务农村而承受经济负担。具体而言,对自身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应引导其通过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购买律师服务,而对于经济条件较差但确实需要法律服务的农民,当地政府可以以政府购买的形式代为支付律师费用并对该部分律师收费予以税收优惠。其实,随着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农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农村地区案源并不缺乏,C证律师若能安下心来深耕农村市场,定能获得不错的收益。

2.完善C证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当前,律师法律援助主要以“送法下乡”和援助进城农民工的形式存在。为确保律师援助制度能够落实,还可以从资金筹集和立法完善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方面,资金保障是推行C证律师法律援助的物质基础。对此,可由中华律协和司法部面向全社会筹集资金,设立律师援助专项基金,以保障律师援助制度能够持续推进。另一方面,《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进行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但仍需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落实。司法部及地方政府可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为C证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供法律依据。另外,还可以开展法律咨询、以案释法等多样化的法律帮助,使那些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服务。

3.彰显C证律师的社会价值

一名律师的社会价值不在于是否打赢一场官司,也不在于获得了多大的经济收益,而在于能否为身处困境的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直至推进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因此,对于在服务农村工作表现突出的C证律师,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应予以表彰、奖励,新闻媒体应对此类个人和事迹予以传播、报道,弘扬社会正能量,彰显C证律师的职业形象和社会价值,为C证律师服务农村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结语

我国专业法律人才资源稀缺且分布极不均衡,司法考试实行放宽报名条件及降分政策并对享受优惠措施者在执业地域范围上作出限制性规定,符合我国国情。限制C证律师的执业地域范围,能够切实缓解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律师断档缺源的实际困难,防止人才向发达地区外流,推进法治中国的整体、全面建立。当然,C证律师应在其申请执业的放宽地域范围内执业,并不等同于其执业时活动范围只能在该放宽地区的地界内,这既不切合实际,也是对宝贵律师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案件地域管辖制度,即C证律师在放宽地区执业,其代理的案件需与放宽地区有实际的法律连接点,如案件诉讼参与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当地,案件的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在当地等。如此,既充分考虑C证律师的案源和经济收入,也保障了律师资源切实为当地服务。

[1]董皞.法律冲突概念与范畴的定位思考[J].法学,2012(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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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宁.浅析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及实现途径[J].中国司法,2005(02):1.

【责任编辑:柴玮】

On the scope of practicing region for the lawyer with C-license

Long Feng
(Wa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Changsha,Changsha Hunan 410205,China)

It is not clear whether the scope of practicing region for the lawyer with C-license is limited in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so the controversy caused by that not only harms the litiga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also affects the whole interest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On the one hand,it is because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upper and lower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scope of practicing region for the lawyer with C-license,on the other hand,it is because of the fact that the lawyers with C-licenses pursue their own economic interests.In this regard,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the purpose of legislation,can eliminate legal conflicts through the appropriate narrow explanation of article 10 in“Lawyer'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t the same time,encourage the lawyers with C-licenses to practice in rural areas through protecting the income,improving the legal aid system and highlighting the social value,etc.The lawyers with C-licenses should be limited to broaden the scope of working and practicing region.

lawyer with C-license;practicing region;limit

龙峰(1988—),男(汉族),湖南益阳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主要从事宪法及行政法学研究。

2016-09-09

D926.5

A

1009-1416(2017)01-06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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