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常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
紧急状态下警察心理危机干预的策略研究
齐常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警察作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者,在处理自杀、自残、威胁伤害等危机事件时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因为此类事件主要是由心理危机或精神障碍引起的,因此,在紧急状态下如何对这类危机事件进行现场心理危机干预,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伤害,成为警察警务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心理危机;危机干预;共情疏导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积累的各种家庭、社会矛盾给个体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冲击,越来越多的人出现愤怒、仇视、痛苦、焦虑、恐惧、抑郁或无望等不良心态,由此导致的自杀、伤害、敌对破坏等极端心理危机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着社会公共安全与个体的生命安全。而警察作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者,在处理自杀、自残、威胁伤害等危机事件时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因为此类事件主要是由心理危机或精神障碍引起的,因此,在紧急状态下如何对这类危机事件进行现场心理危机干预,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伤害,成为警察警务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多由应激因素引发
紧急危机事件大多由应激因素引发。应激因素包括干预对象的精神障碍、药物的滥用或负性生活事件,如失业、失恋、疾病、亲人离世、长期被欺辱、欠债以及各类家庭危机等。当个体遭遇到使个体感到难以解决、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或重大变故时,个体原有的心理平衡被打破,正常的生活受到干扰,内心就会不断积蓄紧张和不安,继而出现无所适从甚至思维和行为的紊乱,进入一种失衡状态,试图通过极端方式寻求解脱,解决问题,由此便引发了紧急危机事件的发生。危机出现是因为个体意识到某一事件和情景超过了自己的应付能力,而不是个体经历的事件本身。对于现实困境的难以应对或悲观绝望是导致危机事件的根本原因,他们其实并不真正地想去死或去制造事端,而是希望借此摆脱心理痛苦和现实困境。因此,大多数干预对象的心理是矛盾的,既想尽快摆脱生活的痛苦,又有求生的欲望,因此,在行动上表现出犹豫不决。
(二)强烈的情绪主导
由应激因素导致的紧急危机事件,如自杀或胁迫行为,往往是一种冲动性行为,伴随着强烈的情绪反应。这种情绪反应是在自我烦恼和苦闷达到极限、走投无路的状态时所产生的,是对现实感到绝望,失去一切信心而采取的最后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其主要表现为无望感,看不到前途和希望,对未来深深的绝望;愤恨,埋怨指责自己、他人、社会,怨恨自己的遭遇,把自己的不幸归咎于他人或社会,甚至有报复自己、他人和社会的情绪冲动;也会有一丝幻想和期待,期望借此机会能改变现状,扭转困顿局面。此时的情绪反应,多数是一种激情状态下的应激反应,使人的理智受到抑制,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自我控制能力减弱。这时,如缺乏一定的外界阻力及约束,极容易导致意外事件或犯罪的发生。
(三)存在非理性认知与诉求
紧急危机事件的干预对象一般存在非理性的认知模式与诉求。他们看问题往往非此即彼,以偏概全,选择性的关注自己在意或自己需要的信息,有利于自己的就接受,不符合自己意愿的或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就很难听进去;他们对人对事都怀有认为其必定怎样或必定不怎么样的信念,极易走极端。这种信念经常与“必须”、“应该”这些词联系在一起,如果事情的发展没有符合他们“必须”或“应该”的信念,他们就难以理解和接受,对此作出消极的解读,要么否定,要么排斥;他们还往往对自己和他人有较高的期待和要求,不能对自身和周围环境做出客观评价,觉得自己理所当然应得到他想得到的,而不去客观的分析自己获得目标的合理性;他们易悲观的看问题,认为问题所带来的痛苦是不能忍受的、无法解决的和不可避免的,易因绝望而陷入严重的负性情绪中,自卑或自尊心过强。
警察作为紧急状态下危机现场的第一处置人员,当接到报警后,首先要对紧急事件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分析,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危机事件的性质与危险程度
警察接到危机事件报警后,首先要确认发生了什么事,对危机事件的性质与危险程度进行评估。包括:是干预对象单纯的自杀、自残,还是同时有对他人的威胁伤害,以及是否危害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并要分析可能导致的最坏的结果。危机事件的性质与可能的结果不同,警察危机干预的目标也相应有所不同,前者的干预目标是劝导干预对象放弃自杀自残的行为,而后者的干预目标则是以解救他人与解除公共危险为首要任务。
(二)危机事件产生的心理动因
人的行为都是由动机驱动的,危机事件的干预对象制造危机事件的背后往往有其内在的心理动因。只有找到其行为的心理动因,才能找到化解危机的切入点,切实的解决问题。危机事件可能的心理动因有:
1.对现实困境的绝望,想摆脱现实痛苦。如患病、亲人离世、离婚、失恋等。
2.为了某种目的或信仰而牺牲自己。如农民工讨要工资、自杀维权、邪教组织成员自焚等。
3.作为一种表达困境,向外界寻求帮助和同情的手段。这类干预对象往往并不真的想伤害自己或他人,只是将制造危机事件作为一种威胁的手段,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如果处置不当,或干预对象受到刺激,也会导致干预对象产生极端的行为。
4.通过伤害自己和他人来报复他人或社会。
5.精神障碍或吸毒致幻。
警察要在实施干预前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干预对象的状况和诉求,分析其行为的目的和原因,以便制定干预方案。
(三)危机事件的心理问题程度
危机事件的干预对象,往往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到压力与挫败,或是经历了一些重大事件的打击与刺激,导致较强烈的心理冲突、情绪困扰与行为异常,因此,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或人格与精神障碍。警察在处理紧急危机事件时,需对干预对象的心理与精神状态进行必要的评估,以判断干预对象有无自我控制能力。
1.认知状态评估:了解和分析干预对象对危机事件是否有客观的认知,思维是否有逻辑性,前后解释是否一致、合理,有无夸大和妄想等。
2.情绪状态评估:了解和分析干预对象的情绪状态,是躁狂还是抑郁,是愤怒还是绝望,是怨恨他人还是自责羞愧,以及情绪反应的强度等。
3.意志行为评估:了解和分析干预对象的行为表现,有无行为自控力,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可控性程度等。
经评估,对处于精神障碍发作期的病人或吸毒致幻的人员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就医,对威胁他人生命或公共安全的紧急行为也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依据心理危机事件的特点,警察在干预紧急心理危机事件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一)安全第一原则
即生命至上的原则。警察应将生命救助作为干预的首要目标,为打算自杀者及受到生命威胁的他人努力创设安全的情境。如对于试图跳楼自杀的人,可在相应部位布置救生垫、防护网等,并安排一些反应敏捷的警员在距离试图自杀者尽可能近的位置隐蔽埋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强制干预。同时及时与医疗卫生机构联系,组织医护人员到场,如发生不测可及时救治。
警方在实施紧急危机事件的干预时要始终铭记,排除生命危险是危机干预的第一要务,不能为了对话而对话,要设法通过对话分散干预对象的注意力,为采取强制救援行动创造有利时机,使干预对象摆脱危险境地。同时,在进行现场干预时,也要让干预对象感觉到自己处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不被威胁、不被恐吓、不被嘲笑、不被指责,以解除其心理防范,为现场处置争取时间与机会。
(二)尊重不评价原则
任何—个想放弃生命,做出极端行为的人,都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了挫败与打击。他们在行为的当下,找不到更适宜的解脱和应对困境的办法,表现出思维偏执、情绪与行为失控。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与周围人的轻视、指责与批评,如“你怎么能这样想?”、“你这么做多傻啊!”、“你是没良心的、不负责任的!”等这样的表达,会进一步强化干预对象的挫败感,激发干预对象对干预的阻抗,甚至使其破罐子破摔,原本并不坚决的自杀与毁灭的想法变得坚定且不可撼动。因此,危机干预者应对干预对象的行为给予理解和体谅,不批评指责,不对其进行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更不能当面否定其自杀或做出极端行为的可能性,才能缓解干预对象的心理对抗,为接下来的干预争取时间和机会。
(三)理解共情原则
试图自杀或产生极端行为的人,往往内心有极度的愤怒与绝望,认为不被人接纳与理解,不被人重视与关怀,其潜在的一个欲望就是借由这种行为,引起他人或社会对自己的关注。所以,警察在实施危机干预时,应遵循理解共情的原则,即用“这真的很痛苦”、“死了真是一种解脱”、“我知道,你想让他们都感受到你的痛苦”等这样的语言,设身处地地体验试图自杀者的内心困扰,使其感到被理解、信任和接纳,被尊重和支持,这有助于解除试图自杀者的心理防范,促进其深入的自我表达,为进一步的干预铺平道路。在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最好的办法不是晓之以理,而是动之以情。通过共情的方式与试图自杀者进行沟通,是成功干预的基础,应贯穿于危机干预的全过程。
(四)团队协作原则
对紧急危机事件的心理干预,不能仅凭警察的一己之力,而需多部门、多人员的协同配合,分工合作。
1.寻找调动干预对象的社会支持系统
生活中的重要他人,如家人、朋友、领导、同事等,是干预对象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危机干预中,寻找并调动干预对象的社会支持力量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通过他们来了解干预对象的现实困境与心理状态,找到“应激源”,以及时制定出可行的干预方案;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他们对干预对象的积极影响力,请他们直接到现场表达他们的内心感受,给予干预对象安慰与支持,让他感觉到这个世界上还有人关心、理解自己。当然,如果是引起干预对象激愤的对象,最好不要在第一时间到达。另外,不要将所有重要他人统统带来,家人太多,可能使干预对象处于混乱状态。
2.成立危机干预小组
成功的危机干预,需要危机谈判人员、实施救援行动人员、防护设施设置人员,医疗救助人员等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组建危机干预团队:有人负责任务分配与协调、有人负责与外界的联系、有人负责谈判对话、有人负责收集信息,为谈判人员提供策略等。大家通力合作,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危机干预的效果,使干预对象有所触动,改变或放弃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
(一)合理角色定位,建立关系
心理危机干预可以说是一场紧急的心理治疗,而成功的心理治疗,都是从建立双方良好的关系开始的。因为人们往往对和自己比较类似、自己感到亲近的人说的话更信赖、更容易接受,这是心理学所说的“自己人”效应。因此,警察在进行危机干预时,应淡化其身为警察的管控身份,强调自己是一个理解他的困境、愿意与之交流的人,一个想办法帮他摆脱困境、为他提供帮助的人,这样才能建立与干预对象的良好关系,消除其对干预者的心理芥蒂与敌意,让干预对象感到被关怀与温暖,也才能在此基础上展开对话与交流,了解干预对象的动机与诉求,进而影响改变干预对象的想法与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干预对象大都有痛苦、悲哀、愤怒的情绪,对人比较排斥,尤其是对警察,易将其看作是管自己的人。因此,在最初看到警察接近自己时会比较激动,情绪反应强烈,不允许警察靠近自己,如果警察强行接近,反而会引发干预对象的过激行为。因此,警察刚开始接近干预对象的时候,要与其保持适当的空间距离,以避免对干预对象产生压迫感,而随着关系的建立和干预对象对警察的信任与接受,再慢慢的由远及近,尽量以不易察觉的方式缩短与干预对象的空间距离,为实施救援创造条件。
(二)倾听,疏导情绪
心理危机的干预都是在积极的对话中进行的,而积极的对话,以认真倾听为前提。因此,警察在进行危机干预时,要认真专注地倾听干预对象的讲述,避免无关动作的干扰,如东张西望、看手表、接听电话、与人交头接耳等,也不要轻易打断干预对象的表述,要适时的利用点头、“真的吗?”、“太不近人情了!”、“真不容易啊!”、“你一定很痛苦”等表情与语言对干预对象的表述进行回应与反馈,以真诚的心态,深入对方的内心世界去体验他的感受并与其产生共鸣。这既表达了对干预对象的尊重与理解,能够取得干预对象对警察的好感和信任,同时,警察认真倾听,引导其充分地表达和宣泄内心的情感,也是有效疏导其情绪的过程。干预对象只有在情绪宣泄与疏导后,才能平复强烈的情绪,才可能有理性的认知与思考,也才有可能避免行为的冲动。
(三)调动资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警察在干预对话中应积极挖掘并调动对干预对象有意义、有价值的资源,如其所关爱和惦念的人、关心他爱护他的人、他所感兴趣的事、他所牵挂的事、他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的价值、他取得的成就等,唤起他对生活的留恋和对生命的珍惜。同时,也可从反面指出死亡的负面意义与结果,使其产生死亡恐惧。在此基础上,和干预对象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使其意识到他所采取的极端行为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而不是唯一的办法,也不是最恰当的办法,帮助其寻求摆脱困境的其他途径,并建立起新的人生目标。
(四)创设体面收场台阶,稳妥做好善后处理
干预对象虽然产生了放弃极端行为的想法,但要主动承认自己行为失当,想回心转意,可能会感到难为情,面子上过不去。警察应体谅这种心情,为其创设体面收场台阶,如答应他一个顺水推舟的条件,并主动接近干预对象,陪伴他离开险境。之后对那些实施了一定自伤行为的干预对象,要及时进行救治,并进行必要的心理安抚。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还要及时把已经放弃了极端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干预对象转交给其亲友,并要求其亲友进一步做好心理疏导及看护工作,必要时可联系专门的心理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慰,巩固前期干预成果,以防其出现反复。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每次的危机干预都能成功,如果干预失败,警察也要进行自我心理调节,要意识到自己已经尽力了,不是所有的问题自己都能解决的,然后好好地休息与放松,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也要考虑去向专业人员寻求心理帮助。
【责任编辑:王瑞红】
Study of strategies for the police to conduct psychological crisis intervention in emergency
Qi Changhua
(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Shenyang Liaoning 110161,China)
As a defender of social order and public security,police have the obligatory duty and responsibility in dealing with such crises as suicide,self-mutilation and threatening injury.Because this kind of event is mainly caused by psychological crisis or mental disorder,how to deal with this kind of crisis through psychological crisis intervention in the emergency state to avoid unnecessary conflict and injury becomes an important part of policing skills.
psychological crisis;crisis intervention;persuasion by common feelings
齐常华(1969—),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基础部副教授,主要从事心理学研究。
2016-10-20
D631.15
A
1009-1416(2017)01-0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