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
民法视野下的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思考
课题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我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缺少民法精神和民法知识作支撑,因而容易出现侵犯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重复发生,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警察的民法学习培训,并且要配置相应的考核机制,目的是帮助警察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保障民事主体的权益,促进执法规范化的实现。
民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民事主体
民法从性质上来讲属于私法,其内容主要是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权利的内容来进行划分,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类,因而民法也是一部权利法。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为执法不规范容易侵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使得执法效果打了折扣,执法威信力受到损害,警民关系也因此受到影响。如果我国警察能在执法过程中以民法精神做支撑,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注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这将对实现我国警察执法规范化产生重要的意义。
博大精深的民法是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部法律。民法精神包括平等、自愿、私权神圣、公平诚信等。民法的平等精神是指一方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民事主体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高低贵贱之别,没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即使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同样受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会平等的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的平等精神不仅仅指形式上的平等,也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某些弱势群体,民法会给予特别的保护,并不要求所有的民事主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都是绝对对等的。民法的自愿精神是指民事主体有自主设立、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自愿精神在民法的合同、婚姻和继承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民法的私权神圣精神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西方谚语“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就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民法的公平精神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公平观念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要遵守公平原则,既要做到合法也要兼顾公平合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精神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又可简称为诚信原则,也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承诺,注重信用,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如果能认真的贯穿和实施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知识,将会对警察的规范化执法发挥重要的影响作用,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能够帮助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是警察的神圣职责。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就会严重的损害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影响执法的公信力。警察只有掌握和能够熟练的运用民法精神和知识,才能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科学的执法意识,避免在执法过程中侵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使得公民的人权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因而,警察应该在执法工作中自觉的运用民法精神和知识,真正的成为民事权利的护卫者。
(二)民法能够培养警察正确的执法思维模式,有助于警察有效的开展执法工作
通过学习民法知识,掌握民法精神能够帮助警察进一步深化法律认识,在执法工作中自觉的以民法精神为指导,提升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意识,优化执法工作的效果。例如,警察工作中会涉及民事主体的很多隐私,这些隐私如果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会给民事主体带来很多烦扰和不利的影响。只有不断地向警察灌输民法精神和知识,才能提高警察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意识,防止侵犯民事主体隐私权情况的出现,避免产生警民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三)民法能够在警察刑事执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社会的各种矛盾也在不断的凸显和激化,各种新型犯罪类型也在不断的产生。警察所面对的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公权力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活动的干预,警察的职能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而不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因而,警察权能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对于刑事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绝不迟疑手软,而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就应该尽量少插手,让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自行解决。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警察需要有民法精神做指导,以民法知识做储备,才能为自己的裁量权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
实践当中民法精神在警察执法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警察执法缺少有效的监管
警察权力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情况的出现。在现实中,由于对警察权力缺少监管,导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行为过于依赖个人的主观想法,出现了一些暴力执法和强制性执法的现象。有的警察执法素质不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强制措施,任意扣押、占用、毁损、截留民事主体的财产;有的警察违反法律规定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有的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一人办案或者让不具有执法权的协勤人员办案,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证据;有的警察证据意识不强、时效意识差,导致案件流失和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出现;在取保候审制度中,有的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乱收“保证金”,应当返还的“保证金”不及时返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警察权力缺少有效监管有关,致使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警察普遍重视刑法、行政法的学习,忽视对民法的学习
警察们工作繁忙,无暇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另外,警察们普遍都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就是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公法与自己的工作密切联系,而民法作为一种私法,似乎在工作当中能被直接使用到的机会很少,因而大部分的警察就忽视了对民法的学习。民法知识的匮乏和对民法精神的不了解,使得相当一部分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而不自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立法与司法工作也在逐渐的与国际接轨,但是警察的执法理念和执法素质却没有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很多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仍然因循守旧,不注意执法形象,不讲究执法技巧,执法方式简单粗暴,虽然付出了很多的辛苦,但执法效果却不理想。而民事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会自觉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警察不及时提高自己的民法素养,领会贯通民法的基本精神,就会与民事主体之间产生诸多矛盾和摩擦,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磨刀不误砍柴工”,警察如果能在百忙之中学习一下民法精神和民法知识,以民法的视野对待执法工作,必然会使得自己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一)以民法精神培养警察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工作
法治社会归根结底是一个权利社会,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法治社会的实现离不开民法的重要作用。在这种社会形态之下,只有认真的看待权利,尊重权利,才能真正贯彻法治理念。要树立法治理念,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就要树立权利本位的思想。具体来说警察在执法工作中要摆脱权力本位和官本位的思想,正确处理好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权力要尊重权利,为权利服务,权利要能够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恣意横行。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因而公权力的存在目的就是保护私权利,减少直至禁止侵犯私权利,尽快实现由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
公正是警察执法所追求的重要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和公众对警察执法工作的期待。警察执法工作的公正不仅要求实体上的公正,也要保障程序上的公正,要让公正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现警察公正执法的前提离不开平等,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只有能够平等的对待每一个执法者才有可能实现公平、公正与正义。而平等、公平等都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因而,培养警察以民法的视野开展执法工作有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二)强化警察的民法知识培训,提高警察执法的综合素质
无论在警察的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或是民事调解中都会用到许多民法的具体知识,例如侵权责任、紧急避险、善意取得等等,如果警察能在领会了民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进一步的加强民法具体知识的学习,将会对其执法工作发挥出积极的作用。通过学习,警察能够在观念上构建起一套以民法知识为主导的权利法律体系,对公民权利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能学会在执法工作中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清楚职权的行使范围,自觉避免侵犯民事主体合法权利,并能提高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意识。要做到这些,首先要让警察在观念上意识到民法学习的重要性,让警察们从内心中产生学习民法的渴望,变被动的学习为主动的学习,提高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公安部门的领导们要重视对警察进行民法培训,即使工作忙、任务重,也要尽量给警察们安排出学习的时间,民法学习培训的内容要紧贴公安实践需求,做到“有用、够用”,并要建立起相应的考核机制作支撑,保证和检验培训的效果。有了坚实的民法理论知识做指导,我国警察的执法综合素质一定能得到明显地整体性的提高。
(三)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提升执法的透明度
警察在执法活动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能建立一套独立、完善的监督体系,难免会出现任意执法的情况。因此,公安机关首先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对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实现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对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下级之间的监督、部门之间的监督,以及本部门的独立警务监督机构的监督等形式。外部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互相补充,多管齐下,共同对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管。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监督渠道,对警察权力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制约,各种形式的监督要渗透到公安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当中,当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行为时公安机关要及时的进行制止和纠正。这种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公平诚信的基本理念。另外,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发生变化,权利的模糊状态开始产生,主体行为的性质难以认定,警察的执法难度也随之不断的增加。各种类型的纠纷混合在一起,如何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这是对警察执法智慧的考验。只有将民法的基本精神作为执法理念贯穿到警察执法工作中,才能够很好的解决警察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难题,为监督体系的构建和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方向。
(四)将民法理念深植到警察执法行为中,形成良好的警察执法文化
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类,应当在执法活动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执法意识,要将执法活动的目标定位为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在执法工作中要坚持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到实际工作中,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要以法律为依据,在工作中始终将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树立服务意识,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坚持走群众路线,和谐警民关系,实现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将民法理念植入到警察执法活动中,形成服务型的警察执法文化氛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的提高,对警察的执法活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不能将此视为执法工作的阻力,误将民事主体主张和维护权利当成是对执法工作的干扰,而应该顺应民事主体权利意识提高的潮流,更加广泛地对公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事主体的法律意识,让民事主体学会在权利受到损害时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去救济,而不是通过走后门,找关系来解决问题,这对于提高警察执法工作的效率,减少执法阻力是十分有益的。
综上,虽然近年来我国的警察执法规范化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也有了显著地提高,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要求标准也越来越高,实践当中,警察的执法理念和规范化执法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果警察能在民法视野下开展执法工作,不仅能够大大的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还能减少警察执法活动中侵犯民事主体合法权利的情形发生,对和谐警民关系,促进警察执法规范化的实现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孙萍.美国警察执法规范与监督制约探讨[J].公安研究,2010(12).
[2]邓国良.解读警察执法中的失范行为[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1).
[3]马云峰.论警察执法安全理念[J].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10(04).
[4]陈永峰.谈民法社会安全保障功能对公安工作的影响[J].前沿,2013(01).
【责任编辑:柴玮】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police's law enforcement in the view of civil law
Li Lina,Zhao Huaming
(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Shenyang Liaoning 110161,China)
Due to the lack of the spirit of civil law and the knowledge of civil law,the police in China are prone to violate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vil subjects.In order to avoid the recurrence of these situations,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strengthen the training of the police on the civil law and configure the appropriate assessment mechanism,with the purpose of helping the police to establish the correct concept of law enforcement,improve the q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vil subjects and realiz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civil law;police;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civil subject
本文系2014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课题“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课题编号:L14BFX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课题组成员李丽娜(1979—),女(汉族),辽宁东港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实务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赵华明(1965—),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2016-12-08
D922.14
A
1009-1416(2017)01-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