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清末河南中等师范教育

2017-03-09 23:04张全浩
关键词:师范教育学制师范

张全浩

浅论清末河南中等师范教育

张全浩

在清朝末年发展近代新式教育的大背景下,河南地方当局遵照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新学制创办各类办学机构,厘定教育宗旨,改革教育行政机构。河南中等师范教育在十余年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发展,初步形成了中等师范教育的发展体系,为河南培养了大批师资力量,有力推动了河南近代教育事业的发展。受社会条件的制约,清末河南中等师范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清末;河南;中等师范教育

社会的进步,民族的振兴,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而人才培养的基础在于合格的师资队伍。师范教育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师资力量的专业教育,是其他各类教育发展的前提,关系着整个国民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自古就有尊师重教的传统,但是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形成专门系统的师资培养制度和组织机构。我国具有近代意义的师范教育制度是伴随着西方教育制度的传入,在清末“新政”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河南省的中等师范教育制度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兴起、发展起来的。

一、清末河南中等师范教育兴起的背景

(一)国内背景

清末《辛丑条约》的签订,使中国陷入了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为了缓和国内矛盾,摆脱危机,清政府不得不实行官制、兵制、教育、工商业等方面的改革,推行“新政”。在教育方面,主要是废除科举制度,发展近代新式教育。

1902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又称“壬寅学制”。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系统完备的学制,详细规定了各级各类教育的办学制度,其中,对师范教育的规定是,“高等学堂应附设师范学堂,以造就各处中学堂教员”,“中学堂内应附设师范学堂,以造就小学堂教习之人才”[1]564。壬寅学制比较重视师范教育,初步规定了师范教育制度。但是,无论是高等师范教育还是中等师范教育,都没有取得独立的地位,而且该学制并没有实施。随后,清政府又于1904年1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这是近代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颁布并在全国推广施行的学制,一直沿用到清朝覆亡。该学制详细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办学制度,比壬寅学制更加完备严密。对于师范教育制度,该学制通过《实习教员讲习所章程》《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初级师范学堂章程》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使师范教育摆脱了依附于普通教育的局面,促成了师范教育的独立,推动了师范教育的稳定发展。1905年,清朝中央政府设立学部,作为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同年9月,清政府颁布命令,从1906年起废止科举考试。废除科举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新式教育的普及和推广,师范教育的各类新式学堂便迅速建立起来。

在全国推行教育“新政”的大背景下,河南也开始改革,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癸卯学制颁行后,河南巡抚命令省内的府、厅、州、县等各级政府官员依照新学制兴办各级各类新式学堂。1905年,河南在省城开封设立了学务公所。1906年,撤销学务公所,设置提学使司管理全省教育事务。河南提学使颁布了《劝谕兴学告示》,通令“各府州县地方官去除‘敷衍’积习,城乡绅耆‘各尽天职’,共同筹款办学”[2]103。此后,包括师范学堂在内的河南各级各类新式学堂陆续开办起来。

(二)师范教育思想

中国的近代教育发端于19世纪60年代的洋务运动,洋务派创办了一批新式学堂,培养了掌握西方近代科技知识的人才。但是,这种新式教育只是培养洋务运动所急需人才的专门教育,针对的是少数人,所需要的教员一般多由外国人担任,并没有产生培训师资力量、发展师范教育的需求。

甲午战争以后,民族危机大大加深,为了挽救国家和民族的危亡,维新派掀起了维新变法运动,在教育领域掀起了维新教育思潮,主张对全体国民进行启蒙教育,培养新式人才,其核心是“开民智”。所谓“开民智”,就是“以教育为手段,对大众进行近代科学技术知识和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知识的启蒙,提高大众的素质”[3]12,其对象不再是洋务运动所培养的少数人,而是人民大众、全体国民。维新派认识到,要救亡图存,就必须培养人才,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他们主张大规模地发展新式教育,普遍设立新式学校,培养掌握近代科学文化知识的人才。中国的近代教育逐渐从小规模的专门教育向大规模的普通教育转变,这就必然要求有相应数量的师资队伍,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师资力量成为教育需求,师范教育思想也就应运而生。维新变法运动时期,许多有识之士提出注重师范教育的主张,强调师范教育对发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的重要意义。在这些有识之士中,对师范教育思想阐述得最深刻完整的是梁启超。1896年,他在上海的《时务报》上发表《论师范》的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在中国发展师范教育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他指出,发展师范教育是发展近代教育、完成启迪民众任务的基础和前提,师范教育对于中国近代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3]16他对师范教育的系统论述和分析,为师范教育的发展作了理论上的准备。

清政府颁布的“壬寅学制”提出“学堂开设之初,欲求教员,最重师范”[1]561,强调了师范教育的重要意义。此后颁行的“癸卯学制”指出,兴办新式教育必须首先发展师范教育,师范教育的目的是为各级中小学堂培养师资,是各类教育的前提,因此,必须迅速发展师范教育。“开通国民知识,普施教育,以小学堂最为重要;则是初级师范学堂,造就教小学之师范生,尤为办学堂者入手第一义。”[4]533这些规定强调了初级师范学堂在师范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清朝各级政府正是依据这些规定来建立师范教育制度的。

二、清末河南中等师范教育的发展

清末“新政”时期,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河南教育界有识之士的努力推动下,河南的中等师范教育事业从零起步,从小到大,迅速发展。至清朝覆亡,河南建立了初级师范学堂、师范传习所等各类办学机构,初步形成了中等师范教育体系。

(一)河南中等师范教育发展概况

清末,河南的中等师范教育主要包括初级师范学堂和师范传习所。河南创办的初级师范学堂分为两类:一是完全科,称为初级师范学堂,学制5年;二是简易科,学制1年。初级师范学堂招收高等小学堂的毕业生,主要目的是为初等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培养教职员。此外,还设置有简易的师范传习所,其学制为10个月,主要是为初等小学堂培养教员。1905年,河南开封设立了河南师范学堂,先招师范简易科。同时,“汝南光道朱寿镛在信阳创办了豫南师范学堂,汝宁府知府李汝珍在汝阳创办了初级师范学堂”[5]47。1909年,陈州府知府在陈州创办了初级师范学堂,许州知州在许州创办了初级师范学堂。当时,除了在省城和一些府厅直隶州先后创办初级师范学堂,各州县一般都创立了师范简易科和师范传习所。根据1908年的统计数据,当时河南有初级师范学堂11所,其中,初级师范完全科3所,初级师范简易科8所,在校学生798人;师范传习所103所,几乎达到每州县1所,在校学生4 598人。[6]99

(二)河南中等师范教育的宗旨

1905年12月,清政府设立了学部。学部在《奏请宣示教育宗旨折》中提出了“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教育宗旨。所谓“忠君”,即“使全国学生每饭不忘忠义,仰先烈而思天地高厚之恩,睹时局而深风雨飘摇之惧,则一切犯名干义之邪说皆无自而萌”。所谓“尊孔”,即“务使学生于成童以前,即已熏陶于正学,涉世以后,不致渐渍于奇衰;国教愈崇,斯民心愈固”。所谓“尚公”,即“务使人人皆能视人犹己,爱国如家”。所谓“尚武”,即“凡中小学堂各种教科书,必寓军国民主义,俾儿童熟见而习闻之……而尤时时易以守秩序,养威重,以造成完全之人格”。所谓“尚实”,就是崇尚经世致用之学,即“凡中小学堂所用之教科书,宜取浅近之理与切实可行之事,以训谕生徒,修身、国文、算术等科,皆举其易知易从者,勖之以实行,课之以实用……且时导学生于近地游行,以为实地研究之助,与汉儒之实事求是,宋儒之即物穷理,隐相符合”。[7]221这五条教育宗旨贯穿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目的是引导教育事业培养忠实于清政府的人才,以此来维护和巩固清政府的统治。在遵照清政府教育宗旨的前提下,河南地方当局结合地方实际确立了河南的教育宗旨,用以引导河南省的各级各类教育。河南废除科举制度后,新式教育宗旨是按照清政府《奏定学堂章程》来执行的。河南学务公所成立后颁布的《河南学务公所章程》中规定:“本公所以学部奏定之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各条为宗旨。本公所以普及教育,养成国民之道德、智识、技能为成绩。”[6]115具体而言,河南省的初级师范学堂要以“派充高等小学堂及初等小学堂二项教员入焉;以习普通学外,并讲明教授管理之法为宗旨”[8]665。

(三)河南中等师范教育的学制

初级师范学堂属于中等师范教育的性质,是近代中等师范教育的开端。癸卯学制对中等师范教育的学制,作了详细的规定。河南的中等师范教育也是遵照这一学制建立起来的。按照规定,每州县都必须设立一所初级师范学堂,但是在刚开办的时候,由于师资力量所限,可以在省城先设立一所。待省城优级师范学堂有学生毕业,能够去初级师范学堂任教以后,再在各州县陆续开办。省城初级师范学堂刚设立的时候,应当在完全科之外另设简易科,以备急需。各州县的初级师范学堂在还没有完全设立的时候,应当设立师范传习所,挑选省城初级师范学堂简易科的优秀毕业生去任教。师范传习所招收的对象为“凡向在乡村市镇以教授蒙馆为生业而品行端谨、文理平通、年在三十以上五十以下者,无论生童,均可召集入学传习”,学习期限为十个月。等到省城和各州县初级师范学堂培养出毕业生之后,“传习所可渐次裁撤”[8]666。省城初级师范学堂招收对象为“本省内各州县之贡廪增附监生”,州县初级师范学堂招收对象为“本州县内之贡廪增附监生”。初级师范学生还需要符合以下资格,“须取品行端谨,文理优通,身体健全者”[8]679。对于初级师范学堂学生入学的年龄,完全科的学生应当在18岁以上25岁以下,学习年限为5年;简易科学生的入学年龄“须年在二十五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者”[8]679,学习年限为1年。

(四)河南中等师范教育的行政体制

“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构与所建立并保证这些机构正常运转的规章制度相结合,就构成了教育行政体制。”[9]235清末,伴随着新式教育的建立和普及,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河南省地方教育行政机关都进行了改革、调整,确立起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行政体制。

清末,清政府的中央教育行政机关不断进行变革调整,直到学部建立后,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才正式确立下来。1905年,政务处奏请设立学部,作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1905年12月,清政府正式建立了学部。随后,又将国子监裁撤,其相关机构合并到学部。学部建立了一套运作有序的内部机构体系,下设总务司、专门司、普通司、实业司、会计司五司。其中,负责管理师范教育事务的是普通司。普通司下设有师范教育科,专门负责女子师范学堂、优级师范学堂、初级师范学堂等师范教育机构的事务。

“科举时代,各省教育行政以提督学政为最高机关,俗称学院。”[10]384在清朝前期至清末,河南省设提督学政作为管理全省教育事务的最高教育行政机关。科举制度废除以后,提督学政被撤销,河南省设置学务处负责管理全省的教育事业。1906年,清政府要求“各省改设提学使司提学使一员,统辖全省学务,归督抚节制”,“所有各省学政,一律裁撤”[4]585。随后,河南省撤销了学务处,设置了提学使司,设提学使1人统辖全省的教育事务。提学使司设置学务公所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学务公所也建立了一套职官制度,设议长1人,议绅4人,视学6人,视学负责巡察全省各府厅州县的学堂的办理状况和学务。学务公所在内部机构上设置总务、普通、图书、专门、实业、会计等六课,作为具体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每课设课长1人,副课长1人,课员若干人。

1906年,清政府下诏要求各地方的府厅州县设立劝学所,普及新式教育。河南省各府厅州县依照新学制设置了劝学所,作为管理地方教育事务的机关。劝学所设县视学1人,同时兼任学务总董。各府厅州县都划分为若干学区,每学区设劝学员1人,负责管理相关的教育事务。担任劝学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身列胶庠,夙能留心学务者;乡望素孚,能为公益之事者。”[6]125

这样,从中央到地方便建立起了一套运作有序的教育行政机关,确立起了一套完整严密的教育行政体制,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教育宗旨和新的教育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了国家政权对教育事业的管理,为教育事业提供了强大的行政支持和保障,有力地推动了河南中等师范教育的发展。

(五)河南中等师范教育毕业生的义务

初级师范学堂的学生在毕业后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服务。“省城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生,应有从事本省各州、县小学堂教员之义务;州县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生,应有从事本州、县各小学堂教员之义务。”[11]412但是,初级师范学堂的毕业生“如有不得已事故,实不能尽效力义务者”[11]413,需要由当地的州县官员查明情况,然后据实奏报本省的督抚,由督抚批准后,可以免除义务服务。对于毕业之后不愿意承担从事教员工作义务服务的学生,或者“因事撤销教员凭照者”[11]413,应当勒令他们缴纳上学期间学校所补偿的学费。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清政府强制要求在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的学生,必须担负相应的教学服务,否则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勒令其退还在学期间学校所补偿的学费。对于从事义务教员的工作年限,针对不同类别的学生,有不同的规定。在校期间享受官费待遇的学生,完全科的毕业生,需要从事6年的教学工作;简易科的毕业生,需要从事3年的教学工作。在校期间费用自理的学生,完全科的学生,需要从事3年的教学工作;简易科的毕业生,需要从事2年的教学工作。在服务期内,不得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服务期满之后,如果有意愿继续从事教员工作的,除了给予一定的奖励外,应当允许其继续担任教员。对于打算报考优级师范学堂或高等学堂而继续深造的教员,应当给予准许。[11]413

三、对清末河南中等师范教育的评价与思考

清末河南的中等师范教育起步于清末“新政”的大背景下,“是社会变革的产物,这一新生事物又直接影响和作用于这一时期”[12]39。这一时期,河南的中等师范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相当规模的发展,对河南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一,清末河南的中等师范教育是河南近代师范教育的起点和开端,建立起初级师范学堂、师范传习所等不同类别的办学机构,初步形成了中等师范教育体系,为河南省中等师范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今天师范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二,这一时期,河南的中等师范教育为河南培养了一大批师资力量,缓解了河南初等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师资紧缺的局面,促进了小学教育的发展,推动了河南教育事业从传统教育向近代教育的转变。

由于受地区经济、社会等条件的制约,清末河南的中等师范教育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河南中等师范教育尽管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培养的师资力量仍然不能满足小学教育对师资的需求,制约了河南小学教育的发展。其次,清末河南中等师范教育的整体规模不大,办学水平不高。这一时期,河南省虽然建立起各类中等师范教育的办学机构,但是中等师范教育的整体水平较低。至1908年,初级师范学堂只有11所,绝大部分州县都设立的是师范传习所。初级师范学堂的办学水平相对高一些,但师范传习所则不能同日而语。大部分师范传习所,教学设施落后,师资力量缺乏,师资水平低下,教学经费不足。再次,受地区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河南中等师范教育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由于地理位置、政治地位、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河南中等师范教育主要集中在省城开封和一些较发达的州县,大部分州县只能设置简陋的师范传习所,广大农村地区甚至没有中等师范学校,中等师范教育的发展呈现出严重的地区不平衡性。

通过对清末河南中等师范教育发展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今天的师范教育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第一,师范教育关系着各类教育的师资力量建设,要重视其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努力促进师范教育先行发展,在整个社会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第二,要加大对师范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证教育经费的充足,完善学校设施,提高教师工资和待遇。要特别注重对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师范教育的扶持和帮助,缩小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师范教育的差距,促进师范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三,师范教育的发展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师范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学生就业,师范学校应当依据社会需求来调整自己的办学规模和人才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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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红.清末师范教育述论[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03.

(责任编辑 孟俊红)

1006-2920(2017)01-0052-05

10.13892/j.cnki.cn41-1093/i.2017.01.010

张全浩,郑州大学历史学院中国近现代史硕士研究生(郑州 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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