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月
宋朝典妻(妾)契约探析
张喜月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071002)
典妻现象在历史上由来已久,脱胎于最初的“嫁妻卖妻”。在唐宋时期“典妻”快速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宋朝契约制和经济的发展,促使典妻也形成了一套程序。在典妻程序中,最主要的就是契约制在典妻中的发展。宋朝典妻的契约中一般包括牙侩、典妻的时限和双方商议的价格等问题。
宋朝;典妻(妾);契约;牙侩
典妻问题在20世纪后半叶就已经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在一系列著述中,最典型的是叶丽娅的《典妻史》一书,该书介绍了典妻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发展,详细论述了典妻的性质和特征,并将典妻的发展与租典制度的发展结合起来。之后出现的论文或从“礼”与“法”的角度来思考典妻问题,或从民俗角度思考典妻现象。因为关于典妻的现象在元朝之后最为典型,史料也比较多,所以大多数的研究更偏向于元朝及其之后的历史时期。虽然宋朝典妻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高度,但是留下的史料较少,相对的专门研究宋朝典妻现象的也较少。本文拟从宋朝典妻的契约入手,略窥这一时期的典妻现象。
在原始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时期,在妇女面对地位下降反抗的同时买卖婚逐渐萌芽[1]。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流行殉妾制度,在晚期,殉妾制度走向没落,嫁妻卖妻开始兴起。秦汉时期实行嫁妻卖妻,此时还是完全的买卖形式。南北朝时期质妻开始出现在记载中,由原来的买断变成了抵押。《南齐书·王敬则传》载:“建元初,狡勇游魂,军用殷广,浙江五郡,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道路愁穷,不可闻见。”[2]典妻婚是买卖婚的一种临时形式,在本质上属于买卖人口。唐宋时期典妻婚迎来了快速发展,不仅出现典妻,还出现了雇妻、贴夫等形式。在典妻兴盛时期,它所引起的社会问题也逐步显现。元明清三朝统治者在法律上加大打击力度,仍然不能阻止典妻的恶性发展。
宋朝典雇妻妾在前代的基础上快速发展,形成了一套极具时代特色的形式——契约制。随着租佃制的普遍流行,契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出土的敦煌资料中曾发现宋朝的雇佣契约,录入如下:
壬午年二月廿日立契,慈惠乡百姓郭定成,伏缘家内欠囗囗今租自身于押街王永继家内只(质)典,断作典价一仗(丈)八尺,福(幅)二尺,土布一尺。自典余(以)后,王永押得驱使渍(赎),不许王家把勒。人无雇价,物无利头。若不得抛工,乱行乱住囗囗镰刀器袋,牛羊畜生,合宅若畔上,非理失却打破。裴(赔)在定成身上,囗囗活。若牛羊畜生非命打煞,不关主人之事。若其有病痛囗囗偷他人羊牛畜生,菌中菜甚瓜果,裴(赔)在定成身上,不关主囗囗成身东西不平善者,一仰阿兄郭定昌面上取本物。不许囗囗八耿,充入不悔人。恐后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凭。[3]
虽然这件契约说明郭定成典质于王永继家内,实际上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4],涉及双方的财物往来。可见宋朝雇佣行业发达,已经形成了一套独立的手续与模式。
同样,在典雇妻妾的交易中双方也会立下契约来保证彼此的权利。在许多典雇妻妾的记载中,都涉及立契约的问题。《夷坚志》“王千一姐”篇记载:
隆兴府樵舍镇富人周生……在绍兴四年六月,有经过路岐老父,自言为王七公,挟一女曰千一姐来展谒。女容色美丽,善鼓琴弈棋,书大字,画梅竹。命之歌词,妙合音律。周悦其貌,且兼负技艺过绝人。谓其老云:“我自有妻室,能降意为侧室乎?”对曰:“女子年二十二岁,更无他眷属,如君家欲得备使令,老身之幸也。”周谢其听许,议酬以官券十缗,老父曰:“本不较此,但得吾女有所归,足矣!”呼牙侩立契约,即留女而受券去,明日告别。[5]1754
在此篇中,王父携女儿遇周生,周生为其容貌倾倒,兼负琴棋书画、音律,遂将此女买为侧室。王七公培养女儿的最终目的就是将其典雇出去,女儿王千一姐不仅容貌美丽,而且身负才艺,遇到雇主商议好酬价后即书券受值,告别而去。
虽然在史料中没有发现宋朝典雇妻女的留存契约,但是在大量的宋朝笔记小说中,我们可以确定宋朝典雇妻妾是有契约、牙侩担保的。至于契约的主要内容,一般会涉及以下几点:中间人、时限、价格等。
(一)中间人,也称为经纪人,主要指牙侩或女侩
在一次交易中,不仅涉及交易双方,大多数情况下还会请第三方来作为见证人。这里的第三方就是契约中常出现的“中人”,在典妻的交易中,称为牙侩。在典雇妻妾的过程中,有中间人的证明,可以使彼此的交易更加有保证。例如《夷坚志》“耿愚侍婢”篇中,耿愚责问侍婢时提到,“去年买汝时,汝本无夫,有契约牙侩可验”[5]435,点明了牙侩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中间人通过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来获取收入,也要对这次交易承担责任。同时也说明了契约的作用。
浙西人郑主簿在调任的时候,住宿于清河旅舍,偶遇衡州通判孙朝请,孙欲买两妾,邀郑同行,两人买妾去的地方就是牙侩家。[5]1620
牙侩行业的存在并有人以此为生,说明当时典雇妻妾的行为已经不是典雇双方偶尔的交易,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与程序。《梦粱录》“雇觅人力”条记载有专门从事牙侩行业的牙嫂。“如府宅官员,豪富人家,欲买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供过粗细婢妮,亦有官私牙嫂及引置等人,但指挥便行踏逐下来”[6]。
作为典妻交易的中间人,牙侩要对交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要求牙侩对典妻双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尤其要掌握典身人的情况。《癸辛杂识》记载瑞州高安县旌义乡被人供奉的郑仙姑,其实是她的父亲为了掩盖其“与人有奸而孕”[7]30的丑事,做的仙事来遮掩。她本人被父母“宛转售之傍邑”[7]30。在新建县被人雇佣,雇佣她的主家称其“来历不明”(毕竟是因丑事才离乡)。但是呼牙侩问讯,牙侩证实她就是所谓的“郑仙姑”。
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典雇妻妾都要经过牙侩,也有一些交易是买卖双方自己进行的,并没有通过中间人。只是与典雇双方直接交易,通过牙侩的交易在原则上更有保障。
有一些走投无路的女子,无以存活自卖为奴婢或婢妾,在情况紧迫的时候,有的就不通过女侩,而是直接将自己典鬻。
靖康二年春,都城不守,虏指取官吏军民无虚日,宗室妇女倡优多不免。朝士王某家早启关,二妇人坐于外,径趋入中堂泣拜曰:“妾等已发至军前,窜身得归,今不敢还故居,愿为公家婢以托命。”[5]502
此篇中,两女子羞于还家,又无所依托,只能自鬻为婢妾。并且是与典夫或买主直接交易,省去了中间人。
除了自己典卖自己以外,还有父母典卖的情况出现。“曾鲁公”篇中,曾宣靖在京师,其邻人将女儿鬻于商人,彼此之间也是直接交易,并未涉及中间人。高疏寮得婢妾银花,也是与其母直接交易,没有通过牙侩。
(二)双方交易的起止时间
在典雇妻妾的行为中,因为并不是一次性的买断,时限问题是不可回避的。《罗鄂州小集》记载:“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8]
在交易之前,双方会就典雇期限问题达成一致,交易才会进行下去。期限长的称为典妻,期限短的称为租妻。“袁娼冯妍”篇,袁州的娼女名叫冯妍的,本姓谢氏,在五岁时被母亲典卖出去,双方立契约年限为七年。在九年之后谢母将典权人告上郡府,只因逾期两年,乞归其女归家养老[5]996。其母在官府陈状中提到“立契以七年为限”,点明了契约的时限问题。到限,可以续约,如果一方不想续约,那么交易自此中止。一方强制性的续约,另一方可以到官府求得公道,就像冯妍的母亲一样。
在期限内,被典女子听命于典权人,出典人不得干涉。典权人可以将典身人带往各处,甚至可以将其转雇于人。所以存在许多典身人到期无法归家的问题。曾鲁公就对将女儿典给商人的父母提到“商人转徙无常……必无还理”[5]1566。
《癸辛杂识》中记载方回得一小婢,甚是宠爱,此婢满,求归母家,拳拳不忍舍,以善价取之以归[7]249。在女婢雇期期满之后,方回不舍,用一个双方满意的价格将此婢买下。高疏寮的女婢银花也类似于此,只是没有被买断,而是每隔三年续约。每次续约都是双方商议,提出彼此的条件,直到双方都满意,交易才能继续。
(三)价格的因素
在双方的交易中,价格也是双方必须讨论的问题。影响价格的因素有女子的容貌、年龄、技艺以及雇期长短。
1)容貌的因素
两宋时期常见的“买美妾”“高价往都城买佳妾”[5]1391之说,很大部分指的是女子的容貌。年龄与容貌相关,年轻的女孩子和已经生育过并且仍然具有生育能力的妇女最受欢迎。年轻漂亮的女孩子更符合士大夫享乐的心理,而已经生育过并且仍然具有生育能力的妇女更有可能为他们诞下子嗣,传宗接代。王安礼知开封府期间,曾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宗室小妾买时值数十万,后被酒灼其面,宗室诉于开封府要求归还买妾的钱财,安礼判曰:“妾之所以直数十万者,以姿首也,今炙败之,则不可复鬻,此与炮烙之刑何异。”[9]驳回了宗室的请求。女子的姿首对其典雇有重要的影响,一旦容貌不再,很难找到合适的雇主。
2)技艺因素
宋朝上层士大夫尚奢靡,图享受,很多人沉迷于声色,购妾蓄妾成为风气。周辉在《清波杂志》中评价当时的士大夫“欲永葆富贵,动有禁忌,尤讳言死,独溺于声色,一切无所顾避”。许多著名的历史人物,尤其是当时的文人雅士,流传的许多诗词都与伎乐有关。辛弃疾将吹笛婢整整送给为妻子治病的大夫后,赋词曰《好事近》云:“医者索酬劳,那得许多钱帛?只有一个整整,也盒盘盛得。 下官歌舞转凄惶,胜得几枝笛?觑著这般火色,告妈妈将息。”一时戏谑,风调不群。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有的父母在女儿年幼时培养各项技艺,以满足士大夫阶层的需求。被父亲典雇给隆兴府樵舍镇富人周生的王千一姐,《夷坚志》是这样描述她的“女容色美丽,善鼓琴弈棋,书大字,画梅竹。命之歌词,妙合音律”。她便是自小父母培养各项技艺以图日后典雇一个好价钱。
3)期限的影响
期限长短是影响价格最重要的因素。期限越长价格越高。郑主簿和孙朝请买妾时就遇到这样的情况:
在牙侩家见三位女子,其一少艾有乐艺,而价才八十千,其二差不及,而为钱皆四五十万,扣其故,曰:“少者受雇垂满,但可补半年,故价值不多。彼二人则在吴宅未久,当立三年券,今须评品议直耳。”[5]1620
由此可以看出,雇期长短对价格的影响非常大,甚至超过了其他因素。
(四)其他个人因素
有一些出典人在出典妻女的时候,会交代典权人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事情,主要依被典女子个人情况而定。司农王丞族弟,淳熙中买一妾,立券时,父母先约不可令近水火[5]1164。当然,此约定是因为王氏所买婢妾并非普通人,父母在典卖女儿时才会有此约定。但也反映出,在典雇妻妾时,出典人可以就被典女子的情况提出要求,写入契约。
从以上对于典雇妻妾的程序探讨中,可以看出宋朝民间的典雇妻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甚至出现了依附于典妻的行业,并且已经有了一套约定俗成的手续。一般来说,在典妻的交易过程中,典权人会首先告诉牙侩自己想挑选怎样的女子,出典人要告诉牙侩己方有怎样的女子将要典雇出去。即交易双方将自己的诉求告诉牙侩,由牙侩综合双方的需求,撮合成一桩交易。在双方都有交易意向的情况下,订立契约,商讨典妻交易所涉及的期限、价格等因素。这一系列的手续,经过元明清三代典妻交易的恶性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 叶丽娅.典妻史[M].广西: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3.
[2] 萧子显.南齐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2:483.
[3]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353.
[4] 王国庆.宋代买卖人口现象浅探[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2.
[5] 洪迈.夷坚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1.
[6] 吴自牧.梦粱录[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301-302.
[7] 周密.癸辛杂识[M].北京:中华书局,1998.
[8] 罗愿.罗鄂州小集[M]//永瑢.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集部.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57.
[9] 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10555.
An Analysis of the Contract of Pawned Wife in the Song Dynasty
ZHANG Xiyue
(The Center for Studies of Song History,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China)
The phenomenon of “pawned wife”has a long history since its beginning.It is derived from its form called "selling wife." In the Tang Dynasty and Song Dynasty, the phenomenon of “pawned wife” developed fast and reach a certain heigh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tract system and economy in Song Dynasty,“pawning wife”also formed a set of procedures. In the procedures,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tract system in “pawning wife”. The contract of the pawned wife of in Song dynasty generally includes the broker, the time limit of the pawned wife, the price after negotiation, and so on.
Song Dynasty; pawned wife; contract; broker
(责任编校:耿春红 英文校对:周志刚)
10.3969/j.issn.1673-2065.2017.05.018
张喜月(1993-),女,河北衡水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在读硕士。
K892.22
A
1673-2065(2017)05-0125-04
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