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协同发展

2017-03-09 14:48许合先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0期
关键词:风险投资文化产业文化

许合先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 430205)

论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协同发展

许合先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 430205)

资金不足与高风险性依然是制约我国文化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分析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的内涵及其互补性关系的基础上,指出通过文化产业保险转移文化企业在研发、生产运营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对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并着重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引入文化产业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的协同发展对策。

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文化产业保险;互补性;协同发展

文化产业被公认为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形态,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发展在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由于文化产业自身高风险性和投资机制不成熟,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壮大的瓶径。风险投资作为我国文化产业融资的一个新路径,可以为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经济动力。但由于文化产业领域壁垒障碍、风险资本本身运作过程中的阻力以及两者结合后出现的新问题等原因,目前尽管风险投资对文化产业表现出高度偏好,但对文化产业支持力度依然偏小。因此,亟须创新我国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机制,深化风险投资进入文化产业的途径[1]。而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与文化产业暨存的风险性同样具有天然的对冲关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法律行为、成熟的理财工具及化解风险的专门服务,必然会在日益扩张的文化产业领域得到发展。

国外的经验也表明,风险投资是提高文化产业创新能力的加速器,风险投资的作用就在于利用实际资本和知识资本相结合,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 与具有高风险特征的知识创新活动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和互补性[2]。因此,将文化产业保险与我国风险投资结合起来,通过引入文化产业保险来分散转移文化企业研发、创新活动中的高风险, 对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良性循环和发展风险投资本身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的内涵

文化产业高投入、高成长、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它与保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措施, 旨在使个人或机构能以确定的小额保险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通过保险的制度安排,少数发生损失者得以借助大多数未发生损失者所缴纳的保费得到补偿。所以越是高风险的产业,越需要保险。文化产业保险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它承保的是文化企业在研发、知识生产过程中(包括内容创意、生产制造、市场推广和传播渠道等阶段),由于项目自身(包括研发复杂性、文化产品市场适应性、市场推广与管理者责任)及外部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自然环境等)的影响,导致项目失败、终止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目标而显现的风险[2]。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文化产业保险为文化产业项目贷款、文化企业的信用、知识产权(或创意)的可靠性提供担保,使这些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而风险投资,则是风险投资家将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文化创意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 旨在促使创意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这一过程的高风险、高潜在收益使其具有较强的投机性。投资者为降低风险也采用保险公司的一般做法,即进行分散投资。如政府进行风险投资时往往在一个项目上的投入最多只占项目总投入的40%左右, 更多的风险资金是以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补偿金的形式出现[3]。

二、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发展的互补性

首先,文化产业保险和风险投资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文化企业创新、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但文化产业保险承担的主要是非投机性风险,而风险投资承担的主要是投机性风险,二者具有互补性。由于文化产业保险在贷款、信用等险种上的担保特点非常明显,使其自身成为一种风险投资,而风险投资者为了尽可能地降低其承担的风险则可能借助于文化产业保险业务。此外,文化产业保险涉及的范围较广,涉及到文化产业活动的各个领域和不同阶段,而风险投资的范围则相对较窄,基本上局限于风险投资者认为有巨大市场前景的文化产业项目的研发阶段。当然,现阶段由于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不成熟机制及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风险投资介入文化产业领域较浅,风险投资家为了规避投资风险,仅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给予大力支持,而对于研发期(种子期)支持力度远远不能满足文化企业在研发阶段对风险投资的渴求。同时也表明,风险投资与文化产业的高效融合需要文化产业保险的支持和介入[4]。其次,风险投资和文化产业保险的主体都是能实现自我增值的金融机构,收益率一般均高于常规利率, 但价值增值方式却明显不同。一般来说,承担文化产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以大量成功项目的保险收费来补偿和平衡个别项目的重大损失, 而进行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则是以个别成功项目的高额收益来弥补和平衡多数失败项目的损失; 保险公司基本上不介入投保企业的经营活动,而风险投资公司则高度关注企业的运营,引导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现代公司的治理机制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并通过转让产权、股份才能退出企业。可见,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是以不同的运作方式来承担和分散文化企业创新过程中的风险,由于文化产业保险业务面宽、品种多,自然成为风险投资的环境因素,借助文化产业保险,风险投资可以最大程度上的降低风险。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已经表明,风险投资是在保险业高度发达、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高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出现的,即发达、成熟的保险市场是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引入文化产业保险的必要性

基于以上风险投资与文化产业保险的互补性关系,笔者认为,文化产业保险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1.从文化产业本身看,文化产业保险的介入有助于吸引风险投资

文化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而高风险常常会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进而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这是制约文化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主要障碍。文化产业保险是针对文化企业特点在知识创新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其特有的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机制,能够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各类文化产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引入,可以使文化企业出现损失后获得赔偿,能有效避免大量文化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从而全面提升文化企业的防范风险能力。同时,从事文化生产的企业通过文化产业保险投保, 就意味着向风险投资市场作出了一个承诺:本企业对自身的风险进行过必要的评估,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转移措施, 因而能够有效化解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过高的风险水平的规避, 使得企业更容易在风险投资市场获得融资成功。

2.从文化产业发展环境看,文化产业保险的介入有利于营造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

风险投资的发展受多种因素制约,在不同地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其中,政策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即是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环境,它是风险投资支撑环境的主要内容之一,完善的政策环境可以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激励机制[5]。由于文化产业保险所产生的社会效应远远大于个体效应,在整个文化产业保险的运行中,不仅有大量的商业投入,同时也将注入部分公共资源。为此,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等文件,根据以上文件精神,保监会、文化部联合颁发了《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提出应高度重视、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大力开发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提升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险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融资服务功能,以及努力建立保险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等一系列措施[6]。这些针对文化产业保险的试点和推广的文件,表明政府对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同是也是优化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的具体体现。良好的保险市场、完善的险种设置本身也是衡量一个地区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标志。保险作为现代金融和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具有分散、化解风险的重要功能,能够有效地激励风险文化企业的研发活动, 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为风险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因此,文化产业保险的介入,可以进一步优化风险投资政策环境, 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3.从风险投资主体的角度看,文化产业保险的介入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

首先,文化产业保险可以促进被投资文化企业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保险公司为降低承保风险会最大限度地防范投保企业创新、运营活动中的风险:首先,保险公司将对文化企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在出售保单后,为避免损失发生,保险公司将对企业的文化创新活动进行跟踪、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此同时,保险机构作为文化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将促使文化企业不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企业运营,提高创新活动的成功率。因此,保险公司的介入,加强了文化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与监控。其次,文化产业保险的推出可以从理论到实践上为风险资金的退出开辟一条新的路径。风险资本的退出问题是国内创业投资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风险资金退出机制不健全将会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投入, 极大地限制风险投资的发展。而通过股权市场退出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因此需要逐步建立起创业投资资本退出的市场体系, 如建立创业板市场、恢复和完善柜台交易市场、建立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等。目前我国风险资金退出渠道主要有:首次公开上市(IPO)、借壳上市、并购、股权转让、清算等。其中,最具现实可能性的是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只有建立完善的资本市,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但由于创业板刚推出不久,对我国文化科技型企业上市的审核条件极为严格,门槛较高,而退出渠道极为不畅[7]。因此,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在保险市场转让不能上市企业的某项知识产权的风险, 以回收投资、取得利润,降低风险投资的退出门槛,保障风险资金的良性循环。

四、我国文化产业保险介入风险投资市场的可行性

1.两者都对风险型文化企业表现出相同的高度偏好,均是文化企业创新创业的助推器。从文化产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来看, 文化产业保险以文化企业高投入、高风险的研发创新活动为对象,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保险、财产保险、关键人员保险、信用保险等多个方面。从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来看, 风险投资始终以高投入、高收益的风险型企业为投资对象,特别是那些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文化企业,由于风险文化企业一般拥有巨大增值潜力,无形“轻资产”居多但缺乏运作资金,从而给风险投资带来了巨大的获利空间。风险投资与文化企业的内在契合性符合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而文化产业保险则发挥了润滑剂的作用, 为文化企业提供了专业化的风险保障,文化产业保险的引入,将有利于鼓励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可见,文化产业保险和风险投资都是以承担文化投资、创新活动中的风险为己任, 其协同发展有助于推动文化企业的成长进程及创新的成功率。

2.两者在实践中具有强烈的互动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首先,文化产业保险的介入,增强了文化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可以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机构进入文化产品市场;其次,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前,也将文化企业是否投保文化产业保险作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标准之一, 与此同时也刺激了文化产业保险的市场需求,从而带动文化产业保险市场的繁荣。可见,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存在着互动共赢的关系。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之间的合作将形成良性循环, 促进文化产业保险业与风险投资业的共同发展。

3.风险投资是文化产业保险向深度发展的一种模式。由于文化产业保险在融资、信用等险种上的担保特点非常明显,使其自身成为一种风险投资,从而实现文化产品开发项目保险与风险投资的结合。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也反复强调,保险业可以为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在文化产业保险的成熟阶段, 作为承保人的保险公司本身也可以参与企业的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 将文化产业保险引入风险投资市场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而将风险投资与文化产业保险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

五、对我国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协同发展的政策建议

风险投资要与文化产业保险实现融合发展,需要政府、保险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文化企业、社会中介的共同努力,需要从政策引导、制度完善、环境优化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其关键环节有如下几个方面:

1.保险行业内部要努力完善文化产业保险产品体系。目前,我国保险机构涉足文化产业的实践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文化产业与传统产业有实质的区别,保险机构对文化产业的创作、经营都缺乏了解,难以介入文化产业。因此,政府应加强对文化产业保险的引导推动力度,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通过完善文化产业保险产品体系、宣传和推广以及实行优惠政策等激励措施, 在我国风险投资市场探索一条为自主创新提供保障,增强文化企业竞争力,进而获得风险投资的发展道路。一是大力开发服务文化产业的保险产品。在现有传统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分批开发出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新保险品种,并推进有关试点工作,有重点地推动当前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发展;支持寿险公司积极开发为文化企业提供人才激励配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产品。二是通过优化管理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对于投保的文化产品项目,保险机构要着眼于有效分散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文化产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同时,建立文化产业保险风险数据库,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对于信誉好的文化产品项目,可适当降低费率。三是通过改进服务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融资功能。在遵循市场原则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发行的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与此同时,加强保险机构与风险投资、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产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文化产业融资方面的不足。

2.风险投资行业内部要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体系。

对于风险投资业来讲,单靠政府投资无异于杯水车薪,因此要吸引各种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鼓励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风险投资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投资共同基金;允许一定比例保险金进入风险投。此外,拓宽多元的风险资本退出渠道也是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的必备要素。要大力发展创业版,支持文化企业上市,成为中小文化企业有效对接的高效平台;还应柜台交易市场,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正常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8]。与此同时,建立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的风险分摊机制。在建立文化企业风险分摊机制的过程中,可以把文化企业自保、保险公司承保与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结合起来,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协商机制,广泛吸收保险公司、风险投资等机构来参与文化风险的分担。

3.积极探索文化产业保险与风险投资协同发展的新模式。政府除提供政策扶持、财政支持外,更为重要的是应在文化产业保险的具体发展模式上进行创新。如构建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与文化产业保险相结合的机制:由于文化产业保险的保费较高,一般高达30%以上,而文化企业面临资金缺乏的瓶颈,因而高昂的保费降低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9]。为此,保险公司可以创新承保模式,将股权投资与文化产业保险结合起来,灵活运用保险资金。作为文化产业保险的承保人,保险公司可以制订合理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法,在保险定价、费率厘定等方面趋于科学化、合理化。在文化企业购买文化产业保险之初,保费的支付可以全部或部分以可换股债券的形式,保险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根据文化企业的发展情况在一个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股权。一般而言,文化企业的经营业绩越差,转换价格越低,反之,转换价格则越高。由于持有这种可转换债券的保险公司拥有了一种等待的权利(期权),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可能增加未来的股权收益,而文化企业也解决了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购买保险的问题,实现了互利。

4. 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文化产业保险基金。文化产业保险机构宜采取预先征收保费的方式,建立一个稳健的文化产业保险基金。初期可借鉴美国的经验,由政府先期投入一定的初始资本, 各文化企业按投保金额缴纳一定保险费,建立文化产业保险准备金。从文化产业保险基金的去向来看,除用于对出险企业的赔付外,还可进行多样化的投资,如国库券、国债等安全性较高的金融工具,以及在对文化企业盈利能力及营运风险进行合理评估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风险投资,以增加基金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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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立群,杜德瑞.产权交易市场与中小企业融资[D].中国产权市场发展报告(2011-2012):183-185.

[8]周笑.上海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模式研究[J].现代视听,2007,(1):23-24.

[9]张杨,郭梅芳.文化产业金融创新的可行性思路[D].深圳文化蓝皮书,2013:232-235.

责任编辑:郑诗锋

On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Culture Industry Insurance and Venture Investment

XU He-xian

(School of Economy and Management,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Wuhan 430205, China)

Lack of fund and high risk are still the main factors that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e industry in 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ncepts of culture industry insurance and venture investment and their complementary relationship, the article pointed out that shifting the risk in production, research and and operation of cultural enterprises through culture industry insuranc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venture investment. It also analyz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introducing culture industry insurance to venture investment market and proposes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culture industry insurance and venture investment.

culture industry; venture investment;culture industry insurance; complementarity;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2017-09-02

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基金项目(13DH46):版权评估在中小文化创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许合先(1970-),男,山东即墨人,副教授,湖北省应用经济学学科项目负责人,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经济。

G112

A

1674-344X(2017)10-00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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