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庙军
(邯郸学院 文史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5)
论荀子礼治、法治、人治关系及其当代价值
吕庙军
(邯郸学院 文史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5)
荀子是战国晚期传承儒学思想的最后一位大师。周公、孔孟主张建立的礼治社会模式,荀子将其发展为礼法合治、王霸兼用的社会治理模式。荀子所提出的“人治”思想,强调的是“人”在法律实践中的主导作用。“人治“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历史上曾为尊君服务,但当代法治不能因此忽视人的主体作用。荀子提出的“人治”更多的是对人的道德品格和精神境界的要求,为统治者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时重视其道德素养和司法实践能力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对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和完善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荀子;礼治;人治;礼法合治;社会治理
荀子是战国晚期传承儒学思想的最后一位大师。礼与法作为荀学研究中重要课题之一,学术界对其有过不少的论述和研究。以往学者对荀子礼、法的研究不乏真知灼见,但对荀子的礼、法思想的认识尚存某些歧义。当下中国正面临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全面深入地对荀子的礼与法思想进行重新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时代意义。
礼是荀子对儒家先哲周公、孔孟思想的直接继承和发展,法是荀子对晋秦法家和齐国法家思想的吸收和改造。荀子援法入礼,从而使“亲亲”、“尊尊”的礼治社会迈向礼治与法治并存的社会的阶段。周公、孔孟主张建立的礼治社会模式,荀子将其发展成了礼法合治、王霸兼用的社会治理模式。
荀子重法更重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1]151尤其重要的是,荀子提出:“有治人,无治法。”[1]151这一点往往被许多人误解为他的“人治”思想,曾受到了学术界不公正的批判。其实,荀子是针对战国时期片面强调法律条令的作用而轻视人在立法、执法中的重要环节问题而提出的,他所说的“人治”思想,强调的是“人”在法律实践中的主导作用。立法者、执法者的道德素养直接关涉着法的好坏和最终的落实。荀子提出的“人治”为统治者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时重视其道德素养和司法实践能力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对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和完善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法是人制定的,法律制度的好坏取决于制定者的道德水准和社会利益,而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最终需要由“人”来执行,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的,固然简便易行,如果恰好是法律的漏洞,那么执法的“人”(个人或集体)的道德素养和社会公平正义责任感就显得特别重要了。荀子强调执法者的道德水准和法治修养的提升与贯通,“依乎法而又深其类”[1]20;同时荀子更深刻认识到人在法律中的主观能动作用和法律条文的局限性,“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1]151因此,执法者应该具有“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1]96处理事务的能力和素质。
礼与法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和工具,不能将两者偏废,不能将人治与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对立起来,更不能将“法治”绝对化,甚至迷信化[2]。法治的实行离不开人的作用。其实,法治是另一种形式的“人治”(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人治是以人代法、以个人意志取代法律的规定或以个人权威凌驾法律之上的人治不同),因为法律规范是人制定创立的,在法律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人来进行解释、执行。因此,我们当代一直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最终关键还要落在“人”的主体即执法者的执法能力。人是贯彻法治的重要因素,有了良法,还要善于治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儒家亚圣孟子曾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3]162法治的公平、正义、效率最终取决于人的道德素质、执法能力以及社会正义感、责任感的大小。不可否认“人治”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历史上曾为尊君服务,但当代法治也不能忽视人的主体作用。因此,良法善治的关键应该在“善治”,将个人权力有所制约,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辅以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人在法治中的主体作用和主观能动性,真正实现法律的平等、公平和正义。
礼与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地位上,荀子将礼的地位看的更高。“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1]194这里,荀子将礼的地位拔高到关乎国家命运的高度。在荀子看来,人类的社会生存和事业的各项发展,国家的稳定安宁时时刻刻不能离开礼,“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1]14荀子不仅把礼视作“人道之极”,又将圣人看作是“道之极也”。“礼义者,治之始也。”[1]103又说“礼义生而制法度”[1]292在荀子看来,礼义制度和法律制度是由圣人、圣王或先王制定的。荀子认为礼的产生早于法,更加完善,礼应该优于法,以礼统法。“人之欲无穷,故必隆礼;隆礼之至,则必重法……荀子融礼、法为一炉,兼重道德教化、法治刑赏,其政治思想之要义盖在此。”[4]2论者甚是。荀子重法正是对隆礼的扩展和补充,“至道大形,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尚贤使能,则民知方。”[1]157由此,荀子进一步解释道:“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1]194他又说“儒者,法先王、隆礼义、谨乎臣子而致贵其上者也。”[1]75乃至最后,荀子精要概括出君主欲实现国家治理的方略,“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欲荣,则莫若隆礼敬士矣;欲立功名,则莫若尚贤使能矣。”[1]97
荀子认为,礼与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是不同的。“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1]7即礼是制定法律及其规则的总纲。有学者指出,荀子所说的礼“相当于国家的根本大法,起着规定各类具体法律、法令的宪法的作用。”[5]120诚如学者所言,礼与现在的国家宪法相似,相当于根本法,具有纲领的性质,而荀子所讲的法则是指法律制度和具体准则。同时,荀子认为,“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1]186礼是治理国家的最高手段、强盛国家的根本。与礼相对而言,“法者,治之端也。”[1]151法只不过是治理国家的一个方面。荀子提出的法不完全等同于今天的法律制度,而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刑罚、赏罚的意义,“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1]307但荀子在刑法使用上,坚持“重法爱民”的人本原则;主张重刑和慎罚。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严惩不贷,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刑法使用的适度量刑等公平和正义思想。他说:“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1]219荀子认为应该根据社会的治乱情况择取刑罚的轻重量刑,以求实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
荀子的重法是建立在爱民、民本基础上的,他提出“平政爱民”、“重法爱民”、“君舟民水”都深刻地说明了荀子的重法不是一般法家的极端任法思想。荀子不但强调创设礼义对人性欲望的导引,而且主张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的治理。“起礼义,制法度”正是荀子“隆礼重法”的同义语,是治理社会的两种主要模式。荀子继承了孔孟的“民贵君轻”民主思想精华,如他所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1]332在荀子看来,君主应该为人民的生存而产生,这与孟子的思想如出一辙。因此,荀子的礼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是高于法的,也是先于法律刑赏的。
荀子将一个国家能否隆礼重法作为“治国”的重要标志。“其百吏好法,其朝廷隆礼,其卿相调议:是治国已。”[1]125荀子又从反面说明不隆礼重法会危害国家乃以致遭到颠覆命运,“大国之主也,不隆本行,不敬旧法,而好诈故,若是,则夫朝廷群臣亦从而成俗于不隆礼义而好倾覆也。朝廷群臣之俗若是,则夫众庶百姓亦从而成俗于不隆礼义而好贪利矣。”[1]148荀子主张王霸兼用,是与隆礼重法思想紧密联系的,“上可以王,下可以霸,是人主之要守也。”[1]163荀子向君主指出经国安邦的要义是尚贤能和隆礼义,“君贤者其国治,君不能者其国乱;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1]179荀子提出的君主贤能、隆礼义与其王霸杂用、法先王、法后王等政治主张是相互一致的。
总之,荀子隆礼的终极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群居和一”即人与社会、自然和谐统一的世界。但荀子认为仅仅用礼义教化的手段难以达到以上目的。因此,他从人之性恶出发,引法入礼,将人的内在自觉性和外在的强制相结合,“以礼养欲”、“以道制欲”,“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1]95来达到社会秩序的全面和有效的治理。
荀子界定了礼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范围及功能。礼具有正身、正国的重要作用。从小处讲,荀子认为,“礼者,所以正身也”[1]20、“礼者,人之所履也。”[1]327从大处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1]136在荀子看来,礼除了正身、正国的规范作用外,礼还具有确定人伦秩序的功能,“礼以定伦。”[1]174具体来说,就是“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悌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1]323可见,在荀子心目中,礼就是社会伦理、国家秩序的规范和标准。
荀子坚决维护礼在国家政治治理中的不可或缺地位。“礼者,理之不可易者也。……著诚去伪,礼之经也。”[1]255荀子也指出了礼为政治的指导原则,“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1]325而且,荀子深刻分析了当今之世刑罚繁多,政治不理的原因在于,“礼者,其表也,先王以礼表天下之乱。今废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1]323在这里,荀子认为礼是度量民众是否违法犯罪的标尺。所以统治者“治民不以礼,动斯陷矣。”[1]325-326荀子在强调人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认识到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不可或缺。荀子强调执法者作用,同时指出也应该以制度约束执法者。从一种意义上来说,荀子的“人治”实际上是“治人”,通过对人的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的提升来实现国家正理平治。因此,荀子并非提倡人治,无条件地盲目尊君的,而是主张礼法两者相互补充,实行礼法合治。
礼与法的关系是礼中有法,法中含礼,互补兼容,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礼治重视道德和礼仪的教化,“施于未然之先”、“禁于未然”。礼重在预防违反社会道德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而法则重视事后制裁和惩戒作用,具有一定的消极性。简之,礼与法在治理国家作用上,一是重防,防患于未然;一是重惩,施于已然之后。一是主动,积极地对民众进行教化;一是被动,被动地进行事后惩戒和恢复。可见,礼与法两者都属于治理社会的非常实用的重要工具,一前一后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不可偏废。礼治是通过对人们道德规范的教化,以使社会群体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法治是通过完备的制度使社会人群自觉守法、尊法形成社会他律机制。礼治与法治都是社会控制的两种重要工具,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均发挥着各自重要的职能和作用。
不少学者已指出荀子的礼与法正如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的关系,这无疑是正确的。还有的学者认为两者是“礼本法用”[6]、“仁本礼用”[7]的关系。这些观点都给我们深刻启示。从我们上面的论述中可以发现,礼与法之间的关系是更类似道德与法律、礼治与法治的关系。长期的历史实践证明,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礼与法两者是须臾不可相分离的治理手段。无论礼治,还是法治,每一个方面都不是万能的。但是,荀子讲的礼的内涵和范围较大,与现在意义上的道德还不完全等同;荀子所说的法主要指的是刑赏,与我们现在的法律、法治也有所区别,但其间存在有一定的联系。历史上,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实际上都采用了荀子提出的礼法合治的思想。这种外儒内法的治国理念,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伦理道德、思想文化及观念形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荀子的礼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思想范畴,属于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其产生时间先后、适用范围及其功能地位均有所区别。无论礼治还是法治,在治理国家中都具有各自的局限性。故而,荀子有鉴于此,创新发展了儒学,大胆公开地将夏商周三代的礼主刑辅以及孔孟儒学的礼主法辅的治理模式发展成隆礼重法、以礼统法的礼法合治的治国方略。荀子在儒家政治思想史上的这一变化正是对前代思想家的礼治与法治思想的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荀子的法治思想始终未能超越其礼治思想的地位和范围。因此,荀子仍然属于先秦时期儒家阵营中的一位儒学大师。
[1]王先谦. 荀子集解[M]. 上海:上海书店,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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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伯峻. 孟子译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60.
[4]张觉. 荀子译注[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5]陆建华. 荀子礼学研究[M]. 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6]廖名春. 荀子法治思想研究[J]. 孔子研究,2015(4).
[7]吴光. 荀子的“仁本礼用”论及其当代价值[J]. 孔子研究,2015(4).
(责任编辑:苏红霞 校对:李俊丹)
The Research of the Relationships and Values among the Rule by Rites and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Man in China
LV Miao-jun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history, Handan University, Handan, 056005, China)
Xun Zi is spreading the last master of Confucianism during late Warring States Period. Zhou Gong, Kong Zi and Meng Zi Confucious advocated to establish Confucian social model, Xun Zi developed it into the rule of rites and man, Wang Ba combin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mode. Xun Zi's idea of “rule of man”, emphasizes the leading role of“people” in the legal practice. “Rule of man” has some historical limitations, it served for kings in the past , but the body of the modern rule of law cannot therefore ignore people. Xun Zi's “rule of man” is more of the people's moral character and mental state of demand, which making laws and enforce the law for the rulers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moral accomplishment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ability, provides the valuable reference for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rule of law society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 with certain significance
Xun Zi; the rule by rites; the rule of man; the rule of rites and man; social governance
B222.6
A
1673-2030(2017)02-0034-04
2017-03-05
2017年度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荀子生平历史事迹考辨”(项目编号:SD172013)
吕庙军(1970—),男,河北永年人,邯郸学院文史学院副教授,荀子研究室主任,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