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毅马 越冯璐瑶王 彪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2.芮城县公安局,山西 运城 044600)
【教育与教学研究】
关于搭建公安人才培养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协同育人平台的探索
高 毅1马 越1冯璐瑶2王 彪1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2.芮城县公安局,山西 运城 044600)
公安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作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其肩负着为公安工作提供坚实可靠的人才培育与技术支持的重任。近年来,随着公安教育体制改革和公安部相继出台的 《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对今后公安教育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考。本文旨在高效协同创新趋势的不断推动下,对加强公安院校与地方公安机关、企业开展校局合作、校企联合协同培养创新公安人才进行新的探索。
校局合作;校企联合;协同育人
近年来,我国公安教育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与发展,然而在这快速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对公安教育属性认识模糊、师资力量薄弱、教学内容陈旧、教育训练与实战脱节等现实问题,给公安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这就需要开启公安教育的创新模式,大力推动公安教育与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协同发展。
(一)开展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是公安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然选择
全国公安院校作为公安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是公安教育的基础所在,因而如何促进公安院校人才培养中理论联系实际、优势互补与合作共赢的办学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强调实战性、实用性的公安工作背景提出的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模式,意味着公安院校要打破传统的以知识、教材为中心的人才培育模式,要注重从公安行业需求入手,解决教学内容落后化、陈旧化的现状。只有不断加强公安院校的科研创新、教学改革,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才能有利于提高公安人才适应未来岗位的能力。因此,协调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的一体化发展,完善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联合育人机制成为其必然选择。
(二)开展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是为公安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
公安工作的性质体现出极强社会性和专业性,需要有一支素质全面,专业过硬的公安队伍。因而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在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上提出了建设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协同育人模式,这不仅有利于发挥我国公安院校所培养的公共安全人才的警察意识、团队协作等方面的优势,而且在督促公安院校对公安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加强专业培养,真正实现将理论知识转换为实践中的各项工作能力。
(三)开展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开展的发展方向
公安院校是公共安全理论研发、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的主体。由于目前我国案件高发、社会复杂的特殊局面,对于培养更高层次的公共安全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这就需要公安院校可以及时了解公安的一线工作形势,根据地方公安实际业务的拓展方向,不断加强公安学科的专业建设,保持教学内容调整的高度灵敏性,深入研究当前公安工作开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寻求解决的思路,开创公安工作与公安院校的学术研究互动的新局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
(一)校局合作的现有模式及经验
校局合作中的 “校”是指公安院校, “局”是指除公安院校之外的各级公安机关,即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人才的培养,提高民警的基础素质,加强公安学科专业建设与警务模式的革新,建立的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之间有效合作的平台,强化理论教学与公安实践的紧密联系,促进科研活动与公安工作的密切结合,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的现代警务人才,实现校局双方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进而推动公安工作的发展。
校局合作能为公安机关提供前沿理论和技术,实现公安教育与实战相结合,有效发挥公安院校革新观念的目的,促进公安民警及时掌握公安工作及相关领域的前沿理论和技术,同时有利于公安院校教师深入基层,了解公安工作的最新动态,掌握公安民警的真正需求,进而促进公安学科专业建设的合理性与针对性,带动公安机关内部业务学习的影响力。
根据现在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各地公安院校陆续开展了部分的校局合作项目,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体化模式。即以培养体制改革生为主,开展全日制第二学历教育。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地方所需的专业人才招考录用的基层公务员,送至公安院校进行培训,根据所报考专业进行专项的训练与教育,重点培养专业型人才,同时注重提高身体素质,期限一般为两年。期限结束后返回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统一的安排、调用,实现了统一领导、校局联动的运作机制。
第二,双向合作模式。公安院校与各地公安机关签订协议,以警学结合、双向参入,共赢互惠为基本内涵,多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模式。公安院校可派教师到基层挂职、锻炼,学生到公安机关顶岗实习;各地公安机关选派人员来公安院校交流进修。
第三,一般模式。多数公安院校的 “校局合作”仅限于 “走出去,请进来”。即选聘公安机关有丰富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专业领导、业务骨干来校讲学,教师到基层锻炼、调研、挂职,合作搞科研、办案等。
(二)校局合作当前面临的困境
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校局合作仍处于初创时期,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校局合作的内容较为单一。由于公安院校与各地公安机关的实际性质差异,以及目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背景之下,校局合作整体而言开展的较为松懈、浅显,多集中在学生实习和民警培训的方面,以及部分技术工作的鉴定方面,合作的领域内容较为狭窄。
第二,校局合作的目标较为短浅。目前校局合作的实际情形中多以公安院校占主动,公安机关的积极性和热情度不高,无论是人员上还是技术上注重的是短期急需有效,长远的培养与合作较少,合作目标不够深入。
第三,校局合作的机制较为松散。目前没有一个较为完整规范的合作机制提供给公安院校与地方公安机关作为参考,同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双方并没有形成稳定的机制保障合作关系的长期维持,因而在具体运作时往往容易出现被动艰难的情形。
第四,校局合作的沟通较为稀疏。由于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分属不同的体质,没有固定的协调机制与沟通平台,导致校局双方合作人员的接触较少,了解较少,影响了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第五,校局合作的监管较为不利。目前对于校局合作的监督与管理方面尚未有统一的要求与定论,这就使得校局合作的质量大打折扣,譬如学生赴各地公安机关实习时由于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有限,再加上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指导,实习处于无组织状态,导致实习质量不高,实训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校企联合的模式及经验
校企联合模式中的 “校”主要是指高等院校,在本文中特指公安院校, “企”是指企业,具体而言是指公安院校和企业联合以实现与市场接轨、大力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的培养技术人才。目的是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会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安院校与企业的联合并不是很紧密,缺乏交流与合作的具体方式。事实上,公安院校与企业联合办学开展的形式上应该借鉴我国一些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模式,目前主要涉及的模式有:
第一,订单式。它是由企业提出用人需求标准、数量和培养期限,由学校按照协议进行人才培养的办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校有着更高的要求,因为学校不仅要针对企业的要求来培养学生,同时还要保障学生的就业率。这种合作针对性强,培养出来的学生适应性强,就业率高,就业稳定性好。但是订单式的不足在于学校很被动,培养出来的人能力较为单一。
第二,工学交替式。工学交替式是一种学生到企业生产实践与在学校理论学习相互交替,学用紧密结合的校企联合办学模式。即将一学年分为三个学期,其中两个学期学习理论知识,一个学期到企业中顶岗加强技能培训。但是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理论学习时学校不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企业也不主动向学校提供信息,而顶岗工作时,学校把学生交给企业,对学生管理不到位,学校和企业交流不足,使得联合办学难以维持。
第三, “2+1”模式。 “2+1”模式就是三年教学,两年在学校组织,一年在企业进行。这种模式既保证了实践教学有较高的质量,又将需要花钱进行的生产实习变为有偿实习,同时也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二)校企联合当前面临的困境
目前,由于我国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的限制,企业发展环境以及所追求的自身利益等诸多条件的制约,在校企联合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与缺陷。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追逐利益性质与学校的公益性质不相符。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利益,而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的主体具有公益性质。二者的性质差异也导致了企业的积极性低迷。一些企业家认为,企业参与到学校的教育中,利益驱动不大。企业用人机制和绩效评价标准更关注当前利益。而教育是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注重潜在和长远利益,与企业当前利益不相符合。由于缺乏相应政策支持,人才培养成本较高,企业投入资本较大,同时也难以确定投资回报率,因此企业主动性难以提高。
第二,缺乏高效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引入并采用了德国 “双元制培训”制度,由于多年来我国政府对所参与学校与企业缺乏补贴,同时缺少校企合作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我国的企业还难以实现德国模式中企业教育者的角色。因此,寻求高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运行机制势在必行。目前,在行政干预机制和市场利益驱动机制的双重作用下,我国的校企合作以利益驱动机制为主。因此,在现阶段合理地争取政府的支持,并从市场经济的视角进行研究,积极探索出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缺乏成熟的校企合作管理体制。校企合作涉及多个主体,由谁来管理,如何管理,还未明确。目前,政府、学校、企业及其他社会各界参与校企合作的主体权责不明。由于缺乏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效参与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也未能建立起跨部门的统筹协调管理机制。校企合作主要还是教育系统内部运行,真正带动市场机制还是很艰难。
建立全面长效的校局合作、校企联合机制成为未来公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最大效能,提高公安教育训练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进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与地方公安实际紧密结合的公安队伍。具体而言,在搭建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协同育人平台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研究:
(一)加强制度条约的建设,规范校局合作、校企联合平台的合理搭建
1.加强法律规章条文的建设,为平台搭建提供制度支持
目前,我国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企业之间的合作联合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规章予以规范,这就导致在合作之中容易出现双方利益不均等、合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因而上级公安领导部门应该根据目前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企业合作的现状与趋势,制定专门的章程制度,出台框架性、政策性文件,明确规范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目标,合理划分相应的责任,理顺关系,为日后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制度规定上的支持与保障,确保公安工作有章可循、合理开展。
2.加强公安院校、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的思想建设,为平台搭建提供思想动力
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主要宗旨在于为公安建设和公安工作服务,培养优秀的公安专门人才,需要各级公安院校、公安机关予以充分的认识与高度的重视。具体而言,一是学生方面,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丰富视野,增加了学习的积极性、针对性和紧迫感 ;实现知识、能力、素质与公安职业岗位的 “零距离”对接,提高实践能力和就业力。二是院校方面,人才培养从封闭式校内培养转变为开放式一体化培养,科研创新服务公安工作能力不断加强,高校职能发挥充分。三是公安机关方面,专业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履职能力大幅提升,社会价值和品牌效应凸显,缩短了学生就业适应期和过渡期,降低了岗前培训成本,提高了用人效益。
(二)提升合作内容的深度,发挥校局合作、校企联合平台的高效作用
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发展模式是公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公安机关与公安院校而言是双向互赢的合作,因而合作内容必须由浅入深,真正发挥合作的高效作用。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内容的深化:
1.加强人才培养
公安院校由于其自身的职业教育特殊性,专业设置、课程选择、教学方式和手段等都应以公安机关的实际需求为前提。因此校局合作有利于公安院校及时掌握了解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实战需求,追求育人用人一体化,加强对紧缺人才、特殊人才的培养,注重对工作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校企联合注重加强公安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为公安技术人员提供了技术的支持与学习的平台,方便高新技术及时运用至公安工作之中,为公安工作的开展提供的更为广泛的技术支撑和创新思路。只有如此真正满足公安工作的需求,由此也促进了公安院校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的发展。
2.实现资源共享
过去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组织机构,双方没有利益共同体,在合作时难免出现分歧或者阻碍。搭建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平台有利于解决这些困难与阻碍,实现资源共享的双赢局面。具体包括:
(1)人才资源共享。一方面公安院校拥有雄厚的教育人才资源,这些教师作为公安教育的骨干为公安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平台的搭建有利于老师实践经验的积累,学生对于专业的准确定位与了解,了解最新的公安工作的发展方向,同时也为公安机关、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人力资源。
(2)科技资源的共享。近年来,各级各类的公安院校以其鲜明的特色和较高的质量在公安技术领域崭露头角,取得了较好的科研成果,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平台不仅有利于联合办案、联合科研的分享,有利于高新设备的共享,而且在相互合作、相互学习之中促进了科研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3)信息资源共享。随着时代的变化更新,公安工作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训练工作,而是注重推动公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尽管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庞大的信息网络和资源,但是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校局合作、校企联合就为信息资源的进一步完善整合提供了有力的条件,通过信息资源的及时共享与拓展,方便教师、民警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的技术动态与实践成果,为办案创新提供了全新的方向。
(三)建立专业的结构设施,完善校局合作、校企联合平台的程序运行
校局合作、校企联合平台的搭建,旨在突破过去传统松散的合作瓶颈,由原来的一方所需变为双方共赢,加强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合作,共同促进公安工作的提升。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措施:
1.加强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紧密合作,以互惠双赢为驱动,实现合作基础和整体利益的创新
通过建立专业的沟通交流机构,双方及时了解沟通合作的前景与方向,交流出现的问题与瓶颈,保障合作平台的有序运行,促进公安机关、企业主动地参与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过程之中,实现深层次、高水平的合作。
2.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促进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实施
为了进一步保证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平台有序高效的运行,应由公安院校牵头,与公安机关、企业之间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的工作,部署合作的各项事宜,调整合作的方向与内容,完善合作的各项制度和章程,指导各专业与公安机关开展合作,做好校局合作的规划与资源优化,统一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充分发挥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作用,推动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平台的搭建
客观上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企业无法主导完成协调约束的重任,依靠它们自身难以协调双方利益的问题,更难以推动形成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这就需要上级公安机关强力主导,推动公安工作的变革与创新,统筹谋划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合作关系,促进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框架性建设。
(四)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校局合作、校企联合平台的考核评价
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平台作为公安院校与实际公安工作接轨的重要方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校局合作、校企联合平台运行的检查和督导,既是促进公安工作变革发展的前提所在,又是完成公安教育运行机制的重要措施与有力支撑。具体而言,监督考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校局合作、校企联合的平台进行实时的监督与考核
校局合作、校企联合作为新兴的平台建设,过去可以借鉴参考的实践经验较为稀少,难免会出现一些披露,这就需要上级公安领导机关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或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时对公安院校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评价,对教学内容、训练方向全过程的督导检查。对公安机关进行质量效果的考核,尤其是业务能力、专业技能等全方位的考核。
2.采用多种方式对校局合作、校企联合平台进行评价考核
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打分、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调查参训学员对于平台搭建的评价,对合作机制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与调整,保证平台的合理开展。
3.合理使用监督考核结果
可与奖惩、待遇等挂钩,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使得公安院校、公安机关、企业正确认识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约束的力度,促进平台合作的健康发展,建立有效地运行机制。
[1]欧阳洁慧.区域警务合作视域下的校局合作展望与思考[J].广东公安科技,2014,(5).
[2]欧阳梓华,王勇鹏.协同创新视角下的公安校局合作机制的构建[J].公安教育,2014,(6).
[3]杨骏.协同创新培育警务人才,融合发展服务公安实战—江苏警官学院建设紧密型校局合作机制的探索与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1).
[4]朱光俊,杨治立,杨艳华.校企联合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机制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2,(5).
[5]杨文斌,何汉武.工科院校校企联合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探索—基于教学体系及运行的视角 [J].江苏高教,2013,(2).
[编辑:李永新]
D631.15
A
1672-6405(2017)02-0069-04
高 毅 (1978-),男,硕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安教育教学和刑事技术科研工作。
马 越 (1974-),男,硕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系副教授,副主任,主要从事公安教育教学管理和科研工作。
冯璐瑶 (1992-),女,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公安局民警。
王 彪 (1994-),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2017-03-26
本文为2015年度辽宁省教育科学 “十二五”规划课题项目 (项目编号:JG15DB445) “基于协同创新的公共安全技术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辽宁省教育科学 “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 “基于 ‘双创’驱动下的公安高校多元育人平台构建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