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网络社区警务在涉众经济犯罪中的应用
赵军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涉众经济犯罪侵害人数众多,涉及的社会面非常宽,影响深远。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涉众经济犯罪手段不断更新,网络化趋势明显。案发后追赃难度大,如果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警方需要高度关注维稳形势。通过引入社会资源,形成政府和社会合力,发挥信息化和大数据的功能,构建网络社区情报防控体系。通过全面情报导侦、网点组织体系、社区文化制度、激励制度的构建和创新,发挥网络社区警务在涉众经济犯罪中的作用,打击、预防犯罪。
涉众经济犯罪;网络社区;大数据;情报导侦;预警
(一)涉众经济犯罪的种类
涉众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最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但案值巨大,而且发案数量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警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非法证券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经济犯罪占有很大比重。虽然公安部门加大了对涉众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各种类型的涉众经济犯罪仍然屡禁不止,并且手段不断翻新。[1]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经济犯罪尤其是涉众经济犯罪日益走向网络化,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案件逐步增多。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就是网络融资、渠道业务,犯罪分子打着合法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和网络传销。
1.利用网络平台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存等犯罪,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不论是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二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积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问题平台本身出于非法集资的目的,设计庞氏骗局,触碰非法集资底线,所以出现“卷款”、 “跑路”等情况并不是偶然现象。据统计,2016年9月54家平台出问题,其中网站无故关闭的平台有35家,占到68.6%的比例。
2.网络传销
有的公众众认为传销分为合法传销和非法传销,并且把传销认为是具有革命性意义的进步,认为是否犯罪在人本身而不是传销行为本身。生活中,公众并不能准确分清传销行为,因此常常发生误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社交方式的进化为传销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平台。网络传销是网络技术手段刺激犯罪滋生的最典型例子,是可以完全脱离线下活动的网络犯罪。现在典型的传销组织名义上是资本运作、投资理财,其实质就是以欺诈和拉人头的形式进行传销,基本不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有的人组建群聊,以金字塔的形式的拉人头进行传销诈骗。微商传销是通过朋友圈,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转移自己积压的货物以赚取利润。例如所谓的 “1024阳光工程”,以晋升级别引诱欺骗他人成为会员,赚取一定数额后就会被踢出群,再由下一级人员晋升为最顶端的人员,如此不断吸纳新成员。
(二)涉众经济犯罪的成因探析
首先,畸形的价值观促使犯罪密集。经济的高速发展,让很多人赚的盆满钵满,贪婪的欲望总是无穷无尽,部分从业者的价值观发生改变,积极追求物质利益。涉众经济犯罪不法所得可观,以致不法分子以身犯险,屡禁不止。当然,受害者上当受骗陷入犯罪分子圈套,也有自身原因,一是风险意识底,防范意识薄弱;二是过于盲目跟风;这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其次,经济萎靡不振,盈利渠道少。目前实体经济萎靡不振,人们缺失盈利的途径和方式,是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原因之一。行业监管也存在漏洞,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监管与国际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金融监管的提高,经营管理的完善还有很大一段路要走。再次,互联网+金融的智能化。目前,涉众经济犯罪大有向职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手段相比传统金融犯罪更加智能化,公安机关破获案件难度增加。根据资料分析,网络金融犯罪分子大部分是青年人。青年人的思维比较敏捷,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强,创造力丰富,涉众经济犯罪大多是通过精心策划,制订方案,凭借高智商和一定的专业技能而实施的。如果青年人心理不成熟,更容易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此类犯罪。最后,网络犯罪的虚拟性。当前的网络犯罪已经拓展到侵财犯罪,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的特点,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虚假宣传下,进行非法集资和网络传销。我们当前的实名认证还存在漏洞,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能够躲避侦查,逃避监管。
(三)涉众经济犯罪的特征
1.犯罪空间的虚拟性
犯罪手段网络化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大部分犯罪行为都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首先,犯罪嫌疑人通过公司网站掩饰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会在公司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宣称 “公司拥有国外财团充足的资金投入,创造出风险低、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公司众多业务具备合法性并且具有光明的前景,公司高层人员的头衔均是金光闪闪”等等。其次,通过网络招募公司员工。很多犯罪成员是通过网络上的招聘广告才进入的公司,并且逐步参与犯罪,起初并不知悉犯罪事实,之后才参与到犯罪团伙中。最后,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渠道接触受害者。互联网为公司发布融资、投资、借贷信息提供便捷的平台,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的信息传播给大众,信息接触面相当广,而网络能使远在千里之外的人互相认识,其传播速度之快令人咋舌,使得更多的人成为潜在受害者。
2.犯罪结果复杂性
涉众经济犯罪侵害人数众多,涉及的社会面宽,影响深远。第一,容易引起公众的恐慌。打击涉众经济犯罪需要时刻关注维稳的形势,受害者想挽回自己的损失,如果案件进展缓慢,很可能引发群众的恐慌。在公安机关尚未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因办案需要公安机关势必隐瞒必要案情,这会被不明办案流程的群众当作警方的不作为,把犯罪分子和自己的责任转移到公安机关的“渎职”上,把损失钱款的恐惧心理发泄到警方身上。第二,引发行业的动荡。犯罪分子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是其主要途径,钱款的转移将减少我国资金的供应,偿债资源减少,容易发生债务危机。很多违规P2P平台挤压合法P2P平台的发展,违规跑路平台的负面作用势必将整个行业的漏洞放大化,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并且可能造成行业的地震。公安机关向获利的公众追缴赃款难度较大,一旦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最后很可能由政府来为损失买单,这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气焰。
3.隐蔽性
首先,隐蔽性先是体现在业务的虚拟性。现阶段,很多网络传销以及非法集资都是借助投资理财等虚拟产品,对被害人进行洗脑,从而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运作手段,陷入犯罪嫌疑人的陷阱。2016年,鄂尔多斯公安局破获的“云仓百货”网络传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就是首先在建立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让新加入的会员购买该公司的虚拟产品并且予以返利。其次,隐蔽性体现在证据形式方面。当前涉众经济犯罪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经济犯罪,和传统经济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犯罪证据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线上证据和线下证据都大量存在,同时电子数据成为最主要的证据形式。[2]但是,电子证据非常注重实效性,如果公安机关在收集信息阶段出现纰漏,就可能造成证据线索的遗漏。现在的网侦和技侦都拥有比较先进的网络监控手段,但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信息收集体系尚未建立,只能针对经济犯罪的个案进行搜索信息,将重点人作为监控对象。犯罪嫌疑人更多是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明显增加了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一)网络社区警务的现状
社区警务也是不断发展的过程,也存在需要改进的方面。一是地方公安机关把社区警务当作上级考核指标,只重形式不重实质。社区警务室并未发挥联系基层群众、收集情报信息、联合社会力量的功能,不能发挥其预防犯罪、震慑犯罪的作用。二是由于警力不足,很多社区警务机构均已建立,但是警务室却没有民警办公。很多社区警务机构处于停运状态,可持续性不强。例如,各地区的公安单位,均有自己的微信公众账号、官方微博等,社区警务室也有微博,但是基本能够持续1-2年就没有继续运营了,而且知名度也不高,群众几乎不知道有这个账号。三是社区民警怠于工作,在社区中进行虚假的信息登记以应付上级交付的任务,降低了公安民警在百姓中的信誉度和亲和力,关键时刻虚假信息会将办案民警引入歧途,浪费警力资源。随着大数据时代的降临,我国将从传统的 “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社区警务发展为网络社区警务,大数据下的网络社区警务务必将受到重视与运用。政府与社会合作的网络社区警务是传统社区警务突破瓶颈的需要,也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3]云计算是大数据运用的平台,而云计算就需要分布式的网络平台提供支撑。
(二)网络社区的分布式架构
架构分布式网络社区先要建立分布式网点,要达到对各网点的信息归类分析的目的。所谓大数据就是指各行业的数据以爆炸式的速度增长并且互相交叉,形成的信息资产。大数据的应用要有分布式的网络社区做基础,网络社区应该为大数据的运用提供平台,所以建构分布式网络社区就要确定具体的设置标准。依据传统社区,以互联网为平台,先按地域进行划分,同时又可以兼顾性别、职业、姓氏等划分标准。
具体归类标准可以作如下划分,按性别的分类:以男性和女性为分类划分网络虚拟社区,原因在于男性和女性生活中兴趣角度不同,导致投资方式不同,不同犯罪嫌疑人就设计不同的犯罪陷阱。目前很多女性从事微商行业,有的微商实质上就是以销售产品为名的传销。按职业的划分:将同一职业的职员作为一个群体,可能为案件的监控和侦办提供重要线索。涉众经济犯罪需要进行营销才能有群众基础,而每个人都有一定的交际圈,同事或同行之间是我们最基础的关系网。以同一地区的姓氏来划分,互联网金融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类似于职业的划分,社会成员可能因为亲属亲身所获取的高额利润而受到蛊惑,进而进入犯罪嫌疑人的圈套。
(三)网络社区的数据挖掘与处理
网络社区的数据挖掘与处理必须以情报信息的初始积累为前提,情报信息的积累包括情报信息的收集、过滤、分类、分析、预警整个环节。网络社区警务必须以大量的情报信息为基础,提供切合实际的线索,才能使网络社区警务符合信息化的特征。数据的挖掘与处理的前提是对收集的信息要保质保量,根据架构的网络社区,我们可以获取海量数据,同时,对外我们要尽量与银行、工商、文化部门顺利合作,争取在案发前获得侦办案件所需要的线索,甚至直接通过分析数据将犯罪扼杀在摇篮之内。对内重视网监、技侦、经侦等部门的合成作战能力,各部门联动作战,加大打击力度。
网络社区数据的挖掘与处理需要把资源和精力放在平时的基础工作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吸收其他单位、个人成为网络信息提取中的一个环节,既可以实时监控犯罪信息,也可以防止公民陷入犯罪分子的陷阱中,使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达到统一,避免造成顾此失彼的局面。
犯罪的根源在于社会,目前辅助警方解决犯罪、预防犯罪的力量还是来源于社会。传统的侦查手段在经济犯罪中功能作用有限,例如走访、摸底排查、调查等手段,不能合理使用资源。根据经济犯罪的特点,往往是案发时,钱款已经被转移境外,甚至已经被挥霍殆尽,这就需要我们及时反应,主动出击,才能追回赃款,挽回损失。如果沿用传统的社区警务机构,按照传统的侦查方式进行侦查,必将造成 “人去楼空”的景象,即使抓获犯罪嫌疑人,也只能在法律上进行定罪量刑,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将大打折扣。
社会中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公安机关职能与角色定位所面临的挑战更加突出,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也就变得更加迫切和需要。[4]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秩序的维护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力量已经不足以起到打击、预防与控制的效果,我们必须号召充分社会成员加入。
(一)网络社区的全民信息化
首先,吸收第三方单位协同工作,强调情报信息共享和协作。情报信息的共享不仅要在公安部门内部实现共性和女性为分类划分网络虚拟社区,原因在于男性和女性生活中兴趣角度不同,导致投资方式不同,不同犯罪嫌疑人就设计不同的犯罪陷阱。目前很多女性从事微商行业,有的微商实质上就是以销售产品为名的传销。按职业的划分:将同一职业的职员作为一个群体,可能为案件的监控和侦办提供重要线索。涉众经济犯罪需要进行营销才能有群众基础,而每个人都有一定的交际圈,同事或同行之间是我们最基础的关系网。以同一地区的姓氏来划分,互联网金融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类似于职业的划分,社会成员可能因为亲属亲身所获取的高额利润而受到蛊惑,进而进入犯罪嫌疑人的圈套。
(三)网络社区的数据挖掘与处理
网络社区的数据挖掘与处理必须以情报信息的初始积累为前提,情报信息的积累包括情报信息的收集、过滤、分类、分析、预警整个环节。网络社区警务必须以大量的情报信息为基础,提供切合实际的线索,才能使网络社区警务符合信息化的特征。数据的挖掘与处理的前提是对收集的信息要保质保量,根据架构的网络社区,我们可以获取海量数据,同时,对外我们要尽量与银行、工商、文化部门顺利合作,争取在案发前获得侦办案件所需要的线索,甚至直接通过分析数据将犯罪扼杀在摇篮之内。对内重视网监、技侦、经侦等部门的合成作战能力,各部门联动作战,加大打击力度。
网络社区数据的挖掘与处理需要把资源和精力放在平时的基础工作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吸收其他单位、个人成为网络信息提取中的一个环节,既可以实时监控犯罪信息,也可以防止公民陷入犯罪分子的陷阱中,使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达到统一,避免造成顾此失彼的局面。
犯罪的根源在于社会,目前辅助警方解决犯罪、预防犯罪的力量还是来源于社会。传统的侦查手段在经济犯罪中功能作用有限,例如走访、摸底排查、调查等手段,不能合理使用资源。根据经济犯罪的特点,往往是案发时,钱款已经被转移境外,甚至已经被挥霍殆尽,这就需要我们及时反应,主动出击,才能追回赃款,挽回损失。如果沿用传统的社区警务机构,按照传统的侦查方式进行侦查,必将造成 “人去楼空”的景象,即使抓获犯罪嫌疑人,也只能在法律上进行定罪量刑,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将大打折扣。
社会中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公安机关职能与角色定位所面临的挑战更加突出,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也就变得更加迫切和需要。[4]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秩序的维护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力量已经不足以起到打击、预防与控制的效果,我们必须号召充分社会成员加入。
(一)网络社区的全民信息化
首先,吸收第三方单位协同工作,强调情报信息共享和协作。情报信息的共享不仅要在公安部门内部实现共享,更要依法在社会的各个部门机构间实现共享。对于第三方单位的工作,要建立相关业务工作制度。第一,实行淘汰制,竞争上岗。信息的收集、分析、运用需要相关硬件和软件设施,公安部门向社会招标。通过绩效考核,淘汰不合格公司,引入新公司的辅助。第二,建立网上反馈机制。通过群众的网上反馈,解决技术的漏洞,防止信息泄露,保证信息安全,确保第三方单位合法的、保密的正常开展工作。第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难免引起群众的担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既是对第三方单位的震慑,也是树立群众对互联网监控的信心的保障。
其次,以社区警务为依托,发动群众配合工作。大数据的爆炸式发展,将公民的信息暴露在互联网上,只有群众配合工作,警方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利用手中的信息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社区警务强调公安民警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群防群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与帮助。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手中有了存款,犯罪分子眼光盯住了农民的存款,频频发生非法集资类案件,对公民造成极大损失。而目前农民的风险意识还较淡薄,需提升公民的风险意识才能应对犯罪分子的狡猾手段。
最后,确立网格化管理模式。网格化管理模式是将过去被动的办案模式转变为主动的巡查模式,运用大数据系统平台,以社区、网格为标准,对案件、信息、人物、组织进行网格化管理,这将实现数据共享的目标。信息化警务模式下,情报网络体系全面化将使得公安掌握侦查、预警主动权。
(二)网络社区警务组织体系化
网络情报体系建设是组织体制建设的保证。网络建设不仅要建立健全从公安部到县级公安机关的信息网点,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社会资源沟通网点,通过一系列的沟通渠道,把众多的公安情报网点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情报机构网络体系。
首先,建立三维监控系统。政府机关监控系统从横向和纵向上进行划分,横向上,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跨部门合作,需要进行实时登记和实现信息及时无障碍共享;纵向上,各部门内部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垂直管理;同时将社会私人监控系统并入三维监控系统,辅佐政府进行监控。
其次,关注集群属性,推进 “行业化”管控。根据监控对象的不同属性,对监控对象进行划分。比如,有传销前科的,将其纳入传销重点人群的检测,因为犯罪具备关联性,其后续依然可能实施传销犯罪。收集其内部数据、外部数据、社交媒体的数据,根据行业属性、生活圈范围进行划分。当前,微信、微博、论坛等社交网络流行,从之前发生的恐怖活动中可以预见,有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也存在炫耀的心理,他们往往事先或事后会在网络上留下蛛丝马迹。虚拟社区就是公众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交形成的空间。
享,更要依法在社会的各个部门机构间实现共享。对于第三方单位的工作,要建立相关业务工作制度。第一,实行淘汰制,竞争上岗。信息的收集、分析、运用需要相关硬件和软件设施,公安部门向社会招标。通过绩效考核,淘汰不合格公司,引入新公司的辅助。第二,建立网上反馈机制。通过群众的网上反馈,解决技术的漏洞,防止信息泄露,保证信息安全,确保第三方单位合法的、保密的正常开展工作。第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难免引起群众的担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既是对第三方单位的震慑,也是树立群众对互联网监控的信心的保障。
(三)涉众经济犯罪社区警务制度化
1.发展群防群治社区文化制度
文化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公安文化是公安警务积累的底蕴。社区文化是群众参与公安警务的力量源泉,是对公安人员尽职尽责的鞭策。公安和群众只有从观念上改变,才能在行动上付出。当前,公众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不足,而且又怕惹祸上身,再加上沟通渠道不畅,未能使公众参与到群防群治中。我们可以发展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利用情报网点,开展宣传教育,揭穿涉众犯罪的面纱,号召群众参与打击、预防涉众犯罪,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提高公民参政议政能力,使其成为习惯,变成自主有序参与的社区文化。成功地打击犯罪也将促进群众更积极的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社区文化。
2.建立激励制度
激励制度的建立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公众,二是民警。公众能够接触社会盲点,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弥补 “专家理性”之不足。随着现代社会的高度发达与信息化,社会问题愈发复杂,所谓专业人士只能是较小范围内的 “专家”,社会的灰黑色区域信息依然需要公众提供。想要取得高质量的信息和数据,要对公众提供的有用线索进行奖励,并对提供者予以保密,必要时对线索提供者及其家属进行特殊保护。对于公安民警的激励制度,应该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民警进行奖励。将计划下发到各网络社区,但任务不应该过高,超过民警的承受能力,反而会引起副作用,信息质量会降低,造成对案件侦查的掣肘。
3.积极推进PPP模式改造,落实购买型警务服务
维持社会治安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公众的义务。通过深化改革,积极推进PPP警务模式,科学发挥社会能量,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力打造预防涉众经济犯罪的网络情报体系。转变观念,树立信息化警务的意识,改变以往单一的人海战术,不再简单地依赖警员和设备的简单堆积,而要不断探索新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努力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5]吸收、培养一批能够结合公安工作开发完善各种应用软件的专业队伍,对在涉众经济犯罪侦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警和公司加以奖励和提拔。在大数据背景下,以运用PPP模式为契机,深入推进信息化发展和购买型警务的发展。
[1].贺电,陈祥民,姜万国,涉众经济犯罪的现状和特点[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
[2].刘坤,高春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与侦防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5):109.
[3].殷建国.社区单元警务改革宿迁论坛暨推广现场会综述[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130.
[4].许韬.公众参与警务模式在我国的初步确立与路径探索-对“浙江样本”的实证观察与学术梳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5):100.
[5].李积德.论信息化侦查的深度推进[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121.
其次,以社区警务为依托,发动群众配合工作。大数据的爆炸式发展,将公民的信息暴露在互联网上,只有群众配合工作,警方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利用手中的信息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社区警务强调公安民警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群防群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与帮助。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手中有了存款,犯罪分子眼光盯住了农民的存款,频频发生非法集资类案件,对公民造成极大损失。而目前农民的风险意识还较淡薄,需提升公民的风险意识才能应对犯罪分子的狡猾手段。
最后,确立网格化管理模式。网格化管理模式是将过去被动的办案模式转变为主动的巡查模式,运用大数据系统平台,以社区、网格为标准,对案件、信息、人物、组织进行网格化管理,这将实现数据共享的目标。信息化警务模式下,情报网络体系全面化将使得公安掌握侦查、预警主动权。
(二)网络社区警务组织体系化
网络情报体系建设是组织体制建设的保证。网络建设不仅要建立健全从公安部到县级公安机关的信息网点,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社会资源沟通网点,通过一系列的沟通渠道,把众多的公安情报网点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情报机构网络体系。
首先,建立三维监控系统。政府机关监控系统从横向和纵向上进行划分,横向上,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跨部门合作,需要进行实时登记和实现信息及时无障碍共享;纵向上,各部门内部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垂直管理;同时将社会私人监控系统并入三维监控系统,辅佐政府进行监控。
其次,关注集群属性,推进 “行业化”管控。根据监控对象的不同属性,对监控对象进行划分。比如,有传销前科的,将其纳入传销重点人群的检测,因为犯罪具备关联性,其后续依然可能实施传销犯罪。收集其内部数据、外部数据、社交媒体的数据,根据行业属性、生活圈范围进行划分。当前,微信、微博、论坛等社交网络流行,从之前发生的恐怖活动中可以预见,有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也存在炫耀的心理,他们往往事先或事后会在网络上留下蛛丝马迹。虚拟社区就是公众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交形成的空间。
D917.6
A
1672-6405(2017)02-0066-03
赵军鹏 (1991-),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01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