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2017-03-09 02:58郭秋娟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群众

郭秋娟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社会转型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郭秋娟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群体性事件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都是必须要正视的话题,对于正处在社会结构调整、经济体制转型、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价值体系重构中的中国,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影响了社会的良好秩序和稳定发展,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充分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群体性事件凸显了政府危机管理的必要性,尤其是对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有效、及时地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可以极大地缩减社会成本,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

社会转型;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①是社会风险的一种外化表现形式,高速转型下的中国面临着更大范围的社会风险,更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还会对人民的群众安全和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尤其是多起群体性事件同时或陆续在不同地区爆发,具有更强的破坏性,极大地扰乱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在人民群众间引起巨大的恐慌,极易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群体性事件已成为我国转型期下稳定发展的突出社会问题,成为我国实现 “中国梦”过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一、统筹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群体性事件是复杂的社会现象,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社会层面,有着复杂的内涵与外延含义。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的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因为制度不完善、政治亚健康、社会管理体制落后等而引发的利益矛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调整凸显了新的矛盾,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等已经触及了部分群体的利益,造成了受损群体的社会心理失衡,社会矛盾一旦遇到突发性事件这个导火索,就容易爆发成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统筹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本着 “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保护群众的合法诉求和权益,尽力避免群众利益冲突扩大化,防止转化为整体性质的社会冲突,又要严肃处理别有用心的滋事者,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实现社会公平,整合利益分配

一方面,社会转型就意味着打破原有的社会资源分配格局并形成新的利益分配局面,意味着社会阶层和群体也在发生变化和调整,目前社会中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公平,造成个体在竞争起点就是不对等的,所以政府要逐步消除身份、教育、户籍、就业等各方面的制度性障碍,从制度上保障个体的机会均等,这一过程必然存在着不同群体利益间的争夺和博弈。在社会资源重新分配、利益重新调整、不断整合的新时期,政府要充分考虑和兼顾社会各方的利益需求,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着眼点,大力发展经济建设,兼顾好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在正义的基础上体现出社会公平,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利益分配上要在确保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作用上,发挥宏观调控的调节作用,建立社会补偿机制,加大调节再分配政策的力度,合理调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利益格局,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比例,制定倾斜性的政策和加大财政转移力度等措施,支持不发达地区的建设和扶助困难人群,提高弱势群众的收入水平,逐步地缩小地区间和成员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努力缩小贫富两极分化。

另一方面,与改革相伴而生的社会矛盾不可避免,随着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出现,利益多元化新格局的形成,使得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更加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改革本身就是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而利益结构的调整必然会使得一些集团或群体获得利益,而另一部分群体利益就会相对受损,经受着 “相对丧失感”和 “相对剥夺感”,在群体普遍情绪的影响下就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参与者。改革必须让全体人民受益,让全社会成员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恰恰是因为 “适度”而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促进竞争,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但是过度的差距则会带来相对贫困、利益受损,最终导致社会冲突,还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妨碍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尤其是要推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强社会分配的管理制度,减少不公平的因素,严厉打击通过不合理手段致富的群体,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的渠道致富,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消除不安定的社会现象,普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

从社会良性运行的角度来看,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分化是必然的趋势,社会群体正是在不断分化和整合的过程中实现着各自的政治诉求和利益需求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如果部分群体出现过度边缘化和弱势化的倾向,就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两极化的社会结构,一极是拥有大量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强势群体,另一极是拥有众多人口的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条件限制陷入困境,位于社会的最底层或边缘地带,缺乏社会资源和机遇,处于不利的社会弱势地位,其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力也是如此,甚至在文化和话语的生产上也处于弱势状态,不可能依靠自身的能力去化解社会困境和压力,在话语权上也处于弱势地位,没有有效的政治诉求表达途径,如果弱势群体良好的生存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他们将最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政府要切实地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不仅要保障农村特困户和五保户的基本生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要从根本上改善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最好的途径就是为弱势群体及家庭创造更好的就业机会,教给他们一技之长,在初次分配重效率的基础上,提高再分配的能力,在二次分配中讲究公平性,积极发展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事业,大力推进以分配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加大对学校教育和社会医疗等公共事业的投入,健全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民间捐赠、志愿行动、慈善事业等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机制,改善困难群众的生存环境,对于弱势群体中的残障人群、社会孤儿、孤寡老人、行为偏差者等群体,要给予特殊的照顾,使弱势群体也能共享我国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健全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

转型过程中的矛盾因素增多,如国有企业改制、劳资纠纷、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也在迅速增多,这是新时期下的群众内部利益矛盾,群众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度比较低,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不通畅,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十分有限,得不到及时的解决,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长此下去将会导致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这种对社会、政府和现实不满的心态可能比群体性事件本身更为可怕。作为政府要珍惜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主旨,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制定有效的制度来规范群体的利益表达,在制度层面上为人民群众提供可以表达不满情绪的畅通渠道,保护群众正当利益的诉求,畅通社情民意,让人民群众能够自主地表达合理需求,切实地维护好自身利益和权利,定时地通过各种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根据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妥善处理高速转型社会中的人民矛盾。另外还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运用政策、法律、法规、行政、协商、调解等合法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如信访、工会、政协、人代会、党代会等,合法合理地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要求,特别要加强和规范信防部门的相关工作,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每一位上访群众,及时做好信访部门职能工作,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政府要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有理、有利、有力、有节地加以妥善处理,把该堵住的漏洞及时补上,让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在萌芽状态时就得以解决,减少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摩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提升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二、积极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转型中的中国发展之快令世界瞩目,但同时也进入了“黄金发展期”与 “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政治亚健康、精神文明功能弱化、急功近利思想严重,这些社会不和谐因素如果不及早地化解,当各种冲突和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纠正,必然会成为引发社会失序和破坏社会规范的社会过激行为,就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我们要及早地纠正和消除社会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

(一)消除政治体制改革中产生的不和谐因素

政治体制转型相比于经济体制转型步伐缓慢,转型前的政治体制是以政府行为和行政命令为主,一切听从指挥,而市场经济下则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决不能以政府行为代替市场行为,也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定程序,但某些基层政府还没有扭转观念,以政治上的 “高压”来处理问题,导致干群矛盾激化,并且在转型过程中也出现了官僚主义、党内腐败、民主制度不完善等不和谐的因素,破坏了党和政府的正义形象,使人民群众产生了信任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导致部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越来越低,政治制度中的不和谐因素已经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催化剂。新时期下的政府更应该是法治政府,要转变政府人员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 “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各级党委政府还要转变执政理念,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强政府官员权力使用的监督机制,接受 “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的法治理念,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人大、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等主体的监督作用,督促各级官员依法审慎行使国家的权力,要使其认识到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就是为民造福,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把群众上访现象变为领导积极 “下访”,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健全政府责任法制化,实现权利与责任挂钩,健全政府公务人员因贪污腐败、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等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责任制度,严厉查办官员为了自己所谓的 “政绩”或私欲而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不作为、乱行为的行为,时时将百姓利益放在心头,从源头上杜绝贪污、腐败问题的发生,真正地做到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消除与人民群众的隔阂,树立党和政府的公正形象,从而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另外还要深化政府的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建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通过不断地加强法治建设,推行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主体体系,建立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适度地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的层次,解决行政执法的缺位、错位、不到位和越位的问题,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在新形势下适应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的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化,制定与民生有关的重大决策,不仅要向专家咨询,还应当实现决策的责任制和论证制度,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起行为规范、权责清晰、监督有效和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将传统的事后补救并追究行政责任转换为事前的有效预防和事中的监督并追究责任。

(二)大力加强精神文化建设

对 “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误解使一部分人走进了误区,产生了 “一切以金钱为目标”的不良价值观,没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仰,没有牢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就等于 “丢掉了根本,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②不可否认,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可以避免人的行为的随意性和任意性,但它只是一种外在控制手段,真正的和谐社会就要把个体的外在控制变为自身内在的自律,使之成为一种良好的习惯,不需要外界的约束即可自行启动正确的价值判断,当个体想要作出不符合法律和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时,自身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会让个体产生强大的自控能力,即便在群体中也不会受不良集群心理的影响。所以社会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继续建设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在全社会中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强群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的建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 “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物质财富要极大丰富,精神财富也要极大丰富,我们要继续锲而不舍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全国各族人民的不断前进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力量、丰润的道德滋养。”

(三)消除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

近些年来,各地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呈增长之势,自从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 “十一五”期间,环境诉求类的信访已经高达30多万件,我国已进入了 “环境敏感期”,2015年8月,江西乐平市数千居民因工业园区长期污染当地环境而上街抗议,武汉、深圳、广西北海、上海金山、区宝山区等多地先后出现了抗议扩建变电站、火电厂、PX项目、核电站、变电站、垃圾焚烧场等邻近设施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社会环境隐患大大增多,各类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社会公众的环境焦虑不断加大,正如李克强在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指出的, “环境总体恶化的控制能力似乎难恰民意。”转型期最容易出现 “急功近利”的思想,过于强调经济效益,片面追求经济建设速度,这些都是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如大范围地以牺牲生态环境、消耗非再生性资源的方式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造成了社会环境的严重污染,超越了资源环境的承受能力,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同时也给我们的子孙后代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长此下去,若干年后他们将会因失去环境和资源的支撑而无法生存下去。所以从现在开始就要坚持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科学运用自然规律,重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决禁止各种破坏自然、掠夺自然的急功近利行为,创新节约型和再生性可利用资源,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

美国学者亨廷顿曾指出: “现代性产生稳定,但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现代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克服社会动荡的历史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某一因素引起的,它的爆发时间、地点和规模程度难以准确预测,表面看来似乎存在着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毫无规律可寻,但事实上多数在发生前都有苗头和征兆,如果有关部门能够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就可以从群体性事件的酝酿过程中发现蛛丝马迹,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可以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者能够及时控制群体性事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

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产生的,危机的发生是有前兆阶段的,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阶段的突然爆发,只要在前期阶段足够重视民情民意,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功能,群体性事件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对于群体性事件要以预防为主并积极应对,一旦等到超过社会稳定的阀值再去应对,就会失去控制的最佳时机,将会引起社会恐慌和动乱,极难处置和处理,直接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并且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激化和扩大社会内部矛盾。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群体性事件予以高度重视,规范预警工作的流程及制度,加强民情民意情报搜集工作,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拓宽情报信息工作的渠道和范围,状大治安信息队伍的力量,及时发现人民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社会矛盾,充分了解社会矛盾的性质和成因,对社会中出现的反常现象做到明察秋毫,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社会团体、社区等民间的自治组织的能力建设,培育社区等非政府组织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等,形成全社会管理的同心全力,对刚出现苗头的群体性事件做出科学的判断,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扩大化,并且利用社会媒体和舆论的力量对群体性事件加以正确引导,趋利避害、化险为夷,把群体性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继续升级和蔓延,努力在当时当地将其解决,将群体性事件控制在最小范围,将社会损失降到最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

(二)迅速反应的原则

群体性事件从酝酿到爆发、持续有一个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政府要有强烈的群体性事件危机意识和成熟的应急应对措施,社会正常状态下也要有群体性事件危机意识,把正常的社会管理与危机管理组合在一起,建立高效灵敏、全面覆盖的信息网络,对存在较多不安定因素的部门、行业、人员等进行重点防控,监测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早获取有效的动态性的内部信息,在群体性事件的前期处置过程中,就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早发现苗头和动向,迅速请示报告给相关部门,成立一个由政府相关领导、公安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指挥小组,迅速做出反应进入紧急状态,在最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对群体性事件作出定性和判断,积极研究具体对策,及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及早控制局势化解矛盾,实施有效的干预措施应对群体性事件,对少数别有用心、蓄意破坏的为首分子,要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对于非政治性目的的群众,要耐心地教育疏导,第一时间控制住事态的恶性发展,避免事态不断扩大激化成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三)统一指挥的原则

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部分是非政治性和非刑事性质的,不能只是一味地采取高压手段进行控制和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进行处置,这不仅不会缓解和化解群体性事件,还会加剧政府和人民矛盾的激化,激起民众更大规模的反抗,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慎用强制措施,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和惰政方式,应该用民主而非专政的方式。群体性事件在酝酿阶段时,群众的矛盾还未被激化到爆发程度,这时相关部门领导要及时出面了解矛盾的缘由,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的问题要快速妥善解决,对于不能立即解决的也要快速回应、详细告知,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重点在于疏导而不是堵塞。如果群体性事件已经爆发,需要把握好时机和尺度,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进程,布置一定的总体计划,采取果断灵活的措施,发挥整体作战的能力,防止事件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在这个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全警一盘棋,慎用和善用警力,做到信息互通、上下呼应,各警种之间、公开警力与便衣力量配合行动,同时根据掌握的事件最新情况,及时调整警力安排及职责分工,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性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警力不足使事态失去控制向严重化程度发展。

注释:

①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并不固定,它是稳定性与变化性的统一体。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具有稳定性,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其内容涵盖的诸多要素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公安部制定的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规定, “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笔者将研究的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为了寻求共同利益或某种共同关心,由某些社会矛盾所引发,有一定数量的群众参与,在集体共同的暗示和感染下,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失范行为。

②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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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永新]

D631.43

A

1672-6405(2017)02-0015-04

郭秋娟 (1978-),女,山东菏泽人,法学硕士,河南警察学院基础部讲师,主要从事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研究。

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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