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振建 林华山
(重庆社会主义学院,重庆 南岸 400064)
基层政协协商问题研究
罗振建 林华山
(重庆社会主义学院,重庆 南岸 400064)
目前,中央至区县一级的政协协商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而街镇一级的基层政协协商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有待加强。基层政协协商发展面临理论认识存在冲突、缺乏顶层设计推动、基层政协组织协商功能淡化、基础性地位尚未确立等突出问题。加强基层政协协商,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功能定位,完善规则体系,发挥基础性功能,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基层政协协商的目标任务是构建横向联动、纵向联通基层社会各种协商形式的专门协商平台,形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合力。
人民政协;基层政协协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政协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七种渠道之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构成,担负着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要职责。政协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成熟形态,拥有专门机构和制度保障,拥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中央至区县一级的政协协商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而乡镇(街道)(下文简称街镇)一级的基层政协协商(下文简称“基层政协协商”)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基层政协协商指在中共街镇党委领导下,参加街镇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人民政协体系的自我完善,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基层工作新形势,要加强基层政协协商问题研究。
基层政协协商体现了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专门协商机构的基本定位,是人民政协协商在基层社会的重要实践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元素,是政党协商、政府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的重要衔接平台,是中国制度体系、多党合作、群众路线、国家治理嵌入基层的重要机制。
(一)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需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发展要求实现协商“横向到边”的目标,同时要求在各个层次协商民主的各种渠道都获得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多层发展要求实现协商“纵向到底”的目标,同时要求协商民主体系完整分布在各个层次。结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政协协商发展既要以稳固的方式在横向上同其他协商渠道紧密衔接,又要在纵向上实现贯通完整。政协协商除需在中央、省、地市、区县层级进一步完善并同其他协商渠道深度衔接之外,还需在街镇一级实现深度延伸、发挥独特功能。在街镇一级的运行既不普遍也未制度化,总体处于零散实践阶段。今后,政协协商发展的重大空间就在街镇层级。“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相结合,既是认识的深化,也是制度的创新,丰富了基层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形式,规范了基层协商民主的程序和流程,推动了基层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包括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我国政治制度体系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的民主形式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运行、发展从来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选举民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依托制度载体,协商民主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依托制度载体。相应地,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民主是我国选举民主的典型、成熟形式,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则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典型、成熟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定型化,要求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协同发展、共同发展。我国的人大选举民主从街道层级往上逐级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转。相比之下,我国的政协协商民主目前主要运行于从县区到中央的层级,而在街镇层级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仍有很大提升空间。政协协商在街镇层级拓展不广、嵌入不深、作用不彰等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区县以下作为一级政权的街镇尚未能深度嵌入并发挥作用的问题。把作为这项制度重要体现的政协协商在街镇一级制度化运转起来,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有利于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效能。
(三)促进人民政协体系自我完善的需要
人民政协是否需要向基层延伸以及如何延伸、延伸程度,从根本上取决于我国基层社会对统一战线、协商民主发展的需求。新形势下,我国基层社会既需要发展大团结大联合的统一战线,也需要发展稳固多样的协商民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基层社会的统一战线工作对象显著增多,大量的统一战线成员生活、工作在基层社会,基层社会团结、整合的需求大大提高。实现基层社会的广泛团结,需要创新发挥人民政协这一最具广泛性、包容性、代表性、制度性统一战线组织的功能。实现基层社会的大团结、大联合离不开民主协商,离不开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功能。人民政协协商向基层嵌入、拓展,既是顺应统一战线社会化趋势、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所需,也是顺应基层社会大量公共事务需要广泛深度协商、基层社会治理民主化科学化的现实要求。
长期以来,街镇一级的基层政协协商所受关注、推进较少,实践探索零散,发展相对滞后,经历了特殊的发展历程。基层政协协商在曲折发展中形成了一些实践形态,同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基层政协协商的发展历程
考察政协协商在各个时期、各个层级的发展状况,可以人民政协组织的变迁为考察维度。人民政协在向街镇一级基层的延伸过程中经历了曲折发展过程,基层政协协商同样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
1.基层政协协商空白阶段(1949—1954年)。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并在直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代行全国人大职能。根据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最初只在少数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设立。在这段时期,人民政协协商运行在中高层级,基层政协协商处于空白状态。
2.基层政协协商起步和曲折阶段(1954—1976年)。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宣告了人民政协代行国家权力机关职权使命的结束。人民政协被明确定位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和发挥功能,人民政协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54年12月,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就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设置做出规定,地方委员会的组织自此有了较大的发展。与这种政策调整相适应,政协协商进一步向下延伸和发挥作用,但仍主要停留在地市一级。“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协协商基本停滞,基层政协协商发展更是无从谈起。
3.基层政协协商突破与发展阶段(1976—2012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政协协商进入恢复发展阶段。1982年,人民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可设立人民政协组织。由此,政协协商明确延伸至区县一级。这段时期,街镇人民政协组织经历了较大变化过程。总体来看,街镇人民政协组织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经历了撤销、恢复和曲折发展的进程:1980年代,街镇设置政协机构成为常见现象;1990年代至21世纪初,乡镇政府机构改革,街镇人民政协大量撤消;21世纪头十年中期后,乡镇政协组织逐步恢复设置[2]。这一阶段,基层政协协商发展虽有破题,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4.基层政协协商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现在)。中共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进行了宏观部署;《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等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进行了具体、分类规划。《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别指出,要“在实践中丰富协商内容”“拓展协商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全面发展,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的进程加快、实践更加丰富、影响更加显著。但是,基层政协协商的顶层设计、制度化建设等重大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二)基层政协协商的实践模式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实践,基层政协协商样式多种、历经反复,形成了一些典型模式。
1.“联络组”模式:街镇政协联络组、联络站、联络委、领导小组等。“联络组”模式是人民政协向基层延伸的传统、主要方式,历时长、采用广。该模式的主要运行机理是在街镇或街镇片区设置政协委员联络组织,通过加强区县级政协组织同街镇委员的联络来发挥功能,但以联络功能为主。该模式的实践地方有三明市、浦城县、凤冈县、武城县、赣榆县、平利县、陕县、湖州市吴兴区、新建县、上海静安区、随县、沁阳市、济南市等。
2.“工作站”模式:工作组、工作站、工作室等。“工作站”模式是人民政协向街镇延伸的又一种实践路径。其优势是设置灵活,但较“联络组”模式的普遍程度低;发挥联络功能、协商功能的权威性均较“联络组”模式弱。比如:宜丰县设立“乡镇(场)政协工作组”,合阳县设立“镇(办)政协工作组”,浙江省安吉县设立“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工作室”,长沙市开福区设立“政协委员工作站”等。
3.“委员活动”模式:政协委员进乡镇、社区等活动。“委员活动”模式是指以各类活动为纽带、载体,发挥政委委员在基层协商中的作用。该模式的突出特征是灵活、便捷,缺点是随意性强、权威性低。比如:贵阳市开展“政协委员进社区(乡镇)”活动,台州市黄岩区开展“政治协商进社区、建言献策在基层”活动,北京市朝阳区开展“政协委员进社区活动”。
4.“工委”模式:街镇政协工作委员会。“工委”模式是指通过在街镇设置政协工作委员会方式,实现政协向街镇的延伸。从现有实践情况来看,该模式中街镇政协组织设置的稳固性、权威性相对较强,基层政协协商的运行拥有更多保障。然而,这种模式中的基层政协组织设置依然没有带来基层政协协商发展条件的根本性突破,基层政协协商仍然存在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需求。该模式的实践地方有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和常州市以及宜兴市、襄垣县、宁国市等。
(三)基层政协协商的突出问题
1.理论认识存在冲突。一种观点认为,街镇一级设立政协组织没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一是认为街镇一级设置政协组织没有政策依据。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条关于政协组织的设置仅规定到区县一级,没有对街镇一级政协组织设置做出相应规定,因而街镇一级设置政协组织没有依据。另一个论据是1983年1月25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市)和市辖区设立政协问题的通知》。这种观点还认为,街镇一级设置政协组织是一个涉及面极大的问题,不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范围外做突破。比如,浙江省编委2010年下发的《关于停止在乡镇(街道)设立政协工委的通知》提出:乡镇(街道)设立政协工委,不符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0〕18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地方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95〕7号)等的规定和要求,而且涉及政治体制问题,地方无权自行做出规定[3]。二是街镇一级设置政协组织没有条件基础。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街镇机构改革的方向是精简编制和人员,在街镇设置政协组织导致增加机构和费用开支,这既与机构改革方向不符合,也会增加政协委员的负担。还有人认为,街镇基本没有民主党派组织,没有设立乡镇政协组织的必要。“乡镇基本没有民主党派,就算有知识界、文化界的人也是少之又少,基本上没有统战的工作,主要的职能就是反映社情民意,但在这方面一个乡镇有那么多人大代表了,还有这个必要吗?”[4]
另一种观点认为,街镇一级具有设立政协组织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一是街镇一级政协组织设置的根本依据是基层统一战线巩固壮大和基层协商的需求。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统一战线工作对象日益多地进入基层社会,基层存在大量需要协商的事务,人民政协组织需要发挥自身优势向街镇延伸。“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目前乡镇一级政协组织已没有议事职能,只有委员联络职能,这和乡村随城镇化趋势而涌现大量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客观需要相比,很不适应,很不相称。”[5]二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人认为:“如果建立健全了政协组织,乡镇政协建设会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形式会更加充分的体现。”[6]“为充分利用街道乡镇贴近群众、联系群众的地域便利和优势,建议加强街道乡镇政协组织建设,成立政协机构,与党委、人大、政府同为四套班子,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组织政协委员与居民群众面对面协商,更广泛听取最基层群众的意见,围绕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区域性协商,促进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通过协商解决,让协商民主在基层焕发生机和活力”[7]。
2.缺乏顶层设计推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基层政协协商发展存在基层探索丰富、顶层设计滞后的矛盾局面。“在发展基层协商民主方面,总体上说,基层探索与顶层设计的互动目前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而一些专家解读和西方理论更是与基层探索难以融合。”[8]从政协协商运行及绩效来看,其在区县至中央层级已经规范化、制度化,唯独在街镇一级处于零散探索、不稳固发展状态。这与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定位严重不匹配。各地基层政协组织设置及政协协商开展形成的实践经验迫切需要及时总结并上升为顶层设计,以此指导基层政协协商的进一步发展。基层政协组织设置于法无据、不稳固的情况,连带导致基层政协协商探索不稳固、随意性大等突出问题,更导致基层政协协商离制度化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顶层设计滞后极大地制约了基层政协协商乃至整个人民政协协商的深入发展。
3.基层政协组织协商功能淡化。与基层政协组织设置有无必要争论问题相伴随的是基层政协组织的定位问题。按照目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街镇一级政协组织的设置没有政策依据。实践中,为避免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相“抵触”,目前均把各种形式的街镇政协组织定位为联络性组织。其中,作为权威性较强、具有一级政协组织设置“胚胎”的街镇政协工委,本质上仍是联络性组织。现有街镇一级的各类基层政协组织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街镇人民政协”,其功能发挥重点不在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而主要在于履行区县政协同街镇政协委员的联络职责。这种情况造成基层政协“代议协商”现象,违背了协商民主的直接性要求。“从目前的县(市)、区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运行实际情况看,最多只能算是一种‘代议协商’,因为基层群众诉求和政治参与是通过县级人民政协的代言传达的,相对于基层日常大量的诉求建言,能传达到上面的只是很少一部分,而且往往要经过许多程序和较长时间才能到达上面,实效性差。这就导致许多本来在基层就可以直接化解的矛盾、解决的问题,要绕道上面,通过县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协平台才能发生作用,导致人民政协组织体制运作难以达到最佳效果”[9]。
4.基层政协协商的基础性地位尚未确立。在基层社会,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都有广大的作为空间。然而,人民政协的基本定位决定了政协协商的重要地位,基层政协协商在基层社会应具有基础性协商的地位。街镇一级的人大协商、政府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如果分散组织开展,既会造成很大的政治资源浪费。而且,我国各地的基层协商民主创新形式繁多、蓬勃发展,但是亟需统领性、专门性的协商组织、平台来进行引导、支撑和统筹。在基层社会中,能履行这一职责的是基层人民政协,能发挥协商统领功能的是基层政协协商。然而,基层政协协商的基础性功能还未得到充分体现,与其他协商渠道的衔接还不太紧密,造成独自发挥作用无保障、统领发挥作用不彰显的问题。
基层政协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拥有巨大发展空间,具有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完善中国政治制度体系的重大功能。加强基层政协协商,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化对基层政协协商的理论认识
对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专门协商机构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的三个定位要辩证、统一地认识。基层政协协商诸问题的根源在于对街镇一级政协组织及开展协商活动的必要性存在认识存在偏颇。“以统战对象决定统战组织的成立,把人民政协作为纯之又纯的代表性人士的组织,以协商民主的形式多样性淡化人民政协的作用,导致在实践上走向绝对化和人民政协止步于区县层次。”[10]街镇一级是否设置政协组织以及发挥其协商功能,不能简单地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策文件、机构精简等标准、理由来做判断,而是要从实际出发来进行判断。就发挥统一战线的团结功能而言,统一战线工作对象大量增加、统一战线工作社会化趋势加强,需要人民政协向街镇延伸。即使有的街镇地区的统一战线资源较少,也不能否定人民政协向街镇延伸的必要性。基层有大量公共事务需要协商,政协协商需要向街镇延伸。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11]。
因此,应基于基层统一战线巩固壮大、基层社会民主发展的需求来认识人民政协组织和政协协商介入基层社会的必要性。人民政协组织及政协协商延伸进入街镇一级,不仅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而且符合政协组织及政协协商自上而下拓展的历史进程和趋势。从“法无明文禁止即准许”的法治原则来看,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做开放性理解:在街镇一级政协组织设置方面,准许地方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开展实践探索,进行经验总结,然后进行提炼并制度化。街镇设置同党委、政府、人大并行的政协组织,不仅不会影响和改变我国的政治体制,反而有利于更好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加强对基层政协协商的顶层设计
“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无不来自人民群众的实践和智慧。要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12]基层政协协商在不少地方已经有丰富多样的探索、实践。把基层政协发展和基层政协协商运行中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出来、固定下来,并以全国政协的政策、文件方式加以肯定,这种条件已经成熟。关于基层政协协商的顶层设计重点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街镇政协的性质、定位和功能。街镇政协应定位为具有完整政协功能的一级政协组织,具有联络、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三种主要功能。街镇政协协商应被摆在重要位置,明确为基层社会的基础性专门协商平台。二是适时修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街镇一级基层政协及政协协商做出开放性、鼓励性的规定,增加“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人民政协组织”的内容。三是研究出台《加强基层政协协商的实施意见》,对发展基层政协协商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式路径、保障措施进行规定、提供指导性意见。四是探索制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法》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协商法》,对政协协商做出明确、完整、科学的规定,依法充分保障政协协商权利,使政协协商在各相关领域、各个层级得到全面实施。
(三)夯实基层政协协商的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街镇政协组织的规范建设。街镇政协组织建设不应停留在建设一般联络性组织的目标,而是立足于一级政协组织建设、基层专门协商平台搭建的目标方向。目前,“联络组”模式、“活动”模式、“工作站”模式的街镇政协组织设置应逐步向“工委”模式的街镇政协组织设置升级、规范。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试点设置功能完备的一级街镇政协组织。二是加强街镇政协组织的队伍建设。在干部配备方面,街镇政协组织应同街镇的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同规格,其负责人应具备街镇同级同等的职级、政治待遇。街镇政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可同街镇的统战委员交叉配备。在联系对象方面,除了区县政协委员外,应扩大街镇政协组织的联系对象,把基层社会中具有协商能力、参与精神、一定代表性的其他各方面人士纳入街镇政协的联系视野。
(四)确立基层政协协商的基础性功能
应凸显基层政协协商在基层社会协商民主体系中的差异化地位。基层政协协商既应积极同人大协商、政府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衔接,又应立足人民政协的重要协商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定位,发挥位置超脱、联系广泛的组织优势,发挥对基层社会各种协商的统领性、专门性作用,发挥对基层社会协商的横向联动、纵向联通作用,积极承接、协助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各类协商事务,切实形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合力。
(五)加强基层政协协商的规则建设
基层政协协商的运转要遵循人民政协协商的普遍规则,但又要根据基层的实际情况确立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则。基层政协协商的外部规则是纳入基层治理决策程序,实现基层政协协商在基层治理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全程介入。基层党委、政府的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必须经过基层政协协商。基层政协协商的内部规则是关于自身运行的规则体系。基层政协协商的内部规则体系应该对协商原则、协商代表、协商权利、协商义务、协商计划、协商议题、协商内容、协商开展、协商结果做出详细、可操作的规定[13],做到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序可循。
(六)强化对基层政协协商的领导
发展基层政协协商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条件的支撑。要构建街镇党委统一领导、街镇政府和人大支持、区县级政协指导、政协委员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政协协商大格局。街镇党委要把基层政协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切实纳入决策程序。要加强对基层政协协商的人财物保障,保障参加基层政协组织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知情权、协商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在基层社会营造宽松和谐的协商氛围,基层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基层政协协商,做到常协商、真协商。要大力培育基层协商文化,引导基层群众进行有序政治参与,通过参与协商提高民主素养,为基层政协协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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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小宝)
10.3969/j.issn.1009-2293.2017.04.004
D621
A
1009-2293(2017)04-0014-06
本文系广东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站研究项目“基层政协协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gdsy-zx-04)的部分研究成果。
罗振建,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多党合作历史研究室原主任、教授。林华山,重庆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学研究》编辑部主任、编辑,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