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政前后不动产自营工程会计处理探析

2017-03-09 23:37李迎盈
北方经贸 2017年1期
关键词:不动产会计处理营改增

李迎盈

摘要: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中国许多行业都产生了很大变化。行业内的不同业务产生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在税款缴纳和资金流方面是降低还是增加,对很多企业来讲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通过对“营改增”新政的解读,分析了“营改增”前后的不动产自营工程会计处理方法。关键词:“营改增”;不动产;自营工程;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1-0093-02

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国务院的要求,各省市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此次“营改增”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都纳入抵扣范围。

一、“营改增”新政下涉及不动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必须是2016年5月1日后新增的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動产。其中,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在《办法》的抵扣范围内。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

新政策规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不是在取得的当期一次抵扣,而是在两年内分期抵扣。《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同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对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抵扣的特别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按照《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时已全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营改增”新政前后不动产自营工程会计处理方法

(一)“营改增”新政执行前不动产自营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

“营改增”新政执行前,企业对于自营建造的不动产,建造时所涉及的增值税的一般处理如下。

1.购买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直接计人到工程物资成本中,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实际使用是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物资”。

2.使用的原材料,按原材料成本贷记“原材料”,原材料进项税全部转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原材料的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借记“在建工程”。

3.使用的本公司资产的库存商品,按库存商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同时,这部分库存商品应当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营改增”新政执行后不动产自营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

“营改增”新政执行后,企业对于自营建造的不动产,建造时所涉及的增值税的一般处理变化如下。

1.购买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借记“工程物资”,按照进项税额的6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实际使用时仍然是,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物资”。

2.使用的原材料,按原材料成本贷记“原材料”,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使用的本公司资产的库存商品,按库存商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而这部分库存商品不再视同销售,不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营改增”新政前后不动产自营工程会计处理结果对比分析

迅达公司准备自行建造一座仓库,10月至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0月1日,购入钢材一批,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10月2日,工程物资全部用于库房建造工程。11月10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方钢一批,价值为3 000元,购进该批方钢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元,在购进时已全额抵扣。11月20日,领用库存产品一批,成本5000元,计税价格6000元。12月1日,支付工程人员的全部工资50000元。12月31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

(一)“营改增”新政前会计处理

1.借:工程物资——钢材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借:在建工程——仓库117000

贷:工程物资——钢材117000

3.借:在建工程——仓库3510

贷:原材料——方钢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

4.借:在建工程——仓库6020

贷:库存商品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

5.借:在建工程——仓库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

6.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仓库)176530

贷:在建工程——仓库176 530

(二)“营改增”新政后会计处理

1.借:工程物资——钢材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

——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2.借:在建工程——仓库 100000

贷:工程物资——钢材 100000

3.借:在建工程——仓库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204

贷:原材料——方钢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

4.借:在建工程——仓库5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5.借:在建工程——仓库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

6.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仓库)158000

贷:在建工程——仓库 158000

7.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的部分),从当月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6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204

对比以上两种会计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其一,“营改增”前后,不动产自营工程的總成本不同,“营改增”前的总成本高于“营改增”后的总成本。其二,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同,“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缴纳税额明显减少,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综合以上分析结果,不难看出,“营改增”后,不动产自营工程的会计处理,使企业的资金占用量减少,加速了企业的资金流动,减轻了企业的生存压力。

[责任编辑:王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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