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俊莲,蔡世鄂
(湖北民族学院 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2012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实施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一类为优秀的应用型、复合性法律人才,着力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类为涉外法律人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规模。目的在于提高高等学校服务整个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功能,增强高校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耦合度,为国家的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承提供人才支撑。
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是我国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国家尤其是民族地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任。目前,我国业已构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体系。由独立设置的民族院校、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学生进入全国其他各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和在其他类型高等学校中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四大部分构成。其中,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为地方民族院校)是该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近年来,法学教育围绕法学专业如何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卓越人才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成果丰富。 但专门研究地方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果不多。《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认为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国家未来的“十三五”时期,地方民族院校如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如何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这些问题值得教育管理者和育人者的深思。
近年来,我国围绕法学教育出现的问题及改革创新思路,学术界和高校管理部门都提出了很多建议。同时,很多高校也在实施自己的改革策略,力图办出特色。尽管改革模式各有千秋,但必须对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进行改革是大家的共识。地方民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更具有紧迫性。
相对其它普通高等院校,它属于带有政治使命的高等学校。即具有一般普通高校的功能外,还承担着为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服务的功能。具体体现在它的“民族性”方面。一方面是其生源的多民族成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民族院校学生的比例基本都在60%以上。如中央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大学为60%以上,北方民族大学达65%以上[1],笔者所在的湖北民族学院,面向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有37个少数民族,占比50.92%,且就业流向也大多为本民族地区。二是其教育目标的民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专门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做出了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地方民族院校担负着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重任。因此,地方民族院校在为民族地区培养人才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我国的民族地区分布十分广泛,占国土面积的64%,而且大部分分布在边远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因此,这些地区也是目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地区和难点地区。尤其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地区在脱贫奔小康、社会治理、社会纠纷的解决等方面都面临着新的挑战,迫切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包括执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监察人员、公安人员、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及法学专家等。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常重视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4年州委办、州政府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意见》专门文件,要求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村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但该制度在推行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不足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本无法满足基层的法律服务需要。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恩施州共有法律服务工作者527人。其中,执业律师346人(其中专职律师304,兼职律师12人,法律援助律师30人),实习律师58人,乡镇法律服务所26个,基层法律工作者181人(其中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9人)[2]。而恩施州有2494个行政村,平均一名法律工作者需要服务4.7个行政村。可见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才缺口之大。
一方面,民族地区急需社会治理的法律人才,但另一方面,地方民族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又存在就业难、初次就业率不高的问题,乃至于成为就业“红牌”专业之一。如近年来湖北民族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一次性就业率基本徘徊在79%左右。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正如黄进教授所分析的:法学专业存在规模过于庞大、种类过于繁多、与法律职业脱节、学生实践能力欠缺、就业前景严峻等[3]问题。民族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教育面临同样的问题甚至更为严重。
地方院校与部属院校之间在办学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突出体现在教育资源的配置、生源、师资等方面。这就要求地方院校与部属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要有所区别,地方院校不能简单照搬部属院校的培养模式[4]。同时,法学专业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社会性特点,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分析的:“在法学教育中必须时刻提醒学生,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并不存在于真空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学科,能够并封闭起来或者与人类社会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5]因此在地方院校学生的素质要求上,除了需要学生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之外,还要熟悉和适应本地区的语言、风俗习惯等“地方性知识”。能够运用法律方法和技能处理和解决地方特色的法律问题。因此,地方院校在办学定位上需要立足于地方,面向地方,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动态和实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计划[6]。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宗旨,主要是培养为本地方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服务,面向基层,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毕业生就业面向更多的是扎根基层,为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和基层民众提供法律服务。
但同时,地方院校也有自身的优势:因为地方院校植根于地方经济、地方文化的社会发展之中,更加了解和洞悉本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地方有更多的交流和互动便利[7]。如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目前在当地共建有21个实习实训基地,这些基地几乎覆盖了全州的8个县市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此外,还有少数党政部门如政法委。能够同时满足近100名学生的实习需求,这在部属院校是较难得到的便利条件。同时,民族院校的生源主要来自民族地区,对本民族本地区和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等“地方性知识”有一定的认知,对本地区和本民族有一定的感情。因此,在就业流向上愿意选择回到民族地区就业。如笔者所在的湖北民族学院法学专业,近5年来为西部基层输送的700余名毕业生中,70%以上主要分布在西部基层的法院、检察院、律所、县市政府、乡镇政府以及村(居),仅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的90名干警,就有51名毕业于该校,占比达56%。
近年来,地方民族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和改革,丰富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但不容讳言的是,也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卓越人才”计划的推广,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强调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如湖北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法治观念和职业道德修养,能在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但实际上,在目前的教学计划和安排上,又与上述目标背离。仍然是注重学术教育轻职业教育。如在教学计划安排上,整个教学时间为每学期20个周,除了新生之外,其它年级学生皆要上满18个周的课程,总学分达到196学分。其中,实践教学学分为18.5,占比仅9.9%,加上8个创新学分占比也只有13.5%,实践教学学分明显偏少。同时,在课程安排方面,对涉及学生法律职业教育的法治思维、法治能力、法律职业伦理等系统性的设计不够,仍然停留在重传统的学术教育上。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的肖扬在中美法学院院(校)长会议上说过:“法学教育的前途,在于服务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学教育的生命,在于为法治建设提供优质的智力支持。”[8]但目前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在培养方式上仍然重知识传授轻实践技能,学生反映书本知识与实务脱节严重。如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代理技巧、法庭辩论等方面缺乏训练,培养方式单一,导致法学本科人才不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此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地方民族院校对人才的培养理念上定位不清,由此导致教育资源配备不足,如在教师人才队伍建设方面,长期要求的是学术标准,以教师的项目数、文章数作为评价指标,所谓引进的人才几乎千篇一律要求博士学位,而对法律职业能力无任何考量。因此,真正的双师型教师缺乏。由于主要是学术型的教师授课,他们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等方面传授给学生的自然是学术型的思维和能力,而对职业能力则较少关注。
法学专业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其实践性很强。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重视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教育。但我国的法学教育整体上属于大陆法系,近年来,开始引进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教育,也在向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转变。但整体而言,在整个实践教学方面还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就湖北民族学院法学专业而言,一般有暑期见习,贯穿大二到大四阶段的各类实践类课程,包括法律诊所、模拟法庭以及各类案例分析等,大四阶段安排有为期8周的专业实习等。但实践各个环节之间缺乏衔接性和科学性。如各个实践环节之间是什么样的逻辑关系?每一环节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如何真正使学生得到实践训练?如何评价学生的实践技能?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同时,实践课程的指导教师的职责也不明确。由于学生分散到各个实习单位,除了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之外,目前实习学生一般实行“双导师制”,即学校指派教师与实习实训单位指派教师相结合,共同承担指导任务。但具体各自指导的内容是什么、各自的职责分工如何界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由于实习单位之间差异较大,还有政法委、司法局、政府法制办以及妇联等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的遴选,目前而言学校还无法把控,完全由实习单位指派,这样学校就无法充分了解和掌握指导教师的责任心和具体业务情况,导致实际中实习质量参差不齐。不排除个别教师对学生的“放水”可能,影响实习质量,实习目标难以实现。
此外,缺乏科学合理的实践环节的评估机制。由于法学专业特点决定,实习的内容主要是过程实习,即在对实体法掌握的基础上,主要是对法律程序的熟悉和了解。这就对实践环节的评估机制提出了挑战,要求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但法学专业普遍缺乏这一实践活动的专门评估规则和制度。
地方民族院校的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一方面与其他高校相同,即培养普遍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技能等。另一方面因为其办学宗旨侧重于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和少数民族工作服务,因此,在办学目标上自然就有自己独特的定位,那就是培养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具体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即要培养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尤其深谙民族法律知识,具备极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才。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等教育教学的指挥棒。要改变目前地方民族院校在法学教育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就是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的定位模糊和同质化问题,强调差异化分类培养。地方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应当着重突出两个方面:一是突出民族性,强化学生有关民族方面的知识、理论与政策水平;二是突出区域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才。为此,在课程设置方面,除了普通高校一般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外,有必要开设民族习惯法、民族法制史、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课程群,以培养学生将来在民族地区就业的适应力,同时,还可提升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
近年来,随着“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推行,法学专业都在强化法律职业能力训练,重点是加大实践教学模块的比重,强调实践技能的培养,大幅增加实践教育的学分。如笔者所在学校正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实践教育的学分占比要达到30%以上。包括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系统化的课程设置、经验丰富的理论与实务并重的教师、适合实践性特点的教学模式等。[9]144
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形成完整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培养体系。笔者认为,法律职业能力培养需要贯穿大学教育的全程。首先是要编制实践教学大纲,明确实践教学内容,建立一体化的实践育人体系。包括校内校外两大部分。校内由专业课程的综合案例分析、三大诉讼法的模拟法庭演练、法律诊所教学、每学年的法治宣传、大四的专业实习等内容构成。由校内教师负责指导,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方法等。校外实习结合暑期社会实践进行。大一暑期和大二暑期各安排为期一个月的见习活动,定位是认知性法律实习,培养学生对法治的感性认识;大三学年,开展法律诊所教学、模拟法庭等综合性实践课程,同时进行为期两个月的专业法律实习。大一和大二属于初步阶段,主要解决“法是什么”的问题;大三学年主要解决“法怎么样”的问题;大四学年上学期,将学生分成若干实习小组,指派指导教师,集中安排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为期两个月的专业法律实习,解决“法为什么这样”的问题。使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从感性到理性再到专业认识,层层递进,以符合学生学习的心理认知规律。
其次是明确实训内容。无论是校内实习或是校外实习,也不管是低年级的初阶实习或是高年级的进阶实习,都应明确实习实训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并严格贯彻实施。再次是建立科学的实践课程考评机制。针对法学专业特点,明确实习内容主要为培养学生法律学科独有的“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思维技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搜集和研究法律事实并进行研判的能力;2.阅读和理解法律法规并予以正确适用的能力;3.分析认定事实并找寻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能力等。[9]131
信息时代的大学教育已经不同于传统时代,具有共享性、开放性、前沿性、交互性、技术性等特点[10]。在新的时代,学生掌握信息、获取知识的途径显著增强。《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 要“将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新时期的法学教育理念也必须根据新情况做出新回应。在教学方法上,注重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教学等多种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批判思维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多种能力[11];在教学安排上,真正实行弹性学分制,为学生创造更大的自主学习的空间;在师生关系上,注重以生为本、因材施教。地方民族院校的学生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学生的兴趣爱好、职业规划等差异较大。因为不同的学生有着不同个性、兴趣、特长和人生目标,因此,法学教育应尽量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对于有学术追求的学生,应当侧重于理论方面的训练;对于愿意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学生,则要侧重于实践训练,培养其实践能力。
目前,湖北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包括校内校外两个方面。在校内主要建设有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大学生法律实践基地、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等实践教学中心;校外主要是与学校所在地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签订的实习基地协议,目前已建成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近30个。但目前学校对这些基地还没有任何投入,更谈不上管理与规范。同时,在协同育人的机制方面也存在问题,如合作开发教材、编写实习大纲尚属空白。地方民族院校应当立足于本民族地区的社会资源,开放办学,在校地之间、学校之间、校企之间以及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形成广泛的多元的合作模式,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实现协同育人的目标。如湖北民族学院近年来,就探索出了“学校+基地+课程”、“学校+行业+项目”、“法学+第二专业+就业竞争力”等协同培养模式。学校+基地+课程协同培养模式强调学校与校内外围绕课程开展合作共建,实训基地一方面源源不断地接受和培训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双方还共同开发实践类教材。学校+行业+项目协同培养模式则注重以项目为纽带与行业开展合作,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调查能力。法学+第二专业+就业竞争力协同培养模式主要是加强校内不同专业之间的协作,使学生在法学专业之外,通过辅修第二专业而获得双学位,由此形成培养复合型人才,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我国的民族地区分布广泛,截至2012年9月,我国共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20个民族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约64%。不同的民族地区在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作为民族地区的高级专门人才,一方面,有必要加强文化认同教育,以培养各民族学生的跨文化和跨民族交流。另一方面,还有必要加强“地方性知识”教育,即教授学生熟悉和了解本民族本地区的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地方性知识”相结合,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具体体现在课程设置上,有必要将《民族理论与政策》《民族文化史》《民族法学》等纳入课程体系。
虽然我国高等教育的目标定位有“精英教育说”“大众教育说”“职业教育说”和“通识教育说”等不同观点,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已达成共识。地方民族院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方面,虽然存在地域、师资队伍、生源基础等方面的劣势,但也有自身的优势。只有结合自身的特点,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准确定位、在教学内容上科学设置、在实践教学上统筹计划,并加强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合作,注重知识、能力、素质、人格教育融为一体,如此才能有效提升地方民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适应力和竞争力,真正为促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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