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浪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002)
构建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胡玉浪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002)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劳动权利实现的保障和途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很大程度影响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失更是影响着我国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本期主要从解决机制的视角来探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很多权利,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又会因劳动者处于不同的地位和角色而有所差别。比如,劳动者在参与工会活动并作为工会干部时,就享有作为工会会员的一些特殊劳动权利——工会会务假就是其中一种。胡玉浪教授的《工会会务假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从考察我国台湾地区的工会立法出发,详细分析了工会会务假的性质是一种法定公假,是工会代表之基本权利和工会活动权的法律保障。工会理事、监事有权按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在确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工会会务时请会务假,但应办理请假手续。雇主对工会会务假的请求享有需克制的审查权,有权不予准假但不得滥用准驳权力。对违反会务假规定的雇主,劳工有权通过行政途径、民事诉讼或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寻求法律救济。该文对于工会会务假的精细考察,对于我国《工会法》的修改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与否,直接关乎企业发展与社会稳定。为及时化解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适应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明确规定,适时整合资源,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从单一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展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但人民调解组织主要解决的是个体劳动争议,有关规定没有明确将集体劳动争议纳入其范围,为此需要将集体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加大调解力度,力争资源利用最大化,最大限度把集体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从而凝聚社会各方,形成协调互补,重筑起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便民利民等特点,群众基础深厚,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应尊重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的特色优势。《人民调解组织解决集体劳动争议刍议》对该问题进行深刻的探讨,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利也应区别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但其权利种类和范围如何规范,尤其是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并由此产生的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理论上存在纷争,司法实务中裁量尺度领域也不完全统一。陈传胜法官的《刍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益》一文,从劳动关系的属性、现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社会效果的分析等视角,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相应权利。本文对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差别认知、劳动者的分层对待以及劳动立法的差异化处理,具有很多的启发。
劳动者权利的实现肯定有赖于救济制度的丰富与完善,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我国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救济,法律设定了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通道,并把诉讼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最后和最权威的手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除劳动诉讼之外的权利救济方法,但对如何以适法、有效的诉讼程序解决劳动纠纷,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方面均存在不足。谢天长教授在《劳动诉讼制度的理论解析及其前瞻》一文中认为,劳动诉讼是劳动者寻求争议解决的最终选择,但劳动纠纷延续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劳动争议的利益衡量特质,因而不能简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来适应劳动诉讼的特殊要求,在举证责任分配、审限、执行等方面作了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调整,但还不能完全满足解决劳动争议的要求。劳动诉讼制度的改革,要从更新劳动诉讼制度的设计理念、创新劳动诉讼结构与模式出发,突出劳动程序的便捷性、纠纷解决者的社会参与性和最终理赔的多样选择性,以切实有效保障劳动关系各方的利益。
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劳动权利是公民社会权利的一种,如何通过司法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元华撰写的《论社会权之司法保护路径》一文中谈到,不少国家对社会权的司法保护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并付诸实践,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权利保障模式,也为我国完善社会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蓝本。我国应通过扩大社会权保障的范围与广度,推动人格尊严的最低保护力度,从而促进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地位提升与准确定位,体现出裁判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社会功能,督促立法机关科学立法与政府严格执法,为推动“法治中国”进程提供制度的支撑与实践能量。
(编辑:付昌玲)
To Build Effective Settlement Mechanism for Labor Disputes and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HU Yulang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Fuzhou, China 350002)
10.3875/j.issn.1674-3555.2017.01.001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