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晓媛
(内江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内江 641100)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探析
蒲晓媛
(内江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内江 641100)
实践性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的内在本质,单纯的理论教学和校内实践教学无法有效实现本课程的教学目标。遵循“理论-实践-体验-提高”的递进式教学理念,通过规范实践基地建设,丰富课程实践教学内容,确立科学的考核体系,构建基于实践基础的教、学、做统一的教学模式,是解决目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困境的一条有效途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实践基地;教学模式;递进式教学理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一门综合性、实践性都较强的主干课程,其课程内容包括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一般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5学期。学生虽然经过了两年时间的专业课程学习,但因为该课程的内容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缺乏紧密联系,学生对知识点的把握仍感到较为吃力,大多数学生缺乏学习的热情和动力。通过规范实践基地建设,丰富课程实践教学内容,确立科学的考核体系,构建基于实践基础的教、学、做统一的教学模式,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缓解学生知识习得与实践运用的内在矛盾,是解决目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困境的一条有效途径。
1.1 实践基地是法学职业技能的培养平台
在各大高校纷纷向技术型院校转型的关键时期,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更应该清晰定位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所培养的法学人才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的职业技能:沟通协商的技能,谈判妥协的技能,辩论的技能,法律文书的写作技能,获取、掌握和运用信息的技能,制定规则的能力,审核、鉴别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等[1]。要完成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单靠教师对学生进行理论教学是无法实现的,实践基地恰恰为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学生可以通过亲身体验完成理论知识向实践经验的转化,同时也可以达到拓展知识面和开阔视野的目的。
1.2 实践基地是复合应用型教师的培养平台
成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离不开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他们能否不断提高自身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能否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直接决定了所教学生能否将所学知识顺利转化为能力。丰富的法律实践活动是推动法学理论和实务不断发展的动力,因此,该课程的任课教师需要不断到相关部门学习、充电。实践基地的建立,使任课教师对法律实务活动有更多的接触,与实务部门有了交流的平台,既可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又可以在交流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培养要求,进而在教学过程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
1.3 实践基地是培养合格毕业生和增加学生就业机会的平台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之一就是培养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因此,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必须注重学生的知识学习和法律技能培养。实践基地的建设恰恰符合这一需要。通过在实践基地的学习体验,学生可以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经历丰富的实践活动,取得工作经验,逐步掌握各种法律技能。这种教学模式的运用符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实践过程中学生还可以完成职业规划,发现自己的专业特长,选定将来的职业方向。
2.1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现状
内江师范学院自2002年设立法学专业以来,一直很重视与当地实务部门的联系。2003年,分别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兴区法院、市中区法院签订了实践基地共建协议。基地成立后,学院每年都会邀请基地负责人参加基地建设会议,商讨合作事项,同时也会派出一定数量的学生到实践基地参加案件庭审观摩、专业见习和实习活动。
2011年,内江师范学院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举办了“天平杯”论文大赛,院地合作模式进一步成形。另外,学院不定期地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为学生举办讲座,与教师开展学术研讨。2012年双方成功举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研讨会。2014年内江师范学院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申报 “四川省普通本科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示范性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合作不断深入。每年的3月上旬,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工商机关共同开展消费者维权系列活动。活动的成功举办,受到学生、教师和相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内江师范学院还与实践基地建立人员双向交流机制,2014~2016年,学院先后派出3名教师到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庭长助理,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派出两名法官到学院开设案例研究课程。
2.2 实践基地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不足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内江师范学院实践基地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3.2.1 实践基地数量有限,涉及领域比较狭窄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内江师范学院有合作关系的部门共有十多个,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出于距离与分散实践难管理的考虑,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单位数量很有限,主要集中在东兴区人民法院、市中区人民法院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学生较少能在正式走向工作岗位前接触到行政管理方面或是行政执法类型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实践空间和思维格局。
3.2.2 实践基地建设缺乏充足的经费保障
实践基地作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平台,其建设离不开物质基础。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出现资金匮乏的现象。学院的办学经费有限,对实践教育项目的投入难以顾及,除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示范性实践教育基地项目资金的配备,经费投入较为充足外,其他实践基地的建设经费基本上没有保障。
3.2.3 实践基地对实践工作重视度不够
部分实践基地并没有按照学院要求落实指导教师,有的实践单位没有制定具体的指导方案,对学生指导较为随意,缺乏系统性。
3.2.4 考核体系不完善,效果不理想
目前,学院对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考核体系尚不完善,除专业实习有较为规范的考核标准外,其余实践活动均没有成果认定的规则。实习成绩主要通过实践基地指导老师撰写的评语和学院指导老师给定的分数综合评价。由于基地指导管理制度不完善,有些学生并没有接受教师的指导,给定的成绩并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实习情况。有的学生甚至不参加实习,虚构成绩。故学院无法完成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客观考核。
3.1 实践基地类型的多元化、特色化
从目前来看,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在建设实践基地时仅考虑学生的专业实习和见习,基地种类比较单一,没有体现课程特色。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基地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践活动主要围绕法院展开,所以学生在离开学校之前所能接触到的与行政法课程相关的实务活动,也仅限于行政案件的庭审活动。这种结构、空间相对单一的实践基地建设方式,严重限制了学生实践的多元性和学习效果的提高。因此,建立实践基地必须首先强调多元化的特点,只要能够满足学生课程实践需要的单位都可以合作,如基层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从而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课程实践基地体系。在注重多元化的基础上,更要注重建设两到三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具有所在学校法学专业课程建设特色的实践基地。例如内江师范学院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的卓越法律人才示范性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协议,就是旨在通过校地合作,打造一个有特色、高水平、专业化、专业对口衔接的实践基地,并在此基础上带动其他基地的建设,最终形成全面发展、多方共赢的局面。
3.2 实践基地建设的规范化
如果高校实践教学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内容,既不能引起教师们的重视,更不能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导致实践教学的效果减退。因此,必须从各个环节加强对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管控,积极推进实践教学有序开展。
3.2.1 加强管理机构建设
高效、完备的管理机构是实践基地顺利运转的保障,要结合学校和共建单位的优势进行资源的高效整合,设置有效的管理机构。按此要求,首先应在学校内部成立实践教学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法学专业的教师组成。下设对外联络组、文秘组、财务管理组等,负责实践基地建设事务的管理。学院和每个实践基地分别成立法学实践教育基地领导机构,成员由双方人员共同组成,主要职能是审议基地建设方案并保障其实施,负责实践导师的确定和考核,审核、确定关于学生实践的具体教学内容。
3.2.2 注重双方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经验。因此,从提升共建单位与任课教师综合素质的角度考虑,应落实双方人员互聘交流制度,利用双方人员的优势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加完备的人员保障。首先,聘请校外专家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按期开办专题讲座,承担一部分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其次,鼓励任课教师到实践部门交流,多途径参与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不断提升专业技能,通过座谈会等形式,与实践基地人员开展课程内容研讨。校内教师不仅可以将本学科最前沿的理论传授给实践单位的人员,同时也可通过与实践单位人员的交流不断提升自己的实践教学水平。实践基地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与教师、学生的交流及时掌握和汲取最新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提升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3.2.3 加强与实践基地的联系
加强联系是实践基地建设的重要工作。建立一个理想的实习基地大都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基地建成后,需要巩固、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2]。学校与实践基地要建立更加紧密的长效合作机制,就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巩固双方合作关系。首先,应在实践活动开始前由教师带领学生到基地开座谈会,听取基地单位对于实践活动的安排和建议;其次,在实践活动结束后,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开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实践活动的感受和意见,共同解决实践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另外,还应不定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对课程实践活动的感受和想法,以便教师和实践基地更好地为学生设计实践内容。
3.3 科学安排课程教学校外实践体系
3.3.1 合理安排实践教学内容
在每学期初,应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中适合的实践教学内容,根据学生学习领会能力的强弱确立实践活动的先后顺序。比如,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部分不适合安排实践教学,应采取教师讲解的方法,让学生对本门课程基本了解。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则宜采用实践教学方式。学生社会实践较少,相对于行政处罚而言,对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行为的内容不太熟悉。因此,在选定实践内容后,还需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的递进顺序合理安排实践教学内容。
3.3.2 采用团队合作式教学中提升教学效果
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为了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常常采用小组或小班上课的方式,但一般地方性院校法学专业受到生源、教师、场地等因素影响,理论课堂教学无法采取小班上课的形式。校外的实践教学则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条件,突破这一限制,让学生自由组合成为学习小组,开展实践活动。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也可以让学生在不断的讨论交流中提升对理论知识的认识。
3.3.3 运用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方式
课程授课效果与教师采取的授课方式密切相关。在开展校外实践活动时,必须科学设计课程实践教学。以下方法,教师可根据课程进度和学生能力全部采用或选用其中部分形式。
(1)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是社会学研究的方法之一,这种方法通过实地工作取得第一手的定量或定性资料,用以说明或解释相关的社会事实[3]。行政法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而丰富的行政实践活动是不可能通过书本体验到的。因此,在本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应该让学生多接触、了解、认识社会,多角度地分析和解决行政法律问题,让学生不断获得丰富的实践体验和认识。把社会调查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改变传统的单一课堂理论教学形式,将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将课程教学与认识实习结合起来[4],充分实现校内课程教学与校外实践的融合。
教师可在讲解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让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话题,设计调查内容。调查形式可采取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分析或访谈;调查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提纲设计完毕、交任课教师审核后,可由学生自行开展调查活动。调查完毕后,由各小组在班级内开展交流讨论,并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2)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也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校外实践形式之一。通过对行政案件的旁听,学生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宏观把握审理程序,充分感受行政法律和相关知识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增强对理论的感性认识,并提升对理论知识的理解[5]。庭审观摩要注意以下步骤:首先,应与校外实践基地做好沟通,确定合适的案件和具体的开庭时间,以保障教学过程的顺利开展。其次,向学生布置法庭观摩的学习目标,要求学生通过观摩进一步熟悉行政诉讼审理的基本程序。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学生写出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3)实地访问与观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授课内容较为抽象、晦涩难懂,如果采用单纯的理论讲解方式进行教学,学生缺少感官体验,对知识把握的深度和牢度会比较欠缺。实地访问和观摩可以让学生有直观的体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可以降低教师授课的难度。比如,学生对许可程序及集中许可非常陌生,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到政务中心,采用实地观摩和服务体验的方式,让学生了解市政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以及各项许可的办理流程。在此基础上,学生可以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到各个办事窗口进行咨询,与现场工作人员面对面地进行交流。
(4)疑难案例讲解与实务分析
实践基地工作人员在现实工作中会遇到很多疑难复杂的案例,因为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运用相关理论予以解决。在校学习的学生无法接触、了解到这些鲜活的案例,自然也很难想到解决如此繁杂问题的方法。任课教师也会因为选取案例的局限性和本身实践经验的缺乏,在课程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无法帮助学生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通过聘请实践基地工作人员到校内开展疑难案例讲解与实务分析的实践教学形式,可以让学生近距离接触实务工作人员,学习他们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法律适用方法,拓展学习空间和理论视野。
3.3.4 科学制定课程实践教学的考核体系
校外实践教学效果如何,学生成绩的考核认定是其直接体现。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设置科学的实践成绩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参与实践的情况、小组讨论学习情况、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等几个方面。最终成绩则根据学生的实践报告、参与小组讨论情况和参与实践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总之,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过程中,要贯彻“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理念,向社会输送理论基础好、动手能力强的合格法律人才。为此,学院应与实务部门相互配合,不断规范实践基地建设,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运行机制,真正发挥实践基地的作用,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1] 霍宪丹.试析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之间的互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5):29-34.
[2] 习冀生,李仁玉.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大学教学,2008(5):79-81.
[3] 陈婴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调查的进展[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4):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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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赵杰伟.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方法改革探析[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116-119.
[责任编辑 靳晓颖]
G642.44
B
10.13681/j.cnki.cn41-1282/tv.2017.02.022
2016-12-07
内江师范学院校级教改项目:基于能力培养的体验式教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改革(JG201519-297)。
蒲晓媛(1981-),女,四川西充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为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