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贱保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1)
对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几点思考
曹贱保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1)
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有利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产业组织集聚的转型。当前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外部障碍主要体现在培育、扶持和保障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为激发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要进一步完善培育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法律制度,营造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外部制度环境。
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作用;制约因素;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创新问题,把创新放在新时期“五大发展理念”首位,把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重点。企业是自主创新的重要主体,非公有制企业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活力与市场竞争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是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新任务。
在国内经济调结构、转方式的背景下,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采取高投入高物耗高能耗低效益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采取“去工业化”战略背景下,在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产品短缺的背景下,粗放型发展方式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空间。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为提高就业率,实施“去工业化”向“再工业化”战略转型,采取贸易禁令、提高关税壁垒、提高非关税贸易壁垒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我国出口加工型非公有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挑战。目前,国内劳动力要素成本上升,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原材料价格上涨,产能过剩问题突出,资源与环境约束趋紧。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延用粗放型的发展方式不可持续,迫切需要加快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发展方式从投入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二)有利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大都从技术和资金门槛较低的产品做起,逐步成长和发展起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位于产业链的中游和价值链的低端。现代制造业中,非公有制企业处于配套阶段;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中,非公有制企业以初级加工和组装为主;第三产业中,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分布在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方面,在现代物流、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方面的比重较小,在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就更少。因此,新形势下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要抓住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机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实现产业结构从传统产业向新型业态转型,积极主动参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在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的开发力度,增强产业竞争力,为后续发展腾挪空间空间。
(三)有利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产业集聚模式的转型
目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在空间分布上呈现集中度提高的趋势,具有块状经济特征,这种企业集聚模式是建立于营商成本低的区位优势之上,并不是建立在创新型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网络之上,企业产品关联性不高,知识和技术外溢效应不突出,属于低端产业集群。在低端产业集群内,企业间生产技术接近,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附加值低。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企业间不正当竞争在所难免,知识产权难以获得有效保护,极大抑制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所以,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要想做专做精做强企业,既需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自身特色,又要加强合作,培育自主品牌,实现产业集聚从低成本集聚向创新型集聚转变。
目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不足,核心技术缺乏,技术对外依存度高。究其原因,既与企业自身努力不够有关,也与外部制度供给不足有关。当前,制约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育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用于自主创新的经费投入不足。2010年国家研发经费支出6980亿元,占GDP的1.75%,是1991年的49.3倍,年均增长22.8%[1]。从纵向看,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在逐年加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较低,同期发达国家研发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为2.3%,世界平均水平为2.1%。二是科技经费投入结构不合理。目前,国家的研发经费主要投向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经费支持相对较少,导致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未完全确立。近几年来,政府虽加大了对企业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资金支助力度,但资助对象主要集中在体制内国有大中型企业,体制外中小非公有制企业获得的资助很少。
(二)培育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税收优惠方式存在缺陷。目前,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多为直接优惠,间接优惠偏少。为鼓励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我国现行税法中大部分的优惠措施是减税、免税、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其中,大多数措施是对某个企业或企业某项具体自主创新行动提供税收优惠支持,缺乏对企业自主创新行为税收优惠的整体规划。发达国家大多采用加速折旧、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投资抵免、风险投资损失补偿等间接税收优惠措施来培育和扶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另外,我国税法中给予企业引进外国技术和设备方面更多的税收优惠,企业自主创新费时费力还面临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企业自然注重于引进外来技术和设备,忽视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因而弱化了本土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也减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开发和投入。二是税收优惠范围存在缺陷。现在的税收优惠范围偏小,存在地域差异和行业差异。我国税法规定,只有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才能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但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占企业的比例很小,同类型企业区内有税收优惠而区外无税收优惠,有失市场竞争公平。另外,这种规定也存在制度性漏洞。一些非高新技术企业为了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会千方百计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实际上在开发区外进行经营活动,这不仅造成税收损失,而且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培育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缺陷
政府采购属于公共采购行为。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有义务、有责任优先或优惠采购本土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以激励本土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目前,政府采购法在扶持和培育企业自主创新方面还存在缺陷。一是政府采购主体适用范围较窄。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未纳入。在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以后,国有企业虽不是政府组织,但其资金属财政性的。因为,国有企业若经营不善,出现银行呆账坏账损失,可以进行债转股解决。所以,从这个层面看,国有企业采购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政府采购方式的规范存在不足。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公开招标方式的优先适用地位,未就公开招标与其他方式配合适用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另外,政府采购法对某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约束得过于苛刻,如单一来源方式。再者,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以什么方式提出申请,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培育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一是保障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鼓励、支持、引导、保障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和法规,但其中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具可操作性。另外,我国还没有促进自主创新基本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二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虽然我国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制,但相关规制有待完善和优化,如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过于复杂问题。另外,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提高。
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企业自身努力,也需要外部环境的改善。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创新发展理念,把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结构、转方式、增活力的中心环节,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措施,优化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激发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
第一,完善培育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制度。在财政方面:一要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资金投入,形成企业自主资金、外源性融资、政府引导资金的技术创新投入体系。二要优化技术创新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提高企业在技术研发阶段和中试阶段的投入比例,消除所有制歧视和企业规模歧视,体制内体制外企业同等待遇,激发不同体制、不同规模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在税收方面:一要完善税收优惠方式。在落实好减免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资金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措施的导向作用,激发非公有制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二要简化税收优惠的审批程序。目前我国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繁杂,效率不高,要优化或简化税收优惠的有关审批程序,使非公有制企业真正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三要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打破税收优惠的地域限制,只要认定是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给予同等对待。要逐步放开对行业、产品的限制,将特惠制改为普惠制,消除不公平,促进各类企业的自主创新。四要健全高科技领域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完善高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机制,对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人才,适当提高其工资所得税起征点。另外,适当扩大科技人才科研奖励及科研成果收益的免税范围,以激发他们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2]
第二,完善培育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要明确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范围。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政府采购企业目录和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要充分吸纳相关行业商会、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均衡考虑自主创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二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扶持优惠政策。首先,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政府采购在评标中,提高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附加分优惠和价格优惠,促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优先目标,激发企业持续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其次,建立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专项预算制度。政府采购资金中按一定比例设置自主创新采购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再次,政府采购要向中小企业倾斜,明确政府采购应有一定比例购买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第三,完善培育和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制度。一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加强对商业秘密、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加强专项督查,保护自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二要完善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专利审查队伍建设,缩短专利申请审查的时间,提高专利申请审查的效率,降低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的标准,加强对专利侵权的惩处,保护专利者的合法权益。三要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目前,绝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大多数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非公有制企业占极少数。因此,有关部门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建设等途径,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四要创新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知识产权交易是科技创新成果在市场中流动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创新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使更多的创新活动能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王蕊.新形势下我国民营企业的转型与发展[J].经济问题探索,2010,(10).
[2]郭洪波.论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法律环境建设[J].财会月刊,2009,(12).
(责任编辑:朱小宝)
F27
A
1009-2293(2017)02-0056-03
曹贱保,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务处副教授。
【DOI】10.3969/j.issn.1009-2293.2017.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