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成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乡镇司法所工作者的现实生存样态以及对策研究
任成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以乡村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研究乡村司法的运行日益受到很多学者的关注,然而,在乡村司法运作的研究过程中,人们忽视了乡镇司法所工作者。以皖北X县Y司法所实地调研和特定人访谈的方法,观察乡镇司法所工作者在现实中的生存样态以及采取相应的对策。
乡镇司法所工作者;定位;生存样态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让法治文化在农村这片热土落地生根被提上乡镇政府的工作日程。乡镇司法所是基层乡镇政府众多机构中的一员,是乡村社会一线法律工作者中不可或缺的一股重要力量。乡村司法所工作者不仅要有夯实的法律基础,还需要熟悉当地的经济状况、风土人情以及乡俗民约等,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能更好的开展工作,真正解决乡村的矛盾纠纷,推进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
乡村司法这概念历来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及阐述。不同于苏力教授在其《送法下乡》一书中从狭义上理解乡村司法,一些学者以司法的纠纷解决职能为出发点,从更广泛意义上阐释乡村司法这一概念,呈现出把乡村司法概念扩大化的趋势。即乡村司法系统不仅包括传统“两所一院”:基层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基层法院,还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干部、法律服务所等,把乡村司法作广义上的理解更贴切乡村现实状况。
乡镇司法所工作者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肩负着直接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乡镇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重任,是我国乡镇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在参与乡村治理,维护乡村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功不可没。以乡镇司法所工作职能为出发点来看乡镇司法所工作者在乡村司法系统中的定位。乡镇司法所工作者日常承担所谓的“九大项”工作职责,实质层面的工作重心则在调解法律范畴或非法律范畴内的民间复杂疑难纠纷,管理、教育所辖片区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协助基层乡镇政府开展各项中心工作。首先,调解纠纷处于乡村司法链条中的起始端,是定纷止争的先行军。其次,社区矫正工作又使得乡镇司法所工作者流转到链条的最末端,成为整个乡村司法体系中的后勤保障部。因此,乡镇司法所工作者在乡村司法体系中扮演着两个重要角色。
(一)日常生活缺乏保障
X县覆盖11个乡镇,每个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大概有2到3人,分为所长、司法助理员(必要情况下会设置副所长一职),总体上女性工作者多于男性。由于他们在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大多离家庭较远,周一到周五工作期间是会选择住在乡镇政府的宿舍里,吃饭也是在乡镇政府食堂里,依据当地乡镇政府的经济实力不一,他们的伙食标准也是参差不齐,没有统一标准补贴或伙食质量标准。在访谈中,我问一位所长,“你们每天的伙食标准是多少?”那位所长有些难为情的说:“每个乡镇的伙食标准不一样,像我们这个镇每顿的伙食标准是一元钱,一般在镇政府食堂吃,多余的钱自己补贴,你想想一元钱现在能吃到什么?”听到工作在一线的真实的无奈心声,总得反思如何才能让基层司法工作者在基层安心,毕竟基层的司法体系是一道重要屏障,是现代整个司法体系的保障关键。
(二)纠纷调解权威缺失
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是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的?十多年前,苏力从“地方性知识”观念出发,以“秋菊的困惑”为切入点,对现代法律的普适性提出质疑,提出法制建设中,应该尊重本土资源,寻求国家制定法律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1]与苏力提出乡村司法的“治理论”持反对意见的现代司法论者则认为,乡村司法应当摆脱地方化特征,走向追求普适性的法治化轨道。[2]随着当前中国乡村发生巨大变迁,“治理论”和“法治论”在经验基础上都有失偏颇,对乡村司法的社会基础缺乏深刻的全面把握。[3]那么现在基层司法所工作者是否像以往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解决问题为宗旨的实用主义走向以履行手续、完成程序为目的的程序主义。这种程序化的调解纠纷又能对当事人起到多大的作用呢?程序化、规范化并非完全影响纠纷的解决,问题的核心应是当事人是否服从工作人员的调解,否则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会逐渐失去应有的权威,其调解工作也将变得无足轻重。[4]在一个乡镇司法所蹲点调研过程中,发现一起有关工人干扰砖厂正常生产的案件,起初当事人通过报案寻求派出所解决,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那位当事人先去司法所咨询清楚,于是她又到司法所,但没能见到所长,只好咨询了在一楼办公的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为其“出谋划策”(该镇的司法所位于二楼,一楼是法律服务所)。乡镇司法所在实际的纠纷解决过程中长期缺位,促使了司法所在“两所一庭”(即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庭)乡村司法博弈中面临逐渐被边缘化的风险。很多人宁愿选择“私了”的方式也不选择乡镇司法所,现实中其处于被“边缘化”的风险地位。[5]
(三)工作状态纷繁杂乱
面对纷繁杂乱的综合性司法行政工作,乡镇司法所人员表现的无所适从。司法所面对生存压力,将绝大部分精力花在了“创收”上,没有经济效益的普法工作并未受到相应的重视。[6]以X县调查为例,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普法工作职能上付出的精力非常有限,法律宣传活动也仅限于“江淮普法行”、“12.4宪法宣传日”或是偶尔到学校、企业讲座,因而发挥的职能非常有限,基于形式上的普法宣传效果亦变得可有可无。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我国历时较短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公安机关转移到司法所承担,处于摸索阶段的社会治理和刑罚制度,没有统一现成模式可循。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虽是“舶来品”,但有关社区矫正的一些具体做法早已存在。[7]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如何将社区矫正工作同其他工作职能相互协调落实呢?
在查阅一手资料过程中发现一个有趣却又让人无奈的事实,对于上级下发的针对社区矫正的各类考核指标中,出现了程序化的填写表格、登记、备案、解教等,实质化的工作严重缺位。例如,在翻阅的“刑释解教人员走访(谈话)记录”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走访谈话记录”里,工作人员需要记录每月走访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提纲是预先设置的相同问题,可想而知,刑释解教人员的回答亦是达到“标准化”水平。乡镇司法所工作队伍的缺位,以及专项资金的不足,严重制约其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进程。
(四)人文素养有待提高
在访谈一位社区矫正人员时了解到,他反映在向司法所每月报到时,个别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很差,没有给予基本的尊重。当问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是否每月到家走访时,他很警醒的反问道:“你怎么问这问题?虽然没有来走访,但我们都是来去每月准时报道的”。似乎给人的感觉是他们应该知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的走访职责,但出于某种原因,而不愿告知。一系列的文件早已明确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并作了细化,针对严格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走访两次,对普通、宽松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走访一次。在国家大力提倡构建法治社会的当下,作为工作在一线的乡镇司法所工作者不止要有法律素养,还要怀有人文情怀,具备人文素养,从而树立的法律信仰才有着力点、落脚点。
(一)政府发力,充实保障
政府应从人、财、物三个维度全方位保障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运行。第一,根据该乡镇司法所辖区大小、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增设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创新激励措施,如每月举办一次面对面的工作交流机会,每位参与者针对如何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经验体会或是其他工作心得相互交流,评选出最值得学习的若干案例,县司法局针对这些优秀工作者发放奖金以资鼓励,以此调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选拔干部精英成员时,可以将其作为一项考核标准,择优遴选这些优秀的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上级部门建立双向流通机制,打通阻隔在乡镇司法工作人员成长道路上的壁垒。第二,单设专用经费账户,在规范经费项目及申请流程的基础上,将各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需要的各项经费列入县一级财政预算,单设账户,专款专用,加强管理。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纠纷需要经费的,可以申请特殊经费以保障此类纠纷可以顺利解决。对工作在一线的乡镇司法所工作者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伙食标准,改善他们的住宿条件。第三,保障工作场所及办公设备的及时更新,例如,各乡镇司法所配备有文员类似的工作者,专门整理文件和录入各种相关信息和数据,应完善该类司法所工作人员录入系统的可操作性,同时,也要定期培训考核该类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基础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走进民众,重塑权威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曾经在全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基层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司法行政工作的全局。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8]与此同时,法治理念宣传越来越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农村群众比以往任何时候对公平正义的法律服务、法治保障等的需求都要强烈。
在基层司法体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如何凸显其工作职能呢?正如访谈中对一位优秀的司法所所长提出的疑惑,“当事人基于什么服从你们的调解?你们如何塑造自己的权威呢?”这位所长通过她切身工作实践给出了很好的答案,她回答说,“我们作为田间地头的一线法律工作者重要具体解决当地老百姓遇到的矛盾纠纷,他们既然同意让你调解,就说明对你有一定的信任,在调解过程中,不仅要尊重当地的公序良俗,更要摆事实,讲道理,依法依规说服当事人,这些年,国家对法律的大力宣传,很多老百姓还是比较认可法律的。”在访谈中,他们不止强调公序良俗的重要,还强调要了解当地的村规民约,因为还有许多纠纷超越法律所调整的范围。乡镇司法所工作者应走出办公室,走进各村委会,走进农民朋友中去,定期到所辖各村普及法律知识,排查矛盾纠纷,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缩减乡镇司法所工作者与民众之间长期以来的隔阂。
(三)科学统筹,找准定位
针对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心偏离问题。首先,应明确乡镇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虽受乡镇政府管理,但并非乡镇政府的私有“幕僚”,应避免围绕乡镇政府中心工作而疏漏自身应尽的本职工作。这里并非说是完全脱离乡镇政府的管理自我行事,毕竟乡镇司法所与乡镇政府的共同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重要的是,认清乡村社会人们最迫切法律需求,衡量把握乡镇政府中心工作和自身本职工作之间的“度”。
其次,乡镇司法所工作者职能自2012年社区矫正工作由派出所转移至司法所而随之重组,应确立司法所新增的这项社区矫正重要职能。乡镇司法工作者应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各项工作职能的性质和作用,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各项工作。乡村社会矫正人员的复杂性、多元性决定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正面临一项新鲜且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当前工作重点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以X县Y镇司法所为例,每年约有60人至70人的社区矫正人员,对当地的社会稳定有相当大的影响,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工作单位等地多方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和思想动态,并做好真实的记录,而非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走访谈话记录”流于形式。
最后,在纠纷调解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许多人选择创业或外出打工,思想观念和风气正发生巨大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亦随之增加,已成为影响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多发的婚姻家庭纠纷矛盾显著,出现了大量的离婚案件,如果不及时在基层化解吸收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遇到家庭矛盾纠纷时,要深入了解具体原因,多做思想工作,尽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此类纠纷。
(四)转变态度,提高素养
在当下纷繁复杂的社会里,每一位乡镇司法所工作者都离不开对所从事法律工作的价值追求。可以说,一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不仅是单纯的掌握工作方法、技巧、增加相应的知识,更应该树立超越于法规法条之外的人文素养。什么是人文素养?“人文素养是人们在广泛的读书学习中,汲取各方面的知识,融会贯通,经过长期的熏陶和积淀而形成的一种内在品质。缺乏人文素养,很难有宽阔的视野和深厚的眼光,社会大众也很难给予其足够的尊重和信赖。”[9]一些工作人员总是抱怨工作不受领导重视,其实争取领导重视的前提应是自身正确对待所从事的工作,即在其位谋其政,才能获得职业归属感,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不平凡的工作价值和人生价值。乡镇司法所工作者在基层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处理复杂多样的纠纷,但无论遇到的人是谁,他做过什么,都应体现出法律人应有的人文素养,对每一个人都应给予尊重与关怀。调研中发现,乡镇社区矫正人员男性占绝大比例,而乡镇司法所女性工作者占有很大比例,虽然女性工作者面对男性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劣势,但可以运用女性自身感情细腻的优势从感化教育入手,帮助矫正人员重塑健康人格,不走入人内心的教育都是苍白无力的,在个性化教育、人性化关怀中,运用心理矫正技术和方法尤其重要。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安徽省司法厅狠抓基层司法所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并对基层司法所工作环境,基础设施、人员配备日趋完善,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借助这股“势”,转变自己的工作态度,工作思路,总结学习先进的工作方法,提高个人工作素养,在基层司法体系中才能充分发挥司法所工作人员该有的“力”。依托这股“势”因地制宜整合当地社会资源以此规避工作量大而势单力孤的尴尬境遇。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1.
[2]杨力.新农民阶层与乡村司法理论的反证[J].中国法学,2007,(6):157-165.
[3]陈柏峰.乡村司法[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0.268.
[4]田先红.乡镇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及其原因探析[J].当代法学,2010,(5):32-41.
[5]廖金龙.乡镇司法所的生存困境与路径思考——基于赣南X镇司法所的实证调查[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2):85-88.
[6]谭同学.组织变迁及其生存实践的逻辑——楚镇司法所运行的政治生态学考察[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118-123.
[7]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2.
[8]吴爱英.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J].人民调解,2005,(10):6—7.
[9]田成有.法官的信仰:一切为了法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