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承文
(宁波大学政治学系,浙江宁波315211)
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思路
吕承文
(宁波大学政治学系,浙江宁波315211)
中国法治信仰体系的建构有利于破除中国法治的现实困境,切实推进法治化进程,它的本质是一种政治文化建设活动。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以中国丰富的传统法治资源、当代共和时期的政治实践与西方法治理论及实践为文化与思想基础。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的目标是塑造一套与中国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结构,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并形成一门综合应用学科或新兴专门学科。作为一种政治文化范畴的法治信仰体系的建构可采取对古今中外的法治思想的传承与创新两种基本的发展方式,最终使法治信仰扎根于人心之中。
法治信仰体系;法治现实困境;传统法治资源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7.01.007
(一)理论价值
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在本质上表现为该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制度演进或建构的产物。作为一国的政治文化范畴的法治信仰体系最终要被社会认可及接受。在现代中国迫切呼唤法治建设的情形下,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显现出史无前例的时代价值与政治功能:
第一,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可以破除我们当下的法治现实困境。法治建设缺乏实用的法治理论支撑是“欲求法治,却不得法治”困境的根本缘由。马克思认为,国家与法律异化的原因是市民社会领域的异化,同时也是异化了的国家和法律存在的目的[1](P283)。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是相应政治国家[2](P532)的产生,其作用是保护和确定市民社会的异化。现实困境的根本问题在于处在文化上层建筑的法治理论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所以,这种以政治文化建设为导向的法治信仰体系建构可以为法治困境的破除提供思想上的解决办法。
第二,在破除困境之后,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还可有效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往往,思想困境的扫除所带来的迷茫心态与恐惧心理的退却以及政治信心的重新树立,会极大地推动政治实践中法治目标的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互相依赖着进行的转型”[3](P396-397)可使得法律制度在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同,能提供一条有效运作的便利途径,是获得合法性——即人们下意识的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4](P16)。因此,中国法治化进程极其依赖法治信仰体系的建构。
因此,“我们必须论证利用本土资源可以超越传统,而不是恢复中国的法律传统,可以建立与中国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5](P119)。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需要通过整合理论与实践,并不断通过传承与创新来建构自己的一整套法治信仰体系。国家通过自上而下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传统复兴为目标的文化运动是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的首要步骤。这是因为“社会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应是法治的构成部分”[6](P60)。所以,可着重对民众的文化和习俗重塑和再造,为法治建设奠定社会认同基础。“只有法律通过其仪式与传统、权威与普遍性触发并唤起他们对人生的全部内容的意识,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产生这样的感觉”[7](P100)。这样会推动法治建设中的高级阶段——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法治化互动状态产生,最终使法治信仰深深扎根于社会。
(二)内涵界定
中国的法治信仰体系包含了两大词组,一是法治,二是中国。这有两层含义,一是须有一种法治理论,二是这种法治理论是适应中国本土实际的。
法治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法治主体、客体、方式及目标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法治的主体是指那些在法律的统治之下的各种因素。“法治是一个能够统摄社会全部法律价值和政治价值内容的综合性概念”[8]。由此,它需要处理两个基本变量:一是法律,二是社会。其中,法律并不是指简单静态的成文法律文件,而是指基于并维护其立法(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与执法的动态活动过程,而社会也即静态的社会结构与动态的社会发展的集合。法治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社会活动内容。这“实际就是法治——规则在统治,而不是人们以它的私人知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即使这样的裁决也是合乎情理的”[9](P3-12)。社会的一切活动均须摄于法治的统治之下,体现了法治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基本特征。法治的方式是在法律规范内展开的各类社会活动的具体程序。法治的唯一目标和逻辑结构以及“法律至上”和“法律普遍适用”的运作体制[10](P123)使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之间在政治制度上构成彼此适应的互动效果。法治的目标是指法治发展的方向,它直接指向社会对法治的认同。法治必须实现“法律统治社会”的目标,直接否定了“一部分人依据自定的法律(自己却不受约束)来统治另一部分人”的人治要义,如此才能在一视同仁的政治状态中使民众从法治改革中感受到切身利益的增进,从而在内心形成对法治的心理认同。
中国现代法治的政治实践尤显坎坷。它肇起于清末立宪运动与修法,在废除民国的“六法全书”基础上从零星摸索中不断试错与总结、归纳,至今尚困境重重。实然,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的有机结合,既不是简单的西方化也不是单纯的中国化。“中国法治必须奠基于中国的文明传统之上,它一定有着与西方法治截然不同的结构和气质”[11](P18)。中国一直以来就有法治理想的追求,姑且不论两千多年前的商鞅变法,一百多年前清末民初的法治建设却是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法治与一切政治活动与现象相类似,也十分讲究国家政治的现实性和民族文化的差异性,这解释了近百年来西化派的政治努力均告失败的制度缘由。而且,中国的法治信仰体系建构是一个直接涉及法治理论在实践过程中关于对中国传统文化恢复和传承发展问题的态度及方式抉择活动。
中国的法治信仰体系须在理论上继续采用我国传统法治的话语体系,这样才能推动我国法治理论与时俱进和传承更递。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应是一个被国内学界及实践界共同确立起来的且具有与中国本土实际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建设活动。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治信仰体系不仅是一种建构于中国本土传统文化之上却受到西方法治理论不断冲击的、旨在推动中国政治发展的一系列政治思想、观点、心理集合的政治文化现象,还是一个涉及未来中国政治发展的一系列概念、信仰、愿景的集合。中国法治信仰需要通过一定的系统化活动来建构一整套的理论体系,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政治文化建设活动。
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肩负着理论创新与制度建构的双重历史使命,它要给国人带来理论与制度上的双重自信以实现自身内在的时代价值,并为我国社会政治制度建构与变革提供强大的思想源动力。一方面,作为一种人类普遍的政治价值追求的法治表现为静态的政治信仰;另一方面,这种具有理论上普遍性的信仰一旦进入动态的法治建设活动中还要着重强调政治文化的差异性。中国的法治化有着与世界其他国家不同的政治发展形式,在转型期迫切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居于文化上层建筑的法治信仰体系来支撑。
(一)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的基础
1.丰富的传统法治资源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大一统集权国家,过去的集权政治制度是与传统法治相适应的,巨大的帝制国家因此得到了有效的运作,并在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独领政治文明的风骚。中国人的脑海里始终存留氏族时代遗存的血缘宗法记忆。到了西周时期周公创造礼制时,它已变成了“敬天法祖”的信仰及由此指导下并由国家确认的一系列相关礼仪制度,“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力促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仰”[4](P6)。这形成了中华文化传承的逻辑起点。中国传统法治的产生目的,一为秩序,二为发展,这也正是它独特的价值导向。礼者,所以便事也;法者,所以爱民也。礼与法,皆是一种由国家确认的且具有法律属性效应的政治规则表现,而不能将二者简单地割裂开来。更何况“出于礼,入于刑”,没有礼,也无所谓法。传统法治理论并没有人为地将礼法对立起来,而只是主张采取一种更为符合时代潮流的改造与变革措施——礼法合流,而杜绝那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观。中国的法治信仰体系必须坚持对传统文化中的政治话语词汇的恢复使用,这当然有待学界同仁的深入研究,并引发整个社会对法治的心理认同。这是一份基淀于中国传统文化本土生成的法治资源,它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国情属性坚持具有强大的指引作用。这种传统的法治资源是伴随国家统一的政治实践活动而不断丰富起来的,它的价值目标是为了适应国家的统治与治理需要。关于传统法治资源,汉宣帝对之的归纳是“王霸道杂之”。不可否认,传统法家在传统法治资源的传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然,中华文化历来是开放的,传统法家的思想信仰也在儒、道、墨、阴阳等学派的百家争鸣中得到了长远的发展。挖掘法治资源首先应从传统古籍经典中寻找到中国法治的文化思想根源,诸如以《尚书》为元典的政论著作体系,及《周易》、《周礼》、《商君书》、《慎子》、《韩非子》、《管子》、《尸子》、《伊文子》、《淮南子》、历代《通典》、历代《政要》、《资治通鉴》等集诸子百家政史论点于一体的经典论著。钱穆先生认为,中国士人以政治为业,意即把出仕与治学合二为一,他们的政论文章(奏章、书信)都成了中国法治资源的重要理论渊源,这并未由于当时的政治思想没能实现学科化而失去传承的价值。因此,“我们必须论证利用本土资源可以超越传统,……可以建立与中国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12](P138)。中国法治信仰具有了在中华文明基础上进行体系化建构的时代必要。
2.当代共和时期的政治实践
中国的共和实践从百余年前的辛亥革命时已经开始,其中不乏诸多共和先驱对法治理想孜孜不倦的追求。法治的价值追求最终要具体落实到社会个体和群体的政治认同和政治心理上,这是因为“法治理想的核心要素最初是在信仰之上建立起来的”[13](P258)。百年来不断出现的相关政治著作论述为中国政治信仰的体系化提供了充分的当代思想储备。共和的本意是在制度上推翻落后的帝制政体和在心理上实现人从臣民向公民的角色转化,一切的具体行动都依赖于法治目标的实现。但是“法治观念不等于政治现实”[14](P5)。所以,在这一时期中国法治信仰应通过系统的总结与归纳当代共和时期将近一百多年法治的政治实践,才能实现对与当代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基础的塑造。而且,在这些政治实践中不仅有往来学界关于法治的逐渐成熟的论述,还应包括对共和时期臣民向公民转变的心理过程以及对共和制度的法治认同情况的实证调查研究。这些都应成为共和时期法治信仰的基本内容。因此,共和时期的法治信仰体系化需要依靠学界对法治理论的学术研究与对公民个体的政治认同的实证调研来共同实现。无论是民国时期的政治学著作,还是共和国时期的学术发展都将对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3.西方法治理论及实践
尽管国外的法治理论相对比较完善,但是能否转换到适应我国社会实际情况的观点来解读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其实,“古往今来的遗产和制度将以各种各样的、相互冲突的方式塑造中国未来”[15](P43)。西方法治理论及实践的借鉴也对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尽管西方法治化实践并不能直接移植到我国社会中来,但是在西方法治中凝结的普遍意义上的人类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却应得到中国法治信仰的接纳和吸收。“东方国家的法律发展,无论从价值上还是形式上都明显汲取了西方的法治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放弃或割断自己固有的传统,而是对两者进行了一定的程度的糅合。”[4](P15)固然,这种在文化上的接纳和吸收并非鲁迅先生所说的那种不顾一切的拿来主义,而是一种基于文明审视的对西方法治文化的有所甄别的汲取和吸收。“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都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16](P14-15)由是,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当下去迫切解决:一是考察西方法治的来龙去脉,弄清楚它的适用前提及现实效果;二是在把握中国法治现状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吸收西方法治信仰为我国政治实践所用。
(二)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的目标
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肩负着思想创新与法治实践的双重使命,它要给国人带来理论与制度上的双重自信,体现了体系建构的时代目标。中国法治信仰被体系化之后将会成为我们法治实践强大的思想武器,为政治制度改革提供思想力量。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是当代政治改革的思想武器和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础。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活动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塑造一套与中国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结构,这种政治文化结构主要包括了政治思想和政治心理。“法治包含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在内。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是法治的相互连接的两个阶段,它们都是法治的构成部分。”[17]中国法治建设作为一类基本的政治实践活动,特别需要实现社会认同以夯实与其相适应的文化上层建筑。
第二,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系统化的理论基础。这从治学和从政二元分离的角度来弥补中国传统法治欠缺政治思想系统化的历史遗憾,也同时为这个国家迅速承担起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做好理论准备。这种理论基础将会坚实地扎根于社会之中,并催生出现代法治中内在的信仰,以及它赖以正常运转的积极的守法精神和法治的文化霸权[18](P15)。
第三,深入展开法治的综合应用研究。法治在目前主要还是横跨政治学和法学两界的重要研究领域,并汲取和吸收了诸如社会学、经济学、行政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相当的研究成果,因此具备了鲜明的综合应用研究的特征。然而,中国法治建设的时代迫切需求与法治理论依附于其他人文学科的缓慢发展现象极其不匹配,所以法治应是有充分理由通过信仰体系建构而演化成为区别于政治学与法学的一项独立综合应用研究。
(三)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的方式
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及其政治文明的形成与嬗变,应以社会富裕、国家崛起和民族复兴作为自身现实的建构前提。法治也由此将会被全社会一致认可为中华崛起及复兴的根本之道。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的方式涉及建构的途径问题,主要包括步骤、手段等重要内容。其构建方式可概括为传承与创新。
第一,传承。中国的法治信仰体系必须具有中国气派,这样才能使得法治理论走下学术神坛而进到社会民众的心中,并固化为一种政治信仰。只有这样,民众才能重新接受遗忘已久的法治传统及信仰。从中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传统的中华帝国本来是一个与传统法治相适应的大一统中央集权体制,本身包含了变革与稳定的时代要义。法治在不同的时期表现为不同的政治活动特征。在法律体系适应社会发展的时候表现为法律的稳定及维护,而在法律体系与社会之间出现严重的不适应时表现为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变革。这也就意味着法治不一定意味着单纯的保守(守法)或者激进(变法),而是因时而异、因世而变,这也正是古人所说的“知法治之源,变法易治。不知法治之由,循古亦乱”的微言大义。
第二,创新。中国的法治信仰体系不是固步自封的故纸堆式书简竹片,而是一部鲜活的社会生活词典。对于中国法治信仰体系建构而言,“变”是外在特征,“不变”是精髓内质。这种法治信仰体系在传承中体现的保守特质,是为了矢志不渝地捍卫法治的本质精神,以确保传统文明的连续性。创新体现出的变革精神是为了推动滞后发展的社会制度快速变革与进步。历史上著名的商君变法与北周易制让我们重新看到传承与发展传统文明的希望与曙光,这还可从欧洲中世纪以后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复兴奠定了西方现代法治文明的史例中得到有力的佐证。当代中国对法治的态度应介于“激进(变革)”与“保守(传统)”之间。变革需要基于对中华传统法治文明的审慎之上,适应当代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重新恢复文明自信、树立社会法治信仰、建构一套独有的法治信仰体系,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
法治信仰一经上升到国家层面之后,就表现为一定的政治意识形态,它“是特定的道德规定在集体中的运用”[19](P235),“它是依靠培养从法律的精神试图达到和谐”[20](P105)。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都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也由此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于适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到平等对待的愿望、忠实于法律的强烈情感及其相关物、对于非法行为的痛恨等等”[11](P12)。法治信仰是法治的灵魂所在,而且只有保证所有法律严格遵守这种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法律精髓,才能使得法治成为社会中最为严谨、最可信赖的信仰系统。国家法与社会法都应在我国不断发展、传承和创新的传统文化中找到统一的精神内涵归宿。
总而言之,中国法治信仰体系的建构问题首先应从传统资源开始挖掘,这样可以弄清楚中国法治困境的根源问题。然后,在这个已然找回的改革原点上,通过借鉴西方法治资源,密切关注中国法治实践,不断创新适应我国的现代法治理论,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思想能量。从长远来看,法治深深扎根于人们心里,将成为一种世代相传的习俗信仰。而且,这种世代一脉相承的信仰必然要求信仰的客体——法律——实现统一与完善以促成法治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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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淑芳)
吕承文(1987—),男,江西都昌人,政治学博士,宁波大学政治学系讲师,复旦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法治政府与地方治理。
D630
A
1671-7155(2017)01-0035-05
2016-12-15
2015年度宁波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法治信仰形成路径研究”(项目编号:XYW16002)及2015年度宁波大学人文社科专项项目“责任评判机制法治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XPYB150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