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管理:制度建设抑或文化营造

2017-03-07 15:47李久生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7期
关键词:学术性学术大学

李久生

(泰州学院,江苏泰州 225300)

·教育论丛

大学管理:制度建设抑或文化营造

李久生

(泰州学院,江苏泰州 225300)

一个社会组织的管理离不开制度和文化,制度和文化是组织发展的两个驱动力,根据组织的生产方式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各组织发展动力的侧重点则因组织而异。大学是一个文化性组织,以追求真理为己任,学术活动是其基本的生产方式,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者共同体是其历尽沧桑的文化基因,没有学术或学术性就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人才,也不可能有能力为社会提供服务。因此大学的“管理”(极端意义上说,大学的历史与生存肇启都表明大学本应无须“管理”,世俗的介入才有了“管理”活动)在制度建设与文化营造方面更应该重视文化营造,制度的制定更应该切合大学文化。

大学管理;制度建设;文化营造;文化性组织;切合

新制度经济学鼻祖罗纳德·H·科斯(Ronald H. Coase)等指出,“中国大学更像一个意识形态无孔不入的行政官僚机构,而不是一个学府。”[1](p250)作为大学人有必要追问和反思:在中国,一所“大学”何以成了一个“行政机构”?一所“学府”何以成了一个“官僚机构”?“大学”与“行政机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的称谓,它们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及行事方式。逻辑地说,不同的组织具有不同的社会性目标(即组织目标),而组织目标决定了一个组织(或组织类)与另一个组织(或组织类)之间的根本区别;更进一步地,不同的目标又要求组织采取不同行为方式行事。组织或组织类的“目标”与“行为”的组合过程就是“管理”。如果一个组织(类)“成了”或者“看上去像”另一个组织(类),毫无疑问,是组织的“目标”被歪曲,或者是组织的“行为”被变形,或者是采用不同属性的它组织“行为”来对接了组织“目标”。一般而言,“组织”其逻辑上的本质属性是既定的,所以当“大学”与“行政机构”“像”起来,甚至“是”起来的时候,问题自然出现在大学的“管理”过程中。“行政机构”依靠“权力”运作;而“大学”则依据“学术”运行。但是,在中国大学中,“学术”被“权力”僭越,大学成了“权力”运作的空间。对此,有国内学者就一针见血地批评道:今天大学校园里的人更多“关心的是权力而不是学术,追求的是‘官位’而不是‘学术真理’……作为保证大学目标实现的行政管理系统游离于学术价值之外”。[2](p62-66,93)“大学”的目标本在“学术”并依据“学术”而运行,而中国的大学中“学术”式微于“权力”;同时,“大学”的行为本应是“追求”“学术真理”,而中国的大学则在“追求”“官位”。无疑,这是大学管理过程中的迷失导致了中国大学“变味”成“官僚机构”。

一、制度与文化:社会组织的两种驱动力

任何一个组织的“管理”其实质是一个系统,它包括管理的序列行为和支撑行为的组织环境两个部分。“序列行为”表现为“制度”;“组织环境”表现为“文化”。在组织中,“制度”在于“规范”(standard),而“文化”在于“涵化”(acculturation)。然而,“制度”与“文化”在组织管理实践中却并不是“泾渭分明”地通过分工合作来推动组织发展。这是因为“制度”和“文化”在理解上均存在多重理解和解释,这导致彼此职能存在相互覆盖的现象。在词典中,“制度”被解释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或者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3](p1622)显然,释义中的后者将“文化”纳入到了“制度”概念里。而“文化”则有三种解释分别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及“考古学用语,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依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以及“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3](p1318)显然,在第一种解释中将“制度”包含在文化中。然而,在讨论“社会组织”而非“社会”以及组织里的“人们”而非“人类”的情境下,为确保文本的语言表达和陈述方式在逻辑上具有完备性,将“制度”与“文化”的解释与理解均取各自的“第一种”释义。也即“制度”就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指以成文形式存在的“正式制度”,而“文化”则是指除去“正式制度”之外的“精神财富”。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在分析文化的构成时认为,“文化的诸要素包括符号、价值观、规范和物质文化”。[4](p30-36)“文化”的这四方面要素可以分为两类,其中的“符号”和“物质文化”是文化的客观载体,而“价值观”和“规范”则是文化的主观载体。“规范”在被“符号”和“物质文化”予以客观表现时则成了侠义上的“制度”;“价值观”在被“符号”和“物质文化”予以主观表现时则成了侠义上的“文化”。所以,在一个社会组织内部,“制度”与“文化”在组织目标实现过程中又具有互补性,共同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是组织发展的两股驱动力。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总是因一定社会目的而存在。政府机构是为了管理社会;文化教育事业部门是为了传播文化和教育下一代;企业是为了追求资本的利润增长……不同的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存在目的。但是,组织不是空洞的,组织也不是仅仅由物构成,组织的重要成分是由自然态度下的人构成,正是由于“人”进入了组织而使得组织具有了社会意义。因此,组织是一群“人”的集合体,而组织存在的目的性与构成组织的自然态度的“人”的离散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组织需要对其内部的“人”进行规范,而这些“规范”就是组织的“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对组织而言,制度的形式是在组织不断面对环境的束缚压力和变化,以及内在的人事变化、非正式关系变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且“每一个组织面对组织内外的变化都必须制度化”,如此,最终形成“不同的组织具有不同特质的制度”。[5](p21)没有“制度”,“组织”只剩下一个一个的、做着布朗运动的个体的“人”;有了“制度”,不同“人”之间依据“制度”的规范要求,彼此之间相互协作,完成组织的使命,实现组织的目的。“制度”是保证组织实现目的的重要手段,诚如马克斯·韦伯所言“组织按照某一规则或法律体系的规定运作,目的是严格控制员工的行为”以实现组织行为的协调与一致。[6](p76)因此,如果将“组织”看作是为了某种目的的一群“人”的集合,那么“制度”就成了联结这群“人”实现组织目的的手段,“制度”是组织发展的驱动力。

有关“组织”与“制度”之间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家奥利弗·威廉姆森等就认为“组织及其结构、程序本身就是制度,作为制度的组织就是一种设计用来治理生产活动并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系统”。而迈耶等社会学家则强调,“发生在社会(甚至国际)层次上的过程与单个组织结构及其运行之间的关联,反对在组织与其制度环境之间做出区分”,“强调现代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制度形式”。[7](p158)这些观点都认同“组织”与“制度”是同义语。这为理解文化在社会组织发展的作用提供了路径。因为把“组织”与“制度”进行同义解读,一方面,不难从中理解到“制度”对于“组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不难从中甄别出,这些观点中的“制度”概念是建立在“文化——认知性”要素之上,是将组织中的“文化”纳入到“制度”之中(当然,这里的“文化”是指组织的积极性文化)。这是因为组织制度作用往往不只停留在规范某一行为上,还在于制度的规范作用在人的思想精神上产生了濡化效应。在“制度”实践中,“相关行为者认为他们自己在某些重要方面是相似的”(与制度),这时“制度扩散”就发生了。[7](p146)“制度扩散”是建立在已有的组织文化基础之上同时又形成新的组织文化。“制度扩散”必须发生在与“制度”具有一致性的文化基础之上,否则新的“制度扩散”现象就难以出现;同时,“制度扩散”过程强化了组织文化的原有特征。如此形成的对组织目标实现具有积极作用的“文化”是组织的正式文化,自然地,它是组织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是,组织里的文化并不都是由“制度”或通过“制度扩散”的方式而形成,例如,新的“制度扩散”发生所依赖的文化,尤其是新建组织,其底层文化就是组织的第一次“制度扩散”的基础,当然也是后续每一次“制度扩散”的基础。然而,必须同时认识到,“制度扩散”并不必然产生积极的文化。当“制度扩散”发生的文化基础原本就包含了非本质的组织文化因素时,有可能产生与组织目标相悖的新的文化。这类新的文化显然不利于组织的健康成长。因为组织内部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在组织里的文化生态中作自己的贡献,形成组织中不同的亚文化(subcultures)。“一个组织全体员工的共同经历构成了组织自身的文化”,“文化在组织中扮演着许多不同的角色。”组织中的积极性文化能够“向员工提供一种认同感”,并且“能够使一个组织明显区别于其他组织”,“也能够为员工的行为方式、谈话内容和行为内容提供标准或者规范。……它引导和培养企业员工的态度和行为。”[8](p32)所以,组织文化中与组织制度具有相容性的亚文化(积极性的文化)有利于组织目标实现;反之,那些与组织制度不协调的亚文化(消极性的文化)会妨碍组织目标的实现,组织绩效也难以提升。显然,底层文化或“制度扩散”效应所产生的文化并不都是属于对组织具有积极意义的文化。因此,从根本上来讲,组织文化潜在的具有双重性。加之,“文化是一种当下的自觉”,文化是一种氛围,具有引导功能。不具备文化自觉与文化反思能力的员工在底层文化或“制度扩散”过程中难以觉察到自己的哪些行为和思想能“推波”积极性的文化,哪些行为和思想是“助澜”消极性的文化。因此,只有组织内部的积极性文化才是组织驱动力。

二、大学组织:特殊的社会机构

任何“特殊”或“特殊性”都是建立在“差异”或“差异性”基础上的。从绝对意义上说,组织与组织之间都是不相同的,彼此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性。但是,这里讲“大学组织”的“特殊性”或说“大学组织”是“特殊的社会机构”中所言的“特殊性”或“特殊”修饰的是“大学”。“大学”不是指某所学校或某一教育机构,而是指一类学校和机构,是类组织的指称。“大学”是一个“类概念”,因此所谓大学的“特殊”或“特殊性”指的就是“类组织”的属性。因此,所谓大学组织的“差异性”或“特殊性”所包含的意思是指:第一,在社会的一定“尺度空间”里,离开了特定的尺度空间,“差异性”或“特殊性”就没有了具体内容和存在的价值;第二,在这个空间尺度内能明辨出不同组织的标识物是它们各自互不相同的“类产品”及其产品的“生产方式”差异。“大学”的“类产品”是“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这种“类产品”的生产方式与国民经济三大部门的“类产品”及其生产方式具有较大的不同。每一所大学是不同于三大部门中任何生产单位的、具有特殊性的社会组织机构,“大学是一个按自身规律发展起来的学术共同体”,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其内在发展规律的特殊性源于学术研究的特殊性”。[9](p14-18)

从词源的角度考察,“‘大学’是拉丁文‘universitas’一词的译名,原意是行会,但不是商人或手艺人的行会,而是学者或学生的行会。这种行会是中世纪大学的雏形。”[10](p8-9)这个“行会”用来保护当时在设有大教堂的城市中进行授课听课的师生们在城市内的利益。随着大学的制度变迁,大学就成了今天以“学院”与“学科”作为经纬线编制出来的机构,对“大学”的理解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产生了不少歧义。但是,通过“对智性美德的考察表明,在关于大学的许多陈词滥调里,大概最值得保存的是大学是一个‘学者共同体’这个定义。”[11](p62)这类有关“大学”的看法是来自于大学的发展历史与内部构成而得出来的。从社会组织中“人”的构成来看,“大学”是由“学者”构成,它是“学者共同体”。从社会组织的目的而言,大学具有合法性的存在理由表现在其社会职能上,这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但是,就它们之间关系而言,“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又以“科学研究”为基础。没有良好的“科学研究”就培养不出高层次的、合格的人才;没有良好的“科学研究”也没有能力去为社会提供服务。这决定了大学是一个学术性组织。第一,不言而喻,“科学研究”是一种学术性活动。第二,“人才培养”活动本身也是一种学术性活动甚或就是学术活动。目前,“课堂教学”是大学“人才培养”的一种基本形式,“课堂教学”所选的内容一部分是业已系统化的学科知识,这部分现成知识的传授离不开学术性思维的指导。因为,一是学科知识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而这是学术性思维的结果。二是由于学科知识的逻辑性要求知识的传播过程具有生产性,即要求教师在教授现成的学科知识的时候必须具有生产知识的场景知识(context)为支撑。三是大学的“课堂教学”必须具有探究性和实践性。探究性就是要求从“无”中生“有”,即创造性实验;探究性就是要求从“有”中生“有”,即,对已成定型的操作、程序、知识,大学生有必要亲自动手形成自己的操作、程序和知识。“有中生有”需要教师的参与;而“无中生有”更需要教师的研究。第三,“社会服务”活动也是一种学术性活动。“社会服务”就是要求大学帮助社会解决一些问题,即作政府的“智囊团”和作企业的“技术员”。无论是“智囊团”还是“技术员”都是将大学的科研成果从“理论”到“技术”及从“技术”到“实践”的过程。这是大学的学术活动的延续,是“科学研究”的“下游”工程。美国著名高等教育专家博耶(L.Boyer)就大学的三大社会职能的学术性指出,“学术意味着通过研究来发现新的知识,学术还意味着通过课程的发展来综合知识,还有一种应用知识的学术,即发现一定的方法去把知识和当代的问题联系起来,还有一种通过咨询或教学来传授知识的学术。”[12](p78)很明显,第一个“意味”指的是“科学研究”,第二个“意味”指的是“人才培养”,而“还有一种”则指的是“社会服务”。因此,尽管大学作为社会组织的目标在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但是这三项基本职能都属于学术性,是学术性目标。

大学,作为社会组织,其组织目标是学术性的,因此大学管理就是关于学术(性)活动的管理。因为“大学管理的本质是大学本质的派生物。大学管理的本质是基于大学的学术使命、目的和任务而存在和发展的,是为学者、学科、学问发展而进行的服务活动。”[13](p11-16)在学术活动中,活动主体就是指学术人,而“在一般的社会构成中,学术人作为一个特定的人群往往被视为社会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阶层”,并且“就整体而言,学术人的活动更多地遵循其内部逻辑,这种内部逻辑既与知识的内在演绎逻辑相关,也与学术人活动的社会组织形式和构成密切关联。”[13](p11-16)所以,学术活动主体在行事方法上依据自有的“内部逻辑”形成特有的行事方式,并由此成了“特定”的和“独立”的群体和阶层,而所谓“内部逻辑”本质上就是学术圈内学术活动过程的形式化和固化,就是学术“自己的”和“属我的”的“规范”和“约束”条件。质言之,学术人的学术活动不是按照外部给定的“制度”行事,而是自己的逻辑行事。故此,因学术而起的生产及其方式必须在“自由”“自足”的前提下进行,而将“学术人”界定为“特定的人群”和“相对独立的阶层”均意味着这一“人群”这一“阶层”享有“特定的”和“相对独立的”文化。所谓“文化”都是“人”的文化,是“人化”的直接结果。正如此,将大学“定位于文化领域,且属于求真的文化领域”,[14](p384-385)并且“只有把大学定位于文化,学术自由才有可能拥有一块合法的栖身之地”。[15](p42-44,55)至此,一方面,大学作为一个组织,建立制度加以管理是保证组织目标实现的基础,但是,另一方面,大学作为一个组织,具有文化性,是文化性组织,却又需要依靠文化自觉,才能保证组织的原有的文化性即学术性。违背了学术性的组织目标不是大学所需要的;仅仅依靠制度而实现的组织目标让大学的学术性丧失,必将使大学成了被异化的组织。因此,要保证大学组织的文化属性,大学管理就是要开展文化营造,保持大学组织的学术性。所谓文化营造就是指大学的管理活动中无论是主动作为还是被动行为都必须关照到组织的文化属性。只有保证了大学组织的文化属性才能保证大学的组织目标属大学的、是大学的。组织管理总是离不开制度建设。“制度体现在人们在物质和象征性活动诸方面的稳定行为方式之上”,同时“这些制度安排导致了特定行为模式的产生和重复存在”。[16](p132-150)大学的制度安排就是要保证在学术活动中有稳定的行为产生,并因此成为大学的行为惯性,不断产出学术成果。这就要求大学的制度建设关注学术性事务与非学术性事务的边界划定,明确非学术性事务如何服务于、服从于学术性事务。这就是所谓的大学制度安排中的“学术取向”的价值选择,即“指基于大学学术活动特点、学术发展规律及其运作方式的一种对大学管理制度的价值选择”。[17](p59-63)

大学具有学术性,并以开展学术(性)活动为主要事业。在学术(性)活动中,作为活动主体的学术人因其行为规范的自身要求而被视为了“社会独立阶层”的“特定的人群”,所以,他们则主要依照规范性方式的惯性化而开展学术活动,外来力量的约束难以奏效或奏效甚微抑或是扭曲学术。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大学却以知识生产为其主业,而知识生产过程却受约于知识的内在逻辑。这种内部逻辑是知识生产的“流水线”,这使得具有纯粹性强制力的制度在知识“生产线”上缺乏着力点。在学术结果的评判上,知识生产的结果受学术共同体检验,共同体是独立于大学之外的无形组织,不受大学的制度约束。从这样一个角度看,大学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文化营造要比制度建设重要得多。正因为如此,有研究者指出,“从历史看,我国SCI论文数在国际上也可以算是名列前茅,但论文的质量如何?SCI论文质的说明可以借用罗伯特·梅(Robert M.May)的研究成果,对论文的数量和论文的引用做一个比较。论文发表份额排名第7的意大利,RCI名列第19位,而瑞典和丹麦发表论文列第12和14位,RCI却高居第2和4位。我国论文数量虽名列第13位,RCI却直落于第65位,反差极大,为什么?论文水平是RCI低的根本原因。如果以提高我国进入SCI期刊数量的方式来提高我国SCI的论文数量,那么,仅仅是数量的提升,并不等于论文水平的提升。”[18](p368-370)这无疑是大学在管理过程中只强调制度建设而忽视文化营造的结果。学术成果数量的增长是制度建设的后果,而学术成果质量的提升需要的则是文化营造。

由此可知,大学作为一种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和应用知识的场所,文化性是大学组织的本质属性。大学文化是一种与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直接相关的文化。这种文化以秉持“象牙塔”精神为其主要特征,而所谓的“象牙塔”精神就是“追求真理”、“学术自治”、“学术自由”和“学者社团”[19](p1-7)所展现的文化属性。大学没有“象牙塔”精神就难以超越世俗而成为社会的引领者,更难成为“社会的轴心力量”,成为“社会服务站”。“象牙塔”具有“排外”特质,使得它具有批判精神,不仅批判他人也进行自我批判,而没有批判精神,大学生产的知识就难以保证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象牙塔”是一个独立世界,它具有独立精神;没有独立精神,大学就会在真与假(事实)、善与恶(价值)游弋徘徊,大学就会缺乏抵御能力而丧失其知识生产的能力。尽管制度在一定层面上也能在大学的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方面起到“硬性”推动作用,但是缺少文化的大学制度下的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均将成为一种“应付”,这既是资源的浪费更是生命的罪人。

三、大学管理:制度建设应切合大学文化

尽管在组织运行过程中,“制度”和“文化”是组织发展的两股推动力,但是它们对于组织而言具有不同的着力点和不同的作用方式。然而,“制度”与“文化”谁在组织发展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发挥主要作用,这完全取决于组织的功能和属性。“‘大学’是一种文化意象,是有着近千年历史沉淀和精神传统的特殊所指。”[20](p141-151)大学组织的“学术性”意味着大学是一种文化性组织,这要求大学在管理过程中营造适合“学术人”和“学术”生存的大学文化要比旨在强化权力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建设重要得多和适切得多。

首先,不可否认,历史上大学发展过程中没有离开过制度建设,但这些制度却是大学精神要求的反映。从世界大学历史来梳理,也不难发现大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建立过很多制度,并且因为这些制度而使大学得到蓬勃发展。例如,“大学多少具有了脱俗色彩,并使得其组织日趋规范化,却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后来世俗王权特别是教权的介入。”[20](p141-151)这里,“世俗王权”就是一种外力,就是一种制度。对于大学而言,这种外力的介入,这种制度的建设,并没有让大学丧失自我,相反地,却因为“外力”、“制度”的介入,使得大学具有了“脱俗色彩”,更具了“稳定、宽松”的学术环境。历史上,巴黎大学的发展就得益于此。“巴黎大学是中世纪最具有现代大学组织特征的机构,其学院结构不仅为后期大学学科组织构型奠定了基础,而且,其管理制度已经显露出现代大学的眉目。但是,作为一个松散的相对自由和自治的机构,在未受到教皇和世俗王权保护之前,巴黎大学教师的相对自由和大学的自治并不牢固。”[20](p141-151)纵观大学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史,也不难看出,能留在今天大学里依然斑驳可见的历史上的“制度”均已化成大学文化,原有的“制度”强制力却悄然转化成大学的生命力,内化于大学的基因之中。再如,在17、18世纪,大学还建立起了研究资助、研究奖励、期刊发行、同行评议和学科规范等制度,而这些制度还在影响着今天的大学发展。然而,这些制度建立者却是学者自己的共同体——学会组织。站在今天,从制度建设角度看,反观大学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这些“制度”、这些“外力”,无不融合了大学精神,切合了大学文化,而作为一个文化机构,精神是大学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换言之,顺应大学文化、体现大学精神的“制度”才是推动大学发展的动力之一。

其次,今天,几乎所有的组织及其管理者都热衷于组织的制度建设,而制度的最初旨趣就在于规范组织中人的行为,以免组织中人的行为违背组织主旨,远离组织目标。但是,只有切合组织文化的制度才能发挥推动作用,没有切合文化的制度则将伤害组织生存与发展。第一,制度反映的是一种宰制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宰制关系其本质都是“资本”的代名词,而建立在宰制关系基础之上的各种“制度”则成了“管理”的直接表现。权力博弈的核心就是“资本”并以“制度”形式达成妥协,进而以“管理”的名义“招摇过市”。大学,究其本质要求而言,于内于外都不应存在宰制关系;同时任何“资金”不管其“前世”是什么,一旦进入了大学之内其“今生”绝对不是“资本”也不可能成为“资本”。因为“教育”并不“关涉经济的议程,而且,将教育变成经济本身,也不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什么真正的改观。”[21](p15)第二,“制度”作为“管理”的代言人,“制度”代表着组织目标,但“制度”作为“创生秩序”必须依托于“自生秩序”,且要满足一定的伦理要求。今天所有的大学管理者都是“被抛”于大学之中的,“现成的”大学业已形成了特定文化要求,而大学的文化在制度建设中具有了先天优越性地位,它们已经成了一种“自生秩序”,而制度建设作为一种“创生秩序”应服从于“自生秩序”。“也就是说,伦理‘应当’是制度化规范的生长点。制度化规范不是因为与强力结合在一起而获得其强制性的正当理由的,而是归根结底来源于道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一种内在的强制和内在的管理,其力量得到人们内心的普遍认可。”[22](p58-62)这种“内在的强制”和“内在的管理”就是组织的文化表现。第三,大学与制度在原初意义上是不相关的,因为大学是自治组织。大学最初的“名称”就是“行会”,“行会”组建的根本出发点就在于“自治”。“自治”意味着坚持自我行事方式,因此顺应“自我行事方式”的“制度”将有助于自治,而“自我行事方式”就是文化。另外,大学还是学校。但是,“谁都知道,意味着‘学校’的school与schule源于拉丁语的schola,而且它还源于意为‘休闲’、‘休息’的希腊语skhole。有着‘闲暇’、‘休息’意义的‘斯科勒’之所以意味着‘学校’,表明当时的学校是唯有摆脱了劳动的贵族阶级才享有的一种特权。”[23](p15)“特权”对外意味着其特殊性,但本质而言就是指它的特定的行事方式——“闲暇”和“休息”——这也是其自治性的表现。

大学,不是一种物质生产性组织也不是一种公共管理性机构,而是一种文化性组织;大学,早于工业革命之前就存在,它的管理不应受科学化技术化影响而建立起以标准件生产为旨趣的管理模式;大学,是比任何形式的政府存在时间还要长,它的运行不应依靠权力并为了维护权力而建立起制度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大学,作为一个文化性组织,以文化的价值为核心,肩负起人类的文化创造和文化传播的责任。哈佛大学一位前校长说,“大学的存在时间超过了任何形式的政府,任何传统、法律的变革和科学思想,因为它们满足了人们的永恒需求。在人类的种种创造中,没有任何东西比大学更经受得住漫长的吞没一切的时间历程的考验。”[24](p30)此处,人类的“永恒需求”就是指文化创造以及因此而必需的文化传播。人类文化的核心是文明。以时间为中轴不难发现,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文明发展史,而人类文明的核心则是对人类自身生存环境的认识。这种认识就是对有关自然、社会、人类自身的有关真理的探求。大学正是通过以“追求真理”为其核心使命切合了人类的这种需求,并且,为了完成此使命,大学以“学术自由”为其文化灵魂,以“学术自由”为其独享特权,继而随着时间的流转,形成了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的文化传统并沉淀为大学的特有遗传基因。因此,大学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制度建设无疑需要切合大学文化,符合大学文化应有的精神内涵。

四、结语

现代哲学家波普尔说,“一个社会集团的本质或真正特征,只有通过它的历史才能表现出来,也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为人们所认识。”[25](p26)大学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社会集团(组织),经历千年之后形成了自己的特定的文化传统,并将这种文化传统内化成了强大的遗传因子,这已为大学的历史所表现出来。今天的大学,在管理中所面对的问题远远超过了大学成长过程中的任何时候的想象,与社会的互动面变得越来越复杂,大学与社会之间的边界性管理所需的制度也越来越多,同时,这种复杂、这种制度必然影响到大学内部活动本质目的摇摆和行为方式的再确认,但在创造大学历史的每一时刻还必须在已有的遗传基因基础之上,否则大学就会变异,大学就不再是大学了。大学,作为一个文化性组织,欲保持传统文化精神,无疑需要培育和营造相应的文化氛围;大学,作为一个文化性组织,要使其在未来发展中依然“满足了人们的永恒需求”,无疑其制度的建设应切合文化精神。因此,大学的管理文化营造要比制度建设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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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英]卡尔·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M].杜汝楫,邱仁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张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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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久生(1962—),男,博士,泰州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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