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刚
(浙江传媒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传媒研究
伦理与规制:论执政党的传媒治理
杜刚
(浙江传媒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传媒是人类信息沟通的重要手段。随着自媒体和智能移动终端的广泛应用,大众传媒越来越成为社会民意的重要表达途径,极大地增强了党执政的影响力与执政活动的便利性。但置身于传媒民主环境与开放环境下,党的执政活动必将遭受巨大的冲击。进一步理顺执政党与大众传媒的关系,更好发挥传媒作为党特殊执政资源的角色,必须十分重视加强执政党的传媒治理。
执政党;大众传媒;治理
执政党的传媒治理涉及到传媒的体制机制、传媒治理结构、传媒治理模式,及传媒产业发展、传媒事业繁荣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它是党和政府对传媒的宣传、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从而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制衡机制和激励机制。[1]本文侧重于从宏观价值层面和中观规制层面,阐述党和政府对传媒领域规范与管理的要求与举措,以促进传媒产业与传媒事业的健康发展。
执政党的传媒治理首先应是党和政府对大众传媒新闻传播活动应遵循的价值准则、职业素养等的伦理道德要求,对象涵盖经营性和公益性媒体在内的所有大众传媒和传媒从业人员。
(一)树立传媒公信力。
传媒公信力是指大众传媒所具有的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是衡量传媒舆论影响力与权威性的重要标示。“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萎靡不振”。[2](p234)而传媒公信力乃是获得公众信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可以说,公信力是大众传媒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传媒安身立命之本。[3]公信力的丧失严重影响了传媒在公众中的影响力与权威性。发生在英国的《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直接导致了这家百年老报的停刊,而英国广播公司BBC丑闻,也暴露出了媒体失实报道、道德滑坡所导致的公信力危机。
大众传媒是执政党联系公众的桥梁,以及面向公众开展信息传播与对话沟通的重要工具。在我国,大众传媒还充当党、政府耳目喉舌这一重要角色,因此,传媒的公信力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党和政府的执政公信力。传媒公信力缺失,尤其是主流传媒的公信力缺失,将会严重影响到一地党委政府执政的信誉、威望和形象,给党的执政带来巨大的冲击。具体表现为:一是传媒因公信力不足,在公众中话语权式微,舆论影响力下降,围绕某些热点问题、复S事态所阐述的思想、观点和主张在公众中的认同度低,不利于形成正确的社会思想舆论导向。二是传媒作为公众话语权代表,滥用舆论监督权,冲击党的执政秩序,破坏党的执政形象。大众传媒在开展新闻报道时,背离客观公正、大公无私、遵纪守法等原则立场,违背新闻规律,捕风捉影,歪曲事实,虚假报道,成为公众情绪性宣泄和对抗性监督的助燃剂,加剧了执政党与公众的紧张关系,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党委政府公众形象。舆论监督权的冒用滥用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若听之任之,传媒公信力将荡然无存。三是大众传媒严重缺位和失语,党情民意、政情民意沟通不畅,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由于受强力干预或利益驱使,大众传媒对于公权力侵害公众利益的现象舆论监督缺位,面对百姓疾苦和强烈诉求选择性失语,必将失去公众信任。在公共危机发生时,公共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新闻事件的公开程度、处置方式以及事件相关信息以多快速度、何种途径向公众传播,能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党和国家形象。[4]大众传媒在关键时刻沉默失语,丧失对于社会不良舆论的引导与纠偏职责,必然会引发社会谣言以讹传讹,聚集起强大的负能量,危及党的执政安全。
当前,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失去公众的信任,官民之间关系紧张,一方面是由于转型期官僚主义、公权腐败、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另一方面,一些媒体的社会公信力缺失,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政党与公众、政府与社会的紧张关系。现如今,媒体为博得公众点击率而迎合公众猎奇心理,造谣传谣;或受商业利益驱使,虚假报道、滥用舆论监督权;或成为错误思想、话语、主张的传声筒,扰乱社会思想,干预正确决策。这些行为浊化了社会舆论环境,阻隔了党委政府与公众间正常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既不利于党和政府掌握真实的社情民意,也不利于公众对主流价值理想与官方政策举措的认知、认同,导致党委政府、大众传媒与公众间传播秩序的失衡和高脆弱性的信息失衡环境,严重影响到党的执政安全和执政形象。[5]因此,在开展新闻报道与评论,传播、引导社会舆论,及从事官民间双向信息传播时,不论是大众传媒,还是传媒从业者,都必须讲究诚信,营造健康和谐的新闻信息传播与舆论互动环境,树立传媒公信力,赢得公众信赖。
具体而言,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新闻立台”、“新闻立报”、“新闻立媒”理念,杜绝传媒领域低俗、庸俗、媚俗之风,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报道新闻事实、传递新闻信息、表达新闻观点,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思想意识。其二,对于热点问题、敏感问题和矛盾危机,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回避问题、不掩盖矛盾,及时做出权威解读、正确干预,引导群众做出分析判断,自觉抵制错误观点,粉碎社会谣言。及时传播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和原则立场,厘清公众的思想误区,化解公众思想焦虑,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坚持新闻“三贴近”原则,推进传媒“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力戒哗众取宠、虚张声势和形式主义之风。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大众传媒只有真正俯下身子,架设起党群、干群间信息、舆论无障碍沟通的桥梁,才能真正获得党委政府和民众的信任。大众传媒以维护公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向党和政府表达公众利益诉求,并且代表公众利益开展对公权力的监督。此举,一方面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协调利益矛盾,规范公权运行,及时出台符合百姓利益的公共政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公共性与高效性。另一方面,大众传媒的积极作为,使得民众有困难,“不找政府找媒体”,从而避免公众在直面公权力时因情绪激化而加剧社会紧张关系。大众传媒充当着社会关系的“减压阀”,能有效缓解官民之间因局部利益矛盾引发紧张关系,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危机爆发的风险。
传媒的公信力在执政党与公众、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中至关重要。为此,大众传媒在传播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开展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时,应该做到揭露社会问题而不扩大社会矛盾,解决社会不公而不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凭借其对热点问题的“把切之准”,对思想舆论的“导向之明”,对腐败现象的“洞察秋毫”和与民沟通的“话语之实”获得公众的信赖。树立并提升传媒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必将有利于党和政府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提升公共决策与公共事务管理民主化水平,倒逼公权力自身的革新,提升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众形象,缓解社会紧张局面,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遵守传媒伦理。
传媒伦理是系统研究大众传媒“应当如何”履行其职责,大众传媒是否符合它的“应当”,以及传媒从业者在其媒介行为中对“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认识与抉择等问题的学科。[6]传媒伦理包括传媒的价值取向、道德功能与伦理规范,以及传媒从业者的职业素养等。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确定传媒伦理合理性与应然性的根本依据。可见,传媒伦理问题本质上是关于价值的探讨,即传媒和传媒从业者的活动应该为谁服务,以及遵循什么样的价值标准的问题。而传媒伦理冲突则表现为传媒的价值冲突,即传媒自身的行为与社会普遍“善”之间的冲突。在我国,大众传媒应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伦理精神,负有引导社会舆论、培育社会道德风尚、巩固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责任,并服务于党的执政需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确立了党的新闻传媒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如党性原则、群众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等,应该成为社会主义传媒伦理的基本要求。而传媒诚信、传媒清廉和传媒公正也应成为传媒伦理的基本准则。[7]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西方价值观的强势渗透,以及社会领域道德滑坡、价值观混乱等现象的出现,传媒职业道德失范等传媒伦理问题也日益引发社会关注。传媒伦理失范不仅直接影响到传媒的公信力,而且严重时也会伤及党委政府的媒介形象,制约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升,对党的整个执政过程将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如今,大众传媒的迅猛发展,新媒介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而传媒产业化又在一定范围内强化着传媒自身的逐利性,导致传媒与世俗的合流,并共同解构着传统的社会道德和价值体系,使得社会的信仰领域和道德领域现状更加堪忧。一些媒体为盲目追求收视率、点击率,攫取可观的经济利益,迎合公众的“审丑”需求,满足民众浮躁、猎奇的心态,公然将一些负面典型奉为“座上宾”,捧为网络红人。而各种电视选秀节目、婚恋交友节目,对男女嘉宾过度炒作、包装,引发全民“围观”。在郭美美事件中,一些媒体缺乏新闻良知,为郭美美上时尚S志、上访谈节目大开方便之门,并且为其精心制作MV、打造庞大粉丝团,成为掀起这场全民舆论狂潮的幕后推手。众多“网络明星”、“电视明星”们的不羁言行,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诸如电视娱乐节目中涌现的“宁可坐在宝马里面哭,也不坐在自行车上笑”等雷人话语,反映的是“网络明星”们颠倒了的价值观。这些颠倒的价值观被传媒广泛传播,深深搅动着社会舆论的一池涟漪,引发社会领域价值观的混乱,引来公众对媒体“没有媒体底线”的批评。
当前,传媒领域一定程度出现的价值观扭曲,是非、美丑、善恶不分,以及新闻作秀、新闻敲诈、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媒体暴力、低俗炒作等传媒伦理问题,是转型期诸多社会问题在传媒领域的再现,而“传媒伦理”作为一种“软力量”得不到有效遵守,又在更大范围引发社会伦理道德危机,一定程度上解构着传统的道德体系和价值系统,加大了传统道德“失范”的惯性,使得社会价值信仰、道德规范的重建变得步履维艰。[8]其后果是,严重干扰党的舆论引导工作,扰乱了整个社会的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建设,影响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培育,容易引发公众对于党执政合法性的认同危机,破坏党的执政秩序,危及党的执政安全。为此,要求大众传媒及传媒新闻工作者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积极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这既是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传媒事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传媒事业对传媒工作者的基本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的讲话中要求,传媒新闻工作者要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习总书记的讲话,是对新闻传媒与传媒从业者传媒伦理与道德良知的一次深刻鞭策。
(三)增强传媒社会责任。
传媒社会责任是一个与传媒公信力、传媒伦理直接相关的问题。大众传媒在涉及公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上“铁肩担道义”,积极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就必然赢得公众的信赖,树立媒体的公信力;而具有公信力的社会媒体,也一定会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9](p507)传媒社会责任,其本身就是传媒伦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当前传媒伦理失范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传媒、传媒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缺失。
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性、社会功能及其发挥的作用来看,大众传媒天生应该具有社会责任。在西方,大众传媒作为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力量”。理论上,大众传媒应该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望者和民主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神,但在西方社会现实生活中,西方传媒往往成为权力、金钱的“俘虏”,沦为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帮凶”,甚至为相互利益而与政客“合谋”损害公众利益。在彼此的“合谋”中,传媒集团不折不扣地成为最大的政治掮客,发生在英国的“窃听门”丑闻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西方传媒的种种劣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主,甚至走向民主的反面,走向公众利益的对立面,出现如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所说的“富媒体,穷民主”。[10]西方传媒的道德伦理危机,使得传媒社会责任的发挥存在诸多现实困境。由于西方传媒自由主义自身的理论缺陷,及传媒自由过度膨胀所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自19世纪中叶以来,人们就开始关注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问题。而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的发表,标志着西方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60多年来,社会责任论颇受世界青睐,成为新闻传播领域的主流理论之一。可见,西方对传媒社会责任的召唤,源于人们对西方社会的传媒生态景观的深刻洞察。而从当前的全球媒介发展实践来看,人们对传媒社会责任的强烈渴望,也归因于传媒强大的社会能量和可能带来的巨大破坏力。特别是,随着新媒体、新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媒体传播广泛性、个性化、互动性等诸多传播特性的呈现,现代大众传媒已成为影响一国政治社会生活、社会舆论以及公众情绪的重要因素。处在意识形态前沿和社会信息传播一线的大众传媒,将会对人类精神文化生活及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传媒社会责任感的强弱,不仅关乎传媒的公信力,而且直接关系到党的思想舆论引导的成效,尤关党的舆论监督与舆论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影响着真实准确全面的社情民意的上传下达,关乎党的执政安全与执政形象,传媒的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我国,大众传媒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无论主流媒体还是草根媒体,传统媒体还是新型媒体,都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传媒与传媒从业者在开展新闻活动与信息传播活动时,必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捍卫公众的根本利益,为党的执政服务。传媒的社会责任,要求传媒和传媒从业者把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统一起来,将党、国家、人民的整体利益、社会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利益高于经济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传媒社会责任的内涵。
其一,传媒社会责任首要的是传媒的政治责任和文化责任。大众传媒处在文化意识形态的前沿阵地,对于公众的思想意识的养成,对于社会价值重构、信仰的重建及党和国家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当前,新媒介传播技术与特性日新月异,对社会渗透与影响日渐增强,大众传媒应该勇于担负起媒体的社会责任,重视对社会大众的思想启迪与文化引领。既要大力宣传中央精神,又要真实反映民众呼声;既要弘扬社会正气,又要抵制歪风邪气和歪理邪说;既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要坚决抵制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袭,为党和国家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动力。在全球思想文化交融激荡的今天,媒体要主动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维护党执政的舆论信息安全,确保党的思想旗帜永不褪色。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与文化价值导向,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乃是传媒与传媒工作者的根本职责,也是传媒与传媒工作者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与文化担当。
其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充分体现传媒的人文关怀。以人为本、务实亲民是新一届党中央清新的执政理念。大众传媒作为党的特殊执政资源,在联系执政党与公众、政府与社会中,不仅要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执政理念,传播党的价值主张,而且要成为公众利益的忠实守护者,在新闻报道中体现传媒的人文关怀。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鲁甸地震等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中,中央、地方新闻媒体怀着对生命敬畏之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灾难做出快速反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报道理念,向外界及时、全面、准确地传递出灾区的真实情况,为党和政府的赈灾救援决策搭建了重要的信息交流平台。通过传媒的全方位报道,也传递出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对生命的重视,大大提升了党的执政形象和中国的国际形象。但是,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正处在各种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中,传媒的市场化运作使得一些媒体为商业目的违背传媒的社会责任,干出有损于民众利益的勾当。如今,新媒体在公众中的舆论影响力和社会号召力越来越大,这也恰恰使得传媒“节操失守”的风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一些传媒从业者将传媒舆论监督这一社会“公器”变成自身牟利的“私器”,为接受“封口费”而放弃对重大黑幕的揭露,为获得商业利益而发布虚假新闻信息,严重违背了传媒行业起码社会责任。
其三,正确使用舆论监督权,维护党的执政环境的和谐稳定。如前文所述,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高风险社会,官与民之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诱发因素日益增多。权力腐败诱发仇官现象,贫富分化、收入不均引发社会暴戾情绪。而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集中体现在某些地方的党群、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党的执政安全任重而道远。因此,大众传媒作为公众利益的守护者和党的特殊执政资源,要站在维护党的执政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既要承担起传媒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又要营造健康的舆论监督生态。早在一百年前,著名报人普利策就曾说过:一个愤世嫉俗、唯利是图、蛊惑民心的媒体,最终会制造出像自己一样卑劣的民众。大众传媒只有秉持抑恶扬善的公正立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才能避免社会的失德、失范和失序,重建好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媒体要传播理性民意,不应成为不良舆论的传声筒和放大器,更不能制造公共话题,煽动公众情绪,夸大社会对立。
传媒社会责任论在一定程度上确证了传媒自由的极端重要性。[11](p28-30)传媒自由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自由的物化形态,是社会自由的重要体现。“人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乃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2]思想自由是人的本质的重要体现,思想的自由表达是人类理性自觉和追求至善的必然要求,也内涵某种的道德责任。因此,传媒自由本身应该具有价值的合理性。[13](p119)大众传媒作为联系执政党与公众、政府与社会的重要桥梁纽带,其最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自由的信息流通和思想的公开表达,推进党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市场经济过程中,工具理性不断冲击着人们以往所推崇的自由的价值理性,传媒自由也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原有的自由本质。传媒自由的滥用,传媒自由主义的弊端,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副作用,也呼唤全社会通过道德和法治的作用,加强对传媒的规制与责任约束,西方传媒社会责任理论本身就是建立在对传媒自由主义理论的弊端的反思基础之上。可见,传媒自由与传媒社会责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正确对待传媒自由与传媒责任的关系对于实现党的执政使命至关重要,大众传媒应该通过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社会也应该将传媒自由纳入法治和道德轨道。
大众传媒和传媒从业者在新闻与信息传播活动中,对传媒伦理道德的自觉遵守,对传媒社会责任的积极履行,以及传媒社会公信力的形成,需要完善一系列自律与他律机制、措施。规范、管理传媒和传媒从业者的行为,引导公众开展文明的信息传播活动,营造健康清朗的传媒公共空间,以更好地履行作为党的特殊执政资源的角色功能,发挥在执政党与公众、政府与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于党的整个执政活动。
(一)加强传媒立法,强化传媒领域刚性约束。
当前,大众传媒已经成为执政党与公众的重要沟通渠道,成为联系公权领域与私权领域的重要平台。网络等新媒体促进了官方与民间的思想交流及不同舆论场间的对话。新媒体对公众的社会赋权促进了网络公民力量的崛起,激发了公众强烈的经济文化诉求和前所未有的政治参与热情,大大提升了党和政府治理腐败的力度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水平,缓解了因信息闭塞和彼此隔阂所引发的社会震荡。作为社会调节手段与沟通工具的网络新型传媒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广泛运用于执政实践。但是,网络等新型传媒所引发的诸多负面效应,以及网络所带来的政治、社会与伦理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网络言行自由与网络侵权的边界如何界定?网络“人肉搜索”的尺度在哪里?网络报料、网络围观、对抗性情绪宣泄若侵犯他人隐私和名誉权,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应对网络开放环境中的各种“网络谣言”,及频频发生的“信息窃密”、“网络攻击”行为?等等。
这是党和政府在现代传媒时代开展媒介执政必须面对的新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传媒领域立法,规范公众的媒介使用行为,明确传媒、传媒从业者的法律责任。当前,在大众传媒领域,规范大众传媒新闻和信息传播活动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对于公众的文明上网行为虽有相关的制度规范,但对违规者的执行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众所周知,传媒自由与传媒社会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传媒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和底线。传媒的自由与权力不能侵害他人的自由、权利;不能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扰乱社会公序良俗、辱没道德风尚;不能触碰国家利益的高压线;不能攻击国家或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不能突破新闻真实性这一道德底线。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约束,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新闻传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设立,以及对与上述违背社会底线行为严令禁止,就是为了明确传媒、传媒从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媒介权利的边界和底线,也是维持执政党、政府与公众之间、公众与公众之间良性互动的基本保证。大众传媒领域既是现实生活领域向传媒空间的延伸,又是影响党的执政的重要领域,它关系到我们党的思想舆论引导、社会道德风尚的引领、文化信息安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要加快传媒领域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与新闻信息传播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传媒信息领域违法违规惩处的法律程序,明确传媒领域信息传播的侵权法律责任,合理界定网络虚拟空间公众言行的权利与侵权的边界、自由与责任的边界。
(二)健全教育与自律机制,提升传媒从业者职业素养。
教育机制是指对传媒从业者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开展新闻专业主义教育和传媒伦理道德教育等。新闻传媒行业从业者既要深谙新闻传播规律,又要懂得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规律,还需要熟悉市场经济规律;既要有新闻专业素养,又要富有道德良知与社会责任。因此,对于传媒从业者而言,接受系统马克主义新闻观教育、价值观教育、新闻专业主义教育和传媒伦理道德教育显得十分必要。通过接受系统的专门教育,培养政治意识、导向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传媒工作者新闻专业素养、职业道德修养和人文主义情怀,特别是要根据所处的社会环境,认清自身的角色定位,自觉成为公众利益的守护者和党的耳目喉舌,发挥好社会监视哨与沟通桥作用。此外,广大网民作为传媒公共空间的重要主体,其一言一行深刻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迫切需要加强对网民的相关学习和培训,提升其文明上网意识和媒介素养水平。教育机制作为外在约束机制需要内化为传媒从业者和广泛公众的内在传媒道德责任、传媒职业素养,形成道德自律。
自律机制是指传媒工作者对传媒伦理达到高度自觉,严格按照传媒伦理和传媒职业规范约束自己,主动履行传媒社会责任,以自身诚信树立社会公信力。[7]马克思曾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2]传媒从业者自觉按新闻行业标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记者信条和新闻工作纪律等规范和约束自我的新闻与信息传播活动,是解决当前传媒领域伦理道德问题的根本出路。相对于新闻法规、新闻监管和教育约束,新闻传媒自律机制是传媒领域内在的、非强制性的自我约束行为。传媒领域新闻信息传播的自律机制,旨在通过道德约束,内化为传媒从业者始终恪守奉行的道德伦理铁律。新闻传媒行业只有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新闻专业主义为出发点,以壮士断腕的勇气遏制自身“节操失守”,回归新闻传媒的价值本位,才能更好地引领社会道德风尚,重建社会信任,避免社会的失序、失范与失德,为党的执政营造正确的价值导向环境、顺畅的信息沟通环境与和谐的舆论信息环境。
(三)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传媒监管。
传媒的权力监管和社会力量监督是传媒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网络新型传媒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着我国的社会舆论环境,强化着草根舆论与官方舆论的博弈与互动。网络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对中国社会传统的自上而下的信息配给与权力决策方式带来巨大冲击。随着网络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日益广泛而深刻,其负面效应也逐渐凸显。当前网络传媒领域道德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缺乏,网络空间充斥着各种错误思想、不良信息、虚假言论,极易引发价值观混乱;社交网站、微博等自媒体的发展,既彰显了公众话语权,但也助长了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围观等舆论监督行为的群体极化容易引发社会震荡;而网络空间各类信息的鱼龙混S、真假难辨,特别是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海量化,在一定程度上又阻隔了党与公众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真实、准确的信息交流。开展有效的政府监管,规避网络等大众传媒的负面效应,提升党的媒介执政水平和绩效就显得非常必要而紧迫。
网络时代每个人手里都有一个“麦克风”,这个“麦克风”既可用来表达思想、观点,意见和建议,却也成了某些不良思想舆论和各类谣言的传声筒;网络时代每个人手里都有一把枪,这把无形的枪,既可以用来惩恶扬善,而更多的却是恶语中伤和人身攻击。网络暴力甚至让某些公众人物、公权力部门“躺着也中枪”。[14]面对网络传媒这把“双刃剑”,党和国家监管却面临着诸多难题。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自媒化、全球性与虚拟化特征明显,把关人角色泛化,组织化程度低,政府不可能使用与传统媒体相同的监管方式来对待网络新兴传媒。特别是在网络空间公权与私权的权重关系问题上,对“网络暴力”的定性和取证上,对网络“人肉搜索”的尺度把握上,尚存许多理论和技术方面的难题。
党和国家对网络等新型传媒的监管不仅出于政治合法性构建和意识形态建设的需要,而且还是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与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当然也有技术和道德层面的原因。因此,对传媒的监管,中央决策部门、公共安全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宣传文化部门等都负有某方面的职责。[15]中央组建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其监管内容当然也涵盖了信息网络化背景下党执政的文化信息安全,致力于对整个国家全方位、战略性的安全维护。上述这些机构和部门层次级别不一、监管内容多样,难免会出现管理职能的重叠和管理的真空地带。因此,对于网络新型传媒的监督和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监督、社会参与的分工合作机制,区分各自职责,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党委政府要主动适应全新的传播生态环境,摒弃传统的舆论管控思维,提升媒体领导力与话语权。传播主流价值,引领道德风尚,在国内舆论场体现引导力,在国际舆论场发挥影响力,营造文明、健康、和谐、有序的舆论生态环境。要顺应话语权扁平化的新形势,变政治宣传为对话引导,引导大众传媒破除各种S音、噪音,为真实的社情民意直达党委政府决策部门提供便捷通道。在行政监管方面,要整合行政主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公安侦察部门、通信技术骨干企业、重点科研院所等多方力量开展专业性较强的技术研发、信息监管、舆情监控,加强对传媒领域商业活动、娱乐活动的监管,加强对传媒领域“三俗”现象、网络色情暴力、网络窃密行为的治理,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新闻传媒行业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健全新闻监督委员会监督机制和公众举报机制,加强传媒行业失德、失范、失序现象的监督。此外,国家决策部门、安全部门要集中力量整合国内信息资源,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大数据中心,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与社会舆论安全,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通过构建多方“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强化执政党对传媒的治理,促进执政党与公众、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1]周劲.传媒治理:理论与模式的中国式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沈世纬.公信力——传媒的立身之本[J].新闻记者,2005,(02).
[4]商伟.集体失语与集体发作[J].青年记者,2004,(08).
[5]崔波,等.人际传播对风险感知的影响:以转基因食品为个案[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3,(09).
[6]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7]李健.传媒伦理论纲[M].北京: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02).
[8]郑根成.我国传媒伦理研究综述[J].哲学动态,2003,(07).
[9]丁柏铨.执政党与大众传媒[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10][美]罗伯特·麦克切斯尼.富媒体,穷民主:不确定时代的传播政治[M].谢岳,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11]朱辉宇.传媒社会责任理论再思考[J].传媒,2010,(11).
[12][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3]陈寿灿,等.传媒自由的伦理向度[J].人文S志,2006,(04).
[14]杨程.伤不起的网络暴力狂欢[N].中国青年报,2012-07-19.
[15]刘宏.政府应该如何监管网络[J].新闻写作, 2009,(03).
责任编辑 郁之行
G206
A
1003-8477(2017)05-0192-07
杜刚(1979—),男,浙江传媒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中国梦’影视创作与传播策略研究”(15ZD01)子课题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