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聪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长春 130024)
爱·生命·精神
——黑格尔辩证法的“三部曲”
□陈士聪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长春 130024)
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从神秘直观到概念思辨、从宗教神学到理性哲学的过程,即从主观的“爱”的辩证法到客观的“生命”辩证法,再到思辨的“精神”辩证法的过程。黑格尔思想形成之初首先关注的是宗教的“对立性”。黑格尔认为,传统宗教导致律法与个人意志的对立,而“爱”是“和解”对立的有效手段。法兰克福后期黑格尔提出“爱”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情感,需要客观化为“生命”。耶拿时期的黑格尔指出,无论“爱”还是“生命”都只是“主观精神”,主观精神需要客观化、概念化,进而上升为“绝对精神”,由此,黑格尔精神的“思辨辩证法”诞生。
绝对精神;黑格尔辩证法;耶稣之爱;生命
谈及黑格尔必要谈及他的辩证法思想,辩证法被公认为是黑格尔思想的灵魂。然而,学界关于黑格尔辩证法之本质的看法却智者见智,即使黑格尔本人也没有对自己辩证法的本质进行一个明确的正面阐述。不过学界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性质有两种概括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僵死的、抽象的形式主义,扼杀了个体和活生生的生命原则;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本身即具有生命的原则。如科耶夫就认为黑格尔并没有用体系去摧毁个体性,相反“通过不允许生命起源的意义存在体系之外,内在性意识到自身是会消亡的东西,这似乎是开始把生命意义哲学化的适宜场所”[1]。
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本质产生了上述完全对立的两种理解,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本质?辩证法是事情本身的自我运动和发展,我们外在的概括看似揭示了辩证法的本质,实际上却掩盖了事情本身。因此,我们不能脱离黑格尔辩证法本身,而外在地去界定黑格尔辩证法的本质;而是有必要从黑格尔辩证法本身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去探讨黑格尔辩证法的本性。本文试图从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宗教起源出发,探讨黑格尔辩证法思想如何经由“爱”的主观辩证法、“生命”的客观辩证法最终上升为“精神”的思辨辩证法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挖掘黑格尔辩证法的本质。
众所周知,黑格尔早期①黑格尔早期主要指黑格尔的图宾根神学院时期(Tübingen,1789-1793),伯尔尼时期(Bern,1793-1797)和法兰克福时期(Frankfurt,1795—1800)。主要关注的是宗教思想②黑格尔思想起源于对宗教问题的思考,详见陈士聪.从“绝对的神”到“绝对精神”——论黑格尔思想的起源之谜[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75-80.。这一方面是由于他图宾根神学院的教育背景,另一方面是由于当时的德国思想界受到法国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影响,把批判的矛头直指传统宗教。青年黑格尔把时代问题归结为宗教问题,他认为:“宗教概念本身即在于,它不仅仅是关于神、神的属性、人神关系,也是关于世界与神的关系以及灵魂不朽的科学。”[2]62关于宗教的知识即关于西方人、神、世界的知识,犹太教、基督教文化是西方世界文化之根。然而,黑格尔发现作为文化之根的两种宗教同时是导致时代问题之对立性的根源。这种对立性表现为:宗教教义与人的情感意志的对立、规则律令与人的具体生活的对立以及国家与个人的对立。这些对立最终导致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世界的对立,而人与世界的对立是人无法获得自由的根源。
黑格尔认为传统宗教之所以导致对立的根源在于宗教的律法主义倾向。具体来讲,传统宗教强调宗教的教义和律法是信徒必须服从和遵守的权威法则。人们对于宗教律法没有质疑反思和情感认同的权利,而只能服从和接受。假如人们对教义律法进行理性的思考和情感判断,就是对教义律法的最大亵渎,因为这是用人的有限性去衡量上帝的无限性。因此,传统宗教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一切行为必须以遵守教义律法为前提,至于个人的欲望、情感诉求以及理性反思能力必须受到律法的约束和限制。宗教律法对人们理性的能力的束缚导致人与世界、人与生活、人与上帝之间的对立,这被黑格尔归结为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即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生活世界的对立。从主客体的关系来看,在传统宗教那里一切事物都是客体,神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信徒而言就是具有无限权威的客体,信徒与他们所生活的现实世界也是相互对立的客体。“整个立法原则是从祖先那里承袭来的精神——无限的客体,一切真理和一切关系的总和,真正讲来也是无限的客体。”[2]310传统宗教的律法主义原则只会导致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境遇,一切都被看作是客体与个体生命相对立。
黑格尔指出,传统宗教之所以形成主体与客体相对立是因为宗教教义中缺乏“爱”的诉求。因而,他提出用“爱”来化解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卢卡奇评价黑格尔的“爱”观念时认为:“爱,即法兰克福时期黑格尔思想的中心范畴”[3]145。爱的核心意义即在于它的“统一性”:爱统一了多样性的教义律法,爱是教义律法的唯一原则。“如果爱不是教义律法的唯一原则的话,那么每一种教义就同时对立于其他教义”[4]341。通过爱,教义律法的一切片面性,各种教义与教义之间的一切排斥和对立,一切限制都被扬弃了;在爱的和解里,一切教义律法的客观性都消失了,都被统一在爱的光辉之下。爱作为教义律法的唯一原则,一切法则以此为基础,多样性的教义的冲突被瓦解,因为关于教义的意识只有一个,就是以爱为原则的宗教原则。在爱的感召下,人与客观的教义律法实现了和解。
伴随着传统的律法主义倾向被“爱”克服,黑格尔认为爱统一了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作为客体的权威命令被消融在爱中。爱并不是一种强制的命令,爱不是对一种异己的东西的统治,爱并不统治任何东西也并不限制任何东西。黑格尔说:“爱上帝就是感觉到自己投身于生命的全体里,没有界限、在无限之中。”[4]344爱在黑格尔那里成了连通人与人、消除人的个体性与分裂的中介。在“爱”的这种对立统一的辩证过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辩证法思想的萌芽。尽管“爱”是一个充满宗教神秘主义的词汇,然而正是这种神秘主义使黑格尔摆脱了传统的对立原则而孕育出辩证法的萌芽,在《1800年体系残篇》中我们已经可以明显感受到辩证法的光辉。“从这种矛盾性里更进一步的认识到生活、整个存在、整个思维都具有普遍的辩证性质。法兰克福危机的结果,使黑格尔初次概括了他的辩证法(主观的爱的辩证法和客观的生命的辩证法),尽管只是一种神秘主义的辩证法”[3]63。爱一经黑格尔提出便具有了和解主体与客体、宗教精神与个体意志、主体理性与客观现实的对立性的重要作用。这种承认对立,并且在对立中寻求统一的做法即辩证法的典型特征。因此,宋祖良先生在其《青年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中认为法兰克福时期的“爱”即黑格尔的“理性辩证法”。法兰克福时期的生命的“爱”在黑格尔思想中扮演的角色,与耶拿时期以后黑格尔的“思辨理性”概念在意蕴上是一致的。耶拿时期黑格尔形成对“理性”的成熟定义,即对立统一,在矛盾对立的发展过程中寻求内在的统一,爱在这里具有了“理性辩证法”的初步特征。尽管黑格尔在法兰克福初期的这种尝试仍然未走出主观性的窠臼,但是我们看到这种尝试却蕴含着黑格尔的“思辨理性”思想,“在更深刻的意义上以思辨理性扬弃了知性的反思,以辩证的统一扬弃了形而上学的对立”[5]96。虽然这一时期的爱作为思辨理性之萌芽仍旧采取了情感和直观的形式而尚未达到概念的思辨高度,但是思辨的性质已然具备,而黑格尔要做的就是逐渐褪去思辨理性之萌芽的神秘直观性质而彰显思辨的辩证内涵。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未褪去情感本性的爱只是一种“主观”的辩证法,爱只是一种没有客观化的主观情感。爱排除了一切外在的客观物质,这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对立。“人在他最内在的本性里(爱的情感里)是一种与客观性或物质相反对的东西,独立的东西;对他来说,一切别的东西都是外在于他的世界。这个外部的世界同他自身一样也是永恒的”[2]497。爱泯灭一切个体性、独立性,排除了外物只存在于生命物、人之间。这种主观的爱,相对于传统宗教对“客观性”的坚守,并没有多大的高明之处,唯一的区别只在于:一个坚守了客观性,另一个坚守了主观性。爱在扬弃了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之后,又产生了新的对立,这种对立是对主客体形成统一的最大障碍。因而主观的爱必须客观化来扬弃这种对立,由此走向真正的生命和自由。
法兰克福后期,黑格尔进一步反思“爱”的主观辩证法时发现:爱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情感,无法真正实现达到自身的客观化和现实化,通过“爱”来扬弃犹太人的异化实现真正的生命的努力在黑格尔看来却最终失败了。爱作为一种主观的情感必须客观化才能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黑格尔认为爱的客观化只有在生命中才能实现。“因为爱,生命从自身走出来,而外化其自身;同样因为爱,生命从其外化中回归自身。生命就是这样一种以爱为中介不断外化,又不断回归的过程”[6]81。主观的爱“客观化”为生命的爱,生命之爱才是真正的爱。由此,黑格尔从主观的“爱”的辩证法转向了客观的“生命”的辩证法。
黑格尔把生命定义为:“从原始的统一出发的一个不断展开、并且不断回归最终完全返回自身的过程,而且最终设定了一个完美无缺的、完全消除了客观性的生命,这也许可以视作黑格尔思想成熟体系的模型”[6]82。这段关于生命的定义已经显现出辩证法的基本特征,生命的自否定的发展过程已经具有了辩证法的运动发展的意义。在黑格尔看来,生命是一个动态的、自否定的发展过程。生命的主客统一过程不再像爱的辩证法那样一蹴而就。主体性的个人偶然的被抛入到这个世界中,世界中的外在于主体的客观之物有其自己的合法地位。个体生命是包含对立双方于自身的存在,无生命的自然作为客体在被统一的过程中逐渐被赋予生命(自然生命)。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与整个发展过程一样都是主客体的一种统一,这种统一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同时又是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统一,是一切分离和对立的统一。
“生命”辩证法的提出在黑格尔看来解决了他当时面临的主客对立的问题。生命作为思想者本身是一个主体,而生命作为现实世界的一部分又是客体。“生命既是一种多样性,一种无限多的组织和个体的多样性,又是一种统一体,一个独特的有机体,既是分离的又是结合的有机体——这就是自然”[2]401。在黑格尔那里,生命一方面表现出无限可分为个体生命,个体生命又无限可分的样态,另一方面生命本身就是一个整体,一个一与多,有限与无限,绝对与相对统一的整体。诸多个体生命相互之间对立而又有联系,个体的生命为了扬弃自身的有限性,通过繁衍、通过扬弃自身于他的对立面中成就了生命时间上的无限性。个体的生命相对于无限多的个体生命而言它是个体生命,但是它又是无限多的个体生命的一个元素,它同无限多的个体生命是一体的,这就成就了生命的多样性和空间上的无限性。个体生命所设定的对立面就是一个具有无限多样性、无限对立、无限联系的无限生命。通过生命的辩证运动,个人与上帝、个人与自然、个人与生活世界就不再是对立而是统一。
并且,黑格尔认为生命不仅仅只是实现了有生命之物的统一,而且,生命实现了有生命之物与无生命之物之间形成统一;生命不仅仅实现了统一,而且生命尊重有生命之物与无生命之物的差别。因此,黑格尔把生命理解为是“结合与非结合的结合”,是“联系与差别的统一”。生命不仅仅实现了矛盾双方的统一,生命同时尊重矛盾双方的差别与特殊性。黑格尔在有生命的全体里同时设定了死亡,死物(无机自然)被包含在生命的运动过程中。自然是设定起来的生命,死物或者称为无生命之物,生命死后便会成为死物,这死物对其他存在者而言同样是死物。假如把死物看作是与生命的对立,那么生命的发展过程仍然没有结束,客体仍然未被扬弃。因此生命不能仅仅看作是结合、联系而忽视对立和差别。“如果我说生命是对立和联系的结合,则这种结合本身又可以加以孤立并提出反驳说,这种结合是与非结合相对立的。因此我必须这样表达自己说,生命是结合与非结合的结合”[6]124。只有在生命全体中设定了死亡、对立,才是真正的生命的实现。死亡物质在后期黑格尔思想中被等同为“无机自然”,无机自然是发展出自然生命的前提。黑格尔此时意识到有生命的存在并不是与无生命的存在对立,作为有限生命的个人是无限生命全体的一部分。只有从自然内部这种生与死的对立关系中超脱出来,才能达到一种活生生的充满力量的无限生命。个体生命把与他们相对立的无机自然也看作生命的一部分,把与有生命之物对立的无限的生命大全看成是生命的实现。只有这样,生命的本质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这种承认统一的同时,又尊重差别和对立的做法无疑使得“生命辩证法”具有了成熟时期辩证法的一切“辩证性”特征。生命是“联系与差别”的统一,这种尊重差别的统一是黑格尔的“生命”辩证法超越“爱”的辩证法的地方。有生命之物与无生命之物、生命与世界的有机统一使得生命比爱更加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
当然,此时的生命辩证法并未上升到概念思辨的高度,黑格尔的对“生命”的描述只局限于直观意义上的解读。黑格尔把生命和辩证法联系起来形成生命的辩证法,辩证法思想已经融入到这一时期的“生命”思想中,生命运动发展的过程就是辩证法思想运动发展的过程:生命是一个过程,从一个原初的统一性出发最终回到自由的生命的过程。如:自否定的运动,整体与部分的对立统一,异化与扬弃,精神发展的圆圈式运动在生命辩证法中都可以找到思想的原型。里夏德·克朗纳认为,黑格尔这一时期的思想“具备了他后来的形而上学的一切特点。它的方法虽非严格意义上的‘辩证形式’,然而他的结构却已具备辩证色彩。”[7]尽管黑格尔表面看来在谈论“生命”,谈论神学,但是神学范畴中已经无法掩盖哲学思辨的光芒。
从爱的主观的辩证法到生命的客观的辩证法的跨越,意味着黑格尔的思想正在不断走向成熟,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正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黑格尔在法兰克福后期认为无限的生命即精神,这里的“精神”即黑格尔耶拿(Jena)时期提出的“绝对精神”。但是法兰克福时期的“精神”概念并未上升到概念,也未形成体系,因此生命辩证法只是一种在神秘直观意义上的辩证法。耶拿时期,黑格尔指出,他在法兰克福时期及以前所谓的“爱”“生命”都只是“主观精神”,只是一种基于宗教体验的、神秘主观的“自我意识”。因此,生命的直观需要上升为思辨的概念,主观精神需要上升为绝对精神。由此黑格尔由客观的“生命”辩证法过渡到“思辨辩证法”。
耶拿时期的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自己整个思想早期作了一个总结,认为无论是爱,还是生命都只是“主观精神”和“自我意识”。黑格尔提出,如果仅仅把“精神”理解为主观的“自我”,那么,精神就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宗教感受。因为“这里的自我,仅仅是一个以对象化的或异化的形态表现出来的自我(实即本质自我)。按黑格尔的话说,它还是‘自在的概念’,而不是‘自在而又自为的概念’。”[8]精神作为主观的自我意识仅仅是自在的东西。自从近代认识论转向开始,西方哲学界就有把“自我意识”当作认识基础的做法。黑格尔早期的思想原则“爱”“生命”都是这种做法。然而,黑格尔认为基于自我意识建立的知识体系仅仅是“自在”的自我意识。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思辨精神主要任务即反思和扬弃这种作为单纯概念的“主观精神”。在黑格尔看来作为单纯概念的主观精神只是基于人们主观的宗教体验而产生的意识,这种精神并没有与客观的现实生活产生联系,或者说这种精神只是隐藏于生命的意识内部并没有进一步展开,并没有“客观化”。黑格尔认为这种未客观化、概念化的“主观精神”只是某种“自在的”的东西。“精神的这个第一个自为存在本身还是某种直接的、抽象的、非绝对的东西,通过这个自为存在,精神在自己本身之外的存在还没有绝对地被扬弃。”[9]未经思辨发展之前的概念只是一种单纯的主体生命或者说只是纯粹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作为精神运动之开端的自我意识只是某种直接的抽象物,只是一种纯粹的概念。“自我作为‘主体’虽然已经具有了个体性,但它毕竟仅仅是精神活动一面的显现,它需要在自然、客体的平台上进一步落实自己的精神性。”[8]黑格尔提出这种纯粹概念或者说这种“主观精神”需要客观化、需要进入到概念的思辨演绎中。黑格尔指出“真正的思想和科学的洞见,只有通过概念所作的劳动才能获得。只有概念才能产生知识的普遍性。”[10]48黑格尔认为只有把精神从直观体验上升为思辨概念才能够产生知识的普遍性,才能把握真理。概念成为黑格尔自此之后把握世界、揭示真理的武器,并且概念具有对日常生活高屋建瓴的概括性和精确把握。
精神完全概念化之后,宗教神秘主义主观以及爱等等主观性缺陷便被完全扬弃。“《精神现象学》通过概念思维而扬弃了早期神学思想中的直观神秘主义和情感主义,以及因缺乏概念和体系而达不到真正的主观统一所产生的‘苦恼意识’。”[5]104宗教的神秘主义直观包含了黑格尔的“生命”思想以及直观性的“精神”。黑格尔在法兰克福时期把神、无限生命、精神等同为一,并且从宗教神秘主义直观的角度考察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外在的客观世界何以能够与精神或者生命实现统一,这是黑格尔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然而,神秘主义的直观立足于生命的“主体性”,直观是生命主体的直观。“黑格尔抛弃直观知识的想法使得他不再强调直觉和概念之间的关系,转向概念的体系,这对我们理解他的成熟的知识系统产生严重影响。”[11]精神的概念化,基于概念而不再是基于直观去思考问题,这是黑格尔的重大转向,即从直观向思辨、从宗教向哲学的转向。
此时,黑格尔终于确立起“精神”的“思辨辩证法”。哲学将理性的自我认识作为绝对精神运动的起点,把理性的内容和形式以一种自我显现的方式展示出来,并把这种原初的自我意识上升为概念的、逻辑的思想形式。人的意识在未达到纯粹逻辑概念之前经过了意识、自我意识到理性的发展,最终形成关于真理的观念。通过揭示绝对精神辩证运动的过程,黑格尔成熟的辩证法思想基本形成。自此,以绝对精神为基点,黑格尔构建了他那庞大而系统的哲学体系,这个体系囊括了逻辑、自然、宗教、艺术等等诸多方面。之所以包含诸多方面的哲学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是因为辩证法思想贯穿于始终,辩证法是这整个体系的“活的”灵魂。
纵观黑格尔经由主观的爱的辩证法,客观的生命辩证法到绝对的思辨辩证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绝对精神的辩证运动在其一经提出之时就带着一种神秘性的色彩。阿尔都塞认为:黑格尔思想中的神秘性根本不是一种独立于辩证法体系之外的‘世界观’或‘体系’,而是本身就属于辩证法。“神秘性不仅是作为外壳的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本性,也是其作为内核的辩证法的本性。所以马克思才会说,辩证法在黑格尔的手中神秘化了”[12]。黑格尔就是要把神秘的神以概念思辨的语言表达出来让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为了让神秘的神鲜明地呈现在世人面前,神必然走向概念思辨化,走向绝对精神。因此费尔巴哈说,黑格尔的哲学就是他的理性神学,就是要把神学理性化。黑格尔本人也说过:“哲学当其说明宗教时仅仅是在说明自身,当其说明自身时就是在说明宗教。由于渗透于这本质和真理中的就是想着的精神,正是思想享有真理和净化主观意识,所以宗教与哲学是同一的。”[2]152-153时刻追求确定性和明晰性的黑格尔骨子里也不允许绝对的神一直处于神秘的天启状态。到耶拿时期,黑格尔把绝对精神作为自己思想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成熟时期的黑格尔,采纳了精神的绝对概念。人作为一个精神的存在同一个较大的精神活动图式联系起来”[13]。
虽然如此,这种神秘性并不代表黑格尔思想的退步。恰恰相反,神秘性使得黑格尔的辩证法“活”了。辩证法之所以具有神秘性是因为辩证法的主体——“精神”由神秘性的“爱”和“生命”发展而来。而“爱”和“生命”中蕴含着内在超越性的自否定原则。生命为了维持自身的有机整体特征而有否定自身又回归自身的天性,而爱有和解他物的统一性。因此,在这种内在的超越性中,知性的对立和局限被扬弃而走向统一。在自否定的发展过程中事物肯定自身、由否定自身、最终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而回归自身。内在超越的自否定运动成为黑格尔辩证法的运动发展的推动原则。
因此,经由“爱”和“生命”发展而来的绝对精神也便具有了这种自否定的力量。“绝对精神本身具有一种否定性的力量,它敢于面对面地正视否定的东西并停留在那里。精神在否定的东西那里停留,这就是一种魔力,这种魔力把否定的东西转化为存在。”[10]21正是具有这种自否定的力,绝对精神的运动发展就是辩证的:绝对是内在于事物的本质规定处于潜在状态,通过外化自身为客体的方式实现存在;外在的客体的一切运动变化发展都遵循着“绝对”的精神,外在客体通过生灭变化最终实现绝对的规定而回归绝对。
绝对就是在这种自我否定,自我外化,又自我回归的辩证运动中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同一。“绝对精神自身本质上是具体的,是不同规定的统一;绝对精神作为自身具体、自身发展的理念,乃是一个有机的系统,一个全体,包含有很多的阶段和过程在自身内”[14]。黑格尔在思想肇始之初便以克服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为最终目标,从爱,到生命,再到绝对精神无不是寻求克服主客对立与统一的方法。当黑格尔提出绝对精神之后终于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之统一。整个世界和整个知识体系都被“绝对精神”统摄为一个有机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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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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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聪(1986-),男,山东临沂人,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讲师、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