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向阳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在通过发达的资本市场进行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公司相互持股功不可没,但相互持股在促进经济增长发展的同时也会导致公司资本虚增、形成内部人控制等负面效应,因此,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研究,有利于打破股权单一化从而实现多元化,解决公司股权分置等问题。
一、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现状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相互持股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只是对确立的一些新制度如转投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累积投票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涉及相互持股问题的诸多地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从上述我国相关的立法可见,我国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规定从实际效果来看,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
1.在法律层面,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进行明确的、成体系化的规定,只是从侧面进行一些模糊的规定。
2.在对外转投资方面,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缺乏对公司相互持股尤其是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的的数额以及表決权的限制。
3.缺乏统一的审批监管机构。目前涉及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调整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多部基本法律,实践中缺乏对其进行统一监管审查的机构,而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4、在公司相互持股的的配套制度和程序保障方面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二、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采取区别对待主义立法模式,宽容对待公司相互持股问题
对公司相互持股的价值取向应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安全为目标,持宽容的态度,在立法模式上采取区别对待主义。 区别对待主义不是一味的否定或肯定相互持股,而是更注重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趋利弊害,以便更好地来适应实践中的新情况。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会产生很大危害性,尤其对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公司治理结构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必须采用严格的规制方式来限制母子公司间的相互持股,而对于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则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以保证其正面效应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二)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明确母子公司的内涵,把母子公司的法律内涵界定为:拥有其他公司达到一定数量比例的股份,或通过企业内部协议实际控制其他公司,从而使其他公司成为自己的下属公司;而与母公司相对应的子公司就是指通过股份收购或企业内部协议受到其他公司控制、约束,在公司决策、权利行使等方面受到控制方限制的公司。
(三)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1.规定公司相互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其股权应受到限制。在相互持股的情形下,法律原则上不以禁止的态度对待相互持股,但凡事皆有度,公司相互持股也不例外。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多种价值选择、利益衡量的一种博弈。
2.对达到一定比例的股权的限制表现为对超过部分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3.公司相互持股达一定比例时的通知义务。为防止恶意持股及其弊端,应对公司相互持股的信息进行公开,相互持股达一定比例时应进行通知或公告,从而使交易相对人有充分的知悉相互持股事实的可能,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四)建立完善公司相互持股的配套制度
1.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公司相互持股的一大弊端在于其极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操纵问题的出现,架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中分权和制衡机制形同虚设,则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的监控机制。
2.完善监事会制度。完善监事会组织制度,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制约经营者的行为,限制相互持股所带来的一些弊端。
3.完善董事会制度,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监督约束经营者掌控公司,防止其损害其他非相互持股股东的权益,同时限制公司管理人员恣意妄为的良好机制。为防止独立董事成为花瓶董事,更好的发挥作用,以期履行监督之职能,需要赋予其一定的实权。
(五)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在当前公司相互持股日益普遍的情况下,大股东尤其是大的法人股东滥用权利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重在预防。
完善累积投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相互持股的法人股东的权力,从而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六)完善反垄断制度
总之,公司相互持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发展已越来越普遍。公司相互持股既有其正面效应,也有其负面效应,如何扬长避短,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进行有效规制,更好的发挥其在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是公司法所应积极关注和沉着面对的。笔者认为,我国要借鉴日本、德国等国家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模式,综合我国法律传统、相关制度、公司发展现状等多种因素,在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模式问题上,选择区别对待和相对宽松主义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