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结盟运动与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构建

2017-03-01 17:49高志平
关键词:海洋权益海洋法公约

高志平

(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不结盟运动与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构建

高志平

(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不结盟运动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进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它坚持国际海底区域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主张沿海国家的200海里海洋权;建议给予内陆国与地理上不利国家优惠制度;支持制定国际海洋条约和成立国际海洋权力机构。旧的国际海洋秩序不公正与不合理、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斗争的蓬勃开展、不结盟运动活动的重点由政治领域转向经济与发展领域,这些都是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重要背景。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主张与努力产生了积极影响,它深刻谴责了海洋霸权主义,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推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为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顺应了时代需求,凝聚了发展中国家的力量,从而为当下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不结盟运动;国际海洋新秩序;发展中国家

1961年9月,第一届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在前南斯拉夫首都贝尔格莱德举行,宣告不结盟运动正式成立。作为发展中国家联合自强、维护共同利益的国际组织,不结盟运动在成立初期就提出了改变不合理的国际政治与经济秩序的主张。进入70年代,随着第三世界国家争取建立新的海洋法斗争的深入开展,不结盟运动越来越关注国际海洋新秩序问题。此后,不结盟运动在其首脑会议和外长会议上先后通过了《关于海底的决议》、《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决议》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和决议,提出了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立场和具体主张,并为其实现而积极努力,这些都深重地影响了当前国际海洋秩序的形成。就笔者所见,目前学术界对不结盟运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政治层面,如不结盟运动反殖、反帝、反霸等,而对其经济层面的探讨则比较薄弱,对不结盟运动与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研究更是付之阙如[1]。本文拟对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核心主张、重要背景和积极影响进行探究,以期有助于更深入全面地认识不结盟运动的历史和当今国际海洋问题上的斗争局面。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在新的海洋时代,海洋权益是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民众的关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快速发展和强大,并适时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目标。在海洋霸权主义仍然存在的今天,重温不结盟运动争取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斗争,仍有着积极意义。

一、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核心主张

(一)坚持国际海底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1970年9月,第三次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了《关于海底的决议》,该《决议》开篇就指出:“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认识到为了科学、经济、军事和其他目的发展中的技术正使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可供进入和开发。深信这个区域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同时,这个区域的潜在的财富及其资源应为全人类的利益加以开发和利用。”[2]86同时强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连同这个区域的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2]87。在1973年9月第四次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决议》中,不结盟运动重申了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的区域和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3]126。

(二)主张沿海国拥有200海里海洋权,强调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对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福祉的重要性

1970年9月,第三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不结盟和经济进步的宣言》,该《宣言》要求发展中国家“充分行使它们的权力,履行它们的责任,以确保为了它们人民的发展最佳地利用它们领土上和邻接海的自然资源”[2]64,“通过协调各项政策和措施,为本国的利益而利用它们的矿产、海产资源并保护沿海环境”[2]66。1972年8月,在不结盟国家乔治敦外长会议上通过的《乔治敦宣言》中,与会外长们认为,应“确保沿海国家为了自己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福利开发其海洋资源的权利”,并“承认沿海国家有权对自己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行使主权”[3]78~79。1973年9月,在第四次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上,与会首脑们重申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对发展经济和促进人民福祉都是极其重要的[3]103,并“支持承认沿海国在从基线起测量的不超过二百海里的国家管辖区内的与其海岸邻接的海域,以及其海底和底土的权利,以便开发自然资源并保护本国人民的其他有关利益”[3]126。

(三)建议在涉及海洋权益方面实行对内陆国家和地理上不利国家优惠的制度

不结盟运动认识到地理障碍给内陆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巨大限制,建议给予内陆国与地理上不利国家优惠制度。1970年9月第三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通过的《关于海底的决议》就指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勘探和资源的开发,“应着眼于全人类的利益,不论国家的地理位置如何,也无论是内陆国家还是沿海国家,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2]87。在1972年8月不结盟国家通过的《乔治敦宣言》中,与会外长们重申:“他们有决心和义务来考虑到无论是沿海或内陆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确保公平地分享海底资源。”[3]781973年9月第四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明确指出:必须为地理上处于不利位置的发展中国家,其中包括内陆国家在内,在进入海洋和在开发国家管辖区内的有生资源方面,制定一项优惠制度[2]145。不结盟运动第四次首脑会议还为此专门通过了《关于为内陆国家的特殊需要采取特别措施的决议》,建议“应立即考虑和执行一系列的特殊规定,以保证这些国家有自由进出海洋的权利”[2]159。1979年9月,不结盟运动在第六次首脑会议通过的《经济宣言》中单列“海洋法”条款进一步强调:新的海洋法“有必要规定内陆国、地理上不利国家和其他由于地理和地质因素造成特殊问题的国家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发展中国家均不得丧失其在现行国际法下所享有的任何较大部分的经济潜力和权利”[2]43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不结盟运动在1992年9月第十次首脑会议上重申:转运国必须采取他们力所能及的紧急和具体措施缓和内陆发展中国家的运输和转运问题;重申必须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5条实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以便内陆国在与有关过境国协商并取得其核准后使用其过境设施[4]。

(四)支持制定国际海洋条约和成立国际海洋权力机构

为了规范和监管各国的海洋活动,不结盟运动倡导制定一项国际性条约和成立一个国际权力机构。1970年9月第三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通过的《关于海底的决议》赞成海洋法会议由筹备委员会做好充分的准备后早日召开,以便根据为该区域制定的国际制度,审议公海、大陆架、领海与毗连区、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等制度,特别是为了得出一个清晰精确的和国际上公认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海底区域的定义。该《决议》同时指出:应以一项国际性条约建立一种国际制度包括负责实施其各项规定的主管国际机构,这种制度应规定该区域及其资源有秩序地发展与合理管理,并应确保国际社会公平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还应制定减少由于此类活动而引起的陆地矿物和原料价格波动的适当条款[2]87。1971年9月中下旬,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不结盟国家部长协商会议上,与会部长们继续关切了国际海洋法取得的顺利进展[3]70。

1973年9月,不结盟运动在其第四次首脑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决议》中进一步强调:必须建立一个国际权力机构,这个机构有权力直接地或以它能决定的其他方式把关于区域勘探和开发其资源的一切活动置于该机构的有效监督之下;并建议不结盟国家的代表在下届联合国大会和海洋法会议期间应该举行预备会议,以协调他们对有关上述会议的组织和实质问题的立场和行动,以便保证在各国人民的公正、安全、和平共处、发展和福利基础上确定一个新的管理海域的制度[2]145~146。1979年9月不结盟运动在第六次首脑会议通过的《经济宣言》中首次单列的“海洋法”条款中指出:“会议审查了刚才结束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八期会议的成果,并对谈判进展缓慢表示关注”,“希望预定于1980年2月举行的第九期会议上将能在1980年圆满解决那些阻碍通过一项全面海洋法公约的各项未决问题”[2]434~435。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1986年9月,不结盟运动在其第八次首脑会议通过的《经济宣言》中再次单列“海洋法”条款指出:首脑们满意地注意到,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后,已收到159个签字和26份批准书;呼吁所有尚未批准或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考虑尽早批准或加入,使该新法律制度得以顺利生效[5]125。1992年9月,在第十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上,与会首脑们重申:深信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维护海洋事务的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文书,从而可以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为有秩序地管理和开发海洋资源以及保护海洋环境提供可能性。因此,他们促请所有国家均批准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便可以使其尽快生效。为此目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还促请所有不结盟国家积极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的工作[4]。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不结盟运动在1995年的第十一次和1998年的第十二次首脑会议通过的《经济宣言》中继续单列“海洋法”条款,力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及其作用。

21世纪初,不结盟运动仍然关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情况。2003年2月不结盟运动在第十三次首脑会议上强调: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注意到今年适逢1982年12月10日在牙麦加蒙特哥湾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周年,他们确认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协定成立的以下两个机构作出的重要贡献:国际海底管理局——海洋是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之思想的旗手;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庭)——不断发展的国际海洋法理学宝库和倡导者。他们承诺积极参与这些机构以及有关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以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6]。

总体而言,不结盟运动对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的主张和努力是一以贯之的。在争取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斗争中,不结盟运动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站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其主要关注点也是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从内容上看,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是紧跟发展中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的实际需要,不断深入。1970年代初期关注和平利用海底和勘探与开发海底资源;1970年代中期以后注重点是沿海国家的200海里海洋权以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进展与成果;进入1980年代,更多强调“保护海洋环境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5]128以及促请所有国家尽快批准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等。显然,在这方面,不结盟运动的目的在于保障所有国家,无论大小或发展的程度,都能有维护和发展海洋权益的良好环境,其视野是全球性的,“着眼于全人类的利益”[3]64,这顺应了世界发展的潮流。

二、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重要背景

(一)旧的国际海洋秩序不公正、不合理,越来越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都把争夺海洋作为其全球战略的重要支点。它们的舰队、“渔船队”和“科研船”在各大洋横冲直撞,肆意掠夺各国近海和海底的资源。它们鼓吹“公海自由”论,极力限制各国的领海范围,极力抵制拉丁美洲国家提出的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7]164。在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1958年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达成的《大陆架公约》所确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是反映西方国家、特别是海洋大国的主张和观点,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成为海底大陆架资源分配的主要受益国[8]41。旧的国际海洋秩序是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严重地阻碍了沿海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海洋权益。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之前各国领海宽度仅为几海里,“领海外即公海”,对于这一广阔的“公海”海域,发展中国家毫无能力勘探、开发其海底资源和保护近海渔业资源,而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先进技术和手段对发展中沿海国的近海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甚至严重地威胁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安全[9]126~127。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海洋权益,迫切要求改变旧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同时,内陆国家也积极争取航海和航运的自由。

20世纪60年代,一大批新兴的亚非民族国家纷纷获得独立,他们对原先由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海洋旧秩序极为不满,强烈要求改变现状,其中对旧的海底资源分配制度尤为痛恨。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此后新兴的第三世界国家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就海底界限及其资源的分配问题展开了长期的较量。在此背景下,不结盟运动于1961年9月宣告成立,其目的便是联合新独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形成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参与国际事务,反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海洋霸权主义自然成为不结盟运动揭露、批判和斗争的对象。1969年2月,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推动下,联合国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从1971年起,该委员会着手筹备召开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也正是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不结盟运动在国际舞台上始终坚持国际海底区域为人类共同财产的原则,其所针对的就是海洋霸权国家对国际海底资源的垄断和掠夺。

综上,旧的国际海洋秩序被发达国家所主导和控制,服务于这些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充满了强权性、掠夺性,既不合理亦不公正。这种旧的国际海洋秩序扼杀了发展中国家利用海洋资源获得发展的机遇,大大侵害了发展中国家应有的合法权益。因此,不结盟运动致力于推翻旧的国际海洋秩序,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斗争是历史形成的,既有其鲜明的时代性,又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二)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斗争的蓬勃开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拉丁美洲国家掀起了捍卫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它们斗争的目标直指超级大国的海洋霸权主义。1947年,智利和秘鲁率先宣布扩大其海洋管辖权至200海里。随后,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等国也作了同样的规定。1952年8月18日,智利、秘鲁和厄瓜多尔三国签署了《圣地亚哥宣言》,宣布“对邻接本国海岸,并从该海岸延伸不大于二百海里的海域享有专属主权和管辖权”,这个权利“并及于上述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为了对付美国渔船不断侵入领海,上述三国又于1954年12月4日在利马签订补充协定,规定“如果缔约国的上述海洋区域遭到武力侵犯,缔约各国应采取行动保卫受到侵犯的主权”[10]。1956年拉美国家举行法学家专门会议,再次宣告“各国有权在合理限度内,照顾地理、地质和生物因素、居民的经济需要以及安全和防卫,规定自己的领海”。1970年5月8日,拉美九国(阿根廷、巴西、智利、秘鲁、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巴拿马和乌拉圭)又联合签署了《蒙得维的亚海洋法宣言》,重申了保卫200海里海洋权和反对超级大国掠夺其海洋资源的决心[11]。同年8月,21个拉丁美洲国家进一步通过了《拉丁美洲国家关于海洋法的宣言》,郑重宣布各签字国在200海里海域内享有主权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7]164。

正是在拉丁美洲国家开展捍卫200海里海洋权斗争的蓬勃发展之际,1970年9月8日至10日,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在时隔六年后再次举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组织,不结盟运动及时回应了拉丁美洲人民正在开展的捍卫海洋权益斗争的时代要求,会议通过的《关于海底的决议》首次阐明了不结盟运动关于和平利用海底和勘探与开发这些海底资源的原则。此后,发展中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并开始由拉丁美洲向非洲和亚洲扩展。1971年1月,9个拉美国家举行利马会议,表示要采取共同行动,反对海洋霸权主义。不久,非洲国家也提出12海里领海宽度制度和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张。1973年5月,第十届非洲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宣言》提出:“每一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以外划定专属经济区,其界限不应超过从确定领海基线量起的二百海里。”[10]其后不久,1973年9月5日至9日,第四次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在阿尔及利亚首都阿尔及尔如期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不结盟运动顺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的时代潮流,通过了《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了不结盟运动关于沿海国家200海里海洋权等维护发展中国家海洋权益的立场和主张。

不结盟运动的成员国绝大部分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他们在历史上都曾经历过殖民主义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有着相同的历史遭遇,在独立后也都面临着同样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都同样面临着西方大国海洋霸权主义的威胁。在国际社会中,不结盟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他们在争取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斗争中彼此呼应,通力合作,共同抵制海洋霸权主义。早在1972年8月不结盟国家外长会议通过的《乔治敦宣言》中,与会外长们就表示准备在海洋法的制定、改进和协调方面进行充分的合作[2]102。1978年7月25-30日,在贝尔格莱德不结盟国家外交部长会议上,与会外长们进一步明确“吁请不结盟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本着集体自力更生和互助合作的精神,努力对在海洋法会议上正在讨论的事项采取和谐一致的立场”[3]355。因此,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与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斗争互为因果、紧密相连。

(三)不结盟运动适时把活动的重点从政治领域转向经济与发展领域

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广大发展中国家(它们是不结盟运动的主体)基本实现民族政治独立,它们要求经济独立与发展的愿望越来越迫切,经济发展在各国政府议程中的地位逐步提升。另一方面,美苏冷战进入了缓和时期,西方国家经济“滞涨”,西方新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兴起,南北问题即发展问题相应受到更多关注。不结盟运动的成员国大多数都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不结盟运动的活动自然要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与愿望。所以,当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在获得政治独立,关注重心开始转向本国经济发展的时候,不结盟运动自然要顺应这种转变,在其活动中体现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诉求,适时地把活动的重点从政治领域逐渐转向经济与发展领域。此时不结盟运动提出了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主张,这其中自然要涉及到改变海洋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旧秩序旧法律体系等议题。因此,不结盟运动关注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与其把活动的重点从政治领域逐渐转向经济与发展领域是密切关联的。

三、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积极影响

(一)深刻揭露和谴责海洋霸权主义,有力地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联合国的组织下,国际社会就解决海洋法的相关问题先后于1958年和1960年召开了两次会议进行讨论,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阻挠,这两次会议都没有取得令发展中国家满意的成果。20世纪60年代后,超级大国围绕海洋权的激烈争夺已经从海面延伸到了海底,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海洋霸权和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也汇入了当代世界的正义潮流。在新的形势下,作为当时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不结盟运动在其首脑会议和外长会议中通过相关决议,深刻揭露和谴责了国际海洋霸权主义,阐明了维护发展中国家海洋权益的立场和主张,有力地推动了发展中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维护海洋权益斗争的深入开展。20世纪70年代初,不结盟运动在其第三次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涉及海洋问题的首份文件,即《关于海底的决议》,谴责了海洋霸权主义国家肆意掠夺各国近海和海底的资源的行为,期望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区域,能“消除冲突和紧张局势”,其资源能“被用于人类的利益”[3]64。此后不结盟运动在其历次重要会议上都有维护发展中国家海洋权益的议题,在会议的最后文件中也都对此作出了相关决议。在1979年9月不结盟运动第六次首脑会议通过的《经济宣言》中就指出,在刚结束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八期会议的谈判,应该“纠正海洋法领域中偏向发达国家的各种不平等状况”,并“强烈谴责某些国家采取违背国际法的单方面行动进行深海采矿作业所带来的威胁”[3]496。1986年9月不结盟运动在第八次首脑会议通过的《经济宣言》中单列“海洋法”条款,对一些发达国家最近采取行动破坏和规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决议深感关切,并强烈谴责比利时、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和美国等国撇开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而签订的《关于深海问题的临时协定》,认为该协定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法律上完全无效”[5]126。

1970年12月17日,第25届联大决定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12月3日,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纽约召开,历经九年至1982年12月10日结束,先后有167个国家参加。在这次会议上,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抵制海洋霸权,与以美国和苏联为首的海洋大国展开了长期的斗争,它们在斗争中通力合作,共同磋商,为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海洋法公约而努力。1982年4月30日,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11次会议,以130个国家投票赞成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119个国家和组织的代表在牙买加蒙特哥贝市签署了这项公约。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至多达12海里的领海宽度,有权确定至多达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资源的主权[12]27。公约还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延伸到200海里,在特殊情况下可延伸到350海里;沿海国对其大陆架有进行勘探和开发资源的主权;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则是人类的共同财产[12]39。

正如不结盟运动在1979年9月第六次首脑会议通过的《经济宣言》中指出:刚结束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八期会议谈判,“影响到包括不结盟国家在内的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权利,而且其谈判的意图是特别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相联系的”[3]496。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努力有力地呼应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的斗争,并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争取了更大的海洋权益。伴随着“基本上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的要求”[7]164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国际经济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更新。它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反对海洋霸权主义,争取更大的海洋权益,维护自身发展利益斗争中的一次重大的胜利。

(二)深刻影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制定,为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不结盟运动争取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斗争对联合国在这方面的成果产生了直接而积极的影响。不结盟运动认识到,在其首脑会议与外长会议上所阐述的关于海洋法的重要原则已经影响到了联合国大会的立场[2]144。1970年9月,第三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召开,会议议题主要集中在国际机构问题上,其讨论通过的《关于海底的决议》在重新确认共同遗产原则和国际区域的国际的与专属和平的性质之后,声明:

国际区域的勘探及其资源的开发应是为了整个人类的利益而不论地理位置,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和利益。为此目的,应建立一项国际制度,以便国际区域得以有规则地发展和经营,并减少陆地矿产价格的波动,支持召开一个广泛的海洋法会议。[3]64

三个月后,正是在不结盟运动《关于海底的决议》的基础上,1970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床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的第2749(XXV)号决议,它指出:

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床与下层土壤(以下简称该地域),以及该地域之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继承之财产;所有关于探测及开发该地域之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活动,均应受行将建立之国际制度管制;该地域之探测及其资源之开发应以全人类之福利为前提,不论国家之地理位置为陆锁国或沿海国,同时应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之利益与需要;应保留专供和平用途。[13]

从内容上来看,不结盟运动的《关于海底的决议》成为联合国大会关于海床洋底原则的宣言第2749(XXV)号决议的基础[3]126。而不结盟运动《关于海底的决议》提出的关于召开一次海洋会议以全面的讨论同海洋环境有关的所有问题的建议已被国际社会所接受[2]121~122。其后,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又通过了标题为《各国现有管辖范围以外公海的海床洋底与下层土壤专供和平用途及其资源用谋人类福利,以及召开海洋法会议问题》的第2881(XXVI)号决议,该《决议》就是贯彻1970年9月第三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通过的《关于海底的决议》的“一个进展”[2]102。随后,联合国大会的第3016(XXVII)号决议再次肯定各国对它们国际边界以内的土地上的以及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底及其底土内和上方水域内的所有自然资源都享有永久主权。

此外,1971年11月8日,77国集团第二次部长会议发表了《关于海洋资源的决议》,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在海底问题上的立场,提出要“适当考虑沿岸和内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并指出:“沿海国家有权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保护和开发邻接其海岸的海域及海床和底土的资源”[14]160。其主旨与精神也是与一年前不结盟运动首脑会议通过的《关于海底的决议》相一致的。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它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为世界各国特别是沿海国维护其海洋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至今被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和接受的国际海洋新秩序奠定了基础。1995年10月,第十一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中就指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欢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在牙买加的建立,他们敦促尚未这样做的国家批准该公约及其实施协议。与会首脑们重申,公约和协定是国际社会通过多边努力在构建海洋法律秩序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15]1625~1626

不结盟运动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联合国的作用,如何把不结盟运动的理念和方案转化成联合国的规范和议程,从而引领联合国的工作议程和发展方向,这一直是不结盟运动开展工作的一个重点。在1973年9月通过的《第四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文件》中,不结盟运动就认识到,在其首脑会议与外长会议上所阐述的关于海洋法的重要原则已经影响到了联合国大会的立场,并为下届海洋法会议作了准备[2]144。不久后,《第四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文件》被纳入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八届会议的正式文件,文件编号为A/9330。此后,不结盟运动历次重要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均被作为联合国大会正式文件散发,并与联大相关议程一并讨论。

2012年8月30至31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即将三十周年之际,在不结盟运动第十六次首脑会议上,与会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再次“回顾了不结盟运动成员国为缔结和最终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做出的重大贡献”[16]。

(三)在共同的时代需求和历史斗争中促进了团结,进一步凝聚了发展中国家的力量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组织,不结盟运动在长达半个世纪的风雨历程中,面对着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在不同的时代都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关心的经济与发展议题,这些议题紧扣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环境的前沿,顺应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的领域广泛,从而不断充实了不结盟运动的内涵,使其能够获得更加强大的生命力。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不结盟运动对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倡议就丰富了其自身的议题,进一步凝聚了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并促进了其自身的壮大。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较早聚焦国际海洋新秩序,在此,我们从参加不结盟运动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数量的变化来窥见一斑。在20世纪60年代,参加不结盟运动的国家主要来自亚洲和非洲,来自拉丁美洲的国家只有古巴一个。1970年9月,第三次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召开前夕,不结盟运动成员国中拉丁美洲国家仍然寥寥无几。但此后不久,智利、圭亚那、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拉丁美洲国家纷纷加入不结盟运动,其他许多加勒比国家在赢得独立以后也加入了不结盟运动。到1979年9月第六次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举行时,“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中,已有11个是不结盟运动的正式成员,还有10个以观察员身份与会”[3]344。正是在这次会议上,不结盟运动在其《政治宣言》中就不无自豪地指出:“不结盟运动的活动引起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普遍的注意和尊重。”[3]344几年以后,1983年3月7日至12日,第七次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召开时,非洲国家(除南非外)全部加入了不结盟运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中已有16个是不结盟运动的正式成员,还有6个以观察员身份与会[17]177。到20世纪80年代末,不结盟运动成员国的数量已经超过一百。到今天,已有26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加入了不结盟运动,而不结盟运动现有120个成员国,另有17个观察员国,占联合国会员国总数近2/3,他们绝大部分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代表性。正是在争取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这一发展中国家共同的时代需求和历史斗争中,不结盟运动不断壮大,其成员国团结合作,进一步凝聚成为了国际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经验与启示

不结盟运动发展至今已经具有56年的历史,它在反对海洋霸权,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历史进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历史经验,并带来诸多启示。

一是初心不改,坚持不懈。旧的国际海洋秩序是由西方大国所主导,他们是不甘心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而国际海洋新秩序也需要国际社会在理论上不断创新,在实践中不断革新。不结盟运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就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并延续到当今。时至今日,西方某个大国仍然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经常对其他国家捍卫海洋主权和权益的合法行为说三道四、蛮横干涉,其国际海洋霸权主义的强权心态依旧。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仍是任重道远,不懈努力、持之以恒是发展中国家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必由之路。

二是精诚团结,南南合作。广大发展中国家有着相似的历史遭遇,都面临相同的发展问题。从历史上看,在争取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斗争中,广大发展中国家先是拉丁美洲部分国家以单边声明或者国内立法的形式宣示主权,后来大多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选择在各类海洋法会议的舞台上,积极谋求在海洋权益上的联合行动,以对抗海洋霸权主义。不结盟运动在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过程中,为了争取使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取得圆满的成果,就强调:“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重申决心共同努力”,“不结盟运动成员国、77国集团成员国,必须考虑到各种区域性利益的具体性质,协调各自的观点”[2]435。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通力合作是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持久动力。

三是加强协商,南北对话。国际海洋新秩序不是另起炉灶,它是以现行国际海洋秩序为基础。可以说,如果没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新秩序就无从谈起;如果没有西方发达国家的参与和协商,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也是无法想象的。对此,不结盟运动有着充分的认识。在争取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斗争中,不结盟运动就一再强调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自始至终都关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进程。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不结盟运动就曾希望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过程中,“能表现出谅解及和解精神”,认为这样才更加有助于《公约》的达成[2]434。加强联合国的作用是发展中国家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坚强保障。

四是大国担当,义不容辞。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打破西方大国的海洋霸权主义,建立和维护以正义、公平和主权平等为基础,符合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精神的国际海洋新秩序,仍然是时代的切实需要,仍然需要国际上一切正义力量的不懈努力。在建立和维护符合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精神的国际海洋新秩序的过程中,作为快速发展的、负责任的世界性大国,中国应当义不容辞,主动承担国际责任。党和国家要坚持树立正确的海洋观,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主题中,不断推进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目标,在实践中给世界海洋发展、国际海洋秩序带来新面貌,积极推动国际海洋秩序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1]高志平.三十年来中国对不结盟运动的研究[J].世界历史,2012,(1).

[2]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编辑部.不结盟运动主要文件集[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

[3]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Non-Aligned Studies.35 years of non-aligned movement:documents,1961-1996.volume-1:Bandung April 18,1955 to New Delhi February 13,1981[Z].New Delhi: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Non-Aligned Studies,1997.

[4]第十次不结盟运动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最后文件[EB/OL].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2F47%2F675&Submi t=%E6%90%9C%E7%B4%A2&Lan,2017-08-04.

[5]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编辑部.不结盟运动主要文件集:第二集[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6]不结盟运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文件[EB/OL].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3/313/97/PDF/ N0331397.pdf?OpenElement,2017-08-04.

[7]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现代史编):下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8]王金强.国际海底资源分配与美国的政策选择[D].上海:复旦大学,2011.

[9]郭渊.海洋权益与海洋秩序的构建[M]//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九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10]文驰.拉丁美洲国家捍卫二百海里海洋权的斗争[J].拉丁美洲丛刊,1981,(1).

[11]苏振兴,徐世澄.战后拉丁美洲的反帝反霸反殖斗争[J].拉丁美洲丛刊,1982,(5).

[12]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汉英)[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6.

[13]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床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EB/OL].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2749(XXV),2017-08-04.

[14]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海洋法资料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15]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Non-Aligned Studies.35 years of non-aligned movement:documents,1961-1996,volume-Ⅲ:Nicosia September 5,1988 to New York September 25,1996[Z].New Delhi: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Non-Aligned Studies,1997.

[16]第十六次不结盟运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最后文件[EB/OL].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67/506&refer er=/english/&Lang=C,2017-08-04.

[17]Ivan Kovalenko,Rais Tuzmukhamedov.The non-aligned movement:the Soviet view[M].New Delhi:Sterling Publishers Private Limited,1987.

[责任编辑:马建强]

D814.25

A

1001-4799(2017)05-0090-08

2016-03-2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BSS034

高志平(1964-),男,湖北黄梅人,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湖北大学拉美研究院、中华文化发展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世界近现代史、国际关系史研究。

猜你喜欢
海洋权益海洋法公约
图书借阅公约
培育家国情怀的初中地理海洋权益教育探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解析
浅析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竞争与合作关系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2018年中欧国际海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寻找最大公约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法律分析
我国海洋法立法现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