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弗朗斯·H·范爱默伦
(江苏大学国际论辩研究院,江苏镇江212013)
【逻辑学研究】
语用论辩学:一种论证理论
[荷]弗朗斯·H·范爱默伦
(江苏大学国际论辩研究院,江苏镇江212013)
语用论辩学为分析评价论证提供了一种跨学科融合方法。为了评价论证,语用论辩学家以功能化、社会化、外在化和论辩化作为元理论起点,把批判性讨论作为理想模型,给出了一组论证合理性评价的批判性讨论规则。从1990年代开始,为了公正处理论证者试图追求论辩合理性与修辞实效性之间保持一种微妙平衡,语用论辩学从功能上整合了修辞视角,提出了“策略操控”理论框架。从语用论辩学观点来看,每个论证话步都是策略操控的结果,而谬误则是策略操控脱轨。
语用论辩学;批判性讨论;策略操控;论辩合理性;修辞实效性
[栏目主持人]北京大学哲学系陈波教授
[主持人语]本期发表两篇文章,第一篇由荷兰学者范爱默伦所撰写,作者是语用论辩学的主要创建者和推动者之一。他的文章回顾了语用论辩学四十多年来的发展演变,概述了语用论辩学的五个构成要素和四个元理论起点,构建了批判性讨论的模型,提出了十个批判性讨论的规则,以及论证性话语中三个面向的策略操控,而谬误则是对批判性讨论规则和论证性话语中策略操控的违反。国外学者持之以恒地提出、发展、改进一种新的理论学说的勇气和认真态度值得我们学习。第二篇由国内年轻学者周志荣所撰写,讨论达米特和普拉维茨所提出的新证实主义的意义理论,后者主张基于语句的证明来分析语言的使用乃至意义,以此克服真之理论语义学的超越认知性问题。该文仔细分析了这种从证明到意义的语义学路径所面临的问题,如区分典范证明和间接证明,赋予逻辑常项的引入规则和消去规则中的某一项以优先地位,这些问题阻碍了新证实主义的意义理论发展成为与真之理论语义学相媲美的严格的形式语义学。该文写得相当耐心细致,讨论比较深入,也比较清楚。这种风格值得提倡。目前国内期刊的不少阐释性文章大而化之、笼而统之,写得不清不楚,读者看不明白,发表这样的文章对作者或许有意义,对于读者则几乎没有意义。作者和期刊都应该加以改进。
语用论辩学(Pragma-Dialectics)由阿姆斯特丹大学范爱默伦(Frans H.van Eemeren)和荷罗顿道斯特(Rob Grootendorst)于20世纪70年代共同创立,迄今已经发展了四十余年,经历三个拓展:(1)理论框架从标准语用论辩理论拓展到了语用论辩理论扩充版;(2)评价标准从论辩合理性拓展到了修辞实效性;(3)评价模型从批判性讨论理想模型拓展到了策略操控模型。
与其他论证理论不同,语用论辩论证理论从两个不同视角来审视论证:一种视角源自语用学之交流视角,主要受言语行为理论和话语分析影响;另一种视角源自论辩学之批判视角,主要受批判理性主义和形式论辩方法的影响。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认为,为了建立完善的论证理论,我们要将经验描述性和批判规范性系统地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给出一条跨学科研究路径,把交流学、语言学、心理学以及哲学与逻辑学视角整合在一起。
显而易见,论证的目的是要借助正、反双方批判性交流论证话步,从实质上或从实体上消除意见分歧,简称为“实质消除意见分歧”。在交流过程中,正方持有争议立场,而反方则对争议立场的可接受性表示怀疑,甚至拒斥。由于论证总是相关二人间话语的组成部分,因此论证理论化属于交流与互动研究,即“语用学”的研究范畴。此外,由于论证的实质总是旨在消除正、反双方间存在的意见分歧,故我们需要一套合理性批判标准来评价其质量与缺点。因此,论证理论化也是规范性话语的组成部分,即“论辩学”的研究范畴。在语用论辩理论中,论证的描述性语用维度与规范性论辩维度被系统地关联在一起。
为了能够把论辩学的规范维度与语用学的描述维度系统地关联在一起,需要实施一个复杂的研究方案。范爱默伦与荷罗顿道斯特认为,该方案应当包括五个相互关联的构成要素[1]9~24,[2],[3]151~170:
(1)哲学要素。其使命是澄清合理性哲学。
(2)理论要素。其任务是,在哲学理想基础上,给出一种合理论证性话语的理想模型。
(3)经验要素。其目的是,从方法层面研究论证实体,准确理解论证性话语的实际进程。
(4)分析要素。从哲学、理论和经验研究的结果开始,根据理想模型提供的理论框架,按照论证实体中实际发生的情形,给出一套重构论证性话语的概念工具。
(5)实践要素。从前面四种要素所获洞察开始,解决论证实践中恰当处理需求的相关问题。
在实施语用论辩研究方案中,是从四种元理论起点着手处理论证的。这些起点表明了符合理论化进程的一般方法论原则。既然每个起点都表达了其他方法的出发点,那么当把这些起点结合在一起时,四种元理论起点就圈定了语用论辩方法的特殊地位。
在语用论辩研究方案中,这些元理论起点构成了系统组合描述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前者关注于人类交流与互动过程中的语境化论证性话语,后者关注的是约束批判交流中的论证。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认为,在论证中,为了实现语用维度与规范维度的期望整合,需要密切关注功能化、社会化、外在化与论辩化四大主题[4]。
首先,功能化。不仅在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方法中,而且在其他研究中,常常用纯结构术语把论证处理为一个逻辑推论或推演的复合体。结构性描述有许多值得推荐之处,但在论证情形下,它们没有公平对待话语设计的功能理念。因此,在处理意见分歧时,基本论证功能易被忽视。论证产生于对意见分歧的回应,或者说,产生于预见了意见分歧。在相关情形下,为了达到消除这种意见分歧之目的,证成路线选择是人为的。因此,论证理论化应当关注言语行为的具体功能,而提出这些言语行为正是为了履行这些功能。语用论辩学家认为,这就是在处理论证主题过程中需要功能化的理由。
其次,社会化。在重在关注证成立场认知功能的方法中,论证通常被视为个体思维过程的产物,目的是要确立陈述的真。在与他人争论立场可接受性时,不管立场是评价性或规范性还是描述性的,使用这些方法常常基本忽略了交流与互动的作用。可论证本质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之间的显性对话或隐性对话。在他们之间存在或假定存在意见分歧,而且他们愿意共同努力消除意见分歧。因此,在对话式论证交流中,论证总是假定有两个不同的讨论角色。论证理论化应当体现争议双方试图消除意见分歧方式之对话角色。语用论辩学家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在处理论证主题时要关注“社会化”的理由。
第三,外在化。在论证修辞路径中,论证实效性通常与论证者及其听众应如何感觉或如何思考有关。这就意味着,在论证性话语中,这种修辞路径依赖于话步提出与接受背后动机与态度的推测性设计,而且倾向于借助心理分析把话步刻画为一种结果。由于说明性缘故,这并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而且也没必要这样做。在进行论证性话语时,人们直接或间接提出他们的立场来供评判,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将他们自己的立场诉诸公众检视。论证理论化不是从假定动机与态度出发,而应当直指双方在具体语境下或针对具体信息背景所实施的言语。这就是为什么语用论辩学家认为在处理论证主题时需要“外在化”的理由。
第四,论辩化。那些处理论证的话语分析家与会话分析家,通常从参与者视角将自己局限于按照论证实体实际发生情况来描述论证。这种视角可称为“主位视角”。“新修辞学家们”采用了相同的描述方法,“说服研究者们”也基本采用了这种方法。然而,如果将论证理论视作一门帮助我们批判性评估论证性话语在合理消除意见分歧方面有所贡献的学科,那么我们就应该采用规范性研究路径,而且应该采用有着理论动机理论的外部视角,可称为“客位视角”。与其他规范性论证理论家一样,语用论辩学家们也在设法推动论证性话步的理性交流。基于所提出论证的质量,这些话步得出一个结果。语用论辩学家将论证视为批判性检验过程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判定争议立场是否站得住脚。由于该检验过程是用一种确保理性交流的建设性调整方式执行的,故他们认为,论证理论化应当旨在给出一个不许论证性话步误入歧途的批判性讨论程序。这就是语用论辩学家认为论证理论需要“论辩化”的原因。
为了澄清旨在实质消除意见分歧的论证性话语中涉及的内容,在语用论辩理论中批判性讨论的理念是用一个理想模型来实现的。该理想模型规定了意见分歧消除过程的不同阶段,以及构成论证性话步和各种言语行为。这些言语行为必须有助于各个阶段的意见分歧消除过程。在批判性讨论中,在给出共同接受起点后,双方试图就争议立场的可接受性达到一致,看看这些立场是否经得住质疑或其他批评的考验。为确保双方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用于调控批判性讨论的论辩程序不仅仅要处理前提与结论间的推论关系,而且要涵盖在判定立场可接受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所有言语行为。
就争议立场是否可接受来说,如果论证性话语使得双方达成了一致,那它就达到了消除分歧之目的。这就意味着,要么一方通过论证已说服了另一方必须接受其立场,要么该方因其论证经不起另一方批评而收回其立场。对于那些旨在系统地实质消除意见分歧的论辩程序而言,关键就在于它能使双方做出上述决定成为可能。这样一来,在批判性讨论结束时,我们就可以清楚知道争议立场或批判性质疑是否得以合理维护。
批判性讨论的语用论辩模型区分了四个阶段。尽管真实话语未必明确按此顺序展开,但对于用合理方式即从实体上消除意见分歧来讲,这些阶段与论证性话语必须经历的不同阶段相一致。
首先,冲突阶段。批判性讨论从冲突阶段开始。在这一阶段,意见分歧通过接受或不接受一个或多个立场之对立来展示①当一方立场不被另一方所认可时,意见分歧就发生了,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另一方持有对立观点(参见van Eemeren,Grootendorst &Snoeck Henkemans,2002,Chap.1)。。没有冲突,就没有批判性讨论,因为无意见分歧要消除。正如论证实体中所发生的那样,在论证性话语中,与冲突阶段相对应的那些话语是:明显有一个会遭到怀疑或反驳的立场,使得意见分歧产生了,被认为产生了。其中,这种怀疑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假设的。
其次,开始阶段。在这个阶段,双方要明确正、反角色定位,识别讨论过程中双方不得不承担的承诺。这些承诺既有实质性的,也有程序性的。正方负有维护己方立场的义务,而反方被认为有义务批判地回应那些立场,以及回应正方对其立场的维护。在论证性话语中,与此阶段相对应的那部分话语是,双方要明确各自的身份,并判定他们交流看法所依靠的共同起点。如果没有这些共同起点,就不可能展开批判性讨论。只有确立了某些共同出发点,试图借助论证来消除意见分歧才会有意义。
第三,论辩阶段。在这一阶段,正方针对反方的批判性回应,系统地辩护争议立场。如果反方还未完全被正方论证所折服,正方就会借助批判性回应进一步给出论证,如此等等。因此,正方论证结构可简可繁。在论证性话语中,论辩阶段所体现的话语部分是:一方提出论证是为了消除另一方对其立场的怀疑或反驳,然后另一方对此做出批判性回应。无论是以直接方式还是以间接方式,提出论证并对论证质量进行评判均是实质消除意见分歧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论证及其对此论证的批判性评估,那就没有批判性讨论,意见分歧也仍然悬而未决。
第四,结束阶段。在这个阶段,针对反方的批判性回应,正、反双方要判定正方是否已经成功维护了立场。假如正方不得不收回其立场,则意见分歧消除有利于反方;假如反方不得不取消其质疑,则意见分歧消除有利于正方。只要双方并未就他们试图消除意见分歧的结果做出任何结论,那么批判性讨论就没有真正结束。在论证性话语中,与结束阶段相对应的那部分话语是:双方总结他们试图消除意见分歧的结果。
结束阶段完成后,对争议立场所展开的具体批判性讨论就此结束了。但批判性讨论的成功完结不会阻碍双方与相同参与者或其他参与者展开新的批判性讨论。新的批判性讨论可以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意见分歧,但也可以是同一意见分歧的稍加修改版。无论如何,新的批判性讨论必须再次经历相同讨论阶段,即要经历从冲突阶段到结束阶段。
一般说来,由于种种原因,论证实体不会与前述批判性讨论理想模型完全一致。由于被认为自明,或其他光彩或不那么光彩的原因,常常不明说出在消除过程中某些不可或缺要素,包括意见分歧的界定、正反双方角色的确定、程序起点与实质起点、维护立场之不同论证间的关联以及不同前提被认为用以支持立场的方式。在话语中,这些要素常常被略去,故需要借助重构性分析对其进行还原[5]。
发生在语用论辩分析中的论证性话语从实质消除意见分歧理想出发,需经过在批判性讨论模型中从分析角度区分的四个阶段,并执行相关类别的言语行为。因此,在重构中批判性讨论模型充当了启发式分析工具。这就意味着,分析所采用的理论视角将会形成一个分析概览,突出且只突出话语中那些与批判性评价相关的要素。由于在论证实体中话语常常会不完全明确表达出这些要素,更不用说按要求次序表达了,并且这些要素也可能潜藏于大量非论证性要素中,因此,我们需用重构方式来系统识别这些要素,且将其纳入分析概览中。
为了能超越素朴阅读论证性话语,给出可靠评价,由重构话语所产生的分析概览应当包括且只包括那与意见分歧实质消除相关的所有要素。这就意味着,分析概览必须覆盖每个讨论阶段,即要满足“六个需要”:(1)需要概述争议立场与意见分歧;(2)需要识别参与者的立场以及充当讨论起点的程序前提与实质前提;(3)需要审视双方明确或未明确提出的论证与批评;(4)需要指出单个论证中用于证成立场的论证类型与论证图式;(5)需要描述维护某个立场所提出的整体论证结构;(6)需要描述参与者认定的讨论结果。
在语用论辩理论中,在实质消除意见分歧各种阶段授权实施言语行为的批判合理性规范被描述为“批判性讨论规则”。在批判性讨论中,争论立场之正、反方不仅需要经历意见分歧消除过程的所有四个阶段,还必须遵守各个阶段的规则。1984年,范爱默伦与荷罗顿道斯特共同提出了这些批判性讨论规则[4]。这些规则不仅覆盖了从冲突阶段到结束阶段,而且涵盖了与实质消除意见分歧相关的所有规则。在批判性讨论中,它们一起构成了实施言语行为的论辩程序。
基于调控批判性讨论的语用论辩程序所表达的观点,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给那些想借助论证性话语用合理方式消除意见分歧的人们提供了一套实用的“行为规范”[6]。批判性讨论规则的简化通俗版由十条基本规则构成。假如论证性话语是一种实质消除意见分歧的恰当工具的话,那就不得违反十条规则之任何一条。鉴于每条规则均用禁止形式表达,故这十条规则常常被通俗地称为“十诫”[7]190~196。不过,在2016年范爱默伦与汉克曼斯出版的最新教材《论证:分析与评价》中,对批判性讨论的十条规则的提法上略有修改,修改后的规则如下[8]96~120:
(1)自由规则:双方不得彼此阻止对方提出立场,或阻止对方质疑立场。
(2)证明责任规则:如果提出立场的一方被要求维护立场,他就负有辩护义务。
(3)立场规则:一方对立场抨击必须与对方确实提出立场有关。
(4)相干规则:只有提出了与立场相关的论证时,立场才得到了辩护。
(5)未表达前提规则:一方不得错误地把对方未表达的东西当作前提来提出,或者否定对方未明确表达的前提。
(6)起点规则:论辩双方都不能错误地把前提当作公认起点,或者否认表达公认起点的前提。
(7)有效性规则:在论证中被作为逻辑有效提出来的推理不可包括逻辑错误。
(8)论证型式规则:如果辩护没有借助正确运用适当论证型式来进行,那么就不能认为立场得到了决定性辩护。
(9)结束规则:在立场辩护失败后,正方不可再维持该立场,且在成功辩护立场后,反方不可再维持其怀疑。
(10)用法规则:论辩双方均不得使用不太清晰或混乱不清的表述,且不可故意歪曲对方的表述。
传统上,谬误是指在某方面有严重缺陷的论证性话步。锁定谬误可能性最终可被视为任意具体规范论证理论的最终试金石[9]187。既然关于错误的理论不能独立于关于正确的理论来表述,故范爱默伦和荷罗顿斯特在其论证理论中一开始就吸收了谬误处理办法[4],[6]。他们所提出的讨论准则代表了批判性讨论的标准或一般可靠规范。
根据语用论辩方法,任何一方在任意讨论阶段实施了有违批判性讨论任何规则的论证性话步,其言语行为就被视为谬误。将某种论证性话步称为谬误的基本理念是:该话步阻碍或妨碍了意见分歧的实质消除。为了防止认为这类适得其反的论证性话步被认为可接受,这些行为规范规则很有用。因此,作为实质消除意见分歧的工具,或者说作为“问题求解有效性”的工具[10]11~28,这些规则挺适合①在论证实体中,为了能够真正成为实质消除意见分歧的工具,这些规则还需在主体间被那些涉及评估过程的人接受为标准,使它们在程式上有效。这可参见范爱默伦、赫尔林和缪菲尔斯的语用论辩规则的主体间有效性[11]。。
因此,在语用论辩学中,术语“谬误”的用法被定义为一种论证性话步,它在某些方面违背了适用于具体讨论阶段的批判性讨论规则。原则上,构成行为规范的批判性讨论规则,提供了与实质消除意见分歧相关的所有规范,故涵盖了论证性话步中可能犯的所有谬误。事实上,虽然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所列出的违背规则清单并不完全[6]93~217,但那已给出了一个深刻印象,即在论证性话语的各个阶段都会出现大量谬误话步。
语用论辩的理论化是从抽象理想化的分析层面到论证性话语的多样实践具体层面一步一步发展起来的。其中,分析层面体现在批判性讨论模型之中。在理论化过程中,为了说明论证性话语的策略设计,用标准理论处理合理性维度后,还需要吸收实效性维度。在所做的每个论证性话步中,范爱默伦和豪特罗斯尔总是把追求合理性与实效性共同作为起点。由于同时追求这两个目标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张力,论证者不得不在其间保持某种微妙均衡。这就是为什么他们认为做出论证性话步的每个讨论阶段总会涉及策略操控,用以调和追求实效性与追求合理性的目标。
由于摄入了实效性维度,策略操控思想就把修辞维度添加到理论化之中。这就意味着,需要在论辩研究界与修辞研究界间的现有概念交流空隙上搭起一座桥。范爱默伦与豪特罗斯尔认为,这两种视角并非真的不相容,它们甚至在很多方面还互补[12]121~150。从批判角度来看,只有在论辩合理性范围内关注修辞实效性才会有价值,而且只有考虑到实现实效性的修辞工具,设定论辩合理性标准才会有实际意义。在他们看来,这就是为什么论证理论的未来在于论证的论辩视角与修辞视角之建设性的功能整合上[9]87~92。策略操控思想是产生这种整合的主要理论工具。
在论证性话步中,策略操控主要表现为三个面向:(1)挑选论题潜能,即从论证性话语某个点上可获得的论题中挑选论题;(2)适应听众需求,即适应论证者的目标听者或读者的参照体系;(3)利用表达策略,即适合于服务目标的文体或其他表达方式。事实上,这三个面向体现了能够刻画三个主要修辞研究传统的聚焦点,它们分别是论题系统、听众取向和文体学。这三个面向会产生于同一口头或书面论证话步,也会同时体现在相应话语中。由于策略操控三面向代表着所做出的不同选择,而且每个面向都有其功效,故在考虑它们互动之前,先从分析角度区分它们是有意义的。
在讨论中,或在某个具体讨论阶段,假如设计策略操控是为了用相同方式既取得论辩结果,又取得修辞效果,如削弱对方可信性,那么,论证者进行的这些操控就组成了一个成熟的论证策略。使用论证策略,既涉及到连续的不同策略操控的协调,又涉及策略操控三面向的协调。这意味着,所做的论证性话步会齐心协力向着同一结果迈进,而且所做的论题选择、听众取向选择以及文体选择都很融贯。有了影响整个讨论的一般讨论策略之后,还可有一些具体的冲突策略、开始策略、论辩策略以及结束策略[9]46~47。
策略操控发生在复杂多变的交流实践中,而且这些实践是在经验实体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在语用论辩理论扩充版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交流实践的制度性程式化[9]129~162。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分析各种交流领域中的“交流活动类型”。这些交流活动类型有可能是正式程式化了的,正如在法律交流领域中所体现的那样,但也可能不那么正式甚至非正式程式化,如在政治领域、学术领域和人际交流领域中通常属这种情形。在某些情况下,程式是用明确的基本规则或调控规则来设定的。而在其他情况下,程式主要由隐性规定或仅由既定用法组成。
交流活动类型是被程式化了的交流实践,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交流领域的制度性需要[9]139~145。程式化的基本理念体现在特殊交流活动类型的制度性要点之中。在不同交流活动类型中,为了满足制度性要点而实施了交流活动“种类”。这些种类包括“裁决型”、“协商型”、“争论协商型”以及“寻求恳谈型”。
在法律领域中典型实行裁决型种类,其严格程式化了的交流活动类型,除了处理民事诉讼等一般活动之外,还包括一些更具体的活动类型,如作出裁决。还能把这种活动类型视为更具包容性的活动类型之独立部分。在政治领域中,不那么严格程式化的交流活动类型通常都利用了协商型,如议会辩论。它们是一般议会辩论的各种局部变体。在学术领域,交流活动类型经常使用争论型,通常是由同行群体进行程式化交流,如大会主题发言。在人际交流领域中,通常使用的交流种类是寻求恳谈型,如朋友聊天。
由于受到制度性要点与制度性要求的约束,在各种交流活动类型中,论证均以不同方式呈现。如果某交流活动类型本质上、明显地或哪怕只是偶然地具有论证性,那么值得从论证角度对其进行刻画。在给出论证刻画时,可用批判性讨论作为模板。通过检视真实论证性话语中冲突阶段、开始阶段、论辩阶段和结束阶段的经验对应部分,就能明确在具体交流活动类型中如何实现意见分歧消除过程的各个阶段。这里有四个重要概念,它们是论证性话语的初始情形、起点、论证手段与批评以及结果。
在论证刻画中,所描述的程式化会利用一些外在约束来制约所做的论证性话步。因此,在相关交流活动类型中,这些外在约束构成了策略操控的制度性先决条件。既然交流活动类型的论证刻画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程式化的描述,而这种描述刺激了外在约束,那么,在相应的交流活动类型中,这种制度性程式化描述就构成了决定策略操控制度性先决条件的恰当出发点。
在某种情形下,就某个具体交流活动类型来讲,要追求实现制度性要点中参与者的“使命”,某些策略操控模式可能特别适合,但在另一种情形下也可能特别不适合。在某种具体交流活动类型中,交流活动类型的论证刻画定义其程式化就越精确,使用某些具体策略操控模式的制度性先决条件越容易识别。在某些交流活动类型中的初始情形定义,要比在其他交流活动类型中,给参与者留下了更多构思空间。关于程序起点与实质起点、论证手段的使用与提出批评、话语追求的结果等选择,也可观察到类似变化。在论证交流的每个节点上,构成策略操控的所有三个方面都会受到制度性先决条件的影响,而制度性先决条件正是交流活动类型的程式化对论证性话语的制约[9]93~127。在能做的论题选择、允许的适应听众需求和利用表达技巧上,也会有些外在约束。
在各种交流活动类型之中,洞察论证性话语的程式化还有助于发现谬误,解释在实际的论证性话语中,谬误为何那么难以被识别[13]133~151。批判性讨论规则包含了与实质消除意见分歧有关的所有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形下,真实论证性话语是否违背了语用论辩的合理性标准,都清楚明了。在具体言语事件中,为了能够做出这类裁决,我们需要用准确标准来判断所做的某个具体论证性话步是否满足相关交流活动类型的适用标准。
关于谬误识别,语用论辩方法将其归结为判断表达论证性话步的(重构)言语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批判性讨论规则。假如违背了其中某条规则,那它到底犯了何种谬误。可是,在真实论证实践中是否真的遵守了这些规范,目前还没有一套标准来判定。描述一下适用于做出相关论证性话步的交流活动类型之程式化,会有助于识别这些标准[9]204~206。
在策略操控中,同时追求合理性与实效性并非总处于完美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热衷于有实效地推动其个案时,论证者会倾向于忽视合理性承诺,因而在处理过程中会违反一条或若干条批判性讨论规则,使得策略操控脱轨为谬误。那些妨碍或阻碍实质消除意见分歧过程的所有脱轨均是谬误,而且所有谬误都表现为策略操控脱轨[9]198。考虑到这种观察,我们可以用承认谬误之潜在不牢靠特征方式,修改一下将谬误定义为违背批判性讨论规则的语用论辩标准定义,即:谬误是一种策略操控,是指一种对某些论证者而言似乎遵守了批判性讨论规则,但事实上并未遵守那些规则的策略操控。
在检查是否遵守了某个具体批判性讨论规则时,鉴于可靠性标准必须区别语境差异,故必然要区别一般可靠性标准与具体可靠性标准。前者是语境独立的,总适用;后者依赖于使用相关策略操控模式的制度性语境,在某种程度上它可随着两种具体交流活动类型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可靠性标准规定了:在具体交流活动类型的制度性语境中,如何执行遵守某个具体合理性标准的一般可靠性标准。就某些具体策略操控模式而言,在某些交流活动类型中,同时执行一般可靠性标准的具体可靠性标准,需要更准确,更进一步细化或者进行修补。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很有必要只用与具体制度性语境相关的具体标准作为一般标准的补充。在不同交流活动类型中,在执行策略操控一般可靠性标准时,由于与之相应的具体可靠性标准可能发生变化,故在语用论辩学中,归根结底,谬误评判总被视为语境评判。
[附注]本文由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熊明辉教授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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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显长]
B81
A
1001-4799(2017)05-0031-07
2017-03-04
弗朗斯·H·范爱默伦(Frans H.van Eemeren,1946-),男,荷兰人,江苏大学国际论辩研究院特聘教授,《论证》(Argumentation)和《语境论证》(Argumentation in Context)主编,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荷兰莱顿大学和中山大学客座教授,主要从事语用论辩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