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慧芬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自成立以来,在审理海洋法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法院的判决促进了一些海洋法规则和一般原则的建立,其中许多原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都有所体现。例如,国际法院在英挪渔业案件中确立的直线基线原则就被纳入在《公约》第七条中。尽管国际法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它也因为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公正而备受质疑[1]。此外,甚至有一位学者注意到近年来国际法院的地位正在下降,部分原因是因为它既不能取悦大国,有无法获得一些小国的信任[2]。虽然国际法院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后继续处理着海洋法问题,但在公约的框架内,其活跃程度远不如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公约》内的其他两个仲裁机构[3]。当然,不可否认仍然有些国家愿意在《公约》体系之外选择国际法院作为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海洋法法庭一经成立就成为国际学者关注的焦点。从最初由于具有丰富经验的国际法院的存在而被质疑设立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必要性,到其设立可能会加剧国际法律体系的块状化的担忧。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它的价值仅限于处理“附带程序”,即临时措施和船只的迅速释放,以及在专属经济区进行的非法捕鱼活动。然而,经过20 多年的实践和近30 个案件的处理,这些担忧似乎正在消失。国际海洋法法庭正逐步充分发挥《公约》赋予的各项职能,并已成为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主要机构之一。近年来,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海洋法的贡献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是唯一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法院。它是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 年成立的,旨在解决国家间争端和提供咨询意见。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之前,大多数海洋法案件都是由国际法院裁决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于1996 年成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成立是为了解决有关《公约》及其相关国际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的海洋争端。在公约起草阶段中,为协调各方利益,获得广泛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了四种不同的程序,供缔约国选择以解决有关本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这样,《公约》第287 条就规定了国际法院和新成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其他两个仲裁机制。《公约》第288 条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在《公约》框架内获得管辖权的基础。第287 条规定,上述四个机构对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但该四个机构对争端的管辖权最终取决于缔约国的同意。因此,一方面,这两个国际常设司法面临着针对同类海洋法案件的竞争; 另一方面,两个机构都致力于通过解释和适用《公约》来解决海洋争端。
自从1996 年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以来共收到29个案件,但是它很少对于实质性案件作出决定。在29个案件中,有17 个涉及临时措施或船只的迅速释放;有2 个案件与咨询管辖权有关。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大多数的案件行使默认管辖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 条第5 款,在审理案件的仲裁法庭组成之前,经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如在请求规定临时措施之日起两周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为国际海洋法法庭。这就意味着《公约》缔约国没有积极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作为解决争端的机构。相比之下,国际法院收到了大约10 起与海洋有关的争端,其中大多数涉及海洋边界和海洋权益争端。这10 个争端的当事方大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这意味着这些国家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同时可以选择的情况下,选择了国际法院而不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尽管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之间的案件数量差异在一定程度受到两个机构之间管辖权差异的影响。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这些国家并不像相信国际法院那样相信国际海洋法法庭会保护它们的利益[4]。但是在最近,也就是2019 年毛里求斯和马尔代夫划界的案件中,各争端方都选择了国际海洋法法庭而不是国际法院。虽然不多,但这种对国际海洋法法庭重拾的信心值得关注。国际海洋法法庭正在将案件从国际法院的“口袋”中“抢走”。但是,它是否会像JE Noyes 预期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收到大量的案件负荷”仍有待观察。
虽然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之间没有正式关系,但这两个机构都被列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解决有关其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手段。因此,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有可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不同的解释。在这方面,合作的重要性变得显而易见。此外,两个机构都可以从基于相互尊重的合作中获益。国际法院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机构,在处理与海洋有关的案件方面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于国际法院的判例的适当引用可以提高其合法性。而对国际法院来说,在其审理某些它之前从未涉及的类似案件且没有判例可借鉴的情况下,对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做法的关注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早在1998 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一项联合国与海洋法法庭的合作与关系协定。其中就涉及到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之间交换有关文件的内容。并且,国际法院将所有的出版物寄给了国际海洋法法庭,“作为对其他司法机构的友好表示”。此外,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于2001 年就交换其出版物达成协议。虽然该做法体现了对彼此的尊重,但文件交换在促进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之间合作的作用尚不清楚。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之间除了交换文件外,司法对话对促进两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对话是一种非正式的方式,指的是“法院对彼此案例的相互关注和交叉引用”。交叉引用是国际法院和法庭之间交流经验和意见的普遍方式,可以增加判决的专业性和可预测性。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工作中就多次运用到了该合作方式。例如,国际法院在审理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一案中就引用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判例。与此同时,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若干海洋划界争端(孟加拉国诉缅甸)、(加纳诉科特迪瓦)中也提到了国际法院的判例。通过多次得交叉引用,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逐渐在海洋划界领域形成了统一的方法。
因此,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关系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对于和平解决海洋法领域争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