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的内容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增设了从事有关活动需具备的条件。比如,取消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增设了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应当具有与采集病料相适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三方面条件,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工作。二是授权有关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比如,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取消后,《植物检疫条例》增加了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具有与采集病料相适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
(三)具有与采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以及防止病原感染和扩散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