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研究笔谈

2017-02-27 14:47党国英冯兴元
关键词:笔谈范畴共同体

党国英 冯兴元 陈 明

乡村治理研究笔谈

党国英 冯兴元 陈 明

编者按 在无限时间里,对于一个因人类认知需要所形成的概念,说它是绝对的或历史的,已经没有意义。就在当下,尽管乡村治理既是政府文件的热词,又是舆论间歇性关注的领域,我们仍然把它看做一个历史范畴,意即在不远的一个时期后,这个范畴之于现实将不再重要。

以往知识界多以欣赏的态度看待乡村社会的存续,自然也将乡村社会治理当做一件可臻完美的事情。本期笔谈“乡村社会治理是个历史范畴”的三位作者不是关于乡村社会发展的浪漫主义者;他们在这一研究领域工作多年,已经就乡村社会治理的某些问题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看法。

善治(good-governance)对任何社会都重要,但每一个社会的短板不同,追求善治的内容就有所不同。就中国乡村社会治理而言,将善治分解为“富治”、“自治”与“廉治”,似有必要。本期笔谈的三篇文章恰好各自在此三方面的某一方面做了重点讨论。

“富治”这个词语在乡村社会治理中讨论中大概是首次露脸。造新词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大忌,至少在经济学领域是这样。鉴于讨论所涉及的问题十分重要,又没有现成的词可用,造出这个词似乎必要。所谓富治,就是指乡村社会的富裕是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如果乡村居民十分贫穷,任凭官方付出多大的努力,社会治理中也很难引入现代要素。若一个社会已经实现了高水平的工业化、城市化,而乡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达到了城市居民平均水平,乡村人口大幅度减少,传统宗法性乡村共同体大量解体,乡村社会治理就不再是一个独立问题了。所以说,乡村社会治理是一个历史范畴。这是党国英文章的核心议题之一。

“自治”这个词语很流行,但在乡村社会治理的研究中能清楚说明其意义的并不多见。冯兴元的文章以十分广阔的理论视野对这个问题做了深入讨论。自治不一定都伴随票决民主,例如在熟人社会这样的小共同体里,就可能不需要通过候选人的竞争来产生共同体内的权威机构。如果乡村居民的富裕水平足够高,乡村经济专业化的组织支撑势必不再是由百十来人构成的那种“五服”之内的血亲共同体,小农户经营的农业会变成家庭农场经营的专业化农业。这个时候,村庄还能剩多少?强调村庄单元完整性建设的乡村社会治理又有多大意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仍然可以认为,乡村社会治理是一个历史范畴。

“廉治”并非自治的必然结果。换句话说,共同体大小及共同体自治的结构不同,将会影响共同体内权威机构的廉洁程度。美国学者梅斯奎塔、史密斯两位学者在《独裁者手册》里就分析过美国小城市贝尔市官员腐败的发生机制。当传统乡村社会的金融深化程度很低的时候,现代学者所认定的腐败在那里具有合法性,只是这种法可以不是成文法,而是习惯法。如果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传统共同体解体,农民依附于城市共同体,“廉治”问题就将不再具有乡村个性。这个时候,涉及“廉治的乡村社会治理也转化成了一般意义的廉政问题。在这个过程结束之前,特别在中国,如果对社区成员权与经济组织成员权不加区分,使公共领域的权威很方便地干预私人利益的配置,腐败的空间就会很大。陈明的文章主要讨论的就是这一点。

指出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过渡性质,不是说当下乡村社会治理不重要。恰恰相反,若能认清完成历史过渡的条件,十分有利于我们不断调整政策,使过渡期内的乡村社会治理更加符合历史进步的要求。这便是本期笔谈的几篇文章的用意所在。

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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