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执法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7-02-27 10:18肖湘崔高峰夏梦唐子凡谢荣志
湖南畜牧兽医 2017年1期
关键词:岳麓区屠宰场定点

肖湘,崔高峰,夏梦,唐子凡,谢荣志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长沙410037)

长沙市岳麓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执法现状及对策研究

肖湘,崔高峰,夏梦,唐子凡,谢荣志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长沙410037)

文章介绍了长沙市岳麓区畜禽产业基本情况,分析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执法中在定点屠宰场所设置、政策宣传、人员与设备配套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队伍建设、优化定点屠宰场所、强化宣传、联合执法、完善硬件设施等方面提出了增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食品安全;畜禽;定点屠宰;监管执法

自古以来猪肉都是中国肉食消费的主导产品,现猪肉年人均消费达34kg。猪肉在中国老百姓餐桌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维护猪肉食品的安全,从源头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是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长沙市岳麓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政府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动物监督执法机构,如何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结合存在的问题,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执法是今后工作的关键点。

1 基本情况

长沙市岳麓区位于湘江西岸,是湘江新区的核心区和起步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岳麓区被划分为畜禽禁养区。目前,岳麓区生猪存栏量19.4万头,其中母猪13 782头,2015年实现畜牧业产值69 152万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45%[1]。

为更好的维护畜禽产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16年根据《长沙市城区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撤销岳麓区动物防疫站,并在此基础上新组建岳麓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并受岳麓区农业林业畜牧局委托负责全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执法工作。

2 存在的问题

结合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以来的实际经验,目前在我区生猪定点屠宰方面主要存在有五个方面的问题。

2.1 定点屠宰场所设置有待优化

岳麓区下辖15个街道、2个镇,辖区面积552平方公里,农村面积410平方公里,在内六区排名第二,区域面积跨度大,涉农行政区域广。全区仅依托长沙城区东南角的红星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对于位于长沙西边的岳麓区,尤其是几个涉农街镇的相关从业者而言,距离遥远,从定点屠宰场进肉距离远、时间长,容易导致肉品品质下降,这既不方便,又加重了经营户负担。

2.2 私屠滥宰现象仍然较多

目前岳麓区畜禽养殖产业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岳麓区属于畜禽退养区,涉农街镇仍有部分养殖场未退出养殖,这类养殖场主要是散户饲养,规模偏小、分布散乱、出栏时间不统一,因而很大部分出栏生猪被非定点屠宰人员收购后屠宰。另外非定点屠宰从业者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普遍比较淡薄,依法经营意识不强,进而对定点屠宰执法不支持、不理解、不配合,抵触情绪较大,导致私屠滥宰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屠宰经营户甚至刁难执法人员。

2.3 定点屠宰宣传有待强化

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的走访了解,不论是市场经营户还是普通老百姓,对于定点屠宰的重要性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一方面不了解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分工,认为当前存在的私屠滥宰行为和市场上经营白板肉的行为等均归属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另一方面,对动物卫生监督所目前已经开展的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工作、查处打击的违法行为不知晓。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百姓对动物卫生监督相关执法行为、宣传工作有不信任、不理解、不配合等现象,屠宰执法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2.4 执法队伍力量紧缺

在机构改革完成职能移交后,全区的屠宰监管执法转由区农业林业畜牧局委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全权负责。监管职能增加,但人员编制与设施设备并未同步配套。目前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仅有工作人员17名,其中正式事业编制6人,而持有执法证的仅3人。人员配置有待进一步优化,所里现有硕士研究生1人,本科8人,高中8人,50岁以上7人,40~50岁4人,30~40岁2人,30岁以下4人。由于需长期开展夜间蹲点,夜间突击执法等工作,工作强度高、任务重,导致执法人员普遍陷入疲劳作战的状态,执法力量紧缺的现象日益凸显。

2.5 执法设施设备不齐全

私屠滥宰监管执法常常需夜间蹲守,突击联合执法,全所仅有的执法车辆为一台行驶了20余万公里的面包车。为有效开展执法行动,在人手、车辆有限的情况下,常常需要借助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公安局等部门的人员、车辆等资源。在执法中,监管执法对象为使用危险工具从事屠宰活动的人员,而相应的执法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如执法记录仪等安全防护和证据采集等设施设备不齐全,导致监管执法风险高、危险性大[2]。

3 建议和主要措施

针对在定点屠宰场的设置、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有效解决生猪定点屠宰方面的现状,我们建议需从政府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三个方面着手。

3.1 优化定点屠宰设置

合理规划生猪屠宰场是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的基础保障。长沙城区仅有的一个生猪屠宰场已无法满足当下形势的发展需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岳麓区农村面积410平方公里,区域面积大,涉农街镇多,具备设立小型生猪屠宰点的现实条件,建议设立1~2个小型屠宰点。同时,应建立科学合理布局的定点冷链配送体系,可在本区域科学合理设立多个猪肉产品配送点,将定点屠宰场的猪肉产品通过冷链配送体系配送至配送点,通过规范化管理缩短配送时间,提高配送效率,从而避免肉品品质和肉品风味发生改变,不影响经营户销售。

3.2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队伍建设是提升监管能力的前提,一方面要逐步推动人员结构合理化,通过时间的推移,实现新老人员的交替,不断引入新鲜血液,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综合水平,同时需启动推动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支管理标准化、配置科学化、执法规范化、文化层次和专业水平高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引导,提升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执法人员需签订执法“承诺书”和安全“责任状”,杜绝执法不严、法律意识不强的现象;另一方面,应全方位开展执法队伍学习培训,学习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提升理论素养。

3.3 完善执法设施设备

在执法中,由于设施设备的相对落后面临诸多执法尴尬,例如摸排私屠乱宰窝点时位置偏僻或者饲养了犬只,为避免惊动对方,使得执法人员无法靠近观察,这时候配备诸如无人机、高清夜视望远镜等装备就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屠宰执法往往是联合执法,甚至很多时候就是现场办案,因此移动智能终端、便携式打印机的装配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争取政府财政的支持,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技术装备、安全装备,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建立系统完善的执法设施设备。

3.4 增强联合执法力度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身体健康,把好监督执法关是关键。私屠滥宰监管执法必须长期化、常态化、高压化,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震慑力度。维护食品安全,打击私屠滥宰,从来不是仅仅依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单打独斗来实现的。在监管执法中,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力量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需要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执法来实现。要在动监、公安、食药监、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同机制,建议在动监部门中常驻公安民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随时能出警,随时能执法。行动前做好系统侦查,制定行动预案,打击时科学布局,确保违法对象不逃脱,打击违法行动不落空。

3.5 提升宣传广度与深度

宣传的价值在于让群众更好的接受、理解和支持相关工作的开展,作为监管执法部门,积极正确的开展宣传工作,提升宣传的广度与深度,引导群众正确认知食品安全与动物监督的区别,对于树立正面形象,增强百姓的支持理解至关重要。首先要做到宣传广覆盖,宣传手段多样化与信息化,可在各大农贸、生鲜市场设立液晶广告屏,滚动显示打击私屠滥宰行动报道视频、宣示国家政策法规;可设立官方微信公众互动平台,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宣传国家政策、发布相关通知、提供技术指导等,有利于强化舆论风险监测;可定期向百姓发放宣传学习资料提升对私屠滥宰的危害的认识。其次要宣传要走入百姓心中,不定期走访百姓,了解百姓需求,定期为养猪户送法、送服务进社区,促使他们提升对私屠滥宰是违法,提供私屠滥宰场所同样违法的认识,不断压缩私屠滥宰窝点的生存土壤。

3.6 开辟多样化社会举报途径

动监部门工作繁重、千头万绪,打击私屠滥宰单单依靠动监部门蹲点、摸排,无法实现全面摸底,难以实现信息的准确掌握,因此群众信息举报成为顺利开展打击行动的重要来源。目前群众举报的途径主要是通过12345市长热线,途径较为单一并且保密性也相对较差,动监部门安排专人接收群众举报信息,并可在人流密集处、街镇、村办公楼等地醒目处设立微信公众号扫二维码一键举报或者通过短信举报平台、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收集举报信息。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明确奖励方式与金额,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等,在做好举报人信息保密的同时,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

3.7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

对私屠滥宰行为一方面基于历史性的原因往往见惯不怪、习以为常,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常识的缺乏,对于私屠滥宰行为和提供私屠滥宰场所是否违法缺乏基本的认识,这是导致问题滋生的重要环节。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专项普法行动,在生猪养殖场(户)、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相关从业人员密集地带发放宣传册,开展法律法规宣讲;另一方面,要对相关从业人员组织专题学习教育行动,录制打击私屠滥宰宣传片,详实介绍私屠滥宰的危害、对私屠滥宰行为的定性以及剖析私屠滥宰入刑的典型案例,组织容易陷入私屠滥宰违法产业链中的“高危”群体和涉案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视频学习教育。

3.8 强化对违法当事人的打击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力度和私屠滥宰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不相匹配,导致违法当事人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顶风作案,甚至为了逃避打击,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对待私屠滥宰违法当事人,尤其是对待屡教不改的,必须保持高压态势、铁腕治法、不讲情面,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一律移送公安立案,增加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成本,才能有效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1]岳麓区统计局.岳麓区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岳麓区统计信息网.2016-3-31.

[2]吴寿军.东莞市生猪屠宰监督现状及工作建议[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6,(3):31-32.

S851.4

C

1006-4907(2017)01-0005-03

10.3969/j.issn.1006-4907.2017.01.003

2016-12-01

肖湘(1987~),男,汉族,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manbuchuife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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