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赡养协议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案例】
老赵和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即赵大林、赵二林,两个儿子已先后结婚成家另过。由于父母年纪较大,需要儿子的照顾,2010年2月在至亲的见证下,两个儿子与父母签订了分包赡养协议:赵大林负责赡养父亲、赵二林负责赡养母亲,互不干涉。2014年3月,老赵因心脏病去世,丧事由赵大林操办。2015年11月,其母亲患重病住院治疗,赵二林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无力独自承担昂贵的医疗费,于是与哥哥赵大林商量,请求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但赵大林认为之前签订的分包赡养协议已经明确了兄弟二人的义务,而且他已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律师说法】
赵大林应当承担母亲治病的部分医疗费。《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还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就承担的有关事宜,平等、自愿签订的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这只是说,对于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义务人之间可以就具体承担方式和操作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说子女对父母可以分包赡养。而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也特别指出,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本案中,分包赡养协议免除了赵大林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法定义务是不因约定而免除的,因此协议是无效的。但考虑到赵大林对其父亲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所以可以少承担母亲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