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问题起点、理论内涵及发展方向
——以实效性为中心的考察

2017-02-26 09:50:51李卫朝
中国农业教育 2017年6期
关键词:现代农业培育农民

李卫朝

(山西农业大学,山西 太谷 030801)

当前,随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全国各地尤其试点省份轰轰烈烈地展开,学界也围绕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义、培育的方式与模式、国外的经验介绍等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和研究。然而,不论是实践中的摸索,还是研究中的探讨,似乎都还未充分重视培育过程中的实效性问题。当然,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在实践中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在研究中较多为政策解读,更多关注培育的方式、模式、机制、途径等培育环节问题,还未顾及培育的效果;而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不论是实践中还是在研究中,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理解存在偏差,缺乏全面的理论阐释,尚不明确问题起点、理论构架和发展方向,直接导致了现实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差强人意。但是,实效性应关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成败,是有效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主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机制建构、模式创新、方式探索,以及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对象的选择,乃至于资金使用都应该围绕着实效性这一关键问题来展开。甚而言之,只有着眼于实效性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这一工作的成功开展。因此,有必要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从理论上进行深层次的厘清和阐释,以有效提高培育的实效性和研究的针对性。

一、现代农业——问题起点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大力培训农村实用人才”部分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但并未作详细阐释。2012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强调,引导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形成,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审视以上文件中的相关叙述,可以明确看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着眼点、出发点是现代农业,而不是职业农民。换而言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其目的在于为发展现代农业培养生产经营主体。质而言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提出,针对的绝不仅仅是“三农”问题中的“农民”问题,而是对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的全覆盖,其中首要针对发展“现代农业”问题。

毋庸置疑,“三农”问题中所包含的农业(从事行业)、农村(居住地域)、农民(主体身份)是三位一体的,三者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因此必须一体化地考虑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这三者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在破解“三农”问题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孰先孰后、孰主孰次、孰重孰轻、孰急孰缓的区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的起点在于发展现代农业,培育职业农民是为发展现代农业准备人才力量,主要解决“谁来种地”的现实问题。

“谁来种地”的现实拷问,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的压力:首先,也是最为主要和最为明显的,留守农业人员数量上严重不足。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747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亿人,本地农民工1.0863亿人;男性农民工占66.4%,40岁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为55.2%[1]。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无不为未来农业的发展敲响后继乏人的警钟,未来农业从业者从数量上呈现出日益递减的趋势。其次,农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上偏低。根据有关研究数据显示,当前农业从业人员中文盲占到3.59%,小学文化程度占到16.37%,初中文化程度占到63.87%,高中文化程度仅为14. 97%,大专及以上只有1.0%[2]。农业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虽然相较于十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需要。第三,农业从业人员结构不合理。农业部调查显示,我国农业劳动力年龄主要集中在40岁以上,占全部从事农业生产人数的75.9%,平均年龄接近50岁,部分地区甚至在55岁以上,且素质堪忧,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占到70%以上。年龄结构老龄化、性别结构妇孺化成为农业经营者显著特征。另外,根据《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外出农民工中男性占68.8%,女性占31.2%;50岁以下的农民工高达82.1%,50岁以上的农民工仅为17.9%。这些数据说明,当前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不论是年龄结构,还是性别结构,都极不合理。80 后、90 后新生代农民离土地越来越远,普遍造成了农业生产多由妇女和老人来承担的窘境。

以上种种因素使得农业后继乏人的危机变得异常尖锐起来。“谁来种地”已不能仅仅从从事农业生产主体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更应该从未来中国农业的发展前途着眼。中国“农业接班人危机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农业生产主体代际转换问题,同时更是一个涉及中国农村改革深化、农业经济转型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历史逻辑问题”[3]。因此,“谁来种地”的问题其实要依靠解决“怎样种地”的问题寻找出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应该说是对“怎样种地”这个深层问题的正确解答。然而,现代农业要求现代的农业生产主体来承担。而现代农业生产主体必须善于具备学习应用现代农业科技知识,熟练操作使用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具有先进经营管理技术和较强市场经营能力等基本素质,但现实社会缺乏这样的现代农业生产主体——新型职业农民。从而,发展现代农业迫切需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迫切需要既有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又有专门农业劳动生产技能,还懂得生产经营管理的人成为“农民”——新型“职业化”农民。就此而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需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农业的现实和未来。

因此,现代农业才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问题起点。也就是说,提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是因为,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导致了农业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不足,无法满足发展现代农业的需求[4]。这是我们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应该首先明确的根本问题。如果不明白这一点,或者混淆了这一点,将会直接影响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的解读,导致现实工作走向偏差甚而出现失误。比如,西部S省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纲要(2015—2020)提出,“只有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造就新型农民队伍,才能提高农业经营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这就仍然是从解决农民问题的角度认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并因此提出“从2015年起,每年组织培训(认定)10万新型职业农民,到2020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60万人,使农民科学文化综合素质明显提升”等政策指导。所以,在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战略规划时,应着眼于发展现代农业,应从解决现代农业后继有人的层面着手,而不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层面,制定符合本地区中长远发展的实施战略。只有这样,只有着眼于实现现代农业后继有人,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也才能科学合理地制定培育方案,推进培育工程。

二、新型职业——理论构架

从学术研究到政策制定,再到现实中工作推进,当“新型职业农民”这一概念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的时候,人们往往习惯性地将“新型”用来形容“农民”,从而与传统的农民相比较,认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新型农民”,这一理解不尽正确。从现代农业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问题起点出发,“新型”主要是针对“职业”而言的,强调从事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是一种“新型职业”,而这种“新型职业”的从业者称之为“职业农民”。然而,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职业农民”,只有“身份”农民,并且是“世袭”的身份。“农民”是“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社会组织方式、一种文化乃至一种心理状态”[5]。从这个角度而言,某些研究仍然还从传统农业的角度,从工农业分工的角度来谈农民这一职业,认为“农民职业化是顺应分工理论发展的结果”[6],就显得有点脱离现实了。当前亟需从“新型职业”这一角度来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进行理论架构,即探讨如何使“农民”真正成为一种新型职业。

让“农民”真正成为一种新型职业,首先要使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能够很容易从经济上摆脱贫穷,而不需要为了摆脱贫穷而不得不背着沉重的“农民”的身份从事着其它艰辛的工作,艰难地奔波于城市与农村之间,摇摆于农民或者农民工的尴尬身份的境地。“提高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通过扶持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从而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产业有奔头,让农村家园安居乐业;另一方面,要通过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产业有奔头、让农村家园安居乐业,从而实现扶持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目标。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因此,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让“农民”真正成为一种新型职业出发,就必须通过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扩大规模、提高单位产出、提高农产品价格等政策支持,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产业有奔头,让农民获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以上的收入,才会为“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农民自然就是体面的职业。因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高于非农职业收益,“农民”作为一种“新型职业”才会有职业吸引力,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从事农业生产,希望以“农民”为“职业”。2016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等。这样的政策指导,对于“先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然后‘农民’自然就成为‘新型职业’”的思路,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鼓舞。虽然“发展农业”与“富裕农民”只发生了逻辑顺序上前后的调整,但对于实现让“农民”真正成为一种“新型职业”而言,却是方向上的校正。

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难度很大,除已知原因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不能像其他职业的从业者那样平等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不容否认,新世纪以来,在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小城镇建设等各项重大战略举措的推动下,农民已经享受到了相较之前非常多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等,但是仍不能达到与其他职业相同的待遇。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例,目前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为168元,而农村仅为62元,抛却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外,相差较大。再比如,相较于其他职业,农民根本没有失业保障等。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如何让“农民”真正成为一种“新型职业”的问题,就转化为如何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能够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农民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满足成果获得感,并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的基本途径,当然也就成为“农民”能够作为一种“新型职业”的制度保障。换言之,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成为推动“农民”成为“新型职业”的重要社会推力。只有作为职业的“农民”能够均等地共享现代化的发展成果,平等地得到与其它职业相同的社会保障,“农民”作为职业才能获得社会的保障(满足感)。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制度体系不健全,制度公平性和运行效率不高,社会保障责任分担不合理等,所以应该抓好社会保障的普惠性、全面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综合型社会救助制度、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等工作[7]。因此,为了推动“农民”能够真正成为“新型职业”,就应该参照工业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标准,建立职业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来筹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真正能够获得国民权益,成为安居乐业的职业化人士[8]。

为什么当前农民不能平等地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这就必然牵涉到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这个目前阻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正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所实行的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不同的资源配置,以及在城乡户籍壁垒基础上形成的城乡有别的治理体制、城乡分割的市场体系、城乡分离的工业化模式、城乡有别的投入机制等,极大地限制了农民共享现代化文明成果的机会。新世纪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后,在促进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向城乡一体化体制转变方面,确实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实现城乡一体化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历史任务,直到今天,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阻碍城乡一体化的体制和政策障碍,还没有给予农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如何能够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体制和机制,提高农民地位,可以说是“农民”成为“新型职业”的重要保障。只有作为“新型职业”的“农民”享有与其他职业相同的地位和权利,才能激发、吸引更多有志之士投身到“农民”这个“新型职业”中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带领下,紧随其后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财产保护制度改革等,尤其是2016年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意见的出台,对于从政治上推动“农民”这一“新型职业”的建立与发展,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的推动作用。于此而言,城乡一体化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光从政治上推动“农民”这一“新型职业”的建立与发展,而且也会积极影响经济、社会因素对于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正如朱启臻所指出的,“新型职业农民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形成的,而是需要特定的环境。土地制度、农业组织制度、政府的支持与服务以及农民教育制度是新型职业农民生成的重要环境因素。”[4]因此,应该运用法治思维构建农民权利体系,确立优先和重点保护农民权利的理念,充分尊重农民平等的职业地位,重视农民权利的实体内容和程序性价值,切实提高农民地位[9]。

同时,“农民”成为“新型职业”还需要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支持。换言之,还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尊重农民甚而追崇农民的文化,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心理状态。这应该是使“农民”成为一种“新型职业”的深层次的文化因素。当前,一些有志于投身现代农业的大学生、农技推广人员等,也会因为身边人的不理解、嘲讽甚而阻拦而进退维艰。因此,在富裕农民、保证农民均等享有社会保障、提高农民地位的同时,应该在全社会着力营造一种踊跃投身农业,做职业农民光荣的社会文化环境,让“农民”这种“新型职业”成为社会追捧的职业,从而给“农民”成为一种“新型职业”以社会心理的保障。

综上所述,只有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多角度、多学科综合研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积极推动“农民”成为一种“新型职业”,才能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社会环境,吸引更多的人自愿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效性不强的问题。

三、职业农民——发展方向

当我们从发展现代农业的问题起点出发,沿着打造新型职业的理论架构进行延伸,“职业农民”逻辑上就成为未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发展方向。

什么是职业农民?关于这个问题,朱启臻教授首先提出,新型职业农民必须首先是农民,同时还必须是市场主体,并且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且后继有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10]。单从字面上来看,职业农民确实应该是农民并且具备这些基本特征以区别于传统农民。但是,若从这一概念出发,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范围、目标人群也仅仅限定在农民这个特殊群体,那就背离了问题的重心了。我们可以说这一概念是对未来职业农民理想状态的描述,是要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达成的目标,但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开始的时候,决不能将对象范围和目标人群仅仅锁定在农民身上,尤其是在乡农民身上。若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界定为将农民培育成能够掌握先进农业科学技术、使用高效率农业设施装备、具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的人,那么,这样的研究无论怎样深入都将步入偏途。正确的逻辑应该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将越来越多能够掌握先进农业科学技术、使用高效率农业设施装备、具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有志于投身现代农业的人培育成职业农民。这个逻辑上的前后调整看似简单,其实对于我们厘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范围和目标人群非常关键,对于切实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效性也非常重要。

当前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实效性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只是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人群锁定在现有的在乡农民群体,而这个群体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比如教育程度、思想观念、认知水平等)以及培训机构、过程的问题,对于所接受的培训积极性不高,有的被动地、消极地参加培训,自然会导致实效性差强人意。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所辐射的对象范围,所锁定的对象人群,不仅仅是当前的在乡农民,甚或说只包含一小部分的在乡农民,更多地应该包含有志于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农技推广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退役军人等。这一点在研究中开始被注意和重视。比如,有研究提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不仅仅是局限于现有的农业从业者,还应包括一些潜在的农业从业者,具体包括专业大户、城市回流农民、农村留守劳动力、农业院校学生等[11]。也有学者指出,应该允许新型职业农民来源多元化,在鼓励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成为城市新市民的同时,也要鼓励城镇专业人才到农村经营农业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以实现城乡人才的统筹与双向流动[8]。只有这样,只有厘清了对象范围和目标人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效性不强的问题。

解决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象问题,或者说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的来源,接踵而至的便是如何培育的问题。这是关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研究中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培训内容与农民需求脱节、培训规划不符合农村发展实际、 培训方式不适合农民生产习惯等,是当前研究中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最常见的主题。然而,这样的思考仍然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象范围局限于在乡农民,对于这个特殊目标人群而言,不能说不中肯,但未能触及到问题的核心。如果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象范围和目标人群从在乡农民辐射向更大的范围,那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就不能像现在这样,只是着眼于农民这个特殊的群体,而是要根据不同群体的特征,制订合理的培训规划、采取合适的培训方式、设置合理的培训内容等。比如,针对农民群体,他们所需要的可能更多的是现代农业科技知识、视野、意识等,培训规划、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就应该考虑地方农村发展实际、农民生产习惯与农民需求等问题;而对于非农民群体的培训,比如大学生、农技人员、退伍军人等,则应该更多地考虑对其进行经验农业方面的介绍和学习,毕竟农业在更多层面上仍属于经验农业,但是由于当前农业生产后继乏人,越来越多的农家子弟逃离土地,导致传统农业很多宝贵的生产经验无以为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恰好能承担起传承传统农业生产经验的历史重任。这就需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探索建立完善的农业职业培育体系,根据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这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须审慎对待的问题。

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认定要素、认定程序等新生事物,如何在实践中摸索、制订出合理的规章制度,确实是比较繁杂而困难的。但我们并不能因为其困难而忽视甚至放弃这一工作,这关乎未来职业农民的有序发展和良好运行。可喜的是,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开始探讨新型职业农民的认证问题,提出应该以立法方式定义农民概念、适格主体范围及其认定要素,从而促使重新思考和认识农民身份性和职业性的价值,并在法律制度上破除现有因农民特定身份指向而产生的不平等待遇,实现农民权利地位实质的平等[12]。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农民职业准入制度和职业农民注册登记制度等,经过完善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后,通过严格的考试、认定、注册等程序,才能真正成为职业农民[13]。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重视培训内容、方式、规划的同时,还应该重视职业农民认证工作,这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长远有序发展的必要保障。当农业从业者从被动参加转向主动要求,并且必须接受正规职业教育且考核合格方能注册登记成为职业农民的时候,换言之,当农民也需要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时候,农民才真正成为一种职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也才能真正完成其使命,其实效性差的问题也自然迎刃而解。

尽管今天的中国农民已获得了历史上不可企盼的经济收入、政治权利、社会保障等,并且在各项政策的积极推动下,这种向前发展的势头正猛,但仍然阻挡不住农业现代化的浪潮。在发展现代农业的滚滚浪潮中,农业人口的萎缩将是不可逆转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也对这种萎缩具有极大的刺激作用。单一的“职业农民”身份并不能作为当前在乡农民的最终身份归宿,在不远的将来,可以想象得到的农业从业人口,也就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数量未必很多,而今天的农民更多的将告别乡村,进入城镇化身为“新工人”。质言之,农民的职业化必将伴随着农民的非农化同时进行。农民的身份转变所引发的归宿问题,注定是伴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一个痛苦而又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因此,当我们沿着发展现代农业——问题起点,打造新型职业——理论架构,培育职业农民——发展方向,努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同时,还需关注与之相伴随的当前农民的归宿问题,这是一个关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甚而是关乎农民、农村、农业系列改革平稳进行的重大问题,非常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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