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博丽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 湖南 长沙 410082)
秦汉时期吏卒归宁制度新探*
程博丽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 湖南 长沙 410082)
丧假为秦汉时期吏卒休假名目之一种。传世文献中所记录的丧葬礼俗,多关涉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僚,丧制屡经变革。出土的简牍材料则从法律与行政的层面反映了更为基层的且显著不同的吏卒宁告面貌。包括吏卒的具体指涉与行丧的对象、丧假的长短变化、宁毕服役等问题。由秦至汉,既有承袭,又有区别。秦时丧假政策较为严苛,至汉则删繁就简,显示了国家的“体恤”态度。与此同时,为家中女性成员的奔丧规制,显示了当时社会里母亲的较高地位和作为妻子的女性逐步受到重视。
秦汉;吏卒;归宁;出土简牍
有关秦汉时期吏卒的休假制度,前辈学者已有论述。《汉书·高帝纪》“高祖尝告归之田”引李斐注云“休谒之名,吉曰告,凶曰宁”*《汉书·高帝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6页。,可见丧假即为吏卒休假名目中之一种。大庭脩在其著作中提及了汉代官吏的居丧情形*大庭脩:《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见氏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58-464页。,在此基础上,廖伯源就传世文献所见汉代大臣为父母行丧的案例进行考证,认为丧假之长短无考*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见氏著:《秦汉史论丛》,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05-342页。。邢义田根据居延汉简中的记录,认为至少在宣帝之前,并不鼓励长期服丧,其上限大概为三十日,边塞的简牍文书中全无取宁或予宁三年的记录*邢义田:《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68-572页。。范志军对于服徭役者及戍边吏卒的奔丧情况和服丧期限也做了初步的讨论,认为宣帝之后,丧期有所延长,为三个月,但是葬毕就要服役*范志军:《从出土汉简看戍边吏卒及服徭役者的丧礼》,《中原文物》,2008年第3期,第96-98页。。此外,蔡万进*蔡万进:《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吏休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71-77页。、宋杰*宋杰:《汉代官吏的休假制度》,《北京师院学报(哲学科学版)》,1986年第3期,第64页。、时晓红*时晓红:《秦汉时期官吏休沐告宁制度考略》,《东岳论丛》,1996年第4期,第93-94页。、周海燕*周海燕:《从休假制度看汉代官吏的家庭关系》,《中州学刊》,2016年第3期,第115-116页。等在其文章中对于秦汉时期的官吏归宁情况亦有所阐述。与此同时,吏卒归宁又涉及到当时的丧葬礼俗以及与“孝”相关的社会伦理,针对这一命题,学者论述颇多,此不赘述*杨树达先生所著《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中对于汉代丧葬礼俗的诸多环节,包括葬期和丧期等,都进行了非常深入的阐述。。在本文中,我们将基于出土的秦汉简牍材料,从吏卒休假的制度框架内,探讨归宁问题。
我们首先就简牍材料中的归宁记录进行梳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法律文书,一为上传下达之行政文书。藉此,我们可以了解秦汉官府日常运作下的丧假程序,特别是对于涉及取宁的吏卒的具体指涉与行丧对象所形成的亲属范围着重探讨。
(一)律令中的规定
出土的秦汉律令中有不少涉及回家奔丧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徭戍过程中的归宁情况做了详细的约束。徭戍关系密切,在此我们仅从最宽泛意义上理解为劳役。里耶秦简16-5记载了徭役征发的基本原则,大体上首先征用的为刑徒、居赀赎债者、乘城卒及践更县者;其次人员不够时,才可征用黔首*具体释文可参看马怡:《里耶秦简选校》,武汉大学简帛网,2005年11月1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6。。徭戍过程中,如闻家中丧讯,则官府给予时日准其回家处理丧葬事务,“繇(徭)发,亲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归葬(岳麓秦简123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9页。。就戍卒而言,通常涉及长时段远距离的服役,日常的休假为两年一休,取日常衣用,遇有丧事,则可打破常规,准以告宁,且往返之行程速度均有规定,如果贫困无力归家,则可以“庸(佣)”的方式补偿。比如“□律曰:冗募羣戍卒及居赀赎责(债)戍者及冗佐史、均人史,皆二岁壹归,取衣用,居家卅日,其□□□(简0914)以归宁,居室卅日外往来,初行,日八十里,之署,日行七十里。当归取衣用,贫,毋(无)以归者,贷日,令庸以逋(简034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0页。。本条律文除讲戍卒宁归之外,也一并包含了以戍边劳役的方式偿还债务的人员以及佐史等基层小吏。
另一方面,欺瞒官吏、谎称家族成员的丧、病,从而求得归家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其中,谎报父母、泰父母的死讯受到“完城旦”的刑罚;谎报妻子、同产、亲父母同产的死讯以及父母病重的行为将被施以“迁”刑,比如岳麓秦简“令曰:吏及宦者*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之仓律有“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阎步克先生认为“宦者”是否如整理者注释的只是阉人,有待商榷。很可能是“宦皇帝者”的省称,包括但不等于阉人。见氏著:《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70-407页。、羣官官属└、冗募羣戍卒及黔首繇(徭)使、有县官事,未得归,其父母、泰父母不死而(简1668)谩吏曰死以求归者,完以为城旦;其妻子及同产、亲父母之同产不死而谩吏曰死及父母不病而(简1665)[谩吏]曰病以求归,皆(迁)之(简1660)”。这条令文是关于对谎报家族成员丧、病以求归的惩罚,从侧面也反映了当时取宁的范围,包括官吏、宦皇帝者、各个官府的杂役、戍卒*王笑认为睡虎地秦简中“冗募”单独出现,而里耶秦简和岳麓秦简中,“冗募”和“群戍卒”并列,可见两者并不是同样的人。王笑:《秦汉简牍中的“冗”和“冗募”》,见王沛主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17-128页。和普通百姓。这里,“徭使”的对象是各级官吏及其随从人员,根据陈松长的理解,它并不是一种亲身实践的劳役或苦役,而是负责徭类的公差*陈松长:《秦汉时期的徭与徭使》,《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20-22页。。
有关“县官事”一语,又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引述故律中有关归宁的政策:“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简180)者,归宁卅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简181)”*彭浩,陈伟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74页。,这是对有县官事的人的丧假时长的规定。邢义田认为“县官事”泛指所有为公事服务的,包括官吏和服徭役的百姓在内*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订补稿,连载一)》,武汉大学简帛网,2006年01月1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3。鲁家亮认为其指国家事、公事,问题不是太大,但是具体的内容所指,则不得而知*鲁家亮:《〈二年律令·杂律〉札记》,见丁四新主编:《楚地简帛思想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415页。。据秦汉简牍中的记录,可进行更进一步的推测。岳麓秦简J44有“[诸]给日及诸从事县官、作县官及当戍故徼而老病居县、坐妬入舂,笃贫不能自食,皆食”*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1页。,其中“从事县官”,整理小组引《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从事公”,指出即为官府服役*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5页。,而“从事县官”当为“从事公”在秦统一之后的改称。由“从事县官”到“县官事”,我们推测“县官事”包含公事类别中涉及到徭戍一类的事务。又《二年律令·贼律》“诸吏以县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简48)”*彭浩,陈伟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页。,说明城旦舂、鬼薪白粲所从事之具有刑罚性质的劳役也被称为是“县官事”。
另一方面,官吏所从事之公共事务,也可称为县官事。岳麓秦简1385“具律曰:诸使有传者,其有发征、辟问具殹(也)及它县官事,当以书而毋□欲(?)□□者,治所吏”*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3页。,根据整理小组的意见,“使”即“徭使”,是公干出差之义,而出差之事项均可归入“县官事”一类。又,张家山汉简“吏有县官事而无仆者,邮为炊;有仆者,暇(假)器,皆给水浆(简267)*彭浩,陈伟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是讲官吏出差途中的食物供给问题。据此我们或可推测,就官吏而言,县官事大多指的是比较重要的国家公共事务,并且可能要离开本职的官署机构。不过,具体到前文提及的岳麓简1668号的记载,“县官事”所针对的对象当为从事徭役、戍边的士卒和黔首。
就秦汉律令条文而言,行丧对象大致包括父母、妻、子、同产、大父母、父母同产。并且,丧假也因为不同的亲属关系和距离家乡的远近有所不同。
(二)行政文书中的记录
与律令条文的规定相比,西北地区出土的上传、下达之官方文书则提供了我们秦汉时期,特别是汉代官府日常运作中的吏卒归宁记录。根据简文,向上级请丧假,谓之“取宁”或者“取急”。如,“不幸死,宣六月癸亥取宁,吏卒尽具,坞上不乏人,敢言之(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3.22)”*谢桂华,李均明等主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52页。。批准之后,谓之“予宁”。如:“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己卯,甲渠士吏疆以私印行侯事敢言之,候长郑赦父望之不幸死,癸巳予赦宁敢言之。令史充(居延汉简甲乙编57.1A)”*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1页。。从内容来看,主要有两类人群,一为候长,一为燧长。这两类人员均属于边塞的防御系统,是基层的官吏,候长的权力略大于燧长,但总体上均属于“役吏”*于振波:《居延汉简中的燧长和候长》,《史学集刊》,2000年第2期,第9-16页。。
取宁的对象包括父、母、妻子、同产的姐妹,此外,也有为同里人奔丧,实为罕见。从简文的记载来看,归家奔丧,须得上级官府批准,很可能是候官一级的单位,并且取宁有一定的时间期限,逾期不归将被严肃追查。如“取宁,□六十二日不到官,移居延,亟遣·一事一封(《合校》185.29)”*谢桂华,李均明等主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97页。。
(三)尹湾汉简中的记录
江苏连云港尹湾汉墓出土的五号木牍《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96-99页。记录在县的行政范围内官吏的出勤情况。其中包含了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划内六名吏员因丧事归宁的情况,取宁的范围包括父、母、兄、子、伯等,释文如下:
郯令华侨十月廿一日母死宁;
襄贲左尉陈褒十一月廿日兄死宁;
□□□□□□月廿八日伯兄死宁;
利成丞儿勛八月十九日父死宁;
厚丘左尉陈逢十月十四日子男死宁;
曲阳尉夏筐十月廿五日伯父死宁;
右六人宁。
从简文来看,涉及东海郡下辖的郯、襄贲、利成、厚丘、曲阳等县,官职则包括了一县之内的令、丞、尉等。同墓所出《元延二年日记》简册记载了墓主师饶于成帝元延二年(前11年)的行事日程*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38-144页。。由墓中名谒实物可知墓主曾担任东海郡卒史、功曹史等吏职。日记中的“十二月十五日”条记“壬寅,宿临沂传舍,丧告”,根据文意,当是墓主需要处理家中丧务,与上文中提到的“归宁”事项大体相似。两类材料均反映了汉代基层官吏为家庭成员服丧的面貌,即需要向官府报告并登记归宁的日期。
(一)基本的规制
有关丧制,《仪礼》中针对不同层级的家庭成员的服丧,制定了详细的说明。但其在秦汉社会中的具体实施情况,则比较复杂。就丧期而言,学者多以文帝诏令“以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认为汉初为葬后三十六日,清人赵翼则云“是终汉之世,行丧不行丧迄无定制”。根据传世文献中的记录,丧期的制定,主要关涉“二千石以上大臣”的高级官僚层次,虽屡次废兴,但是也逐渐使得朝廷承认因丧去职者的某种资格和身份*阎步克:《汉代禄秩之从属于职位补论》,《燕京学报》新11期,第21-38页。。就出土材料的记录而言,则主要针对以下几类人群的服丧做出了法律规定:
令曰:吏父母死,已葬一月;子、同产,旬五日;泰父母及父母同产死,已葬,五日之官。官去家五百里以上,父母妻死(岳麓秦简1884)。
根据简1884的记载,政府给与吏员一定时限的丧假,并且丧假乃是自埋葬之日算起。针对父母者为葬后30天,子、同产为15日,而泰父母、父母同产则仅为5日。如果官府离家五百里以上,父母妻子去世,则回家归葬的时日当有所不同,惜简文尾部残断,不得而知。
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有“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产、大父母、父母之同产十五日之官”*彭浩,陈伟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第238页。周海锋指出此条简文属于官吏丧假的规定,与岳麓秦简1884号相似,故而归入《置吏律》较为合适。两相对比,也可以探寻令文转化为律文的途径。见周海锋:《秦律令研究:以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为重点》,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3页。,再结合前文中张家山汉简180-181的记录“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卅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可知在汉初之时,针对父母和妻的丧假为30日,子、同产、祖父母、父母同产均为15日。从张家山汉简的两条律文来看,丧假的规定已并不严格以“葬后”作为时间节点。
又敦煌地区出土的统计功劳的简牍:
玉门千秋燧长敦煌武安里公乘吕安汉,年卅七岁,长七尺六寸。神爵四年六月辛酉除功一劳三岁九月二日。其卅日,父不幸死,宁,定功一劳三岁八月二日。迄九月晦庚戌。故不史,今史。
该简牍记载了吕安汉的职位、籍贯、年龄、身长,最主要的是有关他的功劳计算。在这里,我们比较倾向邢义田的意见*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见氏著:《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55-156页。,即原本为一劳三岁九月二日,后遇父丧,归家三十天,最终吕安汉的功定为一劳三岁八月二日。由此也反映了西汉时期的丧期可能最多为三十天。
(二)秦汉丧假政策的不同
从出土的秦汉简牍,特别是秦简中的记录来看,其对于吏卒的丧假做了非常细致的区分,依照家庭内部的亲属关系之远近。最长者当为父母服丧30天。但是,在比较特殊的非日常的情境下,丧期也会被削减。其一当为归而已葬。比如岳麓秦简第五卷1150和1690号的令文中明确指出郡和中县辖域内千石以下的官吏因事出差途中,回家奔丧,如若已葬,则只允许居家五日。另外的,岳麓简0354-1+0354-2“已葬五日,复居赀赎债”也说明对于刑罚之人,其丧假也仅为葬后五日。“已葬”和“已死”是秦汉简牍记录中判定法律关系终止以及受审论罪的重要依据,案例不同,所取决的依据亦有所侧重,对此,学者已有论述且存在争议*相关论述可参照汪蓉蓉:《缘亲与任法:以秦汉时期迁刑的考察为中心》(吉林大学“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2017年研究生春季交流班论文集)一文中对于“已葬”和“已死”的相关学术回顾。。就与归宁相关的律令条文来看,秦简中更加强调“已葬”这个时间节点。与此同时,这种削减的丧假也伴随着非常态事务的发生。比如,由岳麓简的几条记录来看,徭戍之事因被国家视为重要事务,考虑到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参与其中的人员并不能够比较频繁地归家,比如岳麓简0914号规定“皆两岁一归”,甚至由于“徭使、县官事”而“未得归”。而丧假不属于正常的归休体系,故而我们在秦简中便发现了这样的记录,即吏卒故意谎报家中成员的死讯,以求得休假的事例。
由秦到汉,至少在宣帝之前,丧期的长短大致没有多少变化,最多者为父母服丧一月。所不同的是,及至汉代,丧假较为固定,主要分为两类,一为三十天,一为十五日。从张家山汉简、西北汉简以及尹湾简牍的记载来看,丧假的起迄不再过于强调是否为埋葬之后;也不再因为徭戍事务的紧迫而过分缩减归宁的时长。从这个角度来说,相比于秦的严苛措施,汉代是相对的休养生息。
此外,另一个较为明显的不同是对于奔妻丧的规定,岳麓简对于妻子去世的予宁规定记载不详,根据前文中岳麓秦简1668、1665、1660号的记载来看来看,谎报亲父母死讯与谎报妻子死讯所受到的刑罚不同,前者重于后者,后者所受之惩罚等同于谎报父母生病以求归之惩处。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妻丧处于次一等级。但在二年律令中,则明确说明为父母与妻行丧均为三十日,为最高之期限。有关这一转变,笔者将在后文予以说明。
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继续讨论的问题是,取宁之日完毕之后,吏卒是否需要补服原有之徭役?随着新材料的不断公布,我们或可得到一些线索。
……戍在署,父母、妻死(简1299),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拾”字当通“给”,指官府给予时日归葬。理解为“十日”不妥。日└繇(徭)发,亲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归葬。已葬,辄聂(蹑)以平其繇(徭)*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9页。(简1238)。
这条律文将戍、徭期间的归葬问题抄录在戍律之下,可见徭、戍两者的紧密关联。简文大意是如若徭戍过程中有亲人死亡,包括父母、妻子、大父母等,政府给予时日处理丧葬问题。“聂”通“蹑”,意为“追”也,简文中作追捕之义*陈伟《岳麓书院秦简〈徭律〉的几个问题》,《文物》2014年第9期,第82-84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407号简有“当繇(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系,勿聂”,朱红林先生认为二年律令的这条记录与岳麓简1238中的记录并不矛盾,分属不同的语境,前者的主要意思是针对应服徭役者生病达一年或因他事已被司法部门拘系者,这类人在本年确实无法应征服役,因此即被免除,可从。参见朱红林:《岳麓书院藏秦简〈徭律〉补说》,载王沛主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三辑)》,第44-55页。。也就是说葬毕继续服戍或者徭役,并且要补满所欠缺的劳役。并且,如若宁毕之后仍未归署,相关负责之尉、尉史、士吏以及令、丞、令史将受到连带的处罚。比如,岳麓秦简J46:疾病有瘳、已葬、劾已而敢弗遣拾日,赀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9页。。这里,有赀二甲和赀一甲的区分。朱红林在其文章中进一步指出睡虎地秦简中几次出现补偿服役时间的记载,可作旁证,不过其所引的事例与丧事无关*朱红林:《岳麓书院藏秦简〈徭律〉补说》,第44-55页。。岳麓秦简中有关官吏的归宁记录进一步佐证了我们的判断。简文如下:
令曰:郡及中县官吏千石下繇(徭)倳(使)、有事它县官而行,闻其父母死,过咸阳者,自言□□□(简1150)。
已,复之有事所,其归而已葬者,令居家五日,亦之有事所。其不过咸阳者,自言过所县官,县官听书(简1690)。
言亦遣归如令,其自言县官,县官为致书,自言丞相,丞相为致书,皆诣其居县,居县以案□(简J41)。
就是说,郡或者中县内千石以下的官吏因徭事出差或者有其他事务到别的官府机构,路途闻得家中父母丧讯,可向途径之咸阳或咸阳以外的政府机构申请归葬,凭下发之致书,到其居住之县。丧事完毕后,再回到原来出差的地方。从内容来看,虽然本则事例处理的是官吏的归宁问题,不过比照对于官吏的法律要求,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戍卒在处理完丧事之后仍然需要补服原有之劳役。
另外的,岳麓简“已葬五日,复居赀赎债”(简0354-1+0354-2),针对以居作的方式偿还债务的群体人员而言,若遇家中丧事,则其被允许的丧期仅为五日,五日之后就要再次回到原来的处所接受相关的刑罚。根据里耶秦简J6“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即)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可知居赀赎债者是徭役征发之时所首先考虑的群体之一。
宣帝地节四年春二月诏中有“导民以孝,则天下顺。今百姓或遭衰絰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朕甚怜之。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汉书·宣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0-251页。,又《后汉书·陈忠传》中记载元初三年,有诏大臣得行三年丧,服阕还职,陈忠因此上言,引述汉宣帝诏令曰“孝宣皇帝旧令,人从军屯及给事县官者,大父母死未满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后汉书·陈忠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560页。,史书记载进一步补充了我们有关徭役征发时候的情况,也就是说将要兴徭役之时,如果吏民家中成员故去未满一定期限,则不在此次征发的行列,以此表明国家的抚恤态度。前文中已提到秦时较为严苛的丧假政策,到了二年律令的时期则逐渐固定与轻缓,至宣帝诏令,则更加强调徭戍征发之前的体恤。另外的,虽然诏令仅提及大父母,但是由此也可以推测为家中成员服丧的时限已经开始增长。
以上,我们以出土的简牍材料为中心,探讨了有关秦汉时期的吏卒归宁情况,重点关注了吏卒的具体涵盖范围、行丧的对象、丧假的长短变动与宁期完毕之后的服役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就法律条文和行政文书中所体现出来的家庭伦理略微阐述。
从归宁的日期来看,最长者为父母奔丧,虽仅为一月,但基本上与《仪礼》的主旨思想一致,体现了孝的家庭伦理;二年律令中,对于大父母的行丧日期由秦时的五日增加到十五日,也说明了“孝”的影响日益深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汉简律令中,妻丧的日期等同于父母之丧,但这并不说明妻的地位等同于父母,因为同样的,在吕后二年的律令中我们又看到姻亲意义上的妇杀伤、殴打责骂舅姑以及夫之祖父母,被视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处以“弃市”。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而言,秦汉时期的家庭模式主要为核心的小家庭形态,妻子在家庭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妻子的去世所引起的家庭秩序的动荡和调整,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去进行修复,特别是对于远离家乡承担徭戍劳役的吏卒而言。因此,一方面,妇女在秦汉时期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另外的,从伦理的角度而言,作为母亲的妇女的地位高于作为妻子的女性。
[1] (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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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邢义田.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M].北京:中华书局,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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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ewExplorationofGuiningSysteminQin-HanDynasties
CHENG Bo-li
(Yuelu Academy,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China)
In Qin-Han dynasties,thelizuasked for bereavement leave to arrange family member’s funeral.Compared to the historical text which mainly recorded the compassionate leave of two-thousand-stone officials,showing that the funeral system changed repeatedly,the excavated manuscripts were mainly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records of petty officials and soldiers handling bereavement,which included the coverage oflizu,the amount of compassionate leave,and the continuation of corvee after the funeral affairs.From Qin to Han,the regulations related with funeral leave had similarities as well as differences.Compared to the stringent regulations of Qin,the Han law records were more simplified and indicated the consideration for ordinary people.Meanwhile,the funeral regulations related with death of female members,showed that the mother had a relatively high position in a house,also the wife was gradually receiving more attention.
Qin -Han dynasties;lizu;guining;excavated bamboo records
K232
A
1008—1763(2017)05—0020—06
2017-01-25
程博丽(1987—),女,河北保定人,哲学博士,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中国史流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秦汉妇女史、宗教社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