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利福尼亚州《学生运动员权利法案》的解读与启示

2017-02-24 07:44罗小霜
关键词:奖学金法案权利

罗小霜

(湖南工业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2012年7月27日,加利福尼亚州签署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学生运动员制定的法案《学生运动员权利法案》(以下简称《权利法案》)。[1]该法案是一部特征鲜明、实践操作性很强的体育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构建立法体系为学生运动员提供最大限度的权利保障。[2]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存在配套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尤其在学生运动员权利保护这一问题上,我国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而美国体育法制建设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国家之一,研究《权利法案》对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 《权利法案》的立法背景

在美国,大学体育运动已经成为一项规模庞大的商业活动。在这一活动中,不同高校得到的收入不同,但每年至少可达几百万美元。为了得到优质的体育生源,各大高校在招生时都宣传其拥有理想的大学环境,如高质量的教育、先进的训练设施、完备的医疗福利等。然而,这些承诺并不能完全兑现,很多学生在运动伤病之后不仅奖学金被撤销,而且还要自己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3]更有甚者,在原有司法体制下,这种侵权行为往往得不到制裁,学生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助。[4]

大学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学生运动员权利的司法拒绝,使得美国大学体育运动已经不再是一项简单的娱乐活动,而是一场学生运动员教育、医疗等权利与大学财团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5]在这场权利与利益的冲突中,由于学生运动员处于弱势地位,其基本权利往往受到侵害,而这些学生运动员应当比一般学生更需要全面、高效的保护。正是为了保护学生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以及平衡学生权利与学校财团的利益,《权利法案》在校际体育运动开展得较为成功的加利福尼亚州应运而生。[6]

(一)全美大学体育协会处于独断地位

全美大学体育协会(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简称NCAA)于1906年成立,其成立初衷是为了保护年轻运动员远离危险、不受剥削。美国一千余所大学院校参与结盟,在业余体育和大学体育界有很多管理机构,是大学体育领域最权威的组织机构。[7]在NCAA里面,大学分成三个分部与数十个联盟,进行橄榄球、篮球、棒球、冰球等球类联赛以及田径、体操、摔跤等其他项目比赛。在三个分部中,第一分部最大,它分成碗赛(football bowl-subdivision,简称FBS)学校,冠军赛(football championship subdivision,简称FCS)学校以及非球类学校。第一分部大学为学生运动员提供与体育运动最密切的财政援助,尤其是碗赛学校,其经济实力是最强也是援助最全面的。第二分部大学为学生运动员提供的财政援助则比较有限,而第三分部大学对学生运动员几乎没有财政援助。[8]

NCAA制定各类管理规则,密切监管其成员,以确保他们能够遵从自己的规则。对于违反者,他们有权力对其进行制裁,制裁措施包括财政处罚、电视禁播、取消获胜资格以及禁赛。[9]

(二)大学成为盈利机构

由于学校可以通过出售体育比赛门票、校友捐赠、注册公司等方式获取巨额收入,因而无论是大学校长、体育部门负责人,还是运动员教练,都把对比赛荣誉的追求摆在了特别重要的位置,尤其是棒球联赛的荣誉更被他们视为摇钱树。[10]当然,出售体育赛事转播权才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方式和收入来源。[11]在2011—2012学年,NCAA的总收入达到8.71亿美元,这笔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与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转播合同。[12]为了获取利益,一些联盟以及大学甚至单独举办赛事,再将其赛事转播权单独出售给广播公司。

(三)NCAA没有赋予学生运动员应有的权利

美国大学体育赛事的每个赛季都有新的运动员面孔出现,而各大高校也往往因为抢招优秀生源而竞争激烈。新生进校后,都会与学校签订一份全国(国家)意向书(national letter of intent,简称NLI),该协议约定,运动员进入大学后为学校服务一年,学校给予其各类财政援助。[13]然而,NCAA对于财政援助的总额作了严格的限制。根据奖学金的限制方式将体育分成两种类型:一个是头数运动,另一种是等效运动。头数运动限制了每个人能够获得奖学金的总金额,而等效运动则只是限制学校总的财政金额,学校可以按照自己的方案将奖学金分配给学生,也可以对表现不好或者受伤的运动员以及违反NCAA规则的运动员撤销奖学金。许多学生运动员在运动伤病之后不仅奖学金被撤销,而且还要自己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这与当前美国大学体育这种收入产出的利益制造链中学生运动员的贡献严重不符。[14]

(四)运动员权利缺失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20世纪50年代,在Nemeth(内梅斯)诉University of Denver(丹佛大学)一案中,科罗拉多高等法院支持了国家工业委员会的一项决定,即大学生足球运动员属于科罗拉多州《工人赔偿法》上所指的雇员范畴,认为大学有义务向受伤工人作出赔偿。但后来在Van Horn (范霍恩)诉Industrial Accident Commission(工业事故委员会)一案中,加利福尼亚法院驳回了工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判决一名坐飞机回程坠机死亡的大学生球员妻子应当获得死亡补偿金,并认为《工人赔偿法》拥有其慈善自由的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学生运动员权利的司法保护受到极大挑战。1983年,印第安纳州针对Rensing (伦辛)诉Indiana State University Board of Trustees(印第安那州立大学董事会)一案作出的判决成为转折点。印第安纳高等法院认为,大学和其学生运动员之间没有合同义务,只有最优秀的学生运动员才能获取奖学金,因而学生运动员并不属于《工人赔偿法》意义上的雇员。后来,这一判决理由被全国各法院采纳,而一些州也开始在这个问题上修改立法。[2]从此,大学生运动员通过司法途径来获得救济变得异常艰难。

二 对《学生运动员权利法案》的解读

(一)主要内容解读

《权利法案》编纂于加利福尼亚教育法典的第67450~67454条,一共包含5个条款,涵盖了包括全面教育制度、程序正义、自由转会以及性别平等、奖学金制度、保险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1.全面教育、程序保障、自由转会以及性别平等

《权利法案》在其第1条中就全面教育制度、程序正义、自由转会以及性别平等问题做了简要规定。它强调学生运动员享有受到全面教育的权利。法案规定,校际大学体育项目应当优先满足学生运动员的教育需求;学生运动员为体育项目带来巨大收入,但是由于其每周40小时用于体育专业训练和比赛等,严重影响了学习,故其毕业率相当低。为此,学校应当以满足学生运动员的教育需求为第一要务。

《权利法案》还强调,高校应当为学生运动员提供有力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以预防伤亡事件发生。关于医疗费用,《权利法案》规定,只有法案颁布之前受伤的学生运动员需要(并不是必须)自己支付医疗费用。这就意味着,从法案颁布实施之后,学生运动员因运动受伤的医疗费用不再由学生自己承担。

此外,《权利法案》还从多方面保障学生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它规定,学校应当为学生运动员提供与普通学生同样的正当程序保障。该法案要求本州所属的高校体育项目受1972年颁布的《教育修正案》中第9条关于性别平等要求的约束。此外,该法案保障了学生的自由转会权,它禁止高校因学生运动员转会至其他学校而对其进行处罚。

2. 概念界定

《权利法案》第2条对“运动协会”“运动项目”“毕业率”“高等教育机构”“媒体转播权” 以及“学生运动员”这6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运动协会”是指对管理校际学生项目负责的一切组织。“运动项目”是指大学之间的校际运动项目。“毕业率”指在6年内从学校毕业的学生运动员的比例,这一比例计算的主体范围及计算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该法案通过对“高等教育机构”的释义,明确了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以及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其他四年制私立大学。此外,该法案中的媒体权利主要是指媒体机构对体育赛事的转播权。最后,该法案指出,“学生运动员”是指所有参加大学校际运动项目的学生,包括参加篮球、棒球以及其他校际体育项目的全体学生运动员。

3. 奖学金制度和其他制度

《权利法案》第3条对学生运动员的奖学金制度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学生运动员往往在一段时间后可能因为伤病,也可能因为能力耗尽等原因导致不能再继续参加联赛,《权利法案》对这几种情况的奖学金设置及撤销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

对于伤病运动员,法案明确了其享受学校续展奖学金的前提条件,即首先需要学校医务人员对学生运动员的伤病情况做出评估,并认定该学生确实不能继续参加校际运动会。对于这部分学生,如果学校没有对其延续奖学金,那么应当提供等额度的奖学金。该笔奖学金将能够支撑学生完成5个学年的学习或者支撑学生运动员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其学业。如果超期,那么超期时间段是否给予奖学金,学校可自行决定。

其次,对于正在接受奖学金但是已耗尽其运动潜力的学生运动员,《权利法案》规定,学校应当为其提供为期1年的等额奖学金,或者指导学生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其主要学业。

此外,该条款赋予学校针对某些不良行为予以纪律处分的权力,同时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如,没有得到奖学金续延的学生运动员可以在一定时限内针对学校的决定在学校内部机构、体育联盟或NCAA提出申诉。

同时,该条款还涉及了技能培训的相关内容,它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运动员的第一学年和第三学年对其进行财务和生活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财政援助、债务管理、预算建议等知识,还包括时间管理、校内资源的获取等技能培训。

4.医疗保险制度

该条款主要针对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以及运动伤害的预防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首先,在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面,如果学生家庭资产不超过第69432.7条中规定的A级水平,在学生不反对的前提下,《权利法案》规定学校应当为每一位学生运动员购买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医疗保险的内容应当涵盖伤病运动员可以向学校体育部门追索的全部内容;如果学生运动员因参加校际运动而受伤并需要长期治疗,学校要么替学生运动员支付医疗费用,要么为学生购买能够包含该笔费用的医疗保险,期限至学生运动员毕业或离开该学校以后至少2年时间。但是,该条款不适用学生运动员在参加校际运动之前所发生的体育伤害。

关于体育伤害的预防方面,《权利法案》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它要求每个运动项目制定指南以预防、评估、处理由体育运动造成的脑震荡和脱水。此外,每个运动项目应针对那些可能在校际运动中危及生命健康的学生运动员制定预防和监督措施。

5. 法案的失效日期

《权利法案》的最后一条是对本法案失效时间的规定,失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这就意味着法案的有效实施时间比较短暂,从该法案实施到失效只有不到9年的时间。

(二)评析

《权利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学生运动员制定的法案,它清晰界定了学生运动员、运动协会等相关概念,明确了高校、运动协会以及学生运动员的权利与职责,给学生运动员带来了史无前例的保护。但与此同时,法案也可能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1.积极影响

《权利法案》改变了加州学生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教育、医疗费用难的局面。在《权利法案》颁布实施之前,由于缺乏正当程序及先例,学生运动员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追偿,负有伤病的学生运动员往往需要自己承担巨额的教育和医疗费用。伴随着加利福尼亚《权利法案》的颁布与实施,学生运动员不仅意识到了他们对于大学运动及学校财政的积极贡献,还获得了许多过去不可能获得的权利保障。[15]

首先,针对学生运动员奖学金的续延问题,《权利法案》第67452条(a)第1款规定,如果体育部门不续延运动员的奖学金,学校应当为其提供最长5年等额的奖学金,或者直到学生完成其学业。当然,学生运动员要获得奖学金的续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遭受失能伤害或者身患因参加运动项目而导致的疾病;其二,必须有学校的医务人员从医学角度认定该学生确实不能继续参加校际运动联赛。加利福尼亚州对学生运动员奖学金的续延制度通过立法予以保护,必然给学生运动员带来巨大的实惠,学生无需担忧因为体育伤病而无法负担起巨额学费的问题。

其次,体育医疗保险制度得以健全,家境不富裕的学生运动员无需自己承担医疗费用。在原有体制下,学生运动员可能因为运动伤病妨碍其职业生涯,从而失去医疗补助的资格。一旦失去医疗资格,便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补救。[16]因为法院普遍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学生运动员不能通过《工人赔偿法》来获取赔偿从而弥补其医疗支出。但是在新的《权利法案》下,学生无需证明其与学校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法案第67453条已经绕过雇佣关系这一障碍,为学生运动员提供了合理的医疗保障,它规定在学生不反对的情况下,学校有义务为贫困学生支付保险费用,这就意味着如果学生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期间受到伤害,都由保险公司为其承担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权利法案》的实施将会大大减少学生运动员从事体育活动的成本,他们可以不再无奈地适应NCAA规则,并以此规则决定他们受伤后是否有权利获得奖学金,是否需要自己支付医疗费用,因为法案明确指出他们在受伤后有获得奖学金援助和医疗补助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救助。因而,法案给学生运动员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对于长期受NCAA规则制约的美国大学体育来说是一场值得称赞的变革。[4]

2. 面临的挑战

《权利法案》对学生运动员的奖学金续延制度以及医疗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正式予以确定,无疑是对学生运动员财政援助及权利保障的重要举措,然而该法案在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其一,根据法案第67452(a)条的规定,学生运动员必须遭受失能伤害或疾病,并且校医务人员必须认定他在医学上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才可以享受奖学金的续延。但是,这一规定还是有些模棱两可,它并没有阐明“不能继续参加校际体育联赛”的期限到底是无期限的还是仅限于剩下的赛季。[17]因为有的运动员伤病只是短期的,其或许因此无法参加当前赛季的比赛,但并不意味着无期限地不能参加比赛。但是,在NCAA现行体制下,该学生仍然会失去获取奖学金的资格。如果因为这一问题引发纠纷,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能拒绝为该学生运动员延续运动奖学金,那么对于这部分学生运动员来说,新法案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实际利益。[18]

其二,立法者仍然将是否授予奖学金的决定权交给了学校,这就很有可能导致操作起来难以统一标准,从而破坏法制的统一性。这就要求高校在执行这一政策时,确保条款明确并且合理,从而保证受伤学生获得最大可能的权利保障。[19]

其三,《权利法案》将在2021年1月1日失效,这就意味着任何根据该法案获取的权益将于2021年1月1日停止,这对于那些可能从《权利法案》获利的学生运动员而言,权利保障再次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甚至导致困难重现的局面。

三 启示

(一)通过立法强化对学生运动员的权利保障

美国大学体育之所以能够迅速地发展,健全的法律配套措施是其根本保障。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立法形式将学生的受教育权、获资助权、医疗保障权等权利予以保障,并依此解决学生运动员教育、医疗与学校财政利益之间的不平衡问题,使得学生运动员的权益保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一方面随着学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学校体育物质环境的逐步改善,学校的体育工作正朝着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目标迈进,有关大学生体育权利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另一方面,由于人们一直以来似乎已习惯了对行政权力安排下的大学生体育教育制度合理性的认可,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在对学生体育权利规定性上的相对间接性,导致人们对大学生体育权利关注的淡疏和忽略。[19]因此,有必要推出一项专门针对学生运动员权利保障的立法,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将学生运动员的权利保障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消除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后顾之忧,夯实我国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基础,保证我国体育事业顺利发展。

(二)全方位保障学生运动员的各项权利

加利福尼亚州《权利法案》注重全面保障学生运动员的各项权利,如受教育权、医疗保障权、财政补助权、程序保障权、自由转会权以及性别平等权等。它首先强调学生运动员享有受到全面教育的权利,同时注重保护学生运动员的健康权,如要求采取预防措施保护学生运动员的健康和安全。此外,该法案还赋予了学生运动员更多的程序保障权利。它规定,学校应当为学生运动员提供与普通学生同样的正当程序保障,如要求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对学生运动员转校的申请做出批复;对于学校给予学生运动员有关奖学金授予的决定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提起申诉。该法案重申了学生运动员的性别平等权,强调了女学生在行使各项权利时应当与男学生享有同等地位,并不得遭到性别歧视。此外,该法案保障了学生的自由转会权,它禁止高校因学生运动员转会至其他学校而对其进行处罚。上述规定为推进美国高校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做出了贡献。

然而当前,我国对高校学生运动员的权利保障问题重视不够,学生运动员的一些基本权利遭到漠视。如我国许多高校都设有高水平运动队,但是他们并没有为经常参加训练和比赛的学生们购买全方位的保险,也没有为他们提供充足的财政补贴,许多学生运动员训练受伤以后,仍然需要父母为他们的运动训练伤害买单。此外,我国《体育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然而现实情况是,仅有极少数学校对病残学生的体育课做了较为固定的安排,而绝大多数学校几乎无暇或是无意顾及他们的身体锻炼。这样,不仅对病残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公平权构成了侵害,也使得体育保健课形同虚设。[20]因此,有必要为学生运动员构建一个全方位的权利保障机制,切实改善大学生运动员权利的保护现状。

(三)重视学生运动员的教育权

如何将体育与教育有机结合,使运动员在从事体育运动的同时不影响其接受正常的教育,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体育发展。美国是世界上成功将体育与教育有机融合起来的体育教育范例,它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在美国,处于美国竞技体育金字塔尖端的运动员,绝大部分来自在校大学生,美国大半以上的世界冠军(包括奥运冠军)获得者为在校大学生;美国奥运代表团 80%以上的运动员从大学中直接选拔出来。可以说,美国大学不仅是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摇篮,同时也是世界冠军(包括奥运冠军)的孵化器。[21]从加利福尼亚州《权利法案》的规定来看,政府不仅关注学生运动员的体育训练及比赛状况,而且对他们的学习也非常重视,认为实现学生运动员的教育需求应当具有优先性,不因为训练、比赛和运动成绩而降低对学生运动员在学习方面的标准和要求;相反,为了帮助运动员解决学业上的问题,为运动员配备了专门的文化学习指导老师,在每学年开学之初,为所有的大一和大三学生运动员进行财务和生活技能培训,以帮助学生运动员在紧张的训练之余能够迅速全面地掌握其他知识和生活技能。

在我国,由于学生运动员进行的是专门化训练,客观上减少了其用以系统学习文化知识的时间,造成了文化学习不系统、基础知识水平较低、“脑体不平衡”的现象。这也导致了学生运动员文化知识水平较其他学生低,自我学习能力、自我完善能力较其他学生差的现象,这样必然会造成部分学生运动员就业困难。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学习和借鉴加利福尼亚州的做法,重视和保障学生运动员的全面教育权,以确保学生运动员毕业后或退役后具有其他知识或技能,以实现顺利就业。

(四)突出保障伤病学生运动员财政援助权及医疗保障权利

对于大学体育而言,奖学金制度及医疗保险制度是与学生运动员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问题,它一方面能帮助有运动天赋或才能的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购买体育保险转嫁从事体育活动带来的风险。为了吸引优秀竞技体育人才,美国高校通常设立了专门的运动奖学金。与此同时,美国的体育保险业已经形成了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态式,对大学体育运动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22]加利福尼亚州《权利法案》规定伤病运动员同样可以享受奖学金,使得负有伤病或能力耗尽的运动员能够获得奖学金续延,从而顺利完成学业。这一立法完善了奖学金制度,夯实了大学体育的后备人才基础。同时,完备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将运动员在比赛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训练导致的伤病、体育赛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减少了学生运动员的体育活动成本,解除了学生运动员从事体育事业的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对学生运动员实行了奖学金制度,但是奖学金援助力度远远不及美国高校。此外,虽然我国大部分高校为学生运动员购买了不同险种的保险,但由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仍然时常发生,使得体育活动的高成本和高风险仍然成为阻碍学生进行专业体育运动的一大障碍。我国有必要借鉴《权利法案》的做法,一方面加大奖学金援助力度,另一方面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加投保险种和金额,从而解决学生运动员从事体育运动的高成本和高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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