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翼
(1.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2. 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2)
南海岛礁建设的国际环境法律义务解析
蒋小翼1,2
(1.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2. 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2)
中国在南海地区南沙群岛海域的岛礁建设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对岛礁建设活动的环境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却对各国施加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性义务、合作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由于公约本身的局限性,导致中国在南沙岛礁建设中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一般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论题将从国际法角度研判和解读中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环境保护的规定、需要承担何种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义务,为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完善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南海;南沙群岛;岛礁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近年来,围绕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南海问题呈现出愈演愈烈、日益复杂的趋势,尤其是中国在南沙群岛海域的岛礁建设活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在南海进行岛礁建设的主要活动为岛礁扩建及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关于南海问题法律研究的焦点在海洋划界、海洋权益以及海域管辖权的法理依据等基本问题上,而具体针对南海岛礁建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南海岛礁的法律地位及岛礁建设的合理合法性两方面,对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国际环境法律问题重视不足并缺乏相关的研究。
域外主流媒体和学术界关注并持续报道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的进度并指责中国的岛礁建设破坏了环境,损毁了生态系统。尤其是美国美中经济和安全评论委员会在2016年4月发布的一份题为《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损害海洋环境、影响以及国际法》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的岛礁建设对珊瑚礁造成了毁灭性的损害,并对该海域的渔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1]。中国外交部多次就南沙岛礁建设的问题进行表示,认为进行岛礁建设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也不会对南海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2]。只是中国目前尚未完全公开对环境保护活动和影响的评价信息,也尚未有系统详尽的法理阐释,这未免难以充分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南海进行岛礁建设的环境影响的质疑。
因此,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研判和解读中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环境保护的规定,需要承担何种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义务,从而为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完善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自2013年9月开始,中国陆续在南海南沙群岛的赤瓜礁、东门礁、华阳礁、南薰礁、永暑礁、美济礁和渚碧礁七个岛礁开始实施大规模的岛礁建设工程。主要方式为利用“绞吸式挖泥船”设备*“绞吸式挖泥船”是利用转动着的绞刀绞松河底或海底的土壤,与水泥混合成泥浆。绞刀钻头的旋转齿像在海底或礁石上凿出的齿印,使土壤、岩石和礁石断裂并进行提取,经过吸泥管吸入泵体并经过排泥管送至排泥区。这种原料可从船尾输送到几公里外的填海区域,然后沉积到岛礁上形成陆地。进行填海造地,并在扩建的岛礁上修建和完善跑道、灯塔、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
岛礁建设并非新鲜事物,在属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岛礁上填海造地,本质上属于人为添附,是国际法所允许的一种领土变更的方式[3]。从古至今,并不缺乏广泛地利用填海造地这种人为添附的方式以扩展领土或基于现有岛礁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实例。比如,荷兰为世界上地势最低的国家,从13世纪开始大规模填海造地、修筑拦海大坝,以防止国土面积被海水不断侵蚀及至淹没;日本在其所属最南端的冲之鸟礁更是将填海造地用至极致;英国兴建人工岛屿的历史始于19世纪60年代;美国迈阿密所专属的星星岛(Star Island)于20世纪20年代由陆军工程兵团建造,洛杉矶为了金门国际展于20世纪30年代修建了珍宝岛(Treasure Island);2001年阿联酋迪拜斥巨资修建全砂石结构的人工岛屿“棕榈岛”就是最近的一个例子。在南海周边国家中,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都曾经在南海相关岛礁上进行填海和扩建活动,修建机场和军事设施等。马来西亚甚至将南海的弹丸礁经过陆域吹填扩展成为巨大的人工岛,并将其建设成为著名的旅游度假胜地。此外,除了文莱以外的其他南海周边国家与地区*中国台湾地区实际控制着太平岛,岛上有驻军和机场。均在各自控制的岛礁上进行了基础设施建设并部署了常规部队,移驻了居民[4]。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上讲,填海造地的方式可能会对海洋的生态造成损害,因而需要被审慎地权衡和使用,甚至有少数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而在国内法上对填海造地行为施加了某种限制[5]。但从合法性角度而言,国际法并无禁止国家实施填海造地行为的规定。而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的环境影响面临巨大压力可能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南海区域在政治、经济和自然环境方面都有别于其他海域。目前在南海部分海域的岛礁和相应的管辖区域都存在有争议的主权或管辖权主张。因而,在南海岛礁的任何建设活动都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从而引起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由于南海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以及事关国家领土主权,中国在南海岛礁的建设活动被相关国家和国际社会广泛认为是中国正在试图加紧控制南海。
2.中国在南海进行岛礁建设活动的速度和规模都是前所未有的。在短短几年里,中国填海造地的面积远远超过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几十年的面积。据美国国防部门在2015年的统计,中国仅在过去的一年半中增加出2 000英亩的新的岛礁面积,而包括越南、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在内的其他国家在过去的几十年内所增加的所有陆地面积不超过100英亩[6]。中国速度在震惊世界的同时,也把国际社会的目光集中到了岛礁建设上。
3.南海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具有独特性。大多数人关注的是南海的经济利益和战略意义,据估计南海蕴含75亿桶的石油,以及作为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上重要通道,每年可带来5万亿美金的贸易金额,而很少有人注意到该地区拥有世界上76%的珊瑚物种(大约500种)以及世界上37%的珊瑚鱼种(大约2 500种)[7]。中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活动区域的珊瑚礁正好代表着世界上最重要生态系统的海洋环境,该海域的物种丰富程度和澳大利亚大堡礁相当。然而,珊瑚礁对海洋环境的要求很高,任何环境因子如海水温度、光线、海水盐度、噪音污染等的改变都可能会引起珊瑚虫死亡,从而引起珊瑚白化。因而,中国在该海域的岛礁建设活动被认为将给海洋生物多样性带来严重的威胁。
4.中国多次强调对南海部分岛礁进行建设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完善岛礁的相关功能,更好地履行中方在防灾减灾、海洋科研、气象观测、环境保护、渔业生产服务等方面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8]。但是并没有完全正面回应其对履行环境保护和防止海洋环境损害的义务的国际质疑,可能也是引起国际社会持续猜疑的原因之一。
尽管中国并不是唯一进行填海造地和岛礁扩建的国家,但是中国在南海进行岛礁建设的规模和速度、该海域的生物多样性、南沙群岛对整个海域生态的重要性以及南海重要的经济和战略地位,使得国家的行动受到了特别的关注。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中面临着保护海洋环境以及防止海洋环境进一步恶化的重要挑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中国南海岛礁建设的环境保护义务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公约》被认为是目前最全面、最完整的国际海洋法律框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构成了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序言中,在《公约》的所有章节中都有体现,并且还规定了海洋环境专章,其中涉及岛礁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一)对岛礁建设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公约》对岛礁建设中的人工岛屿建设进行了相关规定,赋予了沿海国建造人工岛屿的权利,同时也对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第60条和第80条规定了沿海国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以及所有国家可以在公海上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208条和第214条规定沿海国应制定和执行法律和规章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在其管辖下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公约》仅对人工岛屿这一类型的岛礁活动进行了规定,主要是为了使沿海国能够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等自然能源活动,或者钻探开采海底矿床所进行的人工岛屿建设[9]。而中国在南海岛礁的建设活动是在现存岛礁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建行为,《公约》对此类活动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也缺乏相关具体的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一般性规定
有关海洋环境的实质性规定构成了《公约》的第12部分,其中包括第192条“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该义务具体在第12部分的后续条款被进一步说明,其中包括第194条以及按照《公约》第237条所构想的参照于其他国际公约的明确义务。
第194条提及“海洋环境污染”,根据《公约》第1条中的术语解释,指的是“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该条具体规定了“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其中第5款特别针对“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第237条规定:《公约》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定不影响其他特别公约和协定所规定的特定义务,这些特定义务,应依符合《公约》的一般原则和目标的方式履行。
虽然第192条表述笼统,但明确地对缔约国施加了义务,其具体内容则由第12部分的其他条款和其他国际法规的适用规则阐明。首先,应当明确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的一般性规定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93条规定了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同时规定“按照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第194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各国应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其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该规定是国际环境法中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也成为国际环境法领域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涉及环境保护的所有国际法律规定都体现了该原则,要求各国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要尊重其他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可以认为第192条规定的一般义务覆盖了在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以及国家管辖权之外的区域,但是两者对环境义务的要求却不同。各国按照国内环境政策和法律开发自然资源所产生的影响一般局限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通常情况下,其他国家无权干涉,但是一旦国内的环境影响对其他国家及其环境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环境造成损害,就可能产生国际责任。其次,这种一般义务的延伸,既是指“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未来损害,也包括维持及改善当前状况的“保全”。其内容涵盖采取主动措施的积极义务来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且通过逻辑推演,同样包括不恶化海洋环境的负面义务。因此,各国在开展大规模建设活动时,有一个积极防止或至少减轻对环境显著危害的责任。
《公约》第237条则表明了对该一般义务的解释可以参照其他多边环境保护条约的特定规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而且这些条约也提供了第194(5)条下义务的内容,即关于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为有灭绝危险的物种提供生存环境”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进行合作的规定
《公约》第12部分还包括涉及合作的第194条第1款,要求各国使用“切实可行”方法,并“尽力”协调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政策和措施。第197条要求各国应考虑区域的特点,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第123条对半封闭海域的沿岸国的合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各国应尽力”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以及协调行使和履行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考虑了独特的区域性地物,其中包括基本的生物和生态重要性与南海天然脆弱的珊瑚生态系统。
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石,不仅表现在国际环境法的一些制度和措施、多边和双边条约中,也体现在涉及环境问题的司法判例中。对于海洋环境保护而言,国际合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多个场合认可合作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重要作用。比如国际海洋法法庭在爱尔兰诉英国的MOX工厂案的临时措施决定中强调“合作的义务是第12部分和一般国际法中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院在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同样承认“通过协同合作……有关国家可以管理由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发起的计划所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的风险,从而阻止可能产生的环境破坏”。
(四)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的规定
《公约》规定了各国对可能产生海洋污染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监测、评价及进行交流的义务。第204条要求各国尽其所能“估计和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或影响”,并保持监视这些“准许或从事”的活动的影响,以确定是否有可能污染海洋环境。第205条要求各国应发表或向有关国际组织提交环境监测结果的报告。第206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国如有合理根据认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计划中的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的变化”,应在“实际可行范围内”评价这些活动对海洋环境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同时也应交流这些评价结果的报告。
该义务是依据国际惯例法的一般义务,尽管该义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不明确,但是至少应该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尽可能切实可行地”去准备一份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同样也具有交流评价结果的义务。因而,“合理”和“在实际可行范围内”的说法给予了国家自由裁量权,但是交流评价结果报告的义务却是绝对的和显性的。
(一)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一般义务
部分学者对岛礁主权归属是否与海洋环境义务规定的适用性相联系问题不明确,并认为南海争端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端,《公约》并不适用于主权和领土争议,因此也就不应适用于南海环境争端的处理。另有部分学者则认为南海岛礁建设的国际环境法律义务并不涉及国家主权和海洋划界的争议,《公约》第12部分所述义务适用于所有国家,且对应于所有海域的海洋环境,无论其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外。该义务的履行和承担不依赖于任何特定地物的主权归属,并与在南海岛礁上行使主权的事实并无关联且在任何形式下都不取决于该主权。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皆有片面之处。诚然,海洋环境问题具有独特性、生态整体性,可以不受国家主权的限制,《公约》中所规定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义务对应于国家管辖范围内和管辖外的海洋环境。但是该义务对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内和之外的环境影响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仅产生于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内的环境义务要求多偏向于道义上的义务,而之外的环境义务则需要受到《公约》更多的约束,且以其他国家及其环境损害为前提。同时,《公约》仅将海域分为国家管辖范围内和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的海域,而疏于对尚存争议海域的海洋环境损害作出任何规定,导致中国在南沙岛礁建设中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一般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在这种背景下,确定中国的国际环境法律义务的前提即为解决南海主权争端。此外,鉴于南海珊瑚礁所代表的独特的生态系统,中国在南沙岛礁建设中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一般义务只能通过第194条第5款关于保护和保全脆弱的生态系统和生物的生存环境的规定得以明确。或者,只能依据《公约》第237条的规定参照其他多边环境保护条约的特定规定,其中《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以及“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
(二)合作义务
依据《公约》规定,对于中国的岛礁建设项目,中国应负有与南海周边国家进行协调和合作的义务。但是《公约》对于该合作义务的规定较为原则,“应尽力”的主观性表达方式致使对履行该义务的判断缺乏统一、明确和客观的标准。而且该义务的实施易于遭受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政治动荡、经济不景气、各方之间的关系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合作的进展和实际效果,以致于中国即使主观上积极履行该义务,但实际履行程度与客观效果均有可能受到现实因素的肘制与影响。
(三)进行和交流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
依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岛礁建设项目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和要求是非常明确和具体的。在具体的司法判例中,也进一步明确了该义务。如2003年在马来西亚诉新加坡关于新加坡在新山海峡及附近围海造地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曾要求双方国家组建专家小组以评估围海造地的环境影响。
我国于2002年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国内的法律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另外,“国家鼓励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同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监测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作出了特别规定。虽然,目前中国并没有正式公布符合《公约》第206条要求或确实依据国内法律标准而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是也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中国没能进行这样一个评价,因为中国国家海洋局发布的研究报告*国家海洋局与2015年发布了《南沙岛礁扩建工程未对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和《南沙岛礁扩建工程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报告。显示中国的岛礁建设已经进行过深入的环境研究,并且是符合严格的环境标准的。
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是否等同于实施了该义务,如果没有对外发布和交流这些报告,是否会被认定为违反了该标准,在国际社会上依然存在争议。在修建道路案(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中,国际法院认为哥斯达黎加对存在初步评价的说法不等于“已经提供了任何证据表明实际上进行了这样的初步评价”。就目前而言,中国未以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知晓的方式发布书面评价报告,已引起了相关国家的关注。
(四)人类发展的需要与环境的破坏
岛礁建设并不一定与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相违背。尤其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岛礁建造技术不断成熟的背景下,创造性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对现有岛礁进行扩建是一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中国进行岛礁建设,开展建设港口、油库、飞机跑道及填海造陆等行动也主要是“为了改善驻岛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加强海洋生态监测、海洋气象预报、船舶避风、紧急搜救等方面的功能,对构建南海海域救援机制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岛礁建设是科技进步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积极开发建设的同时还应注意相应的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以及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监测,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岛礁建设活动。
海洋环境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危害,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构成了《公约》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国际法也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公约》是各国长期协商从而妥协的产物,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公约》中并没有对岛礁建设活动的环境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却对各国施加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性义务,因而需要结合具体的司法判例和其他专项的环境保护条约进行进一步理解和诠释。
单纯从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而言,中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活动应当尤其注意《公约》中涉及保护和保全濒危物种及栖息地的义务以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交流的义务。随着国际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国际环境法制领域的日益完善,即使是在充满错综复杂的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纷争的争议海域,海洋环境问题也俨然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我国更应当重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了解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加强相关的法律研究。
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建设的陆域吹填工程已经完成,目前正在进行岛上设施建设。在这种情况下,鉴于南海生态系统的独特性,中国岛礁建设的重点可部分转移到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一方面,这是中国政府对我国岛礁建设海洋环境影响的国际舆论和质疑予以正面回应;另一方面,我国也可采取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强新建岛礁的生态环境保护。对此,大致有以下几个方向的措施可供参考。
(一)适时公开及对外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比中国更关心南海这片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我国对南海岛礁建设采取了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标准。在对岛礁建设工程的选址、岛礁建设施工进度计划[10]、“绞吸式挖泥船”设备的设计等方面都充分考虑到了珊瑚礁的生长特性和生态保护[11]。中国政府应适时向国际社会释放相关信息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的数据,增进相互信任并逐渐减少或驳回国际社会对南海地区环境影响的质疑。
(二)依法开展海洋生态恢复工作
我国已经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海洋基本法》的颁布也指日可待。对于岛礁建设已造成的海洋环境影响,应依据上述国内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条约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海洋生态恢复工作,对南海群岛海域珊瑚礁进行生态保护及修复。
(三)加强环境保护对外宣传
适时对外宣传中国在保护南海海洋环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以及切实履行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方面义务的形象。比如,在过去的四年时间,中国已经花费3 000万元用于保护珊瑚礁和小岛[12]。同时,为了增强保存脆弱的生态系统的能力,中国已经建立了1 500万元的南海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用以支持科学研究、发展环境保护的新的方法和设备[13]。目前已加强了南沙岛礁生态建设,南沙岛礁已经有150多万棵热带植物,22万平方米绿地面积,生态系统加速形成[14]。
(四)就加强南海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考虑
环境保护需要非对抗性的外交方式,解决环境问题和争端的最佳方式就是直接的外交谈判。不少学者提出中国应积极引领以《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基础的南海环境合作机制。但是就《南海各方行为准则》的现实需求和难度,中国与东盟各方虽然一致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视为重要的合作领域,却并未就具体的合作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15]。更何况中国和南海周边其他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和矛盾,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有效的环境合作规定,尤其是在中国于南海进行大规模岛礁建设的背景下推动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1] Matthew Southerland. China’s Island Building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amage to the Marine Environment, Implic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R].Washington,DC:U.S.-China Economic and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 2016.
[2] 外交部:南沙部分岛礁陆域吹填工程将完成[EB/OL].(2015-06-17).[2016-12-26].http:∥china.cnr.cn/wjfwz/wqjm/20150619/t20150619_518899319.shtml.
[3] 王虎华.国际公法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89.
[4] 马博.审视南海岛礁建设法理性问题中的三个国际法维度[J].法学评论,2015(3):154.
[5] 罗国强.中国在南海填海造地的合法性问题[J].南洋问题研究,2015(3):14.
[6] Zoe Loftus Farren. Building Islands and Burying Reefs in the South China Sea[EB/OL]. (2015-07-21). [2016-12-28].http:∥www.earthisland.org/journal/index.php/elist/eListRead/building_islands_and_burying_reefs_in_the_south_china_sea/.[7] Akshat Rathi. The Most Ignored Aspect of the South China Sea Brawl Might be the Key to Solving It[EB/OL].(2016-07-26). [2017-01-28]. http:∥qz.com/741989/the-most-ignored-aspect-of-the-south-china-sea-brawl-might-be-the-key-to-solving-it/.
[8] 孙建国.中国对南海部分岛礁的建设系为更好履行责任和义务[EB/OL]. (2015-05-31).[2017-01-28].http:∥military.people.com.cn/n/2015/0531/c1011-27082158.html.
[9] 张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南海岛礁建设问题[J].学术探索,2016(3):82.
[10] Liza Leimane.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spect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EB/OL].[2016-12-21].http:∥www.asser.nl/eel/dossiers/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aspects-of-the-south-china-sea-arbitration-award/.
[11] 丰爱平,王勇智.南沙岛礁扩建工程未对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影响[EB/OL]. (2015-06-10). [2017-01-28].http:∥www.soa.gov.cn/xw/dfdwdt/jgbm_155/201506/t20150610_38318.html.
[12] 南沙岛礁扩建工程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EB/OL]. (2015-06-18). [2017-01-28].http:∥www.soa.gov.cn/xw/hyyw_90/201506/t20150618_38598.html.
[13] China Sets up South China Sea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und[EB/OL]. (2016-07-25). [2017-01-28].http:∥www.reuters.com/article/us-southchinasea-ruling-environment-idUSKCN1050VL?il=0.
[14] 岛礁生态建设显示中国对南海岛礁的实际拥有权[EB/OL]. (2016-11-23). [2017-01-28].http:∥china.huanqiu.com/article/2016-11/9722011.html?referer=huanqiu.
[15] 管松.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之思考[J].政法论丛,2016(5):77.
[责任编辑:王 怡]
Interpreting Legal Obligations of Construction on the Islands and Reef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for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JIANG Xiao-yi1, 2
(1. Institute of China’s Boundary and Ocean,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2.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National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Rights,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Widespread international attention has been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impact resulting from China’s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on the islands and reefs in the waters of Nansha Islands.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 though not making specific stipulations on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of islands and reefs, stipulates a general obligation to protect and preserve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s well as a duty of cooperation and evaluation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The limi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itself leads to the uncertainty in China’s general obligations for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ansha islands and reef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interprets whether China’s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on the islands and reef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meet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 well as what obligations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should be taken by China, providing the solid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for China to smoothly carry out and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on the islands and reef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South China Sea; Nansha Islands; construction of islands and reefs;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
2016-12-23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6JZD029)
蒋小翼(1981-),女,湖北沙市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环境法和海洋法研究。
D 993.5
A
1004-1710(2017)02-00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