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探析

2017-02-23 22:41康玉娟
关键词:实证主义哲学思想拉德

康玉娟

(兰州工业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 730050)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探析

康玉娟

(兰州工业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 730050)

拉德布鲁赫构造了法学领域的相对主义价值学说,他的相对主义理论在他庞大的法哲学体系中是贯穿始终的。至于他的法哲学思想是否在早期和晚期存在着根本的转向,尽管后人对此争论不一,但都无法否认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理论对后世法哲学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转向;影响

拉德布鲁赫在当代德国法哲学思潮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人物,他所起的作用可谓是承上启下的。尽管他构造了法学领域的相对主义价值学说,但好像总徘徊于这个二元主义的矛盾中,有时甚至说法不一。但他的思想不是停留于表面意义的肤浅,要正确地领会他的思想,就必须探究他思想的深处,尤其是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关于他的法哲学思想是否在早期和晚期存在着根本的转向,尽管各方争论不一,有时甚至非常尖锐,但都无法否认拉德布鲁赫理性抽象的思维方式与相对主义的哲学方法相结合的独特视角对后世法哲学产生的启迪与意义。

一、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基本内涵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是非常深刻的,内容丰富,体系庞杂,但有一条主线贯穿始终,这就是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

(1) 法律理念中的相对主义思想 拉德布鲁赫对法律理念的阐释是非常独到的,他提出法律的理念应由下列三项价值构成:法的安定性、正义、合目的性。在分析法律的价值目标何者为优时不能仅从某一个方面考虑,而应是多元化的。 所以,这三项价值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排序,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项是永远处于优位的,没有固定的谁先谁后的问题。当然它们也不可能是完全同序排列的,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或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可能侧重这个,也有可能侧重于另外一个,法律价值的选择及主导地位是根据当时的情境变化的。 这一点是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核心思想。

基于此,各个不同体制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不同可以在法律理念的三个基本要素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再结合自己国家的历史背景以及地貌、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各种因素决定在法律理念中应先追求何种价值,进而更好地进行价值排序。可以看出,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思想最突出的特点是在选择法律价值时,并没有永恒的等级或者先后的次序,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如果非要探究拉德布鲁赫最重视哪一点,我们可以从拉德布鲁赫的著作中看出他所谓的侧重点或是偏向,比如,他提到,“给法律观点之间的争议做出一个结论,比给它一个正义的、合目的性的结论更重要”[1]89。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在这三项价值中,拉德布鲁赫更重视法的安定性。

(2) 法律概念中的相对主义思想 在对法律概念的剖析上,拉德布鲁赫仍然结合了价值的角度来分析。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文化事实,是介于价值与现实之间的。他提到:“我们便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作为人类的杰作,它既带有尘世的重负,也具有天堂的引力。”[3]235据于此,他对法律做了如下界定:“法律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的现实。”[1]105可以看出,拉德布鲁赫并没有囿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对法律概念的解释,他的观点不同于它们甚至可以说超越了它们。 这体现在如下两点:第一,他的法律概念不是实证主义的,实证主义只是强调法的形式性,而不管其规范性。而拉德布鲁赫反其道而行之,他认为真正的法的规范必须体现正义性,这才是法的真正精神所在。第二,根据他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法律既然是一种文化现象,一种现实,那它就不会有一个永恒的标准,它不会是完美的,而必然是带有瑕疵的,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之分。因此,不可能存在绝对意义上“正确的法”,即使是大家都认同的非常完美的立法也只能无限接近正义价值,而绝不会直接等价于正义价值。从这一点看,他的态度显然也不是自然法性质的。

(3) 法律目的中的相对主义思想 关于对法律目的的回答,拉德布鲁赫也体现了其相对主义的视角和眼光。他认为价值选择是必要的,但是这种选择没有一个永恒的顺序,什么都是相对的。由此,他指出法律价值是多元的,不是唯一的,因此法律目的在现实社会中也会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域可以根据不同的国情,不同的现实情况,结合自身的各自需要来进行选择。因此,拉德布鲁赫提出:“在所有的先验世界的范围内,只有这样三种可能具有绝对真理性的事物:人类的作品、人类个体人格和人类总体人格。”[1]256我们把这三种价值称为:作品的价值、个体的价值和集体价值。 在相对主义看来,所有的选择和价值判断都是人们内心的选择,因而,不需要通过科学证明。所以,这三种价值之间没有谁优谁劣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三种价值具有等价性。因此不同的人会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作出不同的选择,这也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 因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所肩负的使命和所起的作用都是各不相同的,但由于人们选择的不同,所以这三种价值在不同的背景下总有一个会突显出来。所以,到底侧重于哪一个,不仅取决于法律自身的价值,更要结合实际的需要。由此看出,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不仅是尊重甚至是激励人们结合实际去做出判断。

(4) 民主法治中的相对主义思想 按照民主法治社会架构的要求,相对主义宽容的眼光以及所主导的价值选择多元化思想恰恰符合民主社会的精神。因为在一个专制的社会中,缺乏尊重缺乏宽容的体制使得少数人可以凭借专断的意志来实现权力的统治,这是一种以牺牲思想的多样性为代价而追求的整齐划一。 但是与民主制度相呼应的社会秩序应是包容并蓄的,它允许并尊重各种观念之间的不同,甚至希望或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从而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以选择并实现大多数人认可和期望的社会秩序。 根据拉德布鲁赫的观点,任何政治观点都是具有中立性的,无论是试图证明它还是驳倒它,可能都是徒劳的,因此它必然会遭到其他政治观点的斗争和批判,但是它也不能被完全驳倒,因此也应受到其他政治观点的尊重。这种斗争和尊重,正是相对主义的品德所在。

二、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转向

很多法学界的学者坚持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在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中,他的早期和晚期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一种“根本的变化”甚至“断裂”。这种“断裂”是以二战为分界点的,二战前,拉德布鲁赫持的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哲学态度,在二战后他的思想则倾向于自然法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绝对。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一文中,拉德布鲁赫提出:“首先,所有的实在法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第三,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非法的法律……”[2]169-172这就是为后人所称颂的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 二战后一些国家曾根据这个公式有效地解决二战后的一些遗留案件。 正是由于该文中透露出的价值判断标准,有些法学家认为他明显地从实证主义法哲学转向了自然法哲学。但也有更多的法学家坚持,必须抛却那些既成的经验判断方式,采取包容的全新的眼光来全面地审视拉德布鲁赫,因为他的法哲学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有包容性的体系。 基于此,这些学者指出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在前期和后期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或者“断裂”,而是思想连贯的或者一致的。对于这个问题,考夫曼这样定位:“我们必须完整地理解拉德布鲁赫的作品和人格,否则就会错误地归结拉德布鲁赫思想的特征。”[2]5根据考夫曼的结论,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从未发生过“转向”,它在不同的阶段会体现出不同的特质,而绝不会停留于某一个阶段。所以无须讨论拉德布鲁赫究竟是一个自然法学者还是实证主义法学者。 因为他既是这二者的,但是又不完全属于哪一方。他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取舍,因此他从未完全割裂过自然法与实在法,“应然”和“实然”以及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在拉德布鲁赫看来:“自然法有时用作实在法的深固堡垒,有时又反过来对抗实在法。”[1]347由此看来,由于自身经历的特殊性,拉德布鲁赫是深深扎根于实证主义的,有深厚的现实主义土壤,但绝不是狭隘的实证主义,它希望借助于法律安定性以达到法律目的。所以,从表面看来,拉德布鲁赫前期和后期的思想貌似存在着一种“转向”,尤其是面对一个个具体问题时,这种“转向”好像显得更加频繁。但纵观其思想的整体思路则是连贯统一的,如果非要证明他思想前后存在着某种 “转向”,就好像在脱离真实语境的情况下去比较法的正义性、安定性和合目的性这三项价值哪一个更优,是没有结果且没有必要的。

三、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影响

(1)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理论影响 拉德布鲁赫从未完全割裂过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所以,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也没有完全选择其中的某一个。考夫曼也说过:“拉德布鲁赫是一座桥,跨越昔日的对立立场,从他的法律哲学,我们可综览全貌,而非仅挑恣意个别陈述,其论点超脱于实证论与自然法之外。”[4]这种全新的视角,犹如雨后的清晨,给沉闷的法哲学研究吹来了一股清新之风。

首先,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说呈现了一种独特的视角。在此之前,无论是自然法学说还是实证主义法学说都囿于各自的价值判断,固步自封,因而在法哲学体系上也呈现出僵化绝对的特点。例如,自然法学说把法的价值的地位追捧得非常高,而实证主义却反其道而行之,认为法的价值根本不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因此两者在学说上都存在缺陷。 与此不同的是,拉德布鲁赫则认为任何的绝对都是极端的,在他的法哲学体系中,他坚持将相对主义贯彻始终。所以,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体系更加体现出一种开放性、兼容性、灵活性,也由此更具有生机和活力。

其次,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体现出一种宽容的精神品质,体现了对“人”的深切关怀。在面对价值与现实的时候,他并不是一味地排斥哪一方,而是选择了宽容和沟通这两者。超脱的理想植根于人性,体现出了对“人”的终极关怀。这种善良的品格使得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具有一种独特的开阔的风范,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研究思路和视角。

再次,拉德布鲁赫的语言魅力打破了法哲学研究的沉闷,给法哲学领域吹来了一股清风。他总是用诗意的优美的语言来表述独特深邃的见识,这跟以往的任何法学家都不同。正如考夫曼所说:“拉德布鲁赫是一位语言大师。他懂得在高度抽象和片面具体间的分寸,也就是说在表达精确而内容贫乏与内容富有弹性而表达不甚精确之间保持适度的火候,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他的语言是思考的严谨与陈述的华丽的圆融。这是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中道’:既不过满,又不损欠……”[2]6他的独特的视角和见识,就像潺潺流淌在山涧的一股清泉,带给人们心灵上的洗涤。

(2)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实践影响 拉德布鲁赫不只是一位法学研究者,同时还担任过德国的司法部长,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历,这种特殊的政治经历和社会经历也必然体现在了他的法哲学思想中。考夫曼这样评价:“拉德布鲁赫绝不是那种文思苦涩的掉书袋子的学究,……拉德布鲁赫的思想总是关怀现存者,关怀生者,最终关怀人……所以,当时在德国,没有第二个法学家能像拉德布鲁赫那样如此决断和勇敢地面对纳粹主义。”[2]7因此,拉德布鲁赫是非常关注现实问题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他关于法治国家如何构建的思考。

首先,拉德布鲁赫在法治国家思想中引入了正义的概念,丰富了法治国家的内涵。拉德布鲁赫指出要建构法治国家不能超出自然法,他认为,“我们必须既要冲破实证法、又要冲破国家的束缚”[1]185,基于此,国家必须限制立法权,并赋予实在法相关的价值判断,从而扼制恶法的产生。 在二战后,“拉德布鲁赫公式”对当时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很多国家的法治国理念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他指出:“事实上,实证主义通过‘法律就是法律’的信念,已经使德国法学界无力抵抗具有暴政和犯罪内容的法律了。与此同时,实证主义也就完全没有能力运用自己的力量来证明法律的有效性。”[1]232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一文中,拉德布鲁赫提出“法律的不法”和“超法律的法”的概念。在法律理念的三项价值中,他将正义放在了首位。在文中他提到:“我们必须追求正义,但同时也必须重视法的安定性,因为它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而要重建法治国,就必须尽可能考量这两种思想。”[1]236通过这些富含哲理的分析,他力图重新唤醒人们对正义和法律价值的重视。因此,通过在法治国家核心概念中引入正义,并吸收法的安定性价值,拉德布鲁赫完成了法治国家新概念的重构,这是一个更有包容性特质的概念。这样,拉德布鲁赫理想中的法治国家愿景,才有了制度化落实的可能。

其次,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为构建民主社会提供了它所需要的平等、自由和尊重。民主社会的机制建构,必须是一个能兼容并蓄的机制,是一个尊重所有人的自由和价值目标的机制。而相对主义法哲学特有的宽容,是尊重和自由的前提。相对主义要求对每个人给予同等的尊重,在相对主义看来,“人”是目的,而非手段。这种理念既是每个人应具有的,更应是国家政府所具有的。所以,民主社会所蕴含的必要的社会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都能从相对主义法哲学找到理论源头。与此同时,拉德布鲁赫还提出既然每个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因此每个人都应得到尊重,每个人的需要和目的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这种平等与自由,不是虚伪的、狭隘的,而是建立在尊重与包容基础上的实在的、广泛的自由与平等。 自由和平等都属于民主社会的基本要义,因此,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无疑为民主制度在现代国家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拉德布鲁赫以尊重和宽容为基础,为法哲学研究注入了活力,相对主义像一股清流,为人们打开了一扇全新的大门。它既富有理性又具有浪漫主义的色彩,“像一束静开的芝兰,正缓缓地散发其幽幽的芬芳,给生活在当下繁忙的世界的人们带来一丝丝感觉的清新和心灵的荡涤。 我们当以感谢的心情来迎接这思想的馈赠”[5]。

[1]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 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4] 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林二钦,蔡震荣,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 阿图尔·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谢媛媛)

Analysis of Radbruch's Legal Philosophy

KANG Yujuan

(School of Marxism,Lan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Lanzhou 730050,China)

Radbruch created the relativism value theory in the field of law.His relativism theory was consistently reflected in his system of philosophy of law.Although there are debates about his fundamental turn of philosophy of law in his late period,Radbruch's theory of legal philosophy has exerted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later development of legal philosophy.

Radbruch; legal philosophy of relativism; turn; influence

D90-053

:A

:1008-3634(2017)04-0032-04

2016-12-05

收稿日期:康玉娟(1979-),女,甘肃天水人,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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