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平飞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外国语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论法庭口译的精准性与模糊性原则
肖平飞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外国语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法庭口译是一项涉及语言翻译学和法律学科的复杂活动,对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极其重要。法律的规约性要求法庭口译员坚持公正性,准确传达法律语言的语义,确保口译的精准性;立法者的局限性和庭审过程的变化性又使得法庭口译具有模糊性。平衡法庭口译中的精准性和模糊性原则,提高法庭口译的质量,对最终实现法庭口译的交际目的和真正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庭口译;精准性; 模糊性;原则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外交流日益增多,涉外法律的争端也不可避免地不断增加。有数据显示,2015年天津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144件,与2014年相比增长180%[1];从201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中可以看出,案件呈现出涉外投资贸易纠纷增多、案件因区域而产生的聚集效应及国际化犯罪趋势明显等特点[2]。2016年5月知产宝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报告(2015年度)》,在行业中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该报告展现了涉外案件及涉港澳台案件的数量及类型等基本信息。在样本数据中,涉外案件共计1095件,占样本总数的21.80%。这说明在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涉外案件比重较大[3]。涉外案件日益增多,使得法庭口译逐渐受到学术界的重视。
法庭口译是一项涉及语言翻译学和法律学科的复杂活动,对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极其重要。从1808年起,美国法庭在庭审中开始应用法庭口译,以加强庭审各方之间的沟通,西方学者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如Berk-Seligson论述了证人使用不同的语言和语体风格会对法官和陪审团产生不同的影响[4],Rigney认为口译员是法庭和庭审中实现沟通的桥梁[5],Hale关于法庭询问中的话语标记的翻译实证研究[6]。随着对翻译学、口译学等相关学科研究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法庭口译的研究也进入了更科学的研究阶段。虽然我国的法庭口译研究起步稍晚,但是,从1954年的宪法开始,在《刑诉法》和《民诉法》中均有涉及法庭翻译人员的条款。早期的法庭口译研究主要关注口译经验和技巧方面,到了21世纪,口译教学和口译理论的发展使得法庭口译的研究逐渐系统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这些研究中,有关法庭口译的精准性和模糊性的研究成果不少。本文将从法律的规约性对法庭口译的精准性要求、庭审的变化性对法庭口译的模糊性影响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如何将精准性和模糊性有机结合以达到法庭口译的要求,最终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一)法庭口译的精准性原则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庭翻译涉及到行为解释的书面文件和口头陈述。在法律思想的传递过程中,精准性就是法律语言的灵魂。在法庭口译的过程中,精准性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当法律只指一种语言时,语言的精准性原则要求法律语言的使用者对法律的概念、原则进行严格的审视。但是当法律指两种语言时,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不同的语言表达形式及其他差异性因素使得对法律语言精准性的判断更为复杂,因此法庭对口译员提出了更为严谨的要求。
法庭口译的目的是让各方当事人能够顺利地参与法律程序,为不同语言和文化的群体提供便利的交流环境,消除因语言冲突产生非正义行为,确保法庭信息准确交换。因此法庭口译具有很强的规约性、专业性、互动性和精准性,任何信息失真都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法庭上,法庭口译员所起的作用就是在法庭各种讲话人之间传达所有的交流信息,是所有参与方最重要的共同沟通的渠道。法庭口译员在处理法律语言材料时,一定要遵守精准性的原则。
法律语义表达的专业性和精确性能确保庭审案件的公平性,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法庭口译员在口译的过程中应力求做到语义精确专业、结构简练清晰、表意准确无误。法庭口译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要求严谨无误。如法庭口译中常见的“被告”一词,在英文中可对应defendant和the accused两个不同的词语。在口译时,民事案件的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告适用defendant,而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告则适用the accused。很多法律语言词汇的语义都具有区别普通英语的特征,在庭审中具有专门意义,因此口译员必须熟练掌握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严格区分不同法系之下不同案件性质的差异性,在实践过程中采用准确的表达方式,实现两种语言之间严格的对等转化,避免因翻译不够精确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口译是最复杂的翻译领域之一,它还需要许多其他分支学科的广泛知识。例如,家人的遗嘱法律认证需要金融方面的知识;刑事案件需要科学知识和与医学有关的法医证据;民事诉讼涉及工伤补偿或人身伤害,需要医学、车辆以及保险条款等方面的知识。而移民、小额索偿和其他专业领域都有自己的术语。即使是某方面的专家,没有经过适当的培训,其翻译也往往不能被接受。如在庭审中,speed不能被翻译成“速度”,其原意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应译为“冰毒”。毫无疑问,当辩护律师、证人和法官都在说话时,法庭口译员是极其紧张的,这个时候,法庭口译的精准性尤为重要。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的庭审中,法庭上都常常需要介绍或宣布法律文书、文件判例等,此类文件的法律语言表述精确、结构严谨。口译员在翻译时必须充分意识到两种语言的差异性,不能破坏原有的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如例1所示:
例1 We agree with those of our witnesses who argued that if such disclosures were to be made, particularly to the press, jurors would no longer feel free to express their opinions frankly when the verdict was under discussion, for fear that what they said later might be made public. Section 8 is aimed at keeping the secrets of the jury room inviolate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7]
译文 我们同意目击者的意见,如果披露这样的信息,当讨论判决时,陪审员们将不再能自由地、坦率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尤其是在面对媒体时,因为他们担心自己所言将会被公开。第八节旨在保持陪审团房间内的秘密,使得正当利益不受侵犯。
例1中译文虽然不能保持原文的语言特征,如被动语态等,但是结构简练明晰,意思表达准确无误,较好地实现了风格上的转化,能够基本保持原文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二)法庭口译的模糊性原则
语言是法律的表达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独立存在,作为自然语言的一个分支,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不可避免地存在。此外,为了使法律在规范性之外具有一定的内在调节性,客观上要求法律语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1970年代,美国语言学家莱考夫在法庭口译的研究中提出了模糊概念,认为词语的语义界限在某种程度上是模糊的,这种模糊是指词语语义外延的不确定性或是不清晰性[8]。英国语言学家肯普森在《语义理论》著作中将语言的模糊性分为四类,包括指称模糊、语义不确定性、缺乏词项意义确指及词性确指意义的析取[9]。下面以对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版的第114条的翻译为例:
例2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
译文 Article 114: Whoever commits arson, breaches a dike, causes explosion, spreads toxic, radioactive, infectious pathogens or uses other dangerous means to endanger public security but causing no serious consequence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10 years.
为了避免大量违法犯罪因无法可循而逃脱法律的制裁,立法语言除了精准性之外,还要求表意周密。因此在《刑法》中有多处模糊表述,如例2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在翻译时通常被直译为“uses other dangerous means”。除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之外,法庭的特殊性、当事人的语气、语言者的使用立场等法庭口译的变化严重影响了法庭口译的精准性。在法庭口译的研究过程中,对证人证言、法庭质询等过程中语言的模糊性研究一直是一个重点,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致力于模糊语言的系统化探索和研究。法庭口译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其语言使用直接影响到法官的裁定,所以在语际转换过程中,译员必须在精准性和模糊性中找到平衡,提升整体翻译质量,实现法庭交际目的。
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法庭口译时,译员应该如何运用精准性和模糊性原则,二者之间如何达到平衡是法庭口译中极其重要的研究方向。精准性是法庭口译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一定的模糊性的存在是法庭口译特殊背景下的特征,但是法庭口译不能容忍任意运用模糊性原则而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其模糊性原则是建立在精准性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法庭口译的精准性十分重要,它是法官、陪审团成员就各方不同语言与文化背景的诉讼进行沟通的桥梁。在有法庭口译的庭审中,所有当事人依赖的就是会话的翻译,译文中的一字之差或一词之差,会使得意义有很大的差别。假如控方或辩方当事人能够一针见血地指出口译中的错误,很多语言证据将因此被推翻。但是在庭审中,法庭口译员往往被视为 “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发言人会试图从口译员处获得支持,译员在翻译时难免受到一定的影响。有时,口译员可能会主动或不自觉地承担保护作用,从而造成语言的偏向。
以2000年的香港“林巧英护照”案为例,据当时的媒体报道,因为口译员对林巧英说“如果你填报比较年轻的年龄,法官会因为你比较年轻而把你立即送回美国”,因此她没有填报实际年龄,犯下了没有讲真话的严重错误。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口译员说,如果她不认罪,就会被遣返或在香港终身监禁。林巧英听从口译员的话,点头承认护照是假的,结果被判有罪入狱。林巧英父母通过美国国会议员的干预,最终证明其身份。林巧英出狱后,状告了法庭口译员,最终法庭口译员被法庭处罚。因为此案中口译员扮演了与其身份不符的角色,在关键时刻说了不该说的话,完全没有具备专业人员应该有的素质。在法庭上,法庭口译员只是一个传话筒而已,没有资格,也不应该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法庭口译要求译员坚持公正性,在口译的过程中必须准确传达法律语言的语义,确保案件顺利进行,保证判决的公正性[11]。
除了法庭口译的精准性之外,由于立法者不可能罗列法律条款所有的局限性,外来词、行话、俚语甚至黑话等的交叉使用使得法律语言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在庭审中,很多案件会由于口译员对法律语言文字理解的差异性造成歧义和纠纷,所以仅仅是词义的精准性已无法满足庭审需要,此时法庭口译的模糊性更加明显。加上庭审现场因素的制约,法庭口译不可能像笔译一样准确,这也是模糊性语言在口译中得以运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译员必须具有深厚的语言功底、法律知识、娴熟的口译能力,在精准性原则的基础之上适当地运用模糊性原则,以保证法庭口译真正为法庭和当事人服务。
法庭口译在众多翻译中是要求最高的翻译形式之一,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翻译界最难的一种工作”。目前,有关法庭口译的研究并不能满足法庭口译发展的需要,在庭审中,口译员对法律语言的精准性和模糊性处理是法庭口译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而庭审的顺利进行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在法庭口译的现场实践中,口译员应根据具体的庭审和法律语境,把握庭审各方发言人的意旨,运用合适的口译策略,以期更好地保护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合法的话语权利,最终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1]贾立梁.天津海事法院去年受理涉外案件144件较2014年增长180%[EB/OL].2016-02-19)http://news.ifeng.com/a/20160219/47497083_0.shtml.
[2]董怡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EB/OL].(2016-04-27)http://shanghai.xinmin.cn/xmwx/2016/04/27/29920470.html.
[3]汪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涉外案件数据解读[EB/OL].(2016-07-04)http://toutiao.com/i6303277506518581762/.[4]BERK-SELIGSON S. The impact of court interpreting on the coerciveness of leading questions[J].Forensic Linguistics,1999(6):45.
[5]RIGNEY A C.Questioning in interpreted testimony[J].Forensic linguistics,1999(6):101.
[6]HALE S.The discourse of court interpreting:discourse practices of the law,the witness and the interpreter[M].Amsterdam:John Benjamins?Publishing Company,2004:124.
[7]HOFFMANN.Opinions of the lords of appeal for judgement in the cause [EB/OL].(2008-08-21)http://sixthformlaw.info/02_cases/mod2/cases_stat_interp.htm#A v Hoare [2008]HL.
[8]LAKOFF G,JOHNSON M. Metaphors we live by[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3:58.
[9]KEMPSON R M.Semantic theory[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34.
[1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本[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157.
[11]卢敏.英语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54.
(责任编校:彭芬辉)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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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On the Accuracy and Ambiguity Principles for Court Interpreting
XIAOPing-fei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angsha 410205, China)
Court interpreting is a complex activity that involves linguistic translatology and legal studies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 conventionality of law requires that court interpreters be impartial and convey accurately in legal language. Meanwhile, court interpreting has the characteristic of ambiguity due to the limitation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changes that take place in the trial process. Therefore, a balance between the accuracy and ambiguity principles achieved by the court interpreters will be of realistic significance as it will help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ourt interpreting, realize its communicative purposes, and ensure judicial fairness.
court interpreting; accuracy; ambiguity; principles
2016-10-25.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功能目的理论与英汉法律翻译研究”(09YBA02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重点项目“衔接大学英语与双语教学的ESP教学实验研究”(201104)。
肖平飞(1972—),女,湖南邵阳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
H059
A
1673-0712(2017)01-009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