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的实践性教育

2017-02-23 08:20刘伟丽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刘伟丽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检察系,河南 郑州 451191)

论法学的实践性教育

刘伟丽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检察系,河南 郑州 451191)

实践教育对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至关重要。当前,无论是教材的编写,还是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手段,抑或对学生的考核标准都缺少实践性及实效性,应当让学生参与实际办案,加强对其业务技能的培养,改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为以就业为导向的实用型人才的素质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实践教育;教学模式

纵观当前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职业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正规化的必然途径。而职业法学教育必须直面实践,学生要了解实践、掌握实践、能够进入实践,否则无法培育真正的法律操作精英和法学家[1]。而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素质教育为辅,致使很多高校毕业生理论水平很高,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则相对较差,步入社会后,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的情况。如作为律师,对刑事案件定性不准,对民事经济等案件代理诉讼效果不佳;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不知道如何起草、审查合同;作为检察官和法官则不知道如何办案。这是应试教育的悲哀,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我国的教学环境、教师本身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学生的学习习惯等等,但最主要的还是高校教育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以及人才培养的观念等。文科学生只知道死记硬背法条,教师在课堂上只是进行理论教学,至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如何,则很少顾及,这就造就了一批批高分低能的学生。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只有改变我们的教学模式,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让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能掌握法律职业者的执业方式与技巧,这就需要加强实践课在法学课程中的分量。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法律职业必须走上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轨道,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法律职业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转变将法学教育等同于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一次性的学历教育的传统观念,构建法学教育的大教育观,认识到法学教育不仅包括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法学专业教育,也包括法律职业机构和有关组织的互补与继续教育;法学教育不仅包括学历和学位教育,也包括非学历、非学位教育;法学教育不仅包括法律学科教育,也包括法律信仰、法律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以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从通识教育向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转化,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从单一的法律知识型人才培养转变为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概括起来就是培养学生具有三种能力:一是掌握法学基本知识;二是训练运用基本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法律人思维方式和法律理念[2]。

二、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通常认为,大学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以理论教育为主,至于一些实践能力要等到参加工作以后再去锻炼和养成。很多法学教师也是一心读书和搞科研,对于实务部门在办案实践中到底存在哪些问题、通常的解决方式是什么以及如何用理论来分析实践问题等很少关注。这样的研究、教学导致了法学教育与实践的相互脱节。

(一)教材内容缺乏实践性

教材是学生学习的基本依据,它是以立法条文为根据,对各部门法学的原理、原则、具体适用的理论阐释与实践指导。但是纵观我国的法学教材,基本都是以某一制度或者类似规范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或者原则、理论争议等等,依照这样的教材进行授课,很难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虽然近年来很多教材也进行了改革,既注重阐述原理,也插入一些案例进行分析,但是这种原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度还不深,很多陈述都非常牵强,原理与案例彼此分离,无法对接。如果学生仅仅依照这类缺乏司法实践指导的教材,其实践操作能力必然大打折扣。

(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单一

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手段的选择是继教材之后决定学生学习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法学专业教育应当注重实践认知、规范理解、规则解释、表达能力的学习和训练,而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学内容上看,偏重于理论陈述,注重进行概念、原则、条条框框的讲解,而不对法律的具体规范及规范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剖析;从教学方法上看,很多课堂还是以填鸭式的讲授为主,有时候为了说明问题会自编或找一些案例来进行讨论,但是由于教学任务重,所以在课堂上开展案例讨论的时间和次数都有限,多媒体教学,网络资源的使用,以及诸如微课、翻转课堂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由于时间和经济成本的原因都很少使用,尽管这些是更直观、形象、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的教学手段。

(三)学生的考核标准简单陈旧

目前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大多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也有的课程是以开卷考试的方式来判断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目前一些相对 “传统”的考试甚至只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这样的题型,很多学生是靠背书、背笔记来通过课程考试的。对于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在整个大学期间,学校极少以与实践相关的指标去考核学生、评价学生。鉴于学生在学校中的考核、竞争指标与实践脱节,所以学生自身也很少有动力去真正了解法律实践。另外,学生的课程压力、学习压力和就业压力使其很难主动关注法律实践。

三、 法学实践教育的路径和方法

为了改变这种理论与实践相分离的教育教学模式,缩短法学人才培养从理论到实践的时间,应从教材的编写、人才培养模式的科学定位与改革、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改革等几个方面提高法科生的素质,提高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实现我国法科生人才培养的目标。

(一)与实务部门合作,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与实务部门合作,是最有效的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途径之一。有的高校如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利用其作为河南省检察院的二级机构的优势,与各地市检察院建立合作单位,将检察机关作为学生的实习基地和实训场所,让学生在参与检察机关的业务办理中掌握业务知识和实践技能,这种与检察机关联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被称之为“检学结合”。所谓“检学结合”就是要求学生把学校学习与检察业务实践结合起来,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成为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操作能力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这种模式既符合国际职业教育的普遍规律,又具有中国职教特点,更具有检察职业教育的特色。“检学结合”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强调学中做、做中学;体现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从封闭的学校教育走向开放的社会教育,从学科学历本位走向职业能力本位,从理论学习为主走向实践办案为主,是具有中国职业教育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聘请实务部门专家参与教材编写

法学是理论性及实践性较强的教学科目,在编写本校的自编教材,尤其是实践性更强的一些专业课,如《公诉原理与实务》《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与实务》《检察业务教程》等教材时,就吸收了检察实务部门的业务专家参与编写。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根据他们在检察实务部门的实践经验让教学目标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他们的办案实践了解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这样教学的目的就更加突出且更具有针对性。同时也可以将他们成功办理的典型案例改编后作为教学案例收进教材,作为授课教师的教学参考资料和学生学习的案例材料,使教材内容更加丰富且实践性更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此外,还聘请检察业务专家担任实践课的兼职授课教师,使教学的内容更加生动、形象,更具趣味性。如在举办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环节,聘请实务专家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庭审程序的各个环节、各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定位等,让学生能真正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结合起来。

(三)外派教师到实务部门学习培训

要想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就必须先培养高素质的教师。教师教学业务素质的提高除了理论水平的提高外,还要注重培养教师的业务素质。对于职业院校的教师,除了需要较为丰富、全面的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具有较强实践操作的能力,掌握办案各种案件的流程和技巧,这就需要定期有计划地外派教师学习培训,从而促进教师从单纯的理论教学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发展的“双师型”教师转型,目的是为了更新知识,丰富实践教学经验,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四)将校外的实训成绩作为学生的考核成绩的一部分

学校的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使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作为职业院校,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虽然可以利用真实案件素材开展模拟实训,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或者聘请检察业务专家给学生授课,但这些都是局限于校内,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所以通过在各地市检察院建立教学实训基地的方式,派学生到实训基地实习并指定该检察院的业务专家作为他们的校外导师指导他们学习办案,让学生通过实习和参与案件的办理来掌握检察业务的知识和技能,构建理论到实践的桥梁,实践和探索“双导师制”的教学模式,并由实习导师对他们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并给出是否合格的评价,作为他们实践课的成绩。这种理论考试加实践操作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教育心理学特别是体验性学习理论认为:学习者的知识和信仰广泛地存在于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多方面解释中,其中最有效率的学习是在一定的社会实践环境中,学习者为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主动性学习。这种基于工作和生活实践的体验对学习者的刺激最强烈,它能够充分激发学习者的能动性,做出自我调整,使学习有明确的目标和针对性,从而扎实牢固地掌握知识和技能。让学生在身体力行的实践中感受、体验和学习知识,从而激发自身的求知欲和奋发向上的情操,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养成独立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和素质,从而在社会工作和生活中逐步实现自我塑造、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

(五)丰富和完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在法学教育中,无论是高校法学学历教育还是法律职业教育,在教学方法上的改革均应根据所授课程不同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增强教学互动,广泛采用讨论式教学法,限制适用讲座式教学法,鼓励适用辩论式教学法,将学生置于教学的主体地位,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的掌握从书本到实践、从死板的记忆到学会思考、从被动的接受到主动的参与,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教学目的。

二是充分重视案例教学法,传授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其目的在于提高学生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在逻辑性的深刻认识,训练学生养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方法。

三是开设诊所式法学课程,让学生对法律职业的实际状况获得一个初步的认识,并培养其在实践中继续学习的意识和方法。当然,对于法律职业者的继续教育则无须开设诊所式法学课程[2]。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的需要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1.理论讲授教学法

理论讲授法是传统的和常用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师在法科生人才培养的方案内,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通过口头讲授的方法,把法学理论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只需要做好课堂笔记、临考前背诵相关知识点就可以拿高分[3]。这种方法注重具体知识的传授、讲解,强调所讲授知识的系统性、体系性,使得学生能系统把握一般性基础知识,培养其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但缺少对学生思维的训练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传统的教学方法较为死板,不利于对人才的塑造[4]。如果学生完全依赖教师的讲解,就会陷入被动学习的消极状态,越来越丧失主动性和创造性。习惯于被动听讲,心甘情愿放弃独立思考,对于法科学生乃至法治发展而言,都是不幸的。很多学生看起来很享受上课一边听讲一边忠实地记笔记的过程,仿佛这就是最典型、最有效的学习。但是,有人质疑道:如果学生上课就是来记录老师的演讲词,那么何必非要当堂面授,而且是几十人上百人一起面授呢?把演讲稿印发给全体学生岂不更好?至少节约了所有人的时间,减少了教学场地的占用。尽管讲解式授课必不可少,但它不应该成为法律教学的主要方式;学生的年级越高,讲解式授课的比例就应当越小。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讲授式教学法虽然必不可少,但也应当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一起使用,不能教师一言堂。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让学生去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学习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案例教学法,应当抛弃为说明理论问题而使用人造的学理案例,应当以再现真实刑事司法过程的方式来授课[5]。案例教学法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课堂上师生的交流互动。由于案例教学法不再局限于讲授式教学中信息的单向传递、单纯的知识传授的局面,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

3.诊所式教学法

所谓诊所式教学法,是指将法律专业的学生置于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和具有高级职称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是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且进行无偿的法律援助。诊所式教学法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的理论学习之中,在提高学生理论水平的同时注重了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现代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国外先进教学模式与中国法律教育实际情况有机结合的成功尝试,对我国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教学方法新颖、独特,也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区别于其他法律教育、最具魅力和特色的地方[6]。

4.探讨式教学法

所谓探讨式教学法是指由教师组织部分学生就某个问题或某个案例做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可以事先列出要讨论的议题,也可以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然后再解决问题。探讨式教学法对进一步提升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有极大的帮助。但是如果学生事先对问题不了解或者没有认真思考的话,要想提出问题实属不易。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在课下做很多的功课,如果课下没有很好准备的话,教学效果就不会很理想。

目前随着网络的普及,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改进已有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教师在组

织学生分析案例之前,可以事先将案例发至每个班级的微信群里,便于学生提前了解案件信息和要讨论的内容,也节省了发放纸质的案例资料所浪费的资源。也可以利用微课、慕课、翻转课堂等现代化的方式进行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效率。总之,没有一成不变的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作为法学教师,我们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科技的进步,最重要的是,要围绕教学的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方案等不断的调整和更新我们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以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法学实用型人才。

[1] 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4):151-160.

[2] 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50-58.

[3] 郑明景.浅析司法考试背景下刑法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为范本[J].科技风,2016(6):27.

[4] 高艳军,翟月.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92-95.

[5] 袁宏山.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之路径研究[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00-103.

[6] 安海.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方法分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121-122.

OnthePracticalEducationinLawEducation

LIU Weili

(Procuratorial Department,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Henan Branch, Zhengzhou 451191, China)

Practical education is essential to cultivate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ability of law students. At present, both the preparation of teaching materials, or teaching content and teaching methods, or the assessment of the standards of students are lack of practice and practicality. Students should participate in actual cases to strengthen their legal skills training. The education mode shall be changed from traditional examination-oriented education to employment-oriented practical talents of quality.

law education; practice teaching; teaching mode

2017-06-16

刘伟丽(1975—),女,河南夏邑人,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检察系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D90-059

A

1008—4444(2017)05—0100—04

(责任编辑:袁宏山)

猜你喜欢
法学案例教学法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案例4 奔跑吧,少年!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批注式阅读教学法探究
实施“六步教学法”构建高中政治高效课堂
随机变量分布及统计案例拔高卷
高中数学实践教学法的创新策略探讨
发生在你我身边的那些治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