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监管研究
——以1949-1958年的云南省为例

2017-02-20 01:13佘晓燕白瑾瑜
财政监督 2017年3期
关键词:财政厅会计报表会计科目

●佘晓燕 白瑾瑜

企业会计监管研究
——以1949-1958年的云南省为例

●佘晓燕 白瑾瑜

1949-1958年是我国新旧会计时代的转折期,这个时期我国还未建立起专门的国营企业会计监管机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营企业的会计监管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代为履行,地方各省政府部门则根据中央政府部门的指示因地制宜地执行地方会计监管工作,导致这个时期会计监管工作具有地方特点。因此结合史料对1949-1958年云南省地方会计监管史进行研究,不仅能从宏观角度看出当时我国会计监管的情况,还可以从微观角度来发掘当时会计监管的地方特点。

云南省会计监管地方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当时大部分会计活动主要集中在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在1949-1958年被称为“国营企业”)。这个时期全国都在恢复经济,国营企业会计监管也还未形成统一的会计制度,全国各省会计监管工作有所差异,学术界已经有学者对1949-1958年全国会计监管工作进行研究,但个案还有待深入。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边陲,地区辽阔,民族种类多,其下管辖的市辖区12个、县级市9个、县79个、少数民族自治县29个。本文就以云南省为个案,从国营企业会计监管的主体、对象、制度三个方面具体地考察1949-1958年国营企业会计监管史。企业会计监管作为确保资本市场提供充分、客观、完整信息的重要手段,与民间自律相比,政府主导的独立监管模式在解决市场失灵、提高信息质量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对1949-1958年云南省企业会计监管史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了解在还未建立起统一会计制度时,地方是如何进行会计监管工作的,不仅为相关部门的会计监管制度建设提供参考,也为这时期会计监管史相关的研究提供了史据。

一、关于会计监管的主体问题

1949-1958年计划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会计监管工作由多个政府机构共同进行,而不是由专门的某个政府机构进行的监管工作。政府会计监管在我国一直占有较重的地位,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使得上市公司会计处理的可选择性逐步增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程度要求逐步提高,但是,仍没有改变以政府为主体的会计监管模式。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健全监管机制,制定颁发相关企业会计制度来保证会计工作的实施。当时我国的会计监管机构分为三级:

第一级会计监管机构为中央会计监管部门。1951年政务院(即国务院前身)规定,所有国营企业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改进均授权财政部统一主持办理,或由财政部审定实施,初期规定了统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后逐步扩大到会计凭证、簿记等方面。其次,除了财政部以外,中央商业部、农业部、工业部等对国营企业及行政单位也进行会计监管。中央商业部会计监管对象主要是国营商业企业,中央农业部会计监管对象主要是国营农场,中央工业部会计监管对象主要是国营工业企业。

第二级监管机构为地方大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管部门,如东北、华北、中南、西南等区,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边陲,根据史料《关于西南区各县(市)所属区政府暂行简易会计处理方法(草案)》(1951)财会字第15322号的记载,云南省当时隶属于西南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第三级会计监管机构为地方各省的会计监管部门。地方各省会计监管部门主要是以中央会计监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指导,再结合本省情况具体执行。如图1所示,云南省下设了地方财政厅、农业厅、工业厅等政府部门,以地方财政厅为主要监管部门对地方会计活动进行监管。根据《云南省志》卷12《财政志》记载,1950年3月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事管制委员会财金接管部财政组接管了原国民政府云南省财政厅,同时也接管了原会计处、审计处的工作。3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成立,厅内机构设2个室(秘书室、调查研究室)4个科(审计科、会计科、行政科、地方财政科),人员约100人。当时云南省财政厅的职责是负责全省预算、财政收支、经费使用、开支标准的掌握、制定及会计监管工作。

图1 1949-1958年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设置表

二、关于会计监管的对象问题

1949-1958年的政府会计监管对象主要包括会计信息、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及其会计行为。比如是否按照规定取得会计凭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差错的更正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任用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等,都是政府部门的监管对象。这个时期政府部门对国营企业会计监管对象的思路大致是:审核国营企业会计报表,对会计人员进行辅导培训,这些都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重要的因素,从而对国营企业会计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

(一)会计报表的监管

政府部门为了直接管理企业和其他组织,要求所有的国营企业编制年度、季度或月份决算报表,政府部门实际上是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最终鉴定者,通过审核财务报表,对国营企业经营成果进行了有效监管。

根据云南省《关于1958年地方国营工业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基本业务标准账户计划及会计报表格式和说明规定的通知》(1957)财经字1431号记载,云南省会计报表适用于专区以上(包括省、专区、自治州、昆明市等),包括地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云南省财政厅还规定了会计报表的格式,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专(指的是专区,由若干县市组成的行政区域,级别仅次于省,并受省一级政府直接领导)、州、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所属企业的业务特点,对会计报表格式进行必要的补充。这些企业主管部门要求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应于季度修正后20天内报送云南省财政厅、统计局、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各一份;年度汇总的会计报表(见图2)应于年度修正后35天内报送云南省财政厅、统计局、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各两份。财务报表主要由财政厅进行审核,当时按月编制的报表在1949-1958年被称为快速月报(见图3),云南省财政厅对国营企业送来的快速月报不加批复的,对国营企业送来的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在审核后如无问题也可以不加批复,但是如果经云南省财政厅审核有问题,需要在25天内提出意见,而对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云南省财政厅于收到后30天内给予国营企业批复。现在的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1949-1958年国营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都是按规定送往相关政府部门审核。

图2 1949-1958年云南省国营企业报送给云南省财政厅等政府机构的年度会计报表

图3 1949-1958年云南省国营企业报送给云南省财政厅等政府机构的快速月报表

(二)会计人员的监管

政府部门还对国营企业会计人员进行监管,当时云南省的国营企业会计人员有的随部队转业,有的来自行政事业单位,有的来自旧工商界,专业素质不高,会计业务生疏。根据云南政报的记载,当时有部分会计人员甚至把开会记录、劳动分工及其他账目都记在一个簿子上,导致账簿不清楚。因此1949-1958年云南政府部门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训,配备专业干部,建立起辅导制度。经过辅导培训,要求会计人员做到:第一,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简单而必要的会计账目;第二,必须坚持及时记账,及时结账、及时公布账目;第三,制定必要的财务计划、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第四,注意培养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954年,云南省财务部门配备专家干部二至三人,负责具体领导全省国营企业及单位的会计训练及辅助工作。主要对专、县(市)进行定期检查,这些专家干部与国营企业的会计人员保持联络,彼此之间交流介绍经验,这有助于会计人员提高专业知识。根据云南省《关于建立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会计工作辅导制度初步意见》(1954)中共财经组收文第114号记载,云南省人民政府农林部内,一般的应配备会计辅导员一名,在互助合作社运动较有基础的重点专、县(市)应配备两名,其任务是:办理会计员训练班并担任教师和辅助工作。这些工作在当时对缺乏会计学习的人员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时会计账目混乱、会计人员职业素质低的情况,政府各部门不仅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管,也对会计人员进行了很好的培养,让他们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反过来也进一步促进了当时会计的发展。

根据云南省《摘发省委关于加强财政管理,加强商业部门的财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规定》(1962)财半张字第3号文件,当时的云南省财政厅还监督国营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对国营企业财贸部门管理财产的会计员、统计员和保管员,要求应当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他们的工作,必须调动时,应办清交接手续,方得调动,切实防止再把财产乱搞,省委认为,“要办一个工厂、企业,宁可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少一些,无论如何不能没有会计人员,精兵简政也决不能取消或削弱会计人员。”可见当时云南省政府机构对会计人员的重视,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关键,直到今天,我们都还在强调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大力培养会计人才。

三、关于会计监管的制度问题

1949-1958年,国营企业大部分是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从国民党政府和官僚资本家手中接收过来的,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支离破碎的状态中,这些企业会计工作十分混乱,会计机构也不健全,没有形成统一的会计制度。因此当时中央高度集权,以强制力作为保障,严格监管国营企业的会计活动及会计信息,在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的会计监管主要依靠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即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国营企业会计活动实施监管。

云南省政府相关部门在1949-1958年会计监管中主要承担三项职责:一是执行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统一的相关会计制度法规,根据中央指导方针政策来恢复本省会计工作;二是结合云南省本省的实际情况,颁发个别针对云南省地方性的会计制度;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为保障财政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要求各省建立起有效的财政监察制度,加强对国营企业的会计监管工作,云南省也按照指示建立了财政监察制度。

(一)执行中央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

1949-1958年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给地方的文件主要针对较为基础的统一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方面,我国的会计工作都经历了不断实践、调整、提高、完善的过程,逐步建立起统一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格式、会计记账方法,为以后我国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奠定了基础。为各省的会计监管指明方向,会计监管工作开始走向正轨。以下是3个较具代表性的云南省执行中央制定的会计制度。

1、关于国营工业企业。1952年云南省财政厅执行财政部拟定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会计科目(草案)》及《国营工业企业统一会计报表格式(草案)》,该两项制度是新中国最早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把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生产、损益4类,共设225个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生产费用表、成本计算表、销售利润计算表、固定资产增减表、政府资金增减表、国库拨款及特种基金增减表、企业管理费及车间经费明细表9种报表。这些会计报表及会计科目和我们今天统一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有所差别,当时是结合国营工业企业生产的特点来设置的,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2、关于国营商业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云南省的国营商业企业由中央统一管理,1958年商业体制改革后,下放地方管理,云南国营商业企业一直执行中央商业部颁发的会计制度。1954年,中央商业部颁发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全国各省自1955年1月起正式施行,这个制度除了一些共同性规定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大致相同外,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该制度还规定了对商品的会计核算,企业可根据具体条件,报总公司或省商业厅批准,采用金额核算制或数量金额核算制。采用金额核算制,企业会计部门进行商品总金额的核算,仓库或业务部门设置一套完整的商品数量账,按商品品名记载商品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数量,不记金额,会计部门定期派人核对商品数量账和仓库商品保管卡,以保证账实相符。采用数量金额核算制,会计部门设置商品明细账,进行数量和金额核算,仓库或业务部门设置商品数量账,只记商品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不记金额。会计部门的商品明细账应定期与仓库或业务部门商品数量账核对。后来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在实际工作中,又把商品价值分为进价金额和售价金额。

3、关于国营农场。国营农场会计科目的设置和国营工业企业、国营商业企业有很大差异,国营农场会计科目是结合当时农业生产建设特点,按照国营农场会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如在1963年1月,中央农垦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国营农场会计科目》,要求各省农垦和财政部门帮助监督所属农(牧)场做好1963年度的建账工作,建立场内的凭证传递程序和其他核算制度,以保证核算工作能正确及时地进行。该制度设置了55个会计科目,除共同性会计科目与国营工业企业大致相同外,根据农(牧)场的具体情况,设置了籽种、饲料、肥料及农药、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工副业生产、农业机械作业、共同生产费用、幼畜及育肥畜、职工口粮、并入社队基金、侨股基金等专用会计科目;利润提成科目还分设企业奖励基金、私股和侨股股息2个二级科目。1949-1958年颁发的会计科目很多都延续到现在,对后来国营农场会计科目发展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从而会计不断发展,越来越完善。

建国初期中央针对全国的国营工业企业、国营商业企业、国营农场制定颁发了很多文件,并下达地方各省,要求严格执行,使得全国国营企业建立了新账,纠正了民国时期各个单位各行其是、延用古老中式簿记的情况。但是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各政府部门之间也没有明确分工,监管责任未落实,使得部门之间发生交叉重复的会计制度法规颁发,降低了会计监管效率,使得会计账簿混乱,全国各省之间由于对文件理解及本省实际情况的差异,导致当时全国会计监管并不完善。

(二)颁发个别地方性的会计制度

建国以后,各省根据中央指示开始恢复本省会计工作,从1950年5月开始到1951年底,云南省财政厅先后召开了4次会计会议,梳理了过去会计工作中存在的混乱现象,结束了民国时期旧账,建立了新账。同时,建立了财政部门与金库、粮库之间对账制度,使云南省会计工作开始走上正轨。由于当时全国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各省均有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实施具体的会计监管工作,这在当时是符合国营企业发展的,本文将介绍以下两个较有代表性的云南省颁发的个别地方性的会计制度。

1、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云南历史上工业十分薄弱,只有少量小型的制盐、制糖、制茶、采煤、采矿、冶金、纺织等工业,以及其他轻工业。1949年,云南省仅有工业企业1400个,职工不到6万人,固定资产原值1.01亿元,当年实现工业产值1.86亿元,创利税0.36亿元。建国后,云南省响应全国的号召大力发展工业企业,为适应云南省地方企业情况,云南省财政厅根据1956年11月召开的专(州)市县企业财务会议讨论的意见,于1958年制发了《关于专(自治州、区市)县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草案)》及《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简易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1958)财经字第06号,结合1949-1958年云南省国营工业企业发展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把云南省国营工业企业统一简易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分为了两种:

第一种被称为甲种简易会计制度,这种制度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大,生产、财务等管理基础较好,且确有把握执行本制度的企业单位,当时执行甲种简易会计制度的有:昆明、个旧部分大型厂矿,以及专、县一部分原来执行《国营工业企业统一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较好的企业单位,按照1957年规定,在专、县企业中,不要求执行甲种简易会计制度,若企业确实具备本制度条件,要经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厅批准;

第二种被称为乙种简易会计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规模较小,财务管理基础较弱,执行甲种有困难的专县地方国营企业。乙种简易的会计制度相对甲种简单,记载上有明确说明这是最简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会计科目及说明;第二部分会计分录;第三部分决算报告。

根据划分,全省工业企业都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从那个时期来看,这种划分是一种创新,有助于云南省会计监管部门对国营企业的监管,扎扎实实地重新把基础工作做好,保证各国营企业能向政府部门提供更加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会计信息情况。

图4 1958年云南省国营工业企业乙种会计科目表

2、关于国营农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云南接收和新建的农(牧)、林场和水利设施机构,大都实行事业管理,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办法,当时云南省87%的人口都在农村,80%以上的轻工产值、75%的国民收入、80%的财政收入、60%左右的创汇收入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农业,农业是保持云南省经济全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安定,边疆稳定的基础产业。1960年9月,云南省规定地方国营农(牧)场实现的利润暂不上缴,可用于生产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及补充流动资金投入;1962年9月,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同意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地方国营农(牧)场财务管理的情况和整顿意见报告》并批转执行,报告规定云南省地方国营农(牧)场的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强调所有的农(牧)场都必须实行经济核算,健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账目,核算盈亏,对于规范云南省农业企业会计核算起了重要的作用,对至今农业会计核算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财政监察制度

1、财政监察制度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50年11月15日颁布《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中央财政部下设财政检查司;各大行政区财政部下设财政检查处;各省市财政厅下设财政监察科;各县财政科下设财政检查员。为执行中央法令,1951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各市、县普遍设立财政监察制度,在云南省财政厅下设财政检查科,昆明市和大理、昭通、蒙自三个专署,以及凤仪23个县也设立了财政检查机构或专职人员,共44人。

2、财政监察制度的内容。财政监察机关的监察重点放在预算执行及国营企业财务上,根据《云南政报》记载,当时云南省对国营企业实施的具体财政监察制度是:监察云南省的国营企业资金是否合理使用,做到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因为1949-1958年中国还在恢复经济中,资源有限,党中央提出“节约是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的根本方法”,要求国营企业不能盲目投资,以免成本过大,由此可见当时政府机构为了能快速恢复经济,对国营企业会计进行了严格监管。其次政府机构还监察国营企业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颁发的会计规章制度。当时的财政监察制度不仅加强了国营企业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还通过财政监察工作,改善了云南省财政厅管理工作,提高了对国营企业的会计监管,也对国营企业健全财政制度、维护财政纪律、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反对浪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实施财政监察制度后取得的成效。云南省通过实施财政监察制度对云南省国营企业进行了有效的监管,当时云南省财政厅监察后都要把检查报告送给被检查单位,让其改进,有助于国营企业人员学习财务工作和改善管理。如根据《关于检查玉溪农具厂六个地方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综合报告》(1957)财监字第05号记载,云南省当时财政监察情况及取得的一些成果创新:1957年云南省财政厅下属财政监察处在1957年12月组织20人分为6个组,到玉溪工业企业、宜良修配场、泸西酒厂、会泽面粉厂、呈贡协和煤矿六个地方厂矿进行了较全面的试点检查,于1958年1月结束,历时30天,监察发现云南省煤矿还自己创造了“香油本票制”,大量节约了油的消耗量,砖瓦厂把过去认为是废品的78万多斤碎煤,设法利用并把炼瓦生产过程中用人工挑水上窑的办法改为撑杆上水,使窑砖瓦由原来28人减少到11个等。

4、财政监察制度的特点。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及很多地方政府仍然承袭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做法,在财政部门设立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及开展审计工作,使审计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这个时期云南省和全国各省一样,没有设立单独的审计机构,1950年3月,云南省军管会财经接管部财政组接管了旧财政厅和审计部云南省审计处,在云南省财政厅下设审计科,负责审计政府机关人数,核拨经费、粮食,监督预算执行,审查核销决算,审计发挥了经济监督手段的作用。但是,在1951年至1953年间全国的审计机构陆续被撤销或者合并,相继建立起财政检查机构(后改称为监察机构),其审计职能也被归入财政检查或监察职能。因此,这个时期的财政监察制度有其独特的特点,财政监察机构履行了审计的职能。

四、结论

本文通过文献梳理和历史考证的办法,结合全国历史大背景来研究云南省1949-1958年企业会计监管,得到以下认识:

一是从全国大背景来看,这个时期我国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也还没成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会计监管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实施的,当时政府各机构实际上是集行政权力、公共资产所有权、企业生产经营权于一身,政府的社会管理者身份和资本所有者身份是合一的,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主要通过将资本投向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来完成各种建设的过程。

二是中央及地方都制定颁发了很多关于统一会计科目、会计报表格式的文件及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按照中央的指示,国营企业将按月、季度、年度制定的会计报表送往政府各部门,包括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统计局等,主要由云南省财政厅审核国营企业送来的财务报表,政府部门实际上是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最终鉴定者。

三是云南省不仅严格执行中央制定的制度,也结合本省国营企业的特点颁发个别地方性的会计制度,形成了以云南省财政厅为主导对云南省国营企业进行的会计监管,监管的对象除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以外,还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专门派干部指导国营企业会计人员、让国营企业会计人员相互交流等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时云南省会计账目混乱、会计人员职业素质低的情况。

四是这个时期政府审计和财政监察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财政监察机构实际上取代了审计职能,对国营企业进行了有效的监管,督促国营企业健全财政制度、维护财政纪律、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反对浪费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云南省的财政监察制度直到1958年大跃进之前都维持着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实现国营企业经济好转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2016YJS09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1]方宝璋,何瑞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审计考论[J].审计研究,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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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西南区各县(市)所属区政府暂行简易会计处理方法(草案)[Z].1951-01-01.

[4]关于检查玉溪农具厂六个地方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综合报告[Z].1957.

[5]关于专(自治州、区市)县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草案)及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简易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Z].1958-01-25.

[6]关于建立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会计工作辅导制度初步意见[Z].1954-09-18.

[7]王海民.对政府会计监管问题的几点看法[J].会计研究,2001,(12).

[8]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卷12财政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

[9]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本省1954年财政工作的意见[Z].1954-11-02.

[10]摘发省委关于加强财政管理,加强商业部门的财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规定[Z].1962-3-10.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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