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量中华之物力”的合理解读

2017-02-17 05:19上海
教学考试(高考历史) 2017年4期
关键词:清王朝物力赔款

上海 苗 颖

简论“量中华之物力”的合理解读

上海 苗 颖

众所周知,《辛丑条约》签订前,清廷颁布的上谕中有“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话语,这句话一直被看作是清廷自甘下流,觍颜卖国的铁证。对于这句话的解释,胡绳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中写道:“这道上谕说,朝廷的态度是‘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就是说它一定要把‘中华之物力’,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巴结这些武装占领了首都的‘与国’”。张革非、王汝丰编著的《中国近代史》也表述了类似的观点:“1901年2月14日,慈禧又发出上谕,要求奕劻、大学士李鸿章‘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就是说,要将中国的一切物质财富,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讨好帝国主义,以博得他们的欢心,换来自己的反动统治”。徐凤晨、赵矢元主编的《中国近代史》也极其明确地写道:“西太后还厚颜无耻地说,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决心以最大限度地卖国,争做帝国主义‘欢心’的走狗。”

此处,“量中华之物力”被学者解释为“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最大限度地卖国”,果真如此吗?合乎慈禧和清王朝的利益诉求吗?仔细品味这句话,结合史实及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以为,这样的解读未免有失公允,故不揣浅陋,试从四个方面略作探讨。

一、文字释义

对史料的解读首先要从文字的字义入手。对“量中华之物力”的理解,其要害在于对一个“量”字应作何解。笔者查阅了《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和《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对“量”字的两个读音(liáng、liàng)下的解释进行了整理,共有六个义项。(1)用尺、容器或其他作为标准的器物确定事物的长短、大小、多少或者其他性质;(2)旧指测量东西多少的器物,如斗、升等,也引申为度量衡的规定;(3)能容纳或禁受的限度,如酒量、饭量等;(4)数的多少;(5)估量,估计,衡量;(6)气量,抱负。在这里,“量”字前置,应为动词,相对应的义项只能是(5),即衡量、估量之意,也就是让大臣在与洋人谈判时要衡量中国的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这样,原文就不应解释为“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否则还“衡量”什么?而如果原文是“‘尽’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胡绳等先生的解读则应该是正确的。

二、情理判断

从立场上来说,把“量中华之物力”解释成“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是不合情理的。《辛丑条约》是在战后签订的,尽管战争结束了,但彼此立场依然是对立的,利益是冲突的。我们承认清廷在谈判中的话语权有限,人为刀俎,我为鱼肉,面对洋人的“漫天要价”,很难“就地还钱”。但因此认定清王朝愿意主动将自己的全部家当拱手奉献给敌人,显然有悖于清廷的立场和利益。就算慈禧感激列强不对她进行清算,但她毕竟是中国的当家人,中国的财物相当于她的家当,多给别人一分,她就多损失一分。试想,对立双方谈判时,有谁会主动表态将倾其所有给对方呢?

三、语境分析

“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一语出自1901年2月14日的清廷上谕,如果我们回到原文语境,对其语义的理解就会清晰而准确。一直以来,我们引用这一上谕时,多是节录这样的内容:“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既有悔祸之机,宜颁自责之诏……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友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从这里我们得出清王朝“最大限度卖国”倒也不枉。但是,该上谕的前后文还有这样的话“各国和议十二条大纲,业已照允。仍电饬该全权大臣将详细节目悉心酌核”“惟各国既定和约,自不致强人所难。著于细订约章时,婉商力辩,持以理而感以情。各大国信义为重,当视我力之所能及,以期其议之必可行。此该全权大臣所当竭忠尽智者也。”阅读这些文字我们可以看出,清廷还是想在可能的情况下减少损失,而不是有多少就愿意拿出多少。

四、史实佐证

《辛丑条约》签订前后的史实也说明清廷在谈判时是努力斡旋的,不是不作为,更不是主动有多少拿出多少的。

1900年12月22日,列强方面经过一段时间的内部争论与协调后,向清廷传抄议和大纲十二条,并声称不可改变。此时的清政府意识到其政治上的根本性危机已经度过,已具有了与列强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磋磨”的可能,因而要求议和大臣“审度情形,妥筹磋磨,补救一分是一分耳”。清军机处估计到列强在中国对外赔款问题上,将有可能“狮子大开口”,因而致电清议和代表称:“赔款各款,势不能轻,惟亦需量中国力所能及,或宽定年限,或推情量减,应请磋磨”。此处的“需量中国力所能及”就很能说明清廷的态度,恐怕就是后来“量中华之物力”的最初表述了。

此后,在围绕赔款问题的外交斡旋中,清廷谈判大臣和要员纷纷提出了各种降低赔款的方法和举措。兹举两例。

军机处于5月3日给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发去电旨“至四万五千万,三十年摊还,数巨期迫,不免棘手,务需全权向各使极力磋磨。总期减少银数,宽展年限,庶几尚可措手”。5月4日,刘坤一致电军机处,提出其“最为善策”者,“一、议减赔数;二、分年摊赔,不还现银”等。他认为,既然美国政府说过“中国力量不过能赔至三万一千万两为止”,那么清政府即应极力商请美国公使游说各国,俾使列强皆同意减让赔款总数,“能减一分赔款,即少一分抵项”。

无需多言,我们就可以从以上事例中看出清朝的立场,也会看出其与胡绳等人解释的明显差异。

综上所述,就主观意图而言,“量中华之物力”并非尽最大限度地出卖国家利益,而是要在维护其统治的前提下,用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去“结与国之欢心”。文章开头引用的解释,应该是当年受阶级斗争史观的影响,学者对历史认识的失当。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并不足以为慈禧、为清王朝翻案,清政府的确是为了“结与国之欢心”,而出卖了国家和民族的巨大利益,20世纪初的清政府的确已成为“洋人的朝廷”,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人民的走狗与工具。

上海市松江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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