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6年暑假里,我12岁的儿子和4名同学结伴去水库游泳。我儿子溺水,4名同学吓呆了,不但不施救、不求救,而且慌忙逃离现场,甚至不来向我报信。直到第二天我上门询问时,他们才如实相告。我连忙赶到水库打捞,儿子早已溺亡。请问,我儿子的4名同学明知我儿子溺水,没有施救,还故意隐瞒真相,是否要对我儿子的死亡承担责任?
孟建勇(河南鲁山)
律师意见:您的儿子是未成年人,您和妻子对他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因您和妻子对儿子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其外出到危险区域游玩时不慎溺亡,您和妻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您儿子的4名同学与您的儿子结伴到危险区域游玩,应当互相帮助、互相照应。4名同学作为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同伴处于危险时应当相互救助和不能救助时应及时报告的行为已有一定认知能力。当您的儿子溺水时,4名同学虽无能力施救,但有能力向其他成年人求救,以便您儿子及时得到救助,事后也应该向您如实报告情况,但他们对您儿子溺水之事隐瞒不报,致使您儿子直到第二天才得到施救,对于溺水事件,显然已没有意义。因此,您儿子的4名同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權责任。”您儿子的4名同学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即4人的父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