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彦宏
摘 要:民事司法不仅涉及到大众化与专业化问题,也涉及着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在社会的发展下,人们也开始关注民事司法中的伦理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该种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民事司法;伦理问题;思考
中国是一个有着源远流长文化底蕴的国家,自古以来遵从的是儒家伦理的原则,并且以之作为新中国以前的道德和法律标准。中国的司法体系在发展中也就渗透了一种以追求公正的伦理性思想。传统社会的司法法官,往往以“情”这种模糊的标准来审判案情,而现在的司法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正规合法,判定结果往往是依照法律条款得出的结论。但是在历史的传承中,法官本身以及民众所具有的伦理性却传承下来了,所以现代法官除了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之外,也是会体现一定的亲民性以及能动性。
一、民事司法与民生问题的关联
那么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上,很多纠纷都是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的,当事人往往是自然人,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个人发展或者家庭利益联系紧密。民事案件中也不乏普通群众或者是社会弱势群体,其法律意识薄弱诉讼能力低,容易运用自己简单的直觉和感官来判定和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从道德标准和自身利益来看待问题,主要注意力集中在主体上,而非程序上。民事法的适用本身又是基于伦理性的,结合事实与法律来做出的判断。现代舆论自由和传播的速度也在一方面监督法官做出權威的、公正的、体现社会共识的判断,裁判结果往往是伦理性和法律性的双全。另外由于法官本身也是一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之中也会具有人性主观情感。那么对于法官的裁决来说,其必须更加重视伦理性和法律条款之间的结合,使得司法裁决结果符合社会价值观以及司法的公正与合理性。
二、民事司法涉及的伦理问题
司法是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公民行为的一种法律过程。司法是具有中立、平等的性质的,同时司法也需要体现社会民意的认同。因此司法是具有伦理基础的。只有将司法裁决的正当性建立在合乎法律以及道德的标准上,裁证结果才是合法性和义道性双全的,才能真正的将司法的公正性体现出来,司法的公信力才会得到维护。
从伦理的价值上来说,伦理往往能够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社会发展带来的新矛盾越来越多,那么在法律出现脱节的时候,司法中的伦理性恰好可以为法律进行修补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保障。当司法程序出现法律与案件冲突的时候,为保证裁定结果的公正性,也会采用伦理中的情理来裁判案情,使得裁判结果合法合情。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其具有的诉讼伦理就是其职业道德的体现,只有遵循了诉讼伦理,才能保证在司法裁决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作为一个法治社会,2001年我国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也就是说在和谐社会中既需要法律的约束又需要伦理基础,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民事司法中,更加需要人性化与公平相结合,为我国实现法治的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在民事司法中,首先法官要具有自治、自律的精神、保持中立,依据法律法规和案件的事实关系做出合理的判断,排除来自外界的干扰和压力,公正无私,才能够在独立、民主的司法基础上做出公平的裁决。法官是维持和增进民众对司法信任力的关键人物。其次,律师作为诉讼中的第三方,其主要伦理就是对委托方的高度忠诚,其法律服务也就是其自身的信用产品。律师若是与当事人之间有利益冲突,应该遵守律师的道德标准,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以及辞去委托。律师作为在司法案件中与当时人交往最密切的职业法律人员,应当为当事人高度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利用其相关资料。同时在司法诉讼中,律师也不能因为隐瞒和泄露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律师不得贿赂法官。检察官作为监督人,甚至在某些诉讼中代表国家起诉,更是需要伦理作为职业道德的支撑。检察官首先要保持独立性,不得受外界人为因素的干扰,影响了对案件的判断。检察官还需要与法院保持平衡关系,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随意推翻法院的裁决。在调查中,检察官也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时候,更加需要依法行事,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诉讼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滥用司法诉讼权,不得故意拖延导致诉讼程序滞后,不得采取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不得弄虚作假、制造伪证。
三、结语
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伦理问题逐渐得到社会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以及有序发展。民事司法的伦理学既是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则,也体现了国家法治上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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